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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准工時制服怎麼算加班費

發布時間:2021-07-01 03:23:23

A. 標准工時制加班費計算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B. 2013年法定工時是多少,標准工時制如何計算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規定,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另外,國務院規定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

C.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加班費怎麼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標准工時制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報酬。

計算分類

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周期,還是以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綜合計算工時也有加班費。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單位要按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3)標准工時制服怎麼算加班費擴展閱讀:

現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三種。

標准工時制:是指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確保有一天休息;

綜合計算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准工時制度,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需要安排職工機動作業,無法實行標准工時制度,採用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准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須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審批。沒有經過審批或過了批准周期的,一律按標准工時對待。

D. 標准工時制度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平日加班費為1.5倍工資,周六周日加班如果沒調休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日加班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允許調休。計算方法如下:
基礎工資÷21.75×1.5(或×2)(或×3)

E. 不同工時制度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大部分情況下,企業採用的都是標准工時制,使用這種工時制的加班時間和加班費怎麼算大家都比較了解。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用的是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這些工時制怎麼計算加班時間和加班費?小編為你介紹。


  一、標准工時制

  1、勞動者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

  2、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必須事先與工會商量,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標准工時制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1、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天÷8小時×延長小時數×150%。

  2、休息日加班的

  能安排補休的則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8×工作小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8×工作小時數×300%。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到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1、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天÷8小時×延長小時數×150%。

  (其中,以「月」為周期的綜合工時制情況下,其每月標准工作時間為20.83×8≈167小時)。

  2、休息日加班的

  因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特點即為在特定周期內計算工作時間,不像標准工時制設有相對固定的休息日,因此,沒有休息日加班工資這一項。

  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天÷8小時×延長小時數×300%。

  舉例來說,某崗位實行以「月」為周期的綜合工時制,A員工當月工作180小時,其中適逢法定節假日上班8小時,那麼,計算加班工資時,超出標准工作時間167小時的13小時中,8小時按300%計,5小時按150%計。

  三、不定時工時制

  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1、工作日加班的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規定,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2、休息日加班的

  能安排補休的則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天÷8小時×延長小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天÷8小時×延長小時數×300%。

F. 什麼叫標准工時制,標准工時制加班費如何計算

截止2019年2月,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並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准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1、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按照《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標准工時制服怎麼算加班費擴展閱讀:

計算加班費要注意事項。

一、標准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

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四、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標准工時制

G.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是怎樣

我國《勞動法》第36條、第41條對工作時間做了明確的規定,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同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加班費的支付標准做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此外,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H. 在不同工時制下,職工加班費怎麼算

僅供參考
雖然我國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標准工時制度,但實踐中,用人單位常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採用其他不同的工時制度,法律予以認可的其他工時制度有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不同工時制度下職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和標准各不相同,作為用人單位,全面了解不同工時制度與加班費之間的關系,可依法選擇實施適當的工時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資的支出;作為勞動者,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在單位所採用的是何種工時制度以及該工時制度下相應的加班費如何計算,可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標准工時制: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同時《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准工時制還需要滿足:
1、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3、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在標准工時制下,按照三類加班費率支付加班費即可。
標准工時制下需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沒有規定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的起止時間,即只要在一天內工作不超過8個小時的,沒有加班費;
2、法律規定每周必須保證休息一天,如果每周做六休一,但平均每周總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沒有加班費;
3、關於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的規定,實踐中難以執行,對於超時加班的,可要求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勞動仲裁只關注是否應支付加班費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費,不追究超時加班等問題;
4、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內,由於勞動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額定的工作任務而自行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採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可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計算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是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平均月工作時間、平均季工作時間、平均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標准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向其支付加點加班工資。
綜合工時制下需注意以下幾點:1、工作周期內的周休息日工作的,沒有加班費;2、工作周期內的法定節假日工作的,須支付加班費;3、工作周期內的法定節假日當天職工休息的,應補休一天。
三、不定時工時制:
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採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不定時工時制沒有固定的工作起止時間,一般情況下任何時間進行工作,都不屬於加班。
不定時工時制下需注意一點:不定時工時制下,關於在法定節假日上班有無加班費的問題,目前各地規定不一。有些地區,比如上海,在《上海市工資支付辦法》里規定了企業應當支付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
另外,比較特殊且實踐中很常見的計件工資制下的加班費問題也在此予以說明。計件工資制是按照工人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勞動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計件工資制並不是一種工時制度,它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產品數量或作業量來計算,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式。(工資制度和工時制度是不同概念)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在完成計件定額後,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企業也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計件工資制下需注意以下幾點:
1、勞動定額標准應當合法。我國《勞動法》第37條規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2、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計件定額,其超額部分仍按超額計件的辦法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不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標准支付其工資。

二、加班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
1、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月計薪天數×300%×加班天數
2、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00%×加班天數
3、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月工資÷月計薪天數÷8小時×150%×延長工作小時時間
4、計件工資制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件單價×300%×件數
5、計件工資制在休息日加班工資=計件單價×200%×件數
6、計件工資制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計件單價×150%×件數
(月工資為月正常工資,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年休息日(周六和周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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