軍隊,武警部隊,警察(公安、國安、司法、監獄、海關緝私、各部屬公安),海關,稅務,以及工商、衛生檢疫、城管、綠化管理、市容監察、路政、港務等政府行政機關下屬執法隊都需要統一制服。
一、執法部門的釋義:
指的是通過政府確定的職能配置具體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某種執法職責的部門。
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獨立於政府部門之外的授權組織,如郵政局、煙草專賣局等;另一種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植物檢疫機構、動物檢疫機構等。二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
一般指行政執法:
1、公安部門有:國保、治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邊防、網監。交通部門有:公路、水路、海上、港口。
2、文化部門有:市場,互聯網路,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林業部門,水利部門,環保部門,廣電部門,海關部門,計生部門,安監部門。
3、氣象部門:防雷,衛生部門,防疫。
4、建設部門:城管,物價部門,質監部門,葯監部門,煙草部門等。
二、行政執法的含義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具體事件進行處理並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履行國際條約時所採取的具體辦法和步驟。
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執行,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⑵ 公安部規定民警穿制服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件
公安部規定,人民警察著人民警察制服執勤、便衣執法出示人民警察證即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不需要出示執法證件。
⑶ 現在的執法人員穿了制服就可以執法了嗎不需要證件嗎
穿了制服也需要證件,證明其身份,
才能夠去執法,
要是穿著制服拿不出證件的人去執法,被執行人可以拒絕接受!
⑷ 工商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是不是必須穿制服
是的,必須穿制服。
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著裝規定、工商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著裝並帶執法證以備出示。但在不上班的時間或到市場、商場等有關地方購物或消費時、禁止著裝。
主要職責
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4、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⑸ 交通運輸部對路政執法人員著裝風紀有何要求
2008年12月30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關於印發交通行政執法風紀等5個規范的通知》(交體法發〔2008〕562號),《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中明確了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著裝風紀。 2011年7月22日,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形象建設指導方案的通知》(廳政法字〔2011〕160 號)提出: 按照部有關執法形象建設規范的要求,以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港航行政等行政執法領域為重點,對外實現行政執法形象的「四個統一」: 統一執法標志,統一執法證件,統一工作服裝,統一執法場所外觀。 做到標志標識一致、醒目,人員服裝、場所外觀統一。 以上文件中規定了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著裝風紀要求。
⑹ 交通執法人員制服個人承擔費用合法嗎
執法制服是國家的,要回收的。
個人只有使用權,無所屬權,收一部分費用是合理的。
但收費以後,規定必須穿制服就不合理了。
所以,如果上級要讓報制服,我就不要了。
強制要報,要交錢,它就不合法了。
所以,第一,花了錢的制服我想怎麼穿就怎麼穿,我把帽子踩在腳下、把上衣當了腰帶你也管不著。第二,不花錢的制服你說怎麼穿就怎麼穿,你要我把帽子踩在腳下、把上衣當了腰帶我也不管。
⑺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的制服有統一的圖片規定嗎
有,不久前國家財政部已下發批文了。全國食葯監部門制服統一
⑻ 執法人員來執法,穿著制服就不用出示工作證嗎
製法人員無論其是否穿著制服都必須出示證件,搜查居民住宅的還須出示「搜查證」,如果是搜身,搜女性必須由女性工作人員執行。如果製法人員不出示相關證件,對方可以拒絕配合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