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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娛樂場所通報批評

發布時間:2021-07-04 10:19:51

㈠ 行政法規中的責令限期拆除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命令

不屬於行政處罰,屬於行政命令。

1、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與行政處罰是不同的行政行為。

2、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它包括兩類:一類是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

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

(1)制服娛樂場所通報批評擴展閱讀

從性質上分析,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對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取懲罰性制裁措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懲罰性。

這種懲罰性,是通過給違法相對人的合法的權利或權益造成損害來達到懲罰的目的。換句話說,就是對違法者施以額外的義務以示懲戒,這種額外義務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也不是等同於原來的義務,而是一種新的義務。

而限期拆除則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要求違法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或恢復原狀的具有強制性的決定。這種強制性決定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違法行為、恢復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

實施限期拆除本身並沒有對違法者課以新的義務,雖然能夠給相對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但是這種損失卻並沒有損害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懲罰性。

就像闖紅燈,交警罰款5元是行政處罰,但是如果交警只是命令退回標志線,則是行政命令而不屬於行政處罰。所以,從法律性質上分析,限期拆除也不屬於行政處罰。

㈡ 警察不工作的時候可以穿警服嗎

警察在非工作時間是可以穿的 .
只是下班穿警服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連公民的基本權利都不能享受
而且內部有規定,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穿制服進入娛樂場所(KTV、酒吧、演藝吧),不得在商業場所內購物,不能進入高檔飯店就餐,不能桑拿、足浴、按摩(正規的也不行)
穿制服要嚴格遵守社會道德規范,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公交車上讓座,除非座位多出來才能坐,排隊讓先
穿制服開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責任,第一時間報告督察隊,主動要求交警檢測酒精含量並記錄在案,為避免交警現場執法偏袒,雙方必須到交警隊走程序,並將責任認定書交紀檢督察部門備案
著制服駕駛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如違章被網路媒體曝光視情節作出處理:在警車里睡覺扣發半年獎金,記過處分,帶逃犯在高速公路上限速110,超速10公里扣季度獎,上報省廳全省通報批評
從優待警一句話,從嚴治警一本書。反正是規定多如牛毛,於是下班都不穿制服了

㈢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的處分種類有哪些

種類:警告、開除、記過、降級、撤職。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二章對不同的違紀行為作出了不同的處罰,以下列舉幾條: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3)制服娛樂場所通報批評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令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

第二十七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

㈣ 檢察院制服可以隨便穿嗎

第一條 為加強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維護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實行統一著裝,是維護國家法治尊嚴,依法行使檢察權的需要。檢察制服是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時統一穿著的制式服裝。檢察徽章是證明檢察人員身份的專用標識。

第三條 檢察人員在下列工作中,應當穿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進行刑事案件現場勘查;

(三)到監管場所進行檢察,執行死刑臨場監督;

(四)接待來訪群眾;

(五)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六)其他要求著裝的公務活動。

第四條 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著檢察制服,不佩戴檢察徽章:

(一)執行案件偵查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檢察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檢查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 檢察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檢察制服不得與非檢察服裝混穿。

(一)夏服著夏服時,淺藍色短(長)袖襯衣配夏褲(裙,扎系檢察專用制式藍色領帶,夏服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裙)腰內,不得露在外邊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扎系檢察專用制式紅色領帶,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裙)腰內。

(三)防寒大衣著檢察防寒大衣時,內穿檢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內膽時,可作風衣穿著。

(四)穿著檢察制服要著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襪,鞋跟一般不高於3厘米;女同志配穿膚色襪,鞋跟一般不高於5厘米。

(五)檢察制服的穿著效果參見《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規范圖冊》。

第六條 檢察徽章應按下列規定佩戴:

(一)佩戴檢察徽章的檢察制服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須佩戴檢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也應佩戴檢察徽章;

(三)檢察徽章佩戴的位置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標記處;春秋服或冬服應佩戴在左駁頭裝飾扣眼處;檢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線跡中間位置;

(四)檢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檢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檢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條 穿著檢察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范,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敞懷、披衣、挽袖子、卷褲腿;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男同志不得留長發(發長側面不過耳,後面不過衣領、剃光頭、蓄鬍須。女同志不得披散長發、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四)不得在公共場所吸煙、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八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著裝要求,應參照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負責對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檢察人員,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檢察院服裝管理規定(試行》(高檢發裝字〔2003〕5號)中有關著裝規范條款同時廢止。

㈤ 農行員工行為十條禁止性規定

農行十條禁止性規定:

1、嚴禁員工工作日中午飲酒,任何情況下不得酗酒;

2、嚴禁工作期間網上炒股、聊天、玩游戲;

3、嚴禁亂吃請、亂伸手;

4、嚴禁婚喪事宜大操大辦;

5、嚴禁辦業務看關系、說情准情、跑風漏氣;

6、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向企業或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辦私事;

7、嚴禁非法集資、經商辦企業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其他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8、嚴禁向企業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9、嚴禁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接受客戶的宴請、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

10、嚴禁以任何方式進入歌舞廳、夜總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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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印發五件違規處理辦法

第四條 對於違反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的工作責任人員,依照本辦法予以下列相應處理:

(一)批評教育,通報批評。

(二)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獎金、崗位津貼或目標責任津貼,降低工資等級,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違規所得。

(三)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四)其他處理:停職、免職、下崗待聘、解聘、限期調出、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以上處理可以並處。

第五條 對違反規定並已觸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㈥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的處分種類

種類:警告、開除、記過、降級、撤職。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二章對不同的違紀行為作出了不同的處罰,以下列舉幾條: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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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志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㈦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㈧ 因不穿工作制服上班,被單位通報批評影響我考公務員考試公安類政審嗎

不會,只要不計入檔案就行,你這個也達不到入檔的情況。

㈨ 我國對娛樂場所涉毒違法行為時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和

娛樂場所及其他服務場所內發生因吸毒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暴力案件;場所或從業人員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將對涉毒娛樂場所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因涉毒問題嚴重被列為重點整治地區的,禁毒工作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原則上不得評先、提拔,上一任責任人也將被追責。《廣東省禁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即日起到12月28日公開徵求意見,《條例》重點規定了對娛樂場所涉毒的處罰。

物流違反驗視或罰30萬

對於利用物流運送毒品的情況,《條例》規定物流行業、郵政、寄遞企業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和驗視制度,並負有配合偵查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職責。

物流企業應當如實登記托運人、提貨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和托運貨物名稱、數量,留存1年備查。物流企業遇有可疑情況應當開箱驗視,托運人、提貨人應當予以配合。郵政、寄遞企業對寄件人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物品,應當當場驗視內件。托運人、提貨人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托運簽收物品。提貨人本人無法簽收時,經徵得提貨人同意,可以由提貨人委託他人代為簽收,收派員應當核實代收人身份信息並登記。

《條例》規定,物流、郵政和寄遞企業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業務經營許可證,自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經營快遞業務,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涉毒嚴重 責任人將被追責

對因涉毒問題嚴重被上級列為重點整治地區的,《條例》要求應當通報批評並按照禁毒工作責任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禁毒工作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原則上不得評先受獎、提拔和交流任用。上一任責任人也將被追責。在被列為重點整治地區前,已在該地區擔任相應職務兩年以上(含兩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應視情給予相應處分。

此外,《條例》規定,娛樂場所及其他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舉報獎勵制度和禁毒知識培訓制度。

娛樂場所及其他服務場所應當在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毒警示標識、公布舉報電話、播放禁毒宣傳片。對涉毒娛樂場所最高處1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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