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無責任底薪相關法規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實施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保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各省級政府需制定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報國務院備案。這個標準是最低工資的法定底線,任何用人單位都必須遵守,不得低於這個標准支付員工工資。
勞動部的《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強調,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者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時,可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即使未能完成任務,勞動者依然有權獲得最低工資保障。
具體到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提供了更為詳細的權益保護措施。當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約定支付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等行為時,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總結來說,無論是否完成工作目標,勞動者都有權利獲得最低工資保障,這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任何違反這一規定的公司都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員工有權通過法定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國家底線制服是什麼單位擴展閱讀
所謂無責任底薪,是指員工即使沒能完成用人單位所下達的任務指標也可以拿到該單位所規定的最低薪水,所謂責任底薪就是你必須得完成單位所規定的任務,如果一點沒完成就沒有薪水,因此我們在 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時要提防公司提出的責任底薪,用人單位常常拿責任底薪這種模糊的概念來騙勞動者白白地為他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