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含義和基本內容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選舉並委託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
2、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
(1)人民代表大會制服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概括為四項具體制度:
第一,權力屬民制度。這就是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內容。
第二,代表選舉制度。它是人民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原則、方法、組織和程序的總和,是人民實現憲法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制度保障。這是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的前提和基礎。
第三,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運作原則。
第四,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的立法制度、監督制度、代表制度、會議制度、表決制度等。以上四項具體制度互相貫通、結合,就構成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㈡ 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㈢ 什麼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㈣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含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㈤ 名詞解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人民當家作主為基礎的、以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整個政權體系、政權組織制度,是包含了各級人大以及由它產生的其他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和相互關系的制度,是包含了黨與人大、人大與人民、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職能劃分關系等的制度。
(5)人民代表大會制服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是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權中充分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的最好實現形式,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重要制度載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形式。
一個國家的性質是這個國家的國體,一個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這個國家的政體。我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之相適應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意願和奮斗的結果。在我國,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整個國家機構按照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和運轉。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制度。
在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黨領導人民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性質的要求,是凝聚了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制度創新。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國存在著各項政治制度,如政治協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勞動人事制度、軍事制度、地方政權制度等,還有選舉制度、法律制度、監督制度等,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們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政治力量的源泉,是我國各種國家制度的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其他各項政治制度賴以建立的前提,反映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
㈥ 什麼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 人民代表
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建立我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 第一,它有利於保證國家權力體現人民的意志。人民不僅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隨時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而且對代表有權監督,有權依法撤換或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第二,有利於保證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權力的統一。在國家事務中,凡屬全國性的、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做出統一決定的重大問題,都由中央決定;屬於地方性問題,則由地方根據中央的方針因地制宜的處理。這既保證了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又發揮了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堅強的統一整體。 第三,有利於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在少數民族聚集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使少數民族能管理本地區、本民族的內部事務。 總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確保國家權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當家做主的宗旨,適合我國的國情。
㈦ 名詞解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中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實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國家實行的兩院制。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的重大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法院、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中國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多年來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佔18周歲以上公民人數的99%以上,參選率在90%左右。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目前縣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間接選舉產生,即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無論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都依法實行差額選舉。選民和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或者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目前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共有280多萬人。各級人大代表來自各民族、各行業、各階層、各黨派,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均有相當數量的工人、農民代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工人、農民代表占總數的18.4%。為保證國家的權力真正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權依法提出議案、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對各項議案進行表決,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受法律保護。
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國選舉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數較多,不便經常開會議事,根據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為175人,其中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15人。中國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也設立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通過差額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代表大會相同。�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表決各項議案實行絕對多數原則,即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憲法的修改,須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有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有關部門和個人可以旁聽會議。列席會議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旁聽人員沒有發言權,如果他們對常委會正在審議的議案有意見,可以書面向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近年來,一些地方召開常委會會議時,按照公民報名順序,確定旁聽人選。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四項: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這也是中國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主要體現。�
—立法權。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主要是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可以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還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78年的30年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曾制定法律134件,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有16件。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一個嶄新的時期。全國人大於1982年全面修改了憲法,以後又通過四個憲法修正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200多件現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75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近年來,中國的立法民主不斷向前推進。幾乎每一件法案的起草都採取專家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專家的意見。有的法案還由立法機構直接委託社會研究部門起草。對於調整重要社會關系的立法項目,地方人大常委會還經常召開聽證會,讓不同利害關系方發表意見。中國立法法對立法聽證會作出了規定。1982年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包括憲法修正案、婚姻法修改草案、合同法草案、物權法草案在內的10多項關繫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案過程中,都把草案向全民公布徵求意見。人民群眾直接參與法律的制定,不僅提高了立法質量,使法律能夠充分體現人民的意願和要求,而且增強了全社會的法律意識,通過後也能比較順利地執行。�
—監督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主要內容。這種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執法檢查、法規備案審查。在執法檢查方面,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22次對21件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3年和2004年兩年時間里,檢查了10件法律實施情況。地方人大常委會也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對法律、有關法規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進一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真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督促同級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改進執法工作,促進了法律實施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法規備案審查方面,截止到目前,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共75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共600多件,經濟特區法規近300件。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了專門的審查機構,使這項工作進一步規范化。省級人大常委會、較大的市人大常委會也依法開展了地方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通過備案審查,撤銷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法規、規章,督促有關制定機關糾正不適當的條文,對保障國家法制統一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進行備案審查。
監督同級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另一重要內容。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工作監督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人民政府還須向大會提出預算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預算草案須經大會審查批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經常就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和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有關專題工作報告或匯報。九屆全國人大的五年間,常委會共聽取和審議了40個專題報告;十屆全國人大的頭兩年,常委會共聽取和審議了22個專題報告。�
—人事任免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選舉、決定、任免、撤換、罷免有關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認真履行對地方有關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決定、任免、撤換、罷免。�
—重大事項決定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有權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如長江三峽工程等,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後方可實施。近年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本地區的城市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重大事項行使了決定權。
實踐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植根於人民群眾,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它代表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動員全體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國家建設,保證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中國各族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牢牢地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
㈧ 憲法中名詞解釋什麼叫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