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拘留或看守所可以帶皮帶嗎還有那種用繩子系起來的褲子可以穿嗎
不可以,帶繩子的,帶扣子等小型配件的,帶拉鎖的,帶金屬的都不行。防止被關押人員上吊,吞食異物自殺自殘
B. 拘留所出來衣服褲子要扔掉!換新的!那麼皮帶、鞋子這些較貴的東西也要扔掉嗎
無所謂,這是命是你自己無法抗爭的。
C. 有誰知道警察抓人的時候為什麼要把壞人扎的皮帶給取下來呢
因為防止犯人自殺還有就是皮帶沒了犯人要用手提褲子,逃跑不方便。皮帶上有金屬材料,以防被抓的人用來自殘,導致案件無法正常進行。
如果被抓的人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話,受傷後住院看守所不接收,等他出院又過了追訴時效,可以逃避處罰,皮帶可以當約束帶用,手銬是不能隨便亂用的。
(3)拘留回來皮帶也不要擴展閱讀:
出示相應證件,當場盤問、檢查,有嫌疑的帶至公安機關盤問,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D. 刑事拘留不送衣服有衣服穿嗎
有的。刑事拘留由看守所執行,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會扣押其隨身物品、外衣、鞋子,該人只著內衣及號服進入監舍。該人物品會有看守所開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單,在該人出所時持清單,領回扣押物品。在押人員如攜帶危險品未被發覺的,違反看守所監規,會被加戴械具、嚴格監控。
看守所屬於國家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執法機關,在押人員伙食由國家負責,其生活條件並不優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費購買。如需給在押人員賬戶存錢,可在正常工作時間前往看守所內勤處辦理。看守所對待在押人員一律平等,嚴厲打擊牢頭獄霸行為。對於在押人員花費,看守所並無限制。
《刑事拘留》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你好,會發衣服的。若是刑事拘留,建議委託律師會見,查閱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提出辯護意見,為當事人爭取取保候審或者從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如有疑問或需法律幫助,可來電咨詢或預約面談。
但是在判刑以前不能見面。在看守所期間的犯人可以由外面送錢和衣服進去,也可以在裡面買高價食品衣服。看守所有規定,所有的衣服和褲子上面都不允許有金屬,不準用皮帶,皮鞋也是不允許穿的,不能有鞋帶,只能穿布鞋。看守所經常有大檢查犯人要集體趴在牆上有時要脫光衣褲仔細搜身甚至扒開肛門,看守所完全沒有任何自由,大小便也有嚴格限制。要喊報告,不批准就不能上廁所,每天大便只能在下午4點前後,其他時間禁止,每個犯人大便時間只有幾分鍾,最好是穿松緊帶的褲子脫起來方便,犯人每天盤腿坐著8個小時不準動,坐板時要背幾十條監規和行為規范,背不出來也要挨打受罰。坐板時間長了屁股會非常痛,很多人出來以後屁股上和腳踝上會留下黑繭子,嫌犯必須絕對老老實實,不敢隨便動一下。褲子屁股位置厚一些坐板的時候屁股就不會很疼,厚襪子也可以減輕腳踝的疼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