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作為大學生我們應當如何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1、進行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和黨的民族政策教育,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思想基礎。
2、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礎。
3、不斷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礎。
4、加強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幹部,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組織基礎。
5、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建設,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經濟基礎.
B. 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怎樣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站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歷史高度,適應堅持和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時代要求,對未來一個時期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出了部署。把這一部署落到實處,事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事關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事關社會主義中國的長治久安。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制度創新的偉大成果
古今中外,處理民族關系、解決民族問題都是治國理政的重大課題,都有賴於實行一定的制度。制度合適不合適,對民族關系、國家命運影響甚大。觀之於歷史和現實,這樣的事例可謂不勝枚舉。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是先人們留給我們的豐厚遺產,也是我國發展的巨大優勢。在我國5000多年文明發展史上,各民族共同開拓了中國的遼闊疆域、共同書寫了悠久的中國歷史、共同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化、共同培育了偉大的中華民族精神。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成立後,用什麼樣的制度來很好地處理民族關系、解決民族問題、凝聚起各民族智慧和力量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擺在黨和人民面前的一大政治課題。
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民族問題具體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制定出並不斷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個制度的基本內涵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1949年,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得到確立,後來被明確載入每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國現行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C. 要如何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一項重要內容。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統一領導。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實踐證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符合歷史的發展,又符合現實情況,具有很大的優越性。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形成與發展,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國革命和建設實踐中,逐步探索並不斷完善的。深入探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對於科學把握黨的這一民族綱領政策,使之更好地服務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進程,將會起到巨大的思想保證作用。
在進入21世紀之際,國際國內形勢發展變化迅速,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我們的經濟體制正在由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軌道。各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已經並將會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有新的機制和促進社會發展的新辦法。在這樣的新形勢下,而且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面臨了巨大的挑戰。 因此,在新時期如何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我們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探索和構建一些有利於增強民族地區自我發展能力,保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人民的經濟、政治權利,有利於這些地區民族團結、社會進步、政治穩定的制度機制,為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
第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社會主義性質政權的根本標志,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是關繫到我們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一個根本問題。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實質,就是要堅持黨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領導核心地位,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第二,一切從民族地區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是馬克思主義的精髓,是中國共產黨的思想路線。60多年的實踐一再證明,凡是符合實際的做法,都能得到群眾的支持和擁護,都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充分認識少數民族的特點,一切從實際出發,是一條我們必須長期遵循的重要原則。
第三,注重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培養少數民族幹部一直是一件黨非常重視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大事。正如毛主席早就指出的,要徹底解決民族問題,沒有大批少數民族出身的幹部是不可能的。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性的因素。因為少數民族幹部和當地幹部與群眾有著天然的聯系,他們的影響和作用是其他幹部難以替代的,所以黨在少數民族地區特別重視少數民族幹部和當地幹部的培養。新時期對幹部的要求更高了,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和領導骨幹來充實幹部隊伍。只有不失時機地培養和提高幹部素質,才能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在少數民族地區的順利實現。
第四,進一步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權,加強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制建設。
配套健全的法規體系,是加強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建設的關鍵。用法律調整民族關系,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建立督促檢查機制,是加強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建設的保障。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列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民族關系客觀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解決中國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具有極大的優越性,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一把鑰匙。民族區域自治從黨的一項民族政策轉變為國家的一項政治制度,再到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再到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這表明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我國體制中的重要地位。在21世紀,我們仍然要繼續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動搖,但是經歷了豐富實踐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也要隨著時代的不斷變化而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在新世紀如何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對於加強我國的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保持社會穩定,加快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促進社會進步,加快民族地區實現小康的步伐,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D. 有效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途徑
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義
[內容摘要] 民族區域自治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重大的意義,本文主要從民族區域自治符合我國國情、是對馬列主義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實踐和發展、對我國民族和社會產生的重要作用三個方面論述其重大意義。
[關鍵字] 民族區域自治 自治地方 自治機關 自治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按照民族平等、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維護國家統一和尊重民族自治權的原則,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列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民族和民族問題的實際相結合解決中國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符合我國的歷史條件和現實情況
我們黨和國家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據馬列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原則,結合我國的歷史條件和現實情況(民族情況)決定的。
(一)從歷史情況來說,我國在政治制度方面長期存在兩大主要特點:一是它的統一性,二是中央集權。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結束了長期諸侯割據的局面,統一了戰亂頻繁的中國,建立起了中央集權制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2000多年的歷史進程中,國家統一則國力強盛、民族團結、人民生活安定;國家分裂則國家衰敗、民族分爭、人民困苦。我國在解放後建立民族區域自治,保持了國家的統一,符合我國的歷史傳統,符合我國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從現實情況來說,首先,我國有56個民族,漢族人口多,少數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經濟文化比較落後。這種情況決定了漢族和少數民族只有在統一國家內團結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發展。第二,我國民族分布情況復雜,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特點顯著,只有具有很大靈活性的民族區域自治才能適應。在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與其經濟、政治條件相稱的不同規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適應我國民族分布的特點和最大限度的滿足少數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第三,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我國各民族之間形成了經濟、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聯系。我國民族關系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各民族和則兩利,分則兩害。只有在統一國家中採用民族區域自治這種形式,才能適應並促進民族關系的發展。第四,各民在長期的反帝反封建斗爭中,特別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革命中,不但建立了工人階級同農民以及小資產階級的革命聯盟,也使我國各民族人民進一步團結起來,結成了血肉不可分離的聯系。這是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基礎。
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對馬列主義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實踐和發展
(一)對馬列主義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實踐
民族區域自治是馬列主義解決民族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多民族民主國家的一般普遍原則。馬列主義從社會發展和無產階級革命的利益出發,堅持建立集中統一的大規模的國家的原則。同時認為,民族區域自治是建立現代真正民主國家的條件,是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途徑。列寧曾說:「民主集中制不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經濟和生活條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區域自治」。 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確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區域自治,區域自治是解決民族問題的一個必要條件。」 由此可見,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讓各民族實施地方自治或區域自治,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一個綱領性原則。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俄國並沒有實施民族區域自治,而是採用了聯邦制。因此,馬列主義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實踐還是在中國。
我國國情不同於俄國,俄國是一個帝國主義國家,邊疆許多民族地區原來大都是獨立的國家,是被沙皇政府用武力征服的,有些甚至是在19世紀中葉以來才被征服的。因此,俄國的各民族要求擺脫俄國統治的願望是十分強烈的。我國是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各民族包括漢族在內,都受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壓迫,都是被壓迫民族。特別是如前所述,我國從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革命的整個過程中,國內各民族不僅沒有出現過分裂,相反的團結得越來越緊密。因此,我國不需要像俄國一樣採用「過渡」形式。我們黨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就把「區域自治」問題明確提出來了;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不僅強調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而且曾相繼在革命根據地的民族聚居區建立過眾多的民族自治政權;解放戰爭時期,又建立了我國第一個相當於省級的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截至 2003 年底,我國共建立了 155 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 5 個自治區、 30 個自治州、 120 自治縣(旗)。根據 2000 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在 55 個少數民族中,有 44 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佔少數民族總人口的 71 %,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積佔全國國土總面積的 64% 左右。
(二)對馬列主義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發展
我國不僅將馬列主義關於民族區自治的論斷由理論變成了現實,而且在繼承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中國化的改造。正如周恩來同志在總結我國建立和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經驗時指出的:「這種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是經濟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不僅使聚居區的民族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而且使雜居的民族也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從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從大聚居區的民族到小聚居區的民族,幾乎都成立了相當的自治單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權利。這樣的制度是史無前例的創舉。」這段話精闢的闡明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本質與特點。
2005年5月,胡錦濤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重要講話中指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是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保證。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原則,體現了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的統一。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強大生命力。民族區域自治,作為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一條基本經驗不容置疑,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動搖,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的一大政治優勢不容削弱。」胡錦濤同志從基本經驗、基本制度、政治優勢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並明確提出了三個「不容」的論斷。這是新世紀新階段對馬列主義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的新的豐富與發展。
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雖然和平與發展已經成為時代的主題,但世界並不太平。一些國家和地區由於民族問題引發的沖突還時有發生,有的釀成局部戰爭,嚴重影響地區及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在這方面,中國沒有出現大的問題,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在於我國實施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權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圍內得以實現,推進我國的政治文明建設
政治平等是解決民族問題的基礎,由於民族區域自治固有的靈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少數民族積極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參與國家和本地區內部事務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權利。這主要體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各民族人民擁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過選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自治機關,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同時,各少數民族還通過選出本民族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利。截至 2003 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133個、單行條例 384 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 68 件。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數民族群眾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動。四是享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按照傳統風俗習慣生活及進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 。2003 年底,我國有 22 個少數民族使用 28 種本民族文字。在我國,無論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領域還是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都得到廣泛使用。此外,還擁有自主安排、管理、發展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項事業的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表現形式,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代表大會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一同表述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三大形式。這使我國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圍內得到了實現。另外,《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布、實施與修訂不僅是民族區域自治有效貫徹落實的有力保障,同時,它使我國的法律體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進了我國的政治文明建設。
(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調動了各民族的積極性,有利於各民族自身及其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開創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新階段。少數民族可以根據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因地制宜的發展各項事業。這就能夠最廣泛的調動少數民族群眾的積極性,使少數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態投入到國家和地方的建設中。
民族自身的發展進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促進人的發展,是通過發展科技、教育、體育、衛生等各項事業來實現的。其中,教育水平顯著提高,醫療衛生事業持續進步。 2003 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級各類學校 83726 所,在校學生 2943 萬人,比 1952 年增加了5倍。13個少數民族預期壽命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二是對各民族風俗習慣的尊重。法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經濟功能首先表現為自治機關把管理經濟、發展生產、改善人民生活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責。與此同時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擁有發展經濟的自主權,民族自治地方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用特殊政策和靈活的措施發展生產,這給了自治地方行使權利、發揮積極性和創造力的極大空間。此外,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地域遼闊、資源豐富,這是國家經濟建設和民族地區或的發展的物質基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法管理本地方的自然資源,並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劃,優先合理的開發利用。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進行資源開發是,要對該自治地方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經過5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20多年的努力,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得到了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 2003 年,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國內生產總值(GDP )完成10381億元人民幣,首次突破萬億元人民幣大關。1994-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年均增速為9.87% ,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近1個百分點。
國家、社會、民族的發展進步,離不開文化的繁榮。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也是民族文化薈萃的地方,所以,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進行保護和發展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之一歷史文化典籍,保護民。自治機關負責組織、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族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2003 年,我國完成了《 中國少數民族簡史叢書 》、《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簡志叢書 》、《 中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概況叢書 》和《 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料叢刊 》等5種少數民族叢書的編輯出版工作,合計403冊,達9000 多萬字。現在,中國55個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記載的簡史。
(三)民族區域自治有力於協調各民族間關系,達到維護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社會安定的目的
解放前,由於歷代統治階級推行的民族壓迫政策,民族之間的歧視、隔閡、斗爭十分嚴重。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疏通改善民族關系,消除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隔閡,加強民族之間的團結友愛、互助合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同時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不僅要保障自治民族的自治權利,同時又保障本地區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權利,要幫助本地區其他民族建立相應的自治縣、自治鄉。這些都有利於促進民族關系的和諧發展。
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大部分居住在邊疆。邊疆的穩定對國家的安定和統一至關重要。作為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形式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實施,有利於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有利於抵禦外來的侵略和顛覆,有利於打擊國內民族分裂主義分子的活動,從而鞏固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定。
[結束語] 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需要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們要不斷鞏固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來,把各族人民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把各族人民的聰明才智發揮出來,共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E. 如何完善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得以實現,有利於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蓬勃發展。在當今我國,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和進步,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是促進民族自治意志的提升、自治能力的提高的基礎性條件。加大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的發展力度,縮小與東南沿海發達城市的距離,才能更加有利於的促進各民族的團結。
2、注重對少數民族地區人才的培養
21世紀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少數民族地區也不例外。完善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才培養機制,調整人才機構,提高人口素質,是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重中之重。以人才帶動經濟文明的發展,促進政治文明的進步,還要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幹部的作用。
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需要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是一個持久的過程,有關機構要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及時發現矛盾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關專家學者也要做到學有所用,研有所用,將理論與實踐做到較好的結合,促進各民族的團結與融合,推動各民族的繁榮與發展,逐步完善我國的民族政策。同時也要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來,把各族人民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把各族人民的聰明才智發揮出來,共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F. 如何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一是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這是社會主義時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務。鄧小平將我國社會主義時期的民族發展納入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當中,提出大力發展生產力,實現四個現代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共同繁榮,是解決好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保證。他還指出,實行民族區域自.冶.,不把經濟搞好,那個自.冶.就是空的。要顯著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顯著加快民族地區保障和改善民.生進程,讓各族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是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僅要保障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權利,更重要的是致力於民族平等原則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特別是經濟生活方面真正實現。
三是強化對中華民族的認同。要讓全民意識到自己首先是中華民族的一員,其次才是中華民族中的藏族、漢族等民族,這樣才能加強各民族之間的相互認同與中華民族凝聚力。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需要足夠耐心的歷史發展過程,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樹立這種意識,並做好相關工作。
四是在漢族群眾中大力開展民族知識與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在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過程中,許多內地的漢族勞動力來到西部,改變了西部地區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漢族與西部少數民族之間的交流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但是,由於各級政府在漢族民眾中開展的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十分薄弱,許多前往西部地區的漢族企業家、管理人員和農民工對西部少數民族的歷史、宗教、文化習俗缺乏了解;當地少數民族由於漢語交流能力差及文化差異,其收入明顯低於外來漢族流.動.人口。這些現象必然會導致部分少數民族成員的不滿,再加上外部敵對勢力的鼓動與支持,一些普通的文化差異問題、利益分配問題就會上升為民族問題,並使極少數激.進.分子鋌而走險。對此,要加強民族知識和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力度,使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充分認識各民族間文化上的差異,致力於共同發展、共同進步、共同繁榮,共享人類社會發展成果。
五是重點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幹部,讓少數民族幹部在民族地區的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優勢,起到帶頭骨幹作用。
G. 怎樣堅持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共同發展,消弭所謂的「民族」,和同為一家,不再需要這個過渡性制度,那就是最完善的制度。
H.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中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
實行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國統一的多民族
國家內聚居的少數民族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
部地方性事務的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
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
律平等。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在國家不可分割的完整的領
土內,在最高國家機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憲法規定的原
則精神,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
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自治機關,充分行使自
治權利;遵照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據本民族、本地方的
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具體的方針、政策,管理本民族、本地
方的事務。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體現了國家充分尊
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的精
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
原則。它的主要特點有:(一)實行區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
地方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內,不是脫離祖國的獨
立或半獨立的行政區域,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
的部分;(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全國各族人民制
定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
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各民族自
治地方都必須遵循,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執行國家的
政策,履行應盡的義務。(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
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
國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在中央和上級國
家機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
以工農為主體的少數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各民族自治
地方同中央人民政府的關系,都是地方同中央的關系。
(四)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數民
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實行區域自治。它既不
同於脫離一定地域的「民族自治」,也不同於實行地方分
權國家所實行的「地方自治」。脫離一定的地域,就會成為
空中樓閣,無法實行真正的自治,無法行使自治權利;離
開少數民族,就成為「地方自治」,就達不到保證各少數民
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的目的。所以,我國的民族
區域自治地方,必須以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才能建
立。各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民族自治和地方自
治的結合,是不同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結合
的地方政權。它能保障各少數民族人民充分發揮他們參
加社會主義建設的積極性,按照自己的特點發展本地區
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各項事業。(五)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實
行區域自治,並不是說我國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由單
一的民族構成。恰恰相反,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構成
具有多樣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其表現為我國建立的民族
區域自治基本上有三種形式:(1)有的由單一的少數民族
為主實行區域自治,如西藏自治區、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
州、內蒙古鄂倫春自治旗等。(2)有的以一個較大的少數
民族為主體(其中又包括幾個其他少數民族)建立的自治
地方。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其境內又建立昌吉回族自治
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等。(3)有的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
上的少數民族聯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
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等。在
上述各民族自治地方內,通常都包括了一定數量的漢族
居民。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
分,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的一種政治形
式,也是我國地方制度的重要內容,因而又是一個具有特
殊性的部分。我國是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的多民族
國家。憲法要求:「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
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第4條)根
據憲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有:凡是聚居的
少數民族,都有權實行區域自治;同時,也只有在少數民
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夠實行區域自治。在民族自治地方,
設立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該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
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按
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根據這些原則,憲法
第3章第6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民族區域自
治法》中作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
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
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等等。還規定,自治區
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擔任。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
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國家幫助民族自
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
和技術工人。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們黨和國家運用馬克思列寧主
義關於國家結構的基本原理解決我國民族問題和政權問
題的一項根本政策和基本原則。馬克思主義在民族問題
上,一貫主張在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內部,無產階級革命勝
利之後,必須鏟除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實現各民族間的
一律平等、團結合作和共同繁榮。在國家結構形式上,主
張建立統一的單一制社會主義國家實現民族平等團結的
形式,應該是民主集中制原則下的民族的區域自治,認為
這種自治是共產黨解決民族問題時應該遵循的。列寧說:
「自治制是我們建立民主國家的計劃。」(《列寧全集》第19
卷第502頁)他認為:「凡是國內居民生活習慣或民族成分
不同的區域,都應當享有廣泛的自主和自治。」(《列寧全
集》第19卷第239頁)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歷史發
展和中國革命勝利的必然結果,是中國共產黨解決民族
問題和我國關於民族工作的經驗總結。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充分顯
示出它的優越性。(1)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既能維護
國家的統一,保證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國家總的
方針、政策和計劃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貫徹執行,又能照
顧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和需要,保證各少數民族自主
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的權利。我國實行的民族區域自
治是在單一制條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與國家的關系是
統一和自治的關系。只有把國家的統一領導與自治機關
的自治權統一起來,才能正確理解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
(2)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
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3)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
利於國家的富強和民族的繁榮。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僅
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和發揮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力、物力
等各方面的積極因素,為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和國家的建
設服務,而且,統一的國家還可以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
需要,採取特殊的政策,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
化的發展,改變少數民族地區的落後狀況。總之,實行民
族區域自治,有助於把國家的集中、統一和民族的自主、
平等結合起來;有助於把黨和國家總的方針、政策和少數
民族地區的具體特點結合起來;有助於把國家的富強和
民族的繁榮結合起來;有助於把各民族人民熱愛祖國統
一的感情和熱愛自己民族的感情結合起來。中國共產黨
和國家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加強民族區域自治的法
制建設,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
務的權利。歷史經驗證明,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經
過實踐考驗適合中國國情的正確的制度,它完全符合中
國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