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問題一警察在什麼情況可以開槍斃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九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凶.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凶.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