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廣州市中小學校服管理辦法(全文內容)
廣州市中小學校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襲知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采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 校服管理應體現規范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並就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後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 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 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台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 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 學校采購校服可採取自行采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采購的形式。校服招標采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采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後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並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拍碼消廉、售後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模帶二條 采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采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准、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采購單位應將采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采購單位在采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准。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標准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 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 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台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采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並按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校服采購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采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采購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七條 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台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㈡ 2021年國家新出台的校服標准
2021年國家新出台的校服標准,修改了標准名稱;擴大了標准適用范圍;更新並補充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調整了3.1術語的定義描述;將表1校服安全要求和內在質量要求劃分為幼兒園園服、小學及初中校服、高中校服三類。國家標准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第一條:本標准按照 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提出。本標准由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歸口。
《中小學校服》等國家標准,校服供應和驗收實行「明標識」制度,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原則上城市小學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過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過100元;中學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過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過110元。學校要採取招投標的方式定製校服。如定製體現學校傳統文化、學校特色的校服,價格按招投標中標價格執行。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校服質量執行的標准、選用原則、規范采購、驗收檢測、監督檢查等,主要內容包括:在選用原則上,中小學生校服選購周期原則上不低於三年,畢業年級原則上不統一購買校服。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校服各學段在校期間校服種類、套(件)總數。學校成立校服管理工作小組,家長和學生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二。學校啟動校服選購工作,需同意選購校服的學生家長人數達到總數的五分之四及以上的才能統一選購。在規范采購行為上,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公開招標采購,堅持統一質量標准,統一校服價格,統一服務規范,統一合同文本。校服款式由各校校服管理工作小組確定,校服款式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重復支出。在驗收檢測上,校服驗收實行「明標識」和「雙送檢」制度。生產供應企業提供的校服應當具有合格齊全的成衣標識,並由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當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學校隨機抽取檢測所需數量校服按要求送檢,檢測費用不得向學校家長收取。在監督檢查上,學校在校服選購前後均應及時向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各環節相關資料全部留檔備查。教育、市場監管部門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雙隨機」檢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對反映有質量問題的校服依法開展專項督查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准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㈢ 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校服選用管理辦法如下:
1、發揮家委會作用,強化學校責任。建立由分管德育校長牽頭、德育處、總務處組成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組,對校服質量監控負責,設立校服專管員負責具體發放、補定事宜。
3、做好學生校服「雙送檢」工作。學校接收校服時,嚴格查驗生產企業名稱標識、面輔料成分標識、洗滌標識、規格型號標識、校名標標識等是否齊全。
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與樣衣標准一致、外包裝及貨品有無破損等。校服生產企業未能出具校服質量檢驗報告的,學校拒收。
㈣ 《辦法》規定的學生服使用單位的質量義務務有哪些
第一條為加強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纖維製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調整的纖維製品指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以及對纖維製品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纖維製品的質量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沒有設立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的,應當對纖維製品質量負責,並履行本辦法關於原輔材料質量、標注標識、檢查驗收記錄等質量義務。
第五條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質量義務
第六條纖維製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七條禁止生產、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下列纖維製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四)偽造、冒用質量標志或者其他質量證明文件的;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第八條禁止將下列物質用於加工製作絮用纖維製品:
(一)醫用纖維性廢棄物;
(二)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製品;
(三)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製品;
(四)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製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製品等物質;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九條不得將下列物質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填充物: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製品或其再加工纖維;
(三)二、三類棉短絨;
(四)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製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五)未洗凈的動物纖維;
(六)發霉變質的絮用纖維;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十條不得將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輔材料用於生產紡織面料;織造、印染、整理等過程,不得使用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染料、整理劑。
第十一條纖維製品生產者應當對用於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記錄保存時限不少於2年。
第十二條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生產者應當對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原輔材料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
第十三條學生服原輔材料驗收記錄內容應當包括:
(一)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等;
(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纖維製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准編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應當標注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要求的標識;其中以纖維製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說明。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除依法標注標識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加註「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條學生服、紡織面料標識還應當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紡織面料不能確定安全類別的,應當標注國家標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異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屬含量等理化檢驗指標。
第十七條學生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纖維製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學生服。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驗明並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學生服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並保證產品合格。
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還應當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製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章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對生產企業生產學生服、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等加強監督檢查。
對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纖維製品生產銷售相對集中地區,根據業戶數量、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和質量狀況,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和檢查項目,加強重點區域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纖維製品的整體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
第二十四條中國纖維檢驗局統一組織建立纖維製品生產企業的質量檔案。
第二十五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質量信用評價並依法公開。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質量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調整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實行分級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檢驗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標准、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纖維製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九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在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在經營性服務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在公益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纖維製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未按有關規定標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學生服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託送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一定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絮用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製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
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日常生活中與人體密切接觸的絮用纖維製品。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以外的絮用纖維製品。如建築用保溫材料、農用保溫材料、運輸用包裝材料、建築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纖維是指纖維製品或纖維製品下腳經開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纖維。
纖維下腳是指纖維或纖維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剝離的單纖維或束狀纖維。
纖維製品下腳是指纖維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纖維下腳以外的線頭及織物、絮片、墊氈等的邊角碎料。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服是指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組織購置統一要求穿著的服裝。
上款中的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統稱為學生服使用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紡織面料是指可用來製作紡織品、服裝的織物。
第三十九條纖維製品的監督抽查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2006年6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9號發布的《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㈤ 關於學生校服的,國家有什麼法規或文件嗎
國家目前有校服新國標文件,校服新國標文件是國家標准委批准發布的國家標准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其是我國專門針對中小學生校服產品的國家標准,標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校服,在當時由於戰爭導致部分家庭生活艱難,學校是為了使出身於這樣家庭的學生不會因為自己家庭困難而產生自卑感,炫耀,於是規定每個學生上學的時候必須穿著相同的衣服。後來這種觀念被大多數學校所接納,紛紛規定學生穿著同樣的衣服上學。
學生統一穿校服,有利於培養學生的團隊精神,強化學校的整體形象,增強集體榮譽感。校服制的實施在素質教育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校服可以使學生在身份感上區別社會其他人,因而有了學生自身的約束力,有一種象徵的意義。
(5)校服面料標准歸哪個單位管擴展閱讀
文件頒布的背景:
有關校服的標准數量多,但標准分散,標准之間協調性不夠強,不便於各相關方使用,同時由於無專門針對中小學生校服的專用標准,容易讓公眾產生我國沒有校服標準的錯覺。
為解決當前中小學生校服標準的混亂狀況,經教育部、國家標准委等有關部門多次協調會商,決定製定統一的中小學生校服國家標准,在匯集整合現行有關標準的基礎上,對中小學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性能要求和外觀質量要求等進行統一規定。
既便於有關各方使用,又可利用現有有效資源,構築中小學生校服質量安全門檻,為校服管理和監管提供有效技術支撐。
國家標准委於2015 年3 月18 日以國標委綜合[2015]25 號文件專門批准下達《中小學生校服》國家標准制定計劃,該標准由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歸口,紡織工業科學技術發展中心、紡織工業標准化研究所等單位負責起草。
標准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了社會意見,各方參與度高,共收到回函75 份,意見和建議500 余條。6 月4 日,標准草案順利通過審定。至6 月30 日國家標准委2015 年第21 號公告正式批准發布並實施,前後歷時3 個多月時間,創造了紡織標准制定新速度。
㈥ 校服未標明尺碼,市場監管局要對生產企業進行處罰,有什麼規定
根據對服裝行業的要求;成品服裝必須有尺碼、成分含量、洗滌要求等,你沒有標明尺碼是違反規定的。
㈦ 教育部:允許學生按學校款式自行製作校服
繼國家標准委發布中國首個專門針對中小學生校服產品的國家標准後,7月13日,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意見》稱,校服的生產和采購均應執行國標,學生可以自願購買校服,也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製作校服。
校服生產采購應執行國標
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負責人表示,近期,部分地區出現了「毒校服」、「丑校服」情況,影響孩子身心健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成為熱點焦點,中小學校服管理亟待進一步規范。
《意見》指出,校服被形象地稱為中小學生的「第二層皮膚」,其質量關系學生的健康成長,式樣影響學生的形象和氣質養成,但各地工作很不平衡,在部分地區仍存在校服標准較分散、管理部門協調不緊密、學生及家長參與度低等問題,亟待健全和落實各項制度,加快形成有效管理服務體系。
《意見》要求,校服生產和采購均應嚴格執行國家標准,各項指標均應達到標准要求。采購單位在進行校服招標采鬧豎購時,要在合同中標明校服執行標准。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准要求組織生產。工商部門要嚴格依法進行校服生產企業登記注冊,確保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質監部門要加強對校服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采購單位指導,不得違反市場原則採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
驗收實行「明標識」制度
《意見》規定,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采購單位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采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抽檢。
《意見》還表示,要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內部通報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名單,明確采購單位不得向「黑名單」液悔大企業采購校服。
《意見》強調,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學生自願購買校服,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製作校服。校服進入市場流通的地區,當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維護校服市場秩序。採用代收費定向采購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法制訂校服采購操作規范程序和統前明一采購合同,全程公開采購過程。
引導學生參與校服式樣設計
各地質監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不合格校服的生產企業;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的情況,依法查處在市場上發現的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銷售企業;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意見》指出,各地要注重校服面料、功能、式樣的研發,逐步健全校服式樣推薦評議制度。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校服遴選,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式樣設計。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採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含量應達到《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B類要求(紡織品分A、B、C三類,A類針對嬰幼兒,B類針對貼身產品)。
要與現行服裝同類標準的一等品要求相當,特別是色牢度、水洗尺寸變化率、起毛起球、色差等指標要求較高,部分指標要達到優等品水平。
㈧ 現在學校春季校服都什麼面料
學生校服有統一規范,國家標准委批准發布《中小學生校服》國家標准,對校服的面料、製作和安全要求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中小學生校服產品的國家標准,標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據介紹,這一標准從解決當前校服突出的質量安全問題出發,在制定過程中吸收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打破機織服裝、針織服裝產業界限,從利於廣大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角度來制定標准,全面規范了校服的基本安全和質量,構築了中小學生校服質量的安全防線。
這一標准大幅提高了校服的安全質量要求,且不再按照傳統做法對校服產品進行劃分等級,只設立一檔准入門檻。
新的校服安全標准在安全性方面,規定校服中的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含量應達到《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B類要求;燃燒性能、附件銳利性、服裝繩帶和殘留金屬針等應符合《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例如小學生校服上的帽繩長度應該在一定范圍內,過長的話容易纏繞脖頸。
對校服的一般性能要求,標准規定要與現行服裝同類標準的一等品要求相當,特別是色牢度、水洗尺寸變化率、起毛起球、色差、布面疵點、對稱部位互差等消費者關注的產品質量指標,較一般服裝產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指標達到優等品水平。
為保證校服穿著的舒適性,標准中特別增加了校服直接接觸皮膚的部分棉纖維含量標稱值不低於35%的規定,不允許在衣領處縫制任何標簽等提升舒適度的細節要求。
標准從對學生健康和安全的角度作出了多項規定。除不能用純化纖面料來製作夏季校服外,易退色的面料也在禁止之列,尤其禁止使用偶氮染料印染的面料,因為這種染料含有甲醛,會對學生的健康造成危害。標准對校服面料中的甲醛含量作出了明確限制。另外,易縮水的面料也不能「加入」學生裝行列。拉鏈中的鉛含量也有具體規定,以免學生遭遇鉛污染。
以上內容就是對學生校服的標准介紹的介紹了,學生穿著校服在校外會有一種約束能幫助孩子養良好的社會習慣。防止學生在校盲目攀比,在現在這個物質社會學生在學校攀比而引發矛盾的事件數不勝數,學校給學生定製校服也能幫家長省下一筆買衣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