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警帽上有麥穗圖案的是什麼意思
公安警徽上的不是麥穗圖案,是松枝。松枝象徵人民警察的品質和戰斗意志。
中國的警徽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組成。國徽是國家的標志和象徵,表明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徵,表明人民警察保衛人民的神聖職責;長城象徵人民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鋼鐵長城;松枝象徵人民警察的品質和戰斗意志。
中國現行的是99式警徽。1999年,公安部開始重新設計新款式的人民警察服裝。帽徽基本形狀同「83」式帽徽,在「83」式帽徽式樣下面增加了一橫飄帶,上有「警察」及拼音字母JINGCHA,整個帽徽顏色改為銀白色,並鏤空,由輕質金屬製成。
(1)警新帽子擴展閱讀:
根據2000年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范圍為:
1、授銜、授裝、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
2、人民警察機關及其事業單位的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
3、人民警察機關頒發的獎狀、榮譽章、證書、證件;
4、人民警察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5、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標志等物品。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經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批准。
對非法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或者買賣警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⑵ 交通警察警服的種類
交通執法工作服裝主要分為春秋裝、夏裝及冬旁豎沒裝幾類:春秋(冬)裝式樣為藍青色西式上裝和同色西褲,左臂配有「交通執法」式樣的盾形執法臂章,左胸佩有標明執法人員編號的胸牌號,右胸佩有所在省份胸標。
夏裝式樣為上裝襯衣和藍青色西褲;與過去交通執法人員穿著的舊式標志服裝相比,新款標志服裝帽子、領花、肩章以運納及臂章的款式都有較大改變。纖螞
其中最大的區別在於帽徽,新的綜合執法帽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方向盤、錨、纜繩、橄欖枝以及綬帶組成。
錨代表航道,方向盤代表道路運輸,纜繩代表港口。
⑶ 中國警察最新的警服是從何時開始更換的
從1999年9月至2000年4月,99式警.服在深圳、大連、哈爾濱組.織試穿。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中.國人.民.警.察陸續換發99式警.服。2021.年3月4日,中.國人.民.警.察警禮服正式列裝。
99式警.服顏色選用國際上警.察通用的藏青色或藏藍色,警.服根據民.警執勤的需要,在不同氣候、不同場合、執行不同任務、警用裝備的攜帶與使用等方面作了周密的考慮。99式新警.服分為常服、作訓服和多功能服。
99式警.服顏色選用國際上警.察通用的藏青色或藏藍色,交、巡.警襯衫採用淺藍色,高級警.官襯衫採用白色,普通民.警襯衫採用鐵灰色。高級警.官、交巡.警領帶顏 色為藍色,其他警種的領帶為銀灰色。服飾佩戴帽徽、領花、警銜、警.號、胸徽,大帽徽裝訂在大檐帽、涼帽、栽絨帽上;小帽徽裝訂在女呢帽和便帽上。領花分為 金屬領花和電腦綉花兩種,金屬領花用於常服和茄克服;電腦綉花用於制式長、短袖襯衫上。警銜分為三種:硬警銜用於常服、茄克服;軟式警銜用於長、短襯衫; 套式警銜用於多功能服。
99式新警.服分為常服、作訓服和多功能服。常服主要用於民.警執勤時穿,作訓服用於巡.警、特.警等處置突發事.件、執行追捕任務和進行訓練時穿著。多功能服分為2種:帶反光條的交、巡.警穿著,無反光條的,普通民.警穿著。
2005年,公.安部又宣.傳將99式警.服的鐵灰色襯衫換成淺清藍色襯衫。
⑷ 中國人民警察警禮服已於3月4日正式列裝,警禮服是什麼樣的
為了進一步的促進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職業化建設和專業化。將中國人民警察警禮服在3月4號正式列裝。充分的表現出了人民警察隊伍的良好形象。經過國務院的批准和黨中央的批准,在1月13號起新增了警服的夜景禮服。經過了解,我們知道,警禮服的范圍是全體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可以根據個人需要和工作需要申請領取警禮服。警禮服在四季都可以穿,在人民警察參加重大的慶典和從事外事活動得時候可以穿警禮服。
⑸ 人民警察的警服經歷了怎樣的變遷史
人民警察的警服經歷了怎樣的變遷史?我們可以通過顏色來看懂警服的變化過程:
變化一:黃色警服
黃色警服分為49式(1949年8月~1950年2月)和50式(1950年2月~1955年11月),這個時候的警察們,胸前佩戴中國人民警察布置的胸章,頭戴解內兩字為公安警帽,其中五角星那兩字為公安。
每年1月10日, 中國警察隊伍將迎來屬於自己的節日——中國人民警察節。警服在變,使命不變。向人民警察致敬!
⑹ 武警的服裝
1、我國武警部隊的前身——在建國初期為中國人民 *** 公安軍(公安部隊),其著裝服飾與人民 *** 同樣,帽徽為「五星八一」圖案,左胸前佩帶「中國人民 *** 」胸標,只是在軍裝上衣右袖上方加戴「公安圖案」臂章,以表明公安部隊的標識與特徵緩冊廳。
2、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中期(1955-1965)。
1955年人民 *** 首次實行軍銜制,公安部隊基本上在同一時期也實行軍銜制,其帽徽、軍銜領章(肩章)、與 *** 有著較為明顯的區別,主要是在帽徽、領章都設計有盾牌圖案。
3、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初期(1966-1983)。
1965年,由於極左思潮的影響等歷史原因,人民 *** 被取消已有十年歷程的軍銜制,全軍統一「一顆紅星頭上戴,革命的紅旗掛兩邊」,且從中央到地方,公安部隊大都又劃歸為人民 *** 建制,軍裝服飾也就與 *** 完全一樣。
期間於六十年代後期、七十代初期仍然保留、恢復公安部隊建制的,在1972年開始帽徽為紅色小國徽、紅領章與 *** 相同,褲子顏色為深藍色,以示與 *** 相區別。
4、八十年代中期至新世紀二零零七年十月(1984年10月-2007年)。
1982年,迎著改革開放的東風,全國范圍內重新恢復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984年10月1日,在建國35周年首都國慶大閱兵盛典上,參加閱兵式的武警方隊首次穿著讓人耳目一新的83式武警制服,隨後,全國武警部隊陸續換著新式盾牌帽徽、紅領章保留、增加擾隱了鑲有武警標志的盾牌的肩袢……;1991年,全國武警部隊取消紅領章,軍裝衣領上改掇武警圖案領花(先是紅色的,隨後又改為藍色圖案……)。
1988年10月起,全國武警部隊與人民 *** 同時恢復軍銜制,武警軍(警)銜、軍(警)官、士官士兵軍(警)銜與 *** 大致相同,區別主要在於武警軍(警)官的軍銜沒有紅色邊線,武警士官士兵軍(警)銜以紅色為主色調……。
隨後,至2007年姿段武警部隊統一換著07式武警新軍(警)服之前,全國武警部隊的著裝制式服飾在臂章、胸徽和服裝質料以及作訓作戰服飾等方面,又又了不少的調整、改進和更新
5、
新世紀二零零七年至今(2007年……)
從2007年8月1日起,伴隨著中國人民 *** 陸續更換07式新軍服,全國武警部隊基本同步更換以深橄欖綠為主色調的07式武警新軍(警)服,武警帽徽、軍(警)銜、領花、胸標、臂章和軍(警)服飾、制服質料都有了煥然一新的重大變革,並與 *** 一樣,增加胸前增加了姓名牌、軍歷勛章等標識……,武警07式服裝包括禮服、常服、作訓服和標志服飾4個系列共105個品種。
充分展示了我國武警部隊的國際化、現代化、正規化威武形象和英姿風采!
⑺ 警察帽子有哪幾種
警察帽子共分為7種,分別是男民警大檐帽,女民警卷檐帽,男交警大檐帽,女交警卷檐帽,作訓帽,栽絨帽,貝雷帽。學警常戴的是大檐帽,卷檐帽以及作訓帽。
大檐帽的主題為藏藍色,帽牆綉有銀灰色橄欖枝圖案,帽牆絲帶為銀灰色。
男交警大檐帽,分常服帽和涼帽兩種,帽牆為藏藍色,帽體部分為白色,帽牆綉有銀灰色橄欖枝圖案,帽牆絲帶為銀灰色。
女交警卷檐帽,分常服帽和涼帽兩種,帽牆為藏藍色,帽體部分為白色,帽牆綉有銀灰色橄欖枝圖案,無帽牆絲帶。
(7)警新帽子擴展閱讀:
18世紀上半葉,歐洲許多國家的軍隊(警察)開始佩帶帽徽作為標志。中國清朝末年的新軍和中華民國時期的軍隊(警察),都佩帶帽徽作為標志。
帽徽上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標志和象徵,現行的99式警徽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組成。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具有使用警徽的權利。
⑻ 07 軍帽帽沿上的麥穗
沒錯,只有07式軍裝(包括武警警服)的大檐帽和女式卷檐帽上才有這圈帽飾,之前的都沒有、警察的帽子上也沒有。
對於常服而言,軍官/武警警官(少尉及少尉以上銜級)、文職幹部、部隊院校學員的帽子上才有帽飾,士官和義務兵一律沒有。
儀仗服就不一樣了,儀仗隊所有官兵的帽子上都有帽飾。
⑼ 經警的著裝
經濟民警著裝規定
(1989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財政部印發)
一、著裝范圍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准在編的經濟民警,按本規定著裝,其他人員嚴禁著經濟民警服裝。
二、服裝制式和用料
1.經濟民警的服裝制式同公安幹警的服裝制式相同,單衣式樣為西服小翻領,配白色襯衣、藏青色領帶,領帶卡上有經濟民警標志。冬服上衣為直翻領。
2.服裝顏色:大衣、上衣、帽子為深橄欖色,褲子為藏青色,制式短袖上衣為淺米黃色。
3.標志:佩戴人民警察的帽徽和帶有「經警」字樣的臂章以及圖案為齒輪、步槍、五星的肩徽和領花。
4.服裝用料:單衣、大沿帽、罩衣、大衣和冬帽為純化纖面料,長袖襯衣為滌棉平布,短袖襯衣為滌棉茄克平布,棉衣和冬大衣內為晴綸絮片。
三、著裝標准1.大沿帽:每三年一頂,熱區、亞熱區增發網紗大沿帽一頂。
2.帽徽、符號:每人二套,不壞不換。
3.單衣:第一年發二套,用四年,以後每三年發上衣一件,褲子二條。
4.冬帽:高寒區、寒區發皮帽,溫區發栽絨帽,均六年一頂,熱區、亞熱區不發。
5.棉衣:高寒區三年一套,寒區及溫區四年一套,熱區、亞熱區發絨衣,六年一套。
6.罩衣:高寒區三年一套,寒區及溫區四年一套,熱區、亞熱區五年一套,新警員第一年一套。
7.大衣:高寒、寒區發皮大衣,遼寧地區及溫區、亞熱區發棉大衣,熱區發夾大衣,每人一件,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8.武裝帶(人造革):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9.膠鞋:三年一雙,新警員第一年發二雙。
10.棉鞋:高寒區、寒區發毛皮鞋,溫區發棉鞋,均四年一雙,熱區、亞熱區不發。
11.布鞋:熱區、亞熱區一年一雙,其他氣候區二年一雙,涉外單位發單皮鞋者不發布鞋。
12.手套:高寒區、寒區發皮手套,其他地區發絨手套,均三年一副。
13.雨衣、雨靴:每人一套,列為公用,最低使用八年,不壞不換。
14.襯衣:長、短袖每三年各一件。
15.領帶:每人三年一條。
16.個別單位因工作性質特殊,不宜著純化纖服裝的,在不增加開支的情況下,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涉外單位可視情況配發單皮鞋,每年一雙。具體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經濟民警 管理部門商請財政廳、局確定。
四、服裝製作與管理
1.經濟民警服裝實行統一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經濟民警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著裝標准,統一向公安部指定的經濟民警服裝、帽徽、肩徽、臂章、領花等生產定點廠定購。省級以下公安機關經濟民警管理部門和建警單位,不準直接到生產廠定製或到銷售點購買。非公安部定點廠家不準生產經濟民警服裝和帽徽、肩徽、臂章、領花、領帶卡。
2.各地公安機關經濟民警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著裝規定,不準擅自改變服裝制式、顏色,不得隨意提高著裝標准,擴大著裝范圍。公安機關主管業務部門、各財政部門、各建警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著裝規定的要及時調查處理。
為避免浪費,節約開支,對已發給個人沒有穿夠年限的現行警服和已安排生產、庫存的警服,從換裝之日起,改作訓練服。
3.收舊辦法:除手套、鞋子、長袖襯衣、領帶不收舊外,其他被裝物品一律發新收舊(單衣、罩衣、大沿帽可保留一套(頂)後收舊),可以交實物(警徽、符號、臂章、領帶卡必須交實物),也可按新品價格的10-20%收折舊款,舊品款沖減所在單位企業管理費或事業費。
4.經濟民警離隊時:帽徽、肩徽、領花、臂章以及公用被裝收回;其他服裝用滿規定年限的,拆除標志後可以帶走;不滿規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價處理。
5.被裝物資發放時間:夏服一般為四、五月份;冬服為九、十月份,除特殊情況外,非發放時間停止發放。經濟民警因公(如救火、搶險、救災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警服丟失、損壞的,經單位領導核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經濟民警管理部門批准,酌情價撥,並按當季計算穿用年限。因責任事故或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的,要進行批評、教育,經領導審批,由個人出錢,價撥解決。
6.經濟民警必須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非執行公務時間,不得穿用警服。不準將警服借給他人或送給親友、子女穿用。不準私自拆改、變賣警服。對違反規定的經濟民警要進行批評教育。如本人或其他人利用警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後果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必須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7.經濟民警因違法犯罪被拘留、勞動教養或因違法亂紀被開除公職的,其警服、帽徽、臂章、肩徽、領花等一律收回。
8.經濟民警視情況需要,經公安機關經濟民警管理部門批准,可發給新警服一套、帽子一頂、鞋一雙。
9.各級公安、財政部門和建警單位的財務部門對本規定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發布部門:公安部/財政部發布日期:1990年01月11日實施日期:1990年01月11日(中央法規)
⑽ 2018人民警察新警銜圖_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修訂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修訂)經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分享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修訂)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民警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下列民警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一)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轄市公安局、省轄市(地)公安局(處)直接從事督察、戶政、治安、巡邏、防暴、監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區公安廳直屬直接從事監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的民警;
(五)各級公安機關直接從事信訪工作的民警。
第四條 除處置重大緊急事件或者參加重大活動外,第三條規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時間不著裝。
第五條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執行偵查、警衛等特殊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或者被禁閉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 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不得著裝。
第七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作訓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執勤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
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並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可以慧仔不扎系領帶。
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民警,著白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一級警督以下警銜的民警中,從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著淺藍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其他民警著鐵灰色襯衣、扎系淺灰色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或者執勤服。
(四)著常服、執勤服時,佩戴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戴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戴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八條 民警著裝時,除羨碧春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著作訓服時,戴警便帽。著執勤服時,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並攏,並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並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戴於外衣左胸處,胸徽佩戴於外衣右胸處,臂章佩戴於外衣左臂處。不得佩戴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十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與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兄耐敞懷、挽袖、卷褲腿。常服內著毛衣(衫)或者襯衣內著內衣時,毛衣(衫)、內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四)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於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於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六)男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民警發辮不得過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一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條 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三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的民警專用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民警著裝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
第十五條 兩名以上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六條 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民警人員。
第十七條 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規定。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民警,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糾察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可以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扣留其證件,並向其所在單位開具《公安督察通知書》,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
第十九條 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後,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范圍內予以通報,並取消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在公務員年度工作考核時評定
為不稱職檔次,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並取消所在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上級公安機關書面報送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