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買一送一所得稅和增值稅上的處理問題
增值稅處理:
1)商品和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贈品不視同捐贈不繳納增值稅。此時按照100計算。
2)只開具商品發票,贈品沒有一起開具,贈品要視同捐贈要繳納增值稅。此時按照110計算。
所得稅處理:
買一送一的贈品不視同捐贈,應將銷售總額按照商品和贈品的公允價值比例分攤各自確認銷售收入。此時按照100計算
㈡ 襪子的增值稅發票是開幾個點!
不分是襪子還是什麼的..那個要看你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是17%,小規模的是銷售額的4%,看你年業績是不是超過160萬
㈢ 買一贈一增值稅應該如何確認計算增值稅
「贈的一」相當於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您結合以下內容理解下:
首先,「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非常明確,應「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銷售的商品要確認收入,贈與的商品也要確認收入,只不過這種確認不會造成收入總額的增加,相當於是一種折扣銷售。
原來對於企業「買一贈一」銷售模式,在征管實務中,往往援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即認為是「視同銷售」,確認其收入,這樣銷售商品和贈與商品的收入總額在稅務上就高於企業實際的收入額。
國稅函(2008)875號明確了「買一贈一」銷售模式中的「贈與」行為,也是銷售行為,所取得的收入是「銷售商品」與「贈與商品」總和。
㈣ 買一贈一銷售的增值稅如何計算
【解答】估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順序確定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㈤ 贈送產品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如何計算
一、贈送給正常購買本企業產品的客戶
將自製產品贈送給正常購買本企業產品的客戶(包括單位客戶和個人客戶,下同),此情況一般都是按照各客戶購買產品數量的多少,或按照客戶購買數量劃分的等級高低分別贈送一定比例或相應數量的產品,很明顯,該情況是甲公司以客戶購買其產品為前提,對客戶已購買本公司產品行為的一種饒讓或獎勵,本質上屬於甲公司為促銷產品採取的商業折扣行為,不屬於贈送行為,因此,不需要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或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因此,企業的折扣銷售行為,銷售額和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或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此情況下對客戶"贈送"的產品必須符合稅法對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相關規定,即一方面應符合國稅函[2010]56號文對發票開具的規定,另一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然而,由於甲公司作為計算"贈送"基數的銷售收入的相關銷售行為在發生"贈送"行為前已經完成,且已全額對外開具銷售發票(很可能分次開具了多張銷售發票),所以,甲公司對本次"贈送"行為已無法在此前已經對外開具的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折扣額,此給執行稅法"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規定帶來困難。為此,筆者認為,甲公司可以將"贈送"食品的金額及折扣額在以後開具給相關單位的銷售發票上同時註明,即在以後開具給相關單位的銷售發票上先全額加上"贈送"食品的數量和金額,然後再將"贈送"食品的金額作為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減去(實際還是此筆銷售發票的原銷售額),由此達到符合稅法"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要求。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甲公司作為計算"贈送"基數的銷售收入在發生"贈送"行為前已全額在賬面反映,所以,在對"贈送"食品按照折扣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僅不需要再增加銷售收入,而且也無需扣除商業折扣額,僅需直接將贈送產品成本(即折扣額)作為銷售成本結轉,甲公司需在發生"贈送"行為開具紅字發票的當月末,在結轉當月銷售產品成本時加上贈送產品的15萬元成本一並結轉,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這樣處理後,甲公司因增加銷售成本而減少會計利潤15萬元,並進而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最終達到15萬元折扣額在稅前扣除的目的。
二、贈送給購買本公司產品客戶單位的個人
實際上,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將自產產品贈送給客戶單位個人的情況較多,如通過舉辦的各類促銷活動將自己生產的食品贈送給客戶單位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個人,從會計處理的要求來看,盡管甲公司賬面上應將相關產品成本直接作為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不作銷售核算,但對於此類情形,需分別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並由此產生相應的會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第四條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視同銷售的規定,甲公司對用於贈送的這15萬元產品在增值稅方面應視同銷售,並按照正常銷售價格2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需計繳的增值稅為20×17%=3.4萬元。但必須注意的是,此情況下,甲公司為生產該批產品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正常抵扣,如果相關進項稅已正常抵扣,則甲公司僅需做計繳3.4萬元增值稅銷項稅的會計處理,即僅需做"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3.4萬元,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的會計處理。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的規定,甲公司在對贈送行為進行會計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5萬元,貸:庫存商品15萬元"的同時,還必須進行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即應對贈送行為作視同銷售的涉稅處理,但甲公司僅需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調增計稅所得額5萬元(20-15),無需作調增業務收入的會計處理。
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在此情況下可以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合並作如下兩筆會計處理:
1.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3.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2.借:主營業務成本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可能有同仁認為,所得稅視同銷售僅是對涉稅處理的要求,會計上無需作銷售處理,因而不同意上述會計處理,特別是不同意其中的:"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2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20萬元",但筆者認為,盡管視同銷售是稅法規定的要求,但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可以起到維護企業自身合法利益,防範相關涉稅風險的好處。
在日常實務中,一些企業往往直接以對外贈送產品的成本額作為業務招待費的實際發生額(如本案例中的15萬元),且以此計算實際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並進行納稅調整,這是錯誤的。實際上,在進行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後,計入費用的不含稅計稅成本已由15萬元變為20萬元,含稅成本則變為23.4萬元(20+20×17%),由於業務招待費的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所以,其實際計稅成本應該是包含未扣除進項稅的全部金額23.4萬元,即上述會計分錄中計入管理費用的23.4萬元,既不是15萬元,也不是20萬元。
由此可見,如果甲公司作了上述會計處理,不僅是為了遵循稅法對增值稅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需要,而且也是為了方便、清晰和准確計算相關費用計稅成本和稅前扣除總額的需要(下面"三、贈送給不確定對象"也存在類似問題,不再重復),但其缺陷是不符合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對此無需做銷售收入的原則。
三、贈送給不確定對象
凡是贈送給不確定的對象,如在產品促銷展銷會或產品新聞發布會上贈送給受邀與會的各類客戶、個人,或光臨商場展廳的其他不特定的流動顧客,由於這些情況下贈送的對象包括現有客戶、潛在客戶,甚至可能僅是對本公司贈送產品感興趣的流動顧客或人員,總之,贈送對象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贈送產品的目的僅是為了宣傳、推銷本企業產品的需要,此類情形下的贈送行為其本質應屬於業務宣傳性質,所以,發生的費用應屬於業務宣傳費的列支范圍。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講,盡管甲公司賬面上應將贈送的相關產品成本直接作為業務宣傳費計入銷售費用,無需作銷售核算,但是,對於此類情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同樣需分別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所以,甲公司對用於贈送的這15萬元產品應視同銷售20萬元,計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1.增值稅視同銷售: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3.4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萬元
2.所得稅視同銷售: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在此情況下可以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一並作如下兩筆會計處理:
1.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23.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2.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然而,很可能有人認為,由於業務宣傳費可以全額稅前扣除,此情形下所得稅視同增加的銷售額與列入費用全額稅前扣除的金額完全一致,最終調整的結果對計稅所得額沒有影響,所以,此情況下可不進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事實上,從上述會計分錄可以看出,在單獨考慮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況下,其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與列入銷售費用全額稅前扣除的金額雖同為20萬元,也確實似乎可以不做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但是,由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所以,在甲公司對贈送產品進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後,其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的收入總額基數應加上20萬元。很顯然,做了上述會計分錄後,不僅很容易理解為什麼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的收入總額基數要增加20萬元,而不是增加15萬元,同時也避免了遺忘將20萬元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扣除限額基數的可能性,從而使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但還需特別提醒的是,由於在規定范圍(比例)內的業務宣傳費可以全額稅前扣除,超比例部分最多產生時間性差異,所以,稅務機關對將自產產品用於業務宣傳並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確認非常嚴格,因此,企業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能夠證明業務宣傳活動確實已經發生的充分證據,不僅要提供業務宣傳的計劃安排、實施過程及實施結果的相關報告,而且還要能夠提供整個業務活動實施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資料和證據,以便讓稅務機關有充分理由相信贈送產品確實屬於業務宣傳而不是業務招待。
㈥ 「買一贈一」如何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第三條中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㈦ 增值稅怎麼算
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銷售收入*稅率17%
小規模的用不含稅收入*徵收率(商業4%,工業6%)
㈧ 增值稅是怎麼計算的
一般納稅人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購買甲產品支付貨款1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甲產品含稅銷售額為23400元。
進項稅額=1700元
銷項稅額=23400/(1+17%)×17%=3400元
應納稅額=3400-1700=1700
小規模納稅人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㈨ 怎麼計算增值稅呀
增值稅的計算要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如下:
1、一般納稅人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購買甲產品支付貨款1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甲產品含稅銷售額為23400元。
進項稅額=1700元
銷項稅額=23400/(1+17%)×17%=3400元
應納稅額=3400-1700=1700
2、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