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看守所里,一個月能送幾次衣服
送衣服沒有規定的次數,如果在看守所的人需要,可以提交申請,通過申請了就可以去送衣服了。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
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的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界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准。
(1)檢察院發皮鞋和皮帶嗎擴展閱讀:
第六章 會見、通信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㈡ 娉曢櫌鍏ヨ亴澶氫箙鍙戝埗鏈
3-7澶┿
娉曢櫌銆佹瀵熼櫌涓婄彮閮介渶瑕佺┛鐫緇熶竴鐨勫埗鏈嶏紝鏂板叆鑱岀殑鍛樺伐3-7澶╁氨鑳介嗗彇鍒扮殑鍖呮嫭闉嬪附綾匯佹湇瑁呯被銆佺毊甯︾被銆佹爣蹇楃被絳夌瓑鐗╁搧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