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武裝部的肩章是怎樣的
在07式軍服中,專武幹部穿著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服裝(按照校尉官裝備標准),佩戴專武幹部肩章。
根據地區、單位配置要求、裝備采購渠道不同分別佩戴「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或「XX軍區」臂章;不佩戴資歷章;佩戴現役或預備役姓名牌;陸軍或專武幹部領花。如下圖所示:
一、武裝部職責任務
主要職責:
1、負責本地區民兵、預備役工作,領導區域內人民武裝工作。
2、領導本地區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和武器裝備管理。
3、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做好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的工作,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
4、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防汛、搶險、救災等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5、負責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登記、統計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徵兵任務。
6、負責國防動員工作,戰時負責組織動員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和協助組織人口疏散等工作。
7、加強自身正規化建設,建立良好的戰備、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
主要工作任務:
1、負責本區域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
2、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3、發動和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完成急難險重任務。
4、戰時組織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
5、負責本區域的徵兵工作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登記統計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戰爭潛力調查,做好相關動員准備工作。
7、落實參訓人員,做好兵員管理、動員集結等工作。
8、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做好退伍軍人的安置和烈軍屬的優撫工作。
9、協助軍隊做好本區域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10、完成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肩章特點
形狀有梯形、劍形、斜角形、矩形等。綴有軍銜等級或軍兵種專業勤務符號。依佩帶時機通常分為常服肩章、禮服肩章、作訓服肩章等。各種肩章樣式基本相同,禮服肩章以飾物相襯。
肩章的作用,是按肩章的種類、式樣、顏色、肩章上的彩色杠(豎條帶)和條紋的數量、寬度以及星徽或其他圖案的數量、大小,區分軍銜等級和勤務的屬性。l8世紀初,肩章作為一種識別標志在軍隊佩帶。
㈡ 民兵制度有哪些
完全可以肯定,毛澤東軍事思想的全民皆兵的方針是正確的,是對鞏固國防和保衛祖國有著重大歷史意義的。我擁護這個方針。但是,關於如何貫徹執行這個方針,以及實現這個方針的具體步驟,我有點不成熟的看法,不一定正確。
首先,我國的民兵制度是從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建立起來的,當時叫赤衛隊,因那時白匪到處騷擾,所以赤衛隊的組織也較普遍;抗日戰爭時期,由於敵我犬牙交錯比土地革命時期更為嚴重,所以民兵的發展也就更為普遍。這兩個時期民兵的主要任務,除必要時配合正規軍行動外,主要是鎮壓反革命和鎮壓漢奸,保護生產,並在敵軍進攻時,掩護廣大人民轉移。民主革命勝利後,在實行土地改革和社會主義革命時期,民兵的基本任務是配合人民解放軍剿匪和鎮壓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在土地改革勝利完成後,我國農村實現了合作化,又由初級社發展到了高級社,這個時期民兵的基本任務是捕捉空降特務、保護生產和協助政府維持社會治安。總之,民兵的任務是應該隨著革命的發展而相應地改變。如果忽視了這一點,就容易引起混亂,在一九五二年冬以前一段時間曾出現過那種混亂現象。
從我國第一個五年社會主義建設以來,我國農村勞動力逐年感到不夠用,而且農業技術還是比較落後。在這樣農業生產力還沒有相當提高以前,我認為基幹民兵是否可以暫時控制在佔全國人口百分之三的比數上。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國即有二千萬名左右的基幹民兵(基幹民兵每五人發一支槍,即需四百萬支,在第二個五年計劃內恐怕也只能達到此數)。這個數字看起來是不算小的,對完成各方面的任務說來也是比較適當的。當然普通民兵,在不妨礙生產的情況下可以多些。
民兵是一部分政治覺悟較高的適齡的而又不脫離生產的公民。他們可以直接掌握武器,在各個革命時期有組織地配合政府或軍隊進行工作。但是,他們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生產,這就使我們不得不考慮在組織民兵武裝時,不僅要求政治上、成份上都要好,而且在民兵數量上、組織形式和使用上,也都要建築在發展生產和保障人民利益的基礎上,並且也要適當的照顧到民兵個人的某些利益,這是幾十年來發展和組織民兵的一條基本經驗。否則,民兵組織是不易鞏固或容易流於形式而起不到應有作用的。這條經驗,尤其在農村最為適宜。譬如,既然組織了民兵,就需要佔有一定的訓練和執行任務的時間;既然占時間,民兵就要在生產上誤工,而這些誤工,就需要國家來補貼一定工分。假若平均每人每年補貼二十個工作日,每個工作日以五角計算,那麼總計得補貼二億元。如果國家不補貼,而規定由公社或生產大隊來補貼,當地群眾會有不滿意情緒的。如果完全不補貼,在按勞分配的原則上,民兵收入就要比別人少些,這樣,除有少數政治覺悟比較高、不講代價、奮勇工作的民兵同志外,一般說來,民兵本人及其家庭就可能產生不滿意情緒。這種不滿意,就會給民兵工作帶來損失。在礦山、工廠和高等院校組織民兵時,也同樣得照顧到他們的工作、學習、收入情況,再加以政治工作,使其自覺地大量地參加,否則也容易流於形式。
鑒於以上這些情況,我認為在具體執行毛澤東同志的具有重大意義的全民皆兵的軍事思想時,首先要從教育入手,要從提高民兵的階級覺悟上進行組織。我們實行義務兵役制是把全民皆兵從法律形式上固定下來了。但是法律上的規定並不等於實際上就做到了,還應當進一步普遍地加強義務兵役制的宣傳教育,再加上生產力逐步提高和人民生活的進一步得到改善,從而使人民群眾都能認識到全民皆兵的重大意義,認識到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利益,也就是保衛自己的利益,也就會使每個人民感覺到全民皆兵是應該的、當民兵是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有這樣,對於貫徹全民皆兵的正確方針以及大量地組織民兵隊伍,才是極為有利的。
注 釋
* 這是彭德懷給黨中央的信的一節,從民兵制度方面說明不同意他實行的是「資產階級軍事路線」的結論。
㈢ 民兵中校軍服
根本沒有什麼民兵中校
與之類似的是預備役中校
與現役制服的主要區別是帽徽、領花、肩章等的金色部分改為銀色
戴預備役臂章
姓名牌底色是紅色而非藍色
㈣ 民兵有沒有制服
有圖才有真相。男民兵
㈤ 遵守部隊制服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服管理,維護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
第三條軍服的制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軍服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負責監制。
第四條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稱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必需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資信,並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查驗,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擇優確定軍服承製企業,與其簽訂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
第五條軍服承製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執行軍服生產技術規范。
軍服承製企業不得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軍服生產技術規范,也不得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
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不得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各式軍服 (19張)
第六條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製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的,作為製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殘次品,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條承運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應當具備貨物運輸資質。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與其簽訂運輸合同。承運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運輸合同,承運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運輸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條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對軍服承製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情況。
第九條 現役軍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
軍隊警備執勤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糾察,及時糾正違法穿著軍服的行為。
影視製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軍人角色需要穿著軍服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軍服穿著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穿著軍服。
第十條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仿照軍服樣式、顏色製作的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仿製品。
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軍服仿製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的行為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條 軍服承製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范,或者委託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
(三)未將軍服生產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從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中除名,並不得再列入軍服承製企業備選名錄。
第十四條 軍服承製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或者軍服承製、承運企業的工作人員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運輸數量以及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六條穿著軍服或者軍服仿製品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務員和現役軍人在軍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軍裝
現役軍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對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的軍服仿製品的認定存在爭議的,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鑒定。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應當移交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仿製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㈥ 民兵建設有關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工作條例》。
《民兵工作條例》由1990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和1990年7月6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於1990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1號發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是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條例。
第四十二條民兵、民兵組織和人民武裝幹部在參戰、支前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准許可權,由軍隊給予獎勵;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等其他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給予獎勵。
(6)民兵制服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民兵工作條例》
第二條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第三條民兵工作的任務是:
(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後備兵員;
(二)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
(三)組織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民兵工作應當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准備工作的結合。
第五條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
㈦ 基層專武幹部、民兵營(連)長應配備哪幾套服裝
基層專武幹部,是指鄉鎮專武部長、副部長和武裝幹事。
至於服裝,一般都由縣人民武裝部提供,當地政府出錢采購,包括夏常服一套、短袖一套、迷彩服一套、腰帶、皮鞋等等。
㈧ 民兵穿什麼軍裝
民兵沒有軍裝,也沒有軍銜,他們不屬於現役軍人。但是他們會定期參加軍事訓練,那時就會發放訓練統一服裝,通常將迷彩服作為作訓服。
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在長期革命戰爭中逐步發展起來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8)民兵制服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國民兵產生於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伴隨著中國革命和建設進程不斷發展壯大,始終是我黨領導的「三結合」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產任務;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隨時准備參軍參戰和支前,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民兵的編組是將符合參加民兵條件的公民,根據人數,按班、排、連、營、團等建制序列分別編入所在單位的民兵組織之中。
民兵在未來戰爭中仍具有很重要的戰略地位。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第三世界國家,都十分重視民兵建設,以各種方式方法武裝人民群眾。
參考資料:民兵-網路
㈨ 民兵有沒有制服啊如果有是什麼樣子的
你好:還有的。1984年5月31日,公布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實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制度。民兵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的基本組織形式。其任務是:①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產和各項任務。②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③隨時准備參軍參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民兵分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幹民兵為第一類預備役,普通民兵為第二類預備役。28歲以下的退伍士兵和未到部隊服現役而經過基本軍事訓練的公民,編入基幹民兵,成為民兵中隨時准備參軍參戰、執行應急任務的骨幹力量。其餘18~35歲未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男性公民編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據需要參加基幹民兵。民兵編為班、排、連、營、團。基幹民兵編有高炮、地炮、通信、偵察、防化等專業分隊。
㈩ 民兵政治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民兵政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和《民兵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第三條民兵政治工作,是中國共產黨在民兵中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是構成民兵戰鬥力的重要因素,是實現黨對民兵絕對領導和民兵履行職能使命的根本保證。
第四條民兵政治工作,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胡錦濤關於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和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需要,著眼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發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保證黨對民兵的絕對領導,保證民兵建設的正確方向,保證民兵戰鬥力的提高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民兵政治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堅持黨管武裝的根本原則和制度;堅持民兵的性質和宗旨;堅持用科學理論武裝民兵、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培育民兵;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民兵各項建設的首位;堅持圍繞民兵擔負的任務開展工作;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民兵的全面發展;堅持學習借鑒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經驗;堅持繼承優良傳統與創新發展的統一。
第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全國的民兵政治工作。
軍區政治部主管本區域的民兵政治工作,軍兵種政治部負責有關的民兵政治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警備區,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武裝部,與同級地方黨委共同領導本區域的民兵政治工作。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的黨組織和人民武裝部(以下簡稱基層人民武裝部),按照上級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武裝部的指示、要求,領導本區域、本單位的民兵政治工作。未設立黨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政治工作,由所在區域的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和基層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任務做好有關的民兵政治工作。
第八條民兵政治工作經費,列入民兵事業費保障。
第二章職責
第九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和上級的指示、要求;
(二)落實黨委議軍、人民武裝委員會例會、黨管武裝工作述職等黨管武裝制度,研究解決民兵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指導所屬有關部門與省軍區系統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四)組織指導所屬有關部門配合同級省軍區系統做好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平時執行任務和參戰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五)組織指導所屬有關部門會同同級省軍區系統做好基層人民武裝幹部的選拔、配備、考核、管理等工作;
(六)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場所、設施等建設。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條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黨委第一書記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和上級的指示、要求;
(二)組織落實黨委議軍、人民武裝委員會例會、黨管武裝工作述職等黨管武裝制度;
(三)協調解決民兵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領導民兵動員徵召中的政治工作;
(五)根據需要參加並主持本級黨委會議。
鄉鎮黨委和街道黨工委書記、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和縣人民武裝部,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和上級的指示、要求;
(二)會同同級地方有關部門承辦本級黨管武裝工作事項,指導和督促下級落實黨管武裝制度;
(三)制定本級民兵政治工作計劃和有關制度規定;
(四)會同同級地方有關部門組織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指導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五)組織領導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平時執行任務和參戰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六)組織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七)會同同級軍地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基層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隊伍建設;
(八)會同同級地方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爭創民兵工作先進單位、爭當民兵工作先進個人活動;
(九)協調同級地方有關部門加強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場所、設施等建設。
第十二條基層人民武裝部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民兵工作的指示、要求;
(二)組織實施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落實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場所、設施等建設任務;
(三)做好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平時執行任務和參戰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四)依照規定許可權調整配備民兵幹部,做好民兵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協調落實民兵參加軍事訓練、平時執行任務和參戰支前中的有關待遇和撫恤優待政策規定;
(六)組織開展爭創民兵工作先進單位、爭當民兵工作先進個人活動。
第十三條民兵團、營、連(含相當等級單位,下同)的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帶領民兵貫徹執行上級的命令、指示和要求;
(二)組織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抓好教育場所、設施等建設;
(三)組織指導做好民兵的經常性思想工作;
(四)教育民兵積極參加軍事訓練,堅決完成各項任務;
(五)組織發動民兵立足本職崗位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六)提出所屬民兵幹部、骨幹調整配備建議,做好民兵幹部、骨乾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協調落實所屬民兵參加軍事訓練、平時執行任務和參戰支前中的有關待遇和撫恤優待政策規定;
(八)組織開展爭創民兵工作先進單位、爭當民兵工作先進個人活動。
第三章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和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部署,緊密結合民兵擔負的任務和思想實際,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做好民兵的理論武裝和思想引導工作,不斷增強民兵政治上的堅定性、思想道德上的純潔性和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
第十五條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黨的基本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教育,主要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黨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
(二)人民戰爭思想和民兵光榮傳統教育,主要學習人民戰爭思想,學習民兵的光輝歷史,學習民兵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學習黨管武裝的根本原則和制度;
(三)職能使命和形勢戰備教育,主要了解國家安全形勢,學習新世紀新階段軍隊歷史使命,明確民兵擔負的任務和職責要求;
(四)戰斗精神教育,主要學習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學習英雄模範人物的事跡,培育英勇頑強的戰斗作風;
(五)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主要學習公民道德規范和軍人道德規范,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六)履行國防義務教育,主要學習國防和軍隊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熟悉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法律法規,增強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觀念。
第十六條民兵思想政治教育中屬於全民性教育內容的政治理論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等,由地方黨委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屬於人民戰爭思想、民兵光榮傳統和職能使命、形勢戰備、戰斗精神、國防義務等內容的教育,由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根據上級指示和要求統一部署,縣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民兵組織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組織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應當以民兵幹部和基幹民兵為重點,抓好教育內容、時間、人員和效果落實。民兵集中進行軍事訓練期間,思想政治教育時間不少於訓練總時間的10%。
對民兵幹部和基幹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在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和平時執行任務等時機進行,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16課時。
對普通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結合民兵組織整頓和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全民國防教育開展。
第十八條組織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課堂教育灌輸、隨機教育引導、刊授函授輔導、先進典型示範、文化環境熏陶、儀式慶典激勵、心理教育疏導等方法,發揮報刊、廣播、影視和網路的作用,增強教育效果。
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應當了解掌握民兵的思想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與外出務工民兵保持聯系,搞好跟蹤教育。
第十九條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每年對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考核。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應當會同地方有關部門適時檢查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況。對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況檢查和考核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
第二十條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教材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組織編印,輔助教材由軍區、軍兵種和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根據需要編印。
軍隊有關政治機關應當辦好民兵刊物;民兵連、營所在的村、社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好「青年民兵之家」等民兵學習活動場所,為開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章組織整頓中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和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加強民兵組織整頓中政治工作,根據年度民兵組織整頓的任務和要求,開展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保證民兵組織健全、編組合理、隊伍純潔、幹部齊備、制度完善。
第二十二條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和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廣泛宣傳國家有關國防、兵役和民兵的法律法規,開展國防教育,動員適齡公民依法參加民兵組織。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和民兵所在單位黨組織,參照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規定,對擬編入民兵組織的公民和在隊民兵進行政治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編入民兵組織或者不再繼續留隊。
第二十四條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准,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做好民兵幹部的調整配備工作。
營級以下民兵幹部,由村、社區、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研究提名,報上一級黨委(黨工委)批准,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縣人民武裝部按照規定的許可權任免;團級民兵幹部,經省軍區或者軍分區商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後,由省軍區任免。
村、社區建立的普通民兵組織的軍事主官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擔任,政治主官由村、社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兼任;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普通民兵組織的軍事主官由基層人民武裝幹部或者由是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的行政負責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兼任。
基幹民兵組織的軍事主官由民兵組織所在的鄉鎮、街道基層人民武裝幹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中是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的行政負責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民兵組織所在的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兼任;根據需要,軍政主官可以由省軍區系統現役軍官兼任。
第二十五條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應當做好入隊、出隊民兵的思想工作,對入隊民兵進行民兵性質、宗旨、光榮傳統和使命任務教育,組織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增強他們的榮譽感和責任感;對出隊民兵,由民兵連、營召開歡送會,教育其珍惜榮譽、繼續關心支持民兵建設。
第二十六條民兵連、營應當組織新入隊的民兵宣誓。民兵誓詞是:我是中國民兵,我宣誓:服從中國共產黨領導,積極參加國家建設,忠實履行國防義務,遵紀守法,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努力學習,刻苦訓練,隨時響應國家號令,參軍參戰,支援前線,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堅決完成任務,永不背叛祖國。
民兵連、營應當組織新入隊的民兵學唱《中國民兵之歌》。
第二十七條縣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指導民兵組織在組織整頓中健全民兵政治工作各項制度,促進民兵政治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五章軍事訓練與平時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和縣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以及民兵組織,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民兵軍事訓練與平時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激發民兵的訓練熱情和高昂鬥志,鞏固和提高民兵戰鬥力,保證軍事訓練和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十九條在民兵軍事訓練中,應當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了解參訓民兵的思想情況,分析研究民兵軍事訓練中可能出現的思想問題並採取相應措施;
(二)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學准備,培訓教員隊伍;
(三)進行形勢戰備教育和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教育;
(四)教育引導民兵從實戰需要出發從難從嚴訓練,培育戰斗精神和戰斗作風;
(五)開展民兵互教互學、評教評學和評比競賽活動;
(六)教育激勵黨員和民兵幹部在軍事訓練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七)(略);
(八)開展參戰支前和平時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研究演練,制定完善政治工作預案;
(九)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參訓民兵的待遇;
(十)會同有關部門總結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審批後,評選表彰先進,做好獎勵、處分等工作。
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應當根據民兵年度軍事訓練計劃,制定下發民兵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指示。縣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上級指示,認真組織實施民兵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
第三十條在民兵平時執行任務中,應當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動員;
(二)教育民兵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指示和要求,嚴格遵守紀律;
(三)做好宣傳鼓動工作,搞好隨機教育;
(四)組織開展立功創模活動;
(五)教育黨員和民兵幹部發揮模範作用,帶領民兵完成各項任務;
(六)做好防間保密工作;
(七)做好心理服務和法律服務工作;
(八)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民兵的待遇,做好撫恤優待工作,幫助民兵解決家庭實際困難;
(九)總結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審批後,評比表彰先進,做好獎勵、處分等工作。
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和縣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民兵組織,應當做好民兵平時執行戰備勤務和搶險救災、反恐、維穩等任務中的政治工作;地方各級黨委、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在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應當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教育引導民兵發揚勞武結合的優良傳統,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貢獻;
(二)組織發動城市民兵立足本職崗位作貢獻;
(三)組織發動農村民兵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帶頭創業致富和扶貧幫困;
(四)組織發動民兵參加當地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
(五)教育引導民兵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學科技、用科技,帶頭參加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六)組織發動民兵參加平安創建活動,協助政法機關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省軍區、軍分區政治部應當加強對組織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指導,縣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應當根據本區域、本單位的特點,因地制宜地組織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民兵組織集中進行軍事訓練或者成建制執行任務時間達一個月以上的,應當設立臨時黨委、臨時黨支部。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民兵哨所,設立臨時黨支部。民兵臨時黨組織的組成、職權、隸屬關系和產生辦法,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黨委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決定,並報同級地方黨委備案。民兵臨時黨組織對所屬人員和各項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組織帶領民兵完成各項任務。
民兵組織需要設立臨時團支部的,由縣人民武裝部黨委確定民兵臨時團支部的設立、組成、職權、隸屬關系和產生辦法,並及時將設立民兵臨時團支部的情況通報同級地方黨委和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