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完善行政監督體制
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運行的必要手段,是實現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證,在目前腐敗仍很嚴重的情況下,加強行政監督還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因此,如何堅持與時俱進,以時代的要求全面審視當前我國的行政監督現狀,不斷完善與強化我國的行政監督成為當前的一項重大研究課題。經過多年的行政體制改革,我國的行政監督機制在逐步完善。但是,我國的行政監督機制仍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需要從各個方面採取措施加以完善。
1.轉變政府行政觀念
提高行政監督的有效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政府轉變理念,政府擔任的角色要從全能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只有轉變政府行政觀念,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把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力的實現作為行政的主要目標,做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接受公眾的檢驗,公眾的參與熱情才能被激發,參與式行政的有效性才能真正體現出來。因此,參與式行政的有效實現除了政府行政觀念轉變外,公民自身參政意識以及參政素質也需要提高,公民的知情訴求是其參與權保障的根本。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實踐,為現代公民人格發育和公民社會養成,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場域。公眾廣泛參與行政及對行政執行信息的反饋,有利於行政機關對立法、決策等內容及時調整,能避免由於參與缺失引起的利益分配不均而導致的沖突。社會穩定是政府實施善治和服務職能的前提,缺乏穩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將成為無本之木,難以實施。近年來發生的諸多群體性。
2.提高行政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加強政務信息公開。政務活動如果搞成「陽光政務」,接受群眾監督,那麼等於又是一道強有力的節制。在不少行政糾紛案件中,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就是某些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充分陳述行政收費、行政執罰的依據和標准,認為他們是在搞「暗箱作業」。這種行政執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說輕些是有關人員素質低下、態度生硬,說嚴重點是執法人員剝奪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不敢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這是與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相違背的,也是與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的,我們必須高度正視這個問題。
3.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對違法行政案件進行認真查處,給人民群眾一個滿意的交代,表明行政機關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態度,是出現違法行政行為之後,行政機關需要立即採取的行動。查清案情真相,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客觀公正的處理,才能經得起人民群眾的檢驗。調查往往涉及多個部門和個人的行為,調查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抵觸和人為設置的障礙,如果只是在浮在表面查,很難查到案件的真實情況,必須深入進去刨根問底,方能查清案件的來龍去脈,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負的責任。不查處或查處不力,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就難以從根本上杜個案監督就會半途而廢,就起不到和警示作用。要始終保持嚴厲懲處腐敗分子的高壓態勢,堅決查處利用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等搞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案件。加大查辦商業賄賂案件的力度,既要懲處受賄行為,又要懲處行賄行為;既要查處國(境)外經濟組織在我國內地的商業賄賂行為,也要查處我國企業在境外的商業賄賂行為。對於發現的腐敗案件和腐敗分子,不管涉及什麼單位、什麼人,都要依法嚴懲,絕不姑息,絕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要加強國際合作,加大對逃亡在境外的腐敗分子的追逃緝捕力度,絕不讓他們逍遙境外。
4.推進行政問責制度
這主要包括四方面:一要 「有責必究」,二要 「有責能究」,三要 「有人去究」,四要建立責任追究的配套機制。行政問責的根本目的在於強化行政監督、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抓好三個方面的行政問責:對中央關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各項政策執行不力的要問責;對公共資金使用不當、投資項目出現失誤的要問責;對發生損害群眾生命財產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問責。要繼續推進行政問責的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明確問責范圍、問責程序,加大問責力度,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時效性,堅決糾正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要建立政府績效管理制度,引導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形成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正確政績觀。
5.推行績效管理制度
績效考核的目的是使上級能夠對部下的能力作出正確的評價,進而做到人盡其才,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績效,同時也是對員工職位調整,酬薪福利以及培訓獎金核定的重要依據,明確員工的導向,保證組織的運行,給予員工與其貢獻的相應激勵。
Ⅱ 如何完善行政監督機制
你可以到圖書館找找,參照下列文章1)王宏偉;我國行政監督機制的完善;
生產力研究,
Proctivity
Research,
編輯部郵箱
2006年
10期
2)李榮華;我國行政監督機制的健全與完善;《特區實踐與理論》2008年02期3)
尹毅;
新時期完善行政監督體制的思考
[J];雲南政報;
2002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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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鄭軍;
構建完善的行政監督機制
[J];觀察與思考;
1999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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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我國行政監督機制的戰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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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行政監督的改革和完善
[D];南京師范大學;
2004年6)李鳳菊,陳東霞;
行政監督的功能及體制完善
[J];發展論壇;
2003年06期
Ⅲ 如何完善我國的行政監督體制建設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
摘要: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但仍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和不足: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在監督范圍上過窄、監督對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監督手段和監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針對這些問題,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設我國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若干對策。
關鍵詞:行政法制 監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已經寫入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成為全國人民為之奮斗和追求的目標。要實現以法治國這一宏偉目標,關鍵在依法行政,重點在依法行政,難點也在依法行政。這是因為:一方面,行政機關擔負著依法管理國家事物、經濟和
文化
事業、社會事物的繁重任務,是國家權利中最活躍、最普遍的權利。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擁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難以控制的權利。因此,要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加強對行政機關的法制監督,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
一、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第一、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的權力配置整體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間缺乏應有的配合溝通和有機協調,或推諉謙讓或重復監督,使監督工作難以真正落實,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權利機關監督、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比不合理,不協調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監督合力,在體制設計上有所欠缺。無論是人大監督、政黨監督,還是監察、審計監督等,由於分散的監督,主體在隸屬關繫上自然是受多重領導的制約。權力機關監督停留在形式上,沒有切實可行的配套監督制,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
第二,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權力機關的監督表面看獨立性
雖然很強,但實際上還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獨立行使監督權力,僅能靠人大會議及人大常委會的事後監督。對行政機關的真正的彈劾,罷免、質詢等權力行使不夠,由於實行的集體領導制,因而監督工作不能落實到人而切實可行。司法監督還需完善,雖然憲法和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機,不受任何干涉。但實際上司法獨立未真正實現,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沒有獨立於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為社會最後的救濟權力和公平正義象徵的司法權也未得到人們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監督部門對行政的監督在立法上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體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規范如《國家公務員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監督法》、《人民監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無所適從;二是既有的一些監督規則措辭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標准和可供操作的細則,使監督主體難以准確裁量和及時查糾被監督對象的越軌、違法行為。而且公開的程度也不夠,往往採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一)構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
法制化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權力的確立及行使,都應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這也是行政法制監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個重要前提。
第二,
公開性原則。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監督是可笑的。歷史經驗昭示我們,沒有公開性或者公開性不強,只能給專制政治和干擾監督活動者有隙可乘。盡快完善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和稽核制度,強制規定公職人員定期將財產向指定的國家機關申報,如有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給予相應的制裁;強化對政府重點部門、重點行業的監督,實行招標公開、項目公開、決策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採取切實措施,大力推進社會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開化進程等等。
第三,
科學高效原則。行政法制監督的機制設施應體現科學原則,具體表現在機制合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統一協調,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動態連貫,機制精簡節約。同時,行政法制監督也應體現高效原則,既是說監督主體要根據得到的有關信息,及時組織調查研究,發現並查明可能導致或已經導致違法失職行為產生的原因和條件,不失時機地實施監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條件,避免和糾正因此而產生的違法失職行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首先,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需要從體制上重新進行調整設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要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在監督體制中的領頭羊作用,根據我國憲法,權力機關對行政的監督是根本的監督,應該在人大內部設立一個專門行使監督職能的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社會各監督主體的工作。鑒於我國目前權力機關的監督缺乏具體操作手段,而且權力機關監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顯,借鑒國外成功的監察專員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設立人大監察專員制度。
第二,實行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基本含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在美國還獨立於立法機關)而存在,並自主地開展工作;二是司法機關極其司法官員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活動中所發表的言論及其所作出的行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權的行使。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基本法侓准則。可以說,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司法機關在行使監督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時,更需要司法的獨立。當然,這有待於我國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監督主體在人、財、物等方面相對獨立於行政系統。
第三,擴大監督范圍。有必要將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處於全方位的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擴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時,還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著重創制對行政工作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第一把手」、對失職行政、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同級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公務員互相監督制度,對監督機制進行調整,盡可能達到監督均衡。當然這只是個相對的概念,不可能有絕對的均衡,在不同的時期也應突出監督重點,不能平均用力,但與此同時也不能忽視非重點對象的日常監督。
第四、建立廣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監督。為了加強上級政府的監督,應加強一般行政監督,即上下級政府的法制監督。政府的法制監督是一種對全部行政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為增強監督責任心,可設立行政失察責任制,在監督中有過錯的,應予行政處理。
第五、完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發展,但其監督地位還有待於提高。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把這兩個部門置於政府內部,其人、財、物、權歸同級政府控制,故很難有效的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案件作出強有力的監督,對於所屬地區的首長更是無法實施監督,無法真正處於監督的地位。鑒於我國的情況,可以將審計機關移交人大設立,只對人大負責,才能真正做到審計獨立,充分發揮審計在防止官員為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應明確監督權責,建立監督責任制。這是監督主體內部自我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對監督主體,我們在賦予其權力時,應明確其應有的職責,使權責統一。而且也應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監督的程序。監督工作的實施應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越權監督,越出職權范圍監督。監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依法進行,但並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驟相連的做法。
第六,新聞監督的立法應提上議程,社會對新聞立法早有提議,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廣泛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厲性、渠道暢通等優點,是一種有極大影響力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公正性應作監控,以保證新聞的有法可依,大膽的客觀公正的監督。
第七,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的信訪、舉報、檢舉等制度應及時完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難以切實行使。與以上監督機制相配套,在具體運作上,我們針對監督機制,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遴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監督人員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推薦產生,專職地實施監督,不得實行其它職務。同時,在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應予以切實保障。
總之,健全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還要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監督工作極為重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已出台了《黨內監督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正在制定實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監督法以及行政監督法規。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必將進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潔的政府也一定會實現。
Ⅳ 如何完善我國的行政組織監督
行政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完善行政監督體制對提高行政監督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前行政監督體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從總體上說,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體制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較為全面、系統、有效的體制,但這一體制尚不夠完善,在實際動作過程中也暴露出明顯的缺陷與不足。其主要表現為:
多元化的監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監督的合力較弱。我國的行政監督是一個多元化的體制,行政監督主體不僅是行政組織自身,還有政黨、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及社會輿論。監督主體多,機構多,方式和渠道多,這是一個優點。但如果不把各種監督整合好,這種優越性也難以發揮出來。從實際情況看,各種監督之間的關系目前還沒有理順,雖然各類監督主體都有監督權,但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確,不甚合理,以至於越權行事,濫用權力,互爭管轄或互相推諉的情況時有發生,各類監督機構都有監督權,誰都可以管,但又誰都不管,結果造成「漏監」,甚至使腐敗分子逍遙法外。這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的實效性。
行政監督法制化程度低,監督彈性大。行政監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監督機制的前提和保證。監督主體執行監督職能,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有關法律為准繩,如果缺乏行政監督立法,就會造成監督機關無法可依,行政監督缺乏標准和依據,易導致監督的盲目性和隨意性,甚至產生負向功能。我國目前行政監督的有關法律比較少,有些領域甚至還是空白。立法的滯後給行政監督帶來了消極影響,如,是與非、罪與非罪、合法與不合法的界限,有的沒有法律規定,有的規定不清,這在監督上易引起混亂。同時,又使得監督機構對腐敗現象的監督或懲處缺乏法律依據和法制手段,這大大影響監督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
行政監督偏重於事後的追懲性監督,忽視了事前預防性監督及事中的過程性監督。行政監督活動是一項經常性、連續性的活動,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動,就應伴隨著對行政管理活動的監督。根據監督主體對監督客體進行監督的不同發展階段,行政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三個前後相繼的階段,行政監督應在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地進行,做到三者有機結合。應該說,這是一種「馬後炮」式的監督,由於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不完善,以致造成行政偏差出現過多,行政監督機構整天忙於應付「查錯糾偏」,陷入被動消極的不利局面。預防為主應是行政監督工作的根本目標,應以「防患於未然」為主,同時加強過程中的控制,加大「馬後炮」的力度,建立起全方位的監控機制。
在現行的雙重領導體制下,專職監督機構缺乏應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獨立性。在當前的內部行政監督機構中,行政監督權的專門機構如監察部門,大都設置在政府機關內部,在領導體制上,這些部門受雙重領導,即受同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又受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在雙重領導體制下,專職監督機構受到的控制比較多,尤其是受制於執行權。在組織上,監督機構的負責人,不是由同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成員兼任,就是由行政機關任命。在經濟上,監督機構一般都是從同級行政部門那裡領取活動經費、事業經費、工資和獎金,從而在經濟上受制於人。這種監督體制嚴重影響了監督主體的獨立性,使監督人員在心理上有顧慮,他們害怕濫用權力的人用多種辦法對其工作設置障礙,干擾甚至打擊報復。監督人員背著這個思想包袱,難以毫無畏懼地展開工作,難以獨立行使監督權。
完善行政監督體制的基本構想
為有效地解決上述存在的缺陷,完善行政監督體制,提高行政監督的效能,建議做好以下工作:
改革行政監督的雙重領導體制,建立起行政監督的垂直領導體制。行政監督機關保持獨立,這已是世界各國所公認的一項原則,只有如此,才能保證監督的有效性。我國的內部監督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實踐證明,這種內部監督由於體系不獨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關系的影響,因而監督大打折扣。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辦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獨立的外部監督體系,外部監督不同於內部監督的優點是,外部監督地位獨立,自成體系,受關系網的影響小,不用擔心打擊報復,比較容易做到大膽地秉公執法,嚴格依法辦事。那麼怎樣建立獨立的外部行政監督體系呢?首先在組織上使現行的監督監察部門從行政機關獨立出來,不再隸屬於行政部門的領導,並提升其地位,使其與同級行政部門地位平等,賦予其相應的職權,監督同級行政部門和行政首長。獨立出來的監察機關自上而下成垂直領導體制,下級監察部門只受上級監察部門上的領導監督,幹部的任免由上級進行,並只對上級負責,不受行政部門的約束。按照我國國體的要求,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監察機關隸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對其負責。建立相對獨立監督機構後,要把該機構作為整合整個行政監督力量的統一領導機構,由它統一組織、管理、協調和指揮各種行政監督力量。這樣就可避免監督主體多,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力量分散的特點,形成一股強大的監督合力,充分發揮監督體系的整體效應。
重視和加強行政監督立法,實行行政監督的法制化。行政監督立法是依法實行行政監督的前提和基礎。只有盡快建立健全各種行政監督法規,才能為積極有效的行政監督提供基本的規范程序。長期以來,我國監督立法工作薄弱,盡管這幾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規條例,如《行政監察法》。但從總體上講,仍不能滿足當前行政監督發展的實際需要,因此,行政監督立法亟待加強,行政監督立法既需要基本法規,還要制定各類行政監督機關組織法;既要制定實體法規,還要制定行政監督程序法。當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部《監督法》。監督的內容及重點:要明確規定立法監督、執法監督和守法監督三項內容,並把執法監督和守法監督作為重點。監督的方式:如公開監督與秘密監督結合,專門機關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教育與處罰結合等方式。監督的具體手段,如群眾舉報,暗訪、公開暴光等。
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行為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以強化社會及新聞媒體的外部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行政機關活動的范圍雖不及計劃經濟下的范圍,但仍然擁有諸如對進入市場的主客體的資格審查,稅收、信貸政策的制定執行,發展公益事業,興辦公共工程,管理國有資產等許可權。這客觀上就存在著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等不規范行為的可能性。防止這些可能性出現的重要措施是加強監督制約,只有政務公開,才能了解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言行,從而展開監督;只有政務公開,才能杜絕各種幕後交易,搞不正之風的人才易敗露。應該說,當前各級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實施了政務公開,但這種公開的程度不夠,而且政務公開還沒有上升為法律,缺乏法律約束力。因此我們應盡快採用法律形式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有了公開辦事制度,社會各界的群眾就可以充分利用這一制度,積極參與行政監督活動,通過不同的渠道直接監督政府行為,使其依法行政,幫助政府糾正工作失誤,預防失職、擅權、腐敗現象。在強化社會監督作用的同時,應加大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它以其信息傳遞上的公開、迅速、廣泛,對監督客體產生巨大的政治壓力和效應。從近幾年來媒體如中央電視台的「焦點訪談」欄目所揭露的問題,有關部門及時予以處理的實例就可證明這一點。今後應繼續強化這種形式的監督。
提高行政監督人員的素質。「為政在人」,行政監督的職能,主要是通過廣大監督人員的工作來實現,提高行政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就成了完成行政監督職能任務的重要保障。行政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質、道德作風素質、業務技術素質和文化智能素質等,必須在這些方面全面提高。當前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應把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實事求是,秉公執法,剛正不阿,廉潔奉公,關心群眾,有較強的業務技術素質和較高文化素質的工作人員及時選拔充實到各級監督隊伍中去,發揮其骨幹作用,二是針對目前有的監督人員理論和業務水平較差的情況,應十分注意通過培訓來提高他們的行政監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質。三是加強行政監督工作人員的自我素質修養,要養成努力學習、奮發向上的習慣;要勇於實踐、刻苦鍛煉;要嚴格要求自己,持之以恆,使自己的素質不斷提高。有了高素質的監督隊伍,監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礎。同時,我們要學習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所提倡的「教之以禮,裁之以法」恩威並重的監督思想。做到既提高行政監督人員的素質,又要進一步完善法制,使自律和他律有效結合,形成有機的統一體。
總之,行政監督體制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們應採用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盡快地健全和完善這一體制。
Ⅳ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行政監察體制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行政法制監督體系逐漸完善,我國對行政的監督有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社會的,數量大、機構多,具有中國特色。盡管如此,政府管理中的問題長時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一再加大治理力度,卻達不到百姓滿意的效果?既影響著科學發展觀的落實,也影響了社會的和諧進步。逼迫著我們必須認真反思,尋根溯源,以提出有效對策。
一、傳統行政體制的慣性影響
建國後,我國政府體制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響而建立發展:1.意識形態——即馬克思主義關於社會主義政府體制的理論構想和基本原則;2.蘇聯政府體制模式;3.我黨長期革命斗爭中的實踐經驗;4.中國傳統政府體制和政治文化;5.發展的目標定位和戰略選擇。這使得我國政府體制具有全能主義的特徵。這一體制的外在特徵表現為:(1)政府時刻「在線」,社會功能萎縮。百姓完全依賴政府部門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社會中介組織都被刷上了行政機關的色彩而不能正常發育,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政府的延伸而不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中介;社會自我約束力弱,對不良社會行為的約束主要靠政府,而社會對政府的約束很乏力。(2)政府職能過度膨脹,即管了很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情。(3)政府職能內容不合理。經濟職能過強,社會職能過弱;在經濟職能中,微觀管理功能過強,宏觀管理功能過弱;社會管制功能過強,社會服務功能過弱。 (4)機構臃腫,部門林立,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協調。(5)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隊伍龐大,素質低下。(6)行政權力過分集中。
改革前,傳統的行政體制曾經起到積極的作用,在行政管理史上應有一席之地。同時,這一體制在形成時就孕育著許多難以克服的內在矛盾:
首先是用單一的行政手段去追求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的目標。行政手段以權力為基礎,層級節制、明確的權威和相應的服從則是其根本特徵。手段單一性在實踐中表現為以「人治」取代法治,忽略和排斥經濟手段、經濟杠桿作用,結果是目標與手段之間缺乏內在適應性,行政體制必然缺乏活力。
其次是政府的角色沖突和角色錯位。長時間里政府部門追求著本應由企業追求的東西,從而導致角色沖突:一方面,作為企業的所有者,各政府部門要追求經濟收益和利潤;另一方面,作為公共權力的擁有者,它們要促進公益並保護公眾作為公民和消費者的權益。當所有者的角色壓倒了公共權力擁有者的角色,對經濟效益的追求以犧牲社會效益和消費者的權益為代價時,就是政府角色的錯位。
第三是大一統要求。全能的政府追求社會統一意志,統一行動,統一目標。而這個統一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靠政府內部各部門的高度統一、協調來實現。實際上深層次的利益差異和矛盾又使得協調統一非常困難。
第四是政府責任的無限與能力有限性之間的矛盾。職能和權力范圍的擴張導致政府責任的膨脹。不論是政府自覺主動地承擔了過多的職能和責任,還是社會對政府的依賴和無限期望。最終是兩者互為因果,相互強化。然而,與政府責任無限性相對立的卻是政府能力的有限性。由於受客觀條件和資源的限制,政府難以在所有職能領域中實現自己的目標,只能有所妥協,有所取捨。
最後的結果是,傳統行政體制的內在矛盾是理想與現實的矛盾。我們從懷著良好的願望出發卻很難達到目的地。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被提上議事日程。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並為之服務的行政體制的轉軌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然而,長期處於無限責任環境中,集中掌握公共權力資源的政府,是說一不二的政府,體制轉軌中新制度要求政府置身於全面的監督之下,要求政務公開、透明,政府做事要讓老百姓評判,要遵規守制,要有服務意識,要接受全面監督。出現的「病症」是不習慣、不情願、很反感,甚至是不允許。一是一些人和部門尤其是領導者成為新體制約束的對抗者。二是還在建設中或原本脆弱的監督制度、監督體系難以招架、不敢阻擋。三是監督缺少權力和權威。利益和管理,權力和責任,服務與監督總是處在激烈對抗之中,
二、 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監督作用乏力
政府在體制轉換過程中扮演著制度設計者、資源調動者、變革推動者、利益協調者等多重角色,因而帶來了許多難以解決的矛盾:政府既是改革的主體,同時又是改革的客體;改革的目標是克服社會萎縮,但社會的強化卻依賴政府的自我剋制;市場經濟本質上是「看不見的手」,而看不見的手卻要靠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去創造。
缺少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量的體制轉軌,結果是舊問題未消除新問題又凸顯,普遍的權力失范現象令人擔憂,尤其是腐敗現象呈現高發勢態影響政府形象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可見我們不但需要改制轉軌,需要建章立制,更需要有力、有效的法制監督。遺憾的是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存在著機制方面的缺陷,需要下狠心、花大力氣去調整、完善。
三、我國行政法律監督機制的缺陷
「法律監督機制」,是指以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為監督主體所形成的法律監督有機整體和運行體制。我國目前的法律監督機制從總體上看,其缺陷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法律監督制度的權力整體配置---不合理
總體看權力機關監督、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比不合理,體制設計上有所欠缺。監督機關相互間缺乏應有的配合溝通和有機協調,或推諉謙讓或重復監督,使監督工作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影響了對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無論是人大監督、政黨監督,還是監察、審計監督等形式上很健全,實際上由於監督的分散,主體在隸屬關繫上受多重領導的制約,未能真正形成監督合力。司法機關監督力量偏弱,這種事後監督主要是做一些修修補補的工作。監督內容上較為狹窄,在我國行政訴訟中對抽象的行政行為不受理,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受到一定損害。內部監督雖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視,但像專業監督,即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也還未建立高效而相對獨立的監督。專業監督部門作為行政系統內部地位相對較低的部門,往往是監督不力,同時,也出現無力監督的現象。社會監督,除了中央紀委查辦大案要案的力度加強之外,其他如新聞監督、人民監督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這主要表現為:一是各監督機構在職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復,責任不清,在監督運作中彼此缺乏溝通和聯系。二是整個監督體系未能形成「主輔匹配,環形封閉」的系統,從而導致諸多不合理現象的出現。如對一些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多層次、多構成的公職不法案件的處理,要麼幾路人馬同時「興師問罪」,弄得發案單位無所從;要麼相互推諉、「踢皮球」,長期拖延不辦;要麼撒手不管,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和有效性,甚至還有相當一些行政領域處於「監督真空」狀態,如:對違憲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於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國家行為、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和行政機關最終裁決行為的監督。各監督主體之間各自的監督范圍、領域、許可權劃分不清,沒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監督網路,存在大量「虛監」、「漏監」等問題,又如對領導班子「一把手」權力的監督嚴重空位,實際上是「管得著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著」,嚴重影響了監督行政的實效。
(二)權力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虛置化
權力機關監督停留在形式上,沒有切實可行的配套監督制度,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憲法賦予了其對「一府兩院」進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權力,但人大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只是藉助於人大會議期間的審議和質詢,對日常的政府行為的監督鞭長莫及,總有隔著一層皮的感覺。人大法律監督權的虛化導致了整個法律監督機制的乏力。這種虛化表現在:1.立法監督方面:(1)缺少違憲審查制度;(2)法律對違憲審查程序規定過於籠統,不便於操作,使得監督流於形式;(3)行政機關的立法監督權與人大的立法監督權之間的協調缺乏切實可行的制度安排,往往損及人大的知情權力,從而無從監督。2.執法監督方面:(1)人大法律監督與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一方面存在職能重疊,另一方面兩者關系沒有法定化、制度化,沒有協調和溝通的渠道;(2)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沒有制度上的安排,人大對此難以給予立法監督,而且法律還明確規定了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可訴性,也排除了司法機關的監督,從而導致行政機關利用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來躲避監督、違法行政的現象日益嚴重;(3)政務公開制度不完善,行政權力運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夠,影響人大的知情權和執法監督的開展。3.司法監督方面:(1)對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審查缺乏制度的安排;(2)人大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許可權、職能劃分不清;(3)對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沒有找到平衡點並在制度上、法律上予以確定。
(三)法律監督機制——缺乏整體協調
1.縱向看,人大監督作為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層次的監督,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的劃分不清,行政機關在監督職能上與權力機關也存在重疊,與其他國家機關在法律監督方面缺少溝通、配合及控制的制度化路徑,由此人大監督往往受到人力、物力及信息的限制而難以取得實效。 2.橫向看,國家機關在法律監督方面缺乏協調制度,相互之間的監督關系不順,權力配置失衡,如檢察機關既要行使偵查、批捕、審查起訴、公訴的職能,又要監督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司法活動,而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抗衡手段明顯不足。而且司法機關的財政權、人事權在當地黨政領導管理的體制下,確難發揮監督作用。3.內外看,內外監督存在主輔倒置。就行政機關、檢察機關而言,對他們的監督應該以外部監督為主,但是目前在制度上,注重的是其內部監督制度的建立,而其外部監督制度的建立相對較弱。這就形成了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其內部監督為主的現狀,然而由於其內部監督的監督主體受制於監督客體,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督。
法律監督職權不清,監督職能重疊,上下溝通、配合及控制渠道不暢,左右缺乏協調,內外本末倒置,使得我國的法律監督在體制上缺乏有序性和統一性,各搞一套,缺乏系統協調,相關國家機關在法律監督方面聯系不密切,相互磨擦、相互掣肘,導致整個國家法律監督機制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能。
(四)監督主體——缺乏獨立性
權力機關的監督表面看獨立性很強,實際上還是被一些因素所困擾,不能真正獨立的行使監督權力,平時主要靠人大會議及人大常委會的事後監督。由於實行的集體領導制,對行政機關不能有效行使彈劾,罷免、質詢等權力,因而監督工作不能落實到人而切實可行。
雖然憲法和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但實際上司法獨立未能真正實現,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沒有獨立於政府,造成了司法的依附性,作為社會最後的救濟權力和公平正義象徵的司法權很難得到人們的充分信任。
行政內部監督不論從形式到內容都缺乏獨立性。上、下級之間的一般監督,由於隸屬關系導致下對上的監督力度微弱。 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監督是「同仁」間的監督,往往是你好我好,難動真格。專門監督雖有專門法律規定,但因監督部門的人員隸屬於行政系統內部,受雙重領導,財物由政府提供,實際上相對獨立性缺失,監督空位。
社會監督中,輿論監督的多數新聞媒體受控於政府,與之關系密切。雖然一些電台的節目起到一定的監督效果,但自上而下,廣泛的、無縫不入的新聞監督還尚未形成,尤其是長期以來報喜不報憂的宣傳模式,使得批評報道由次要降至更低,時代和人民代言者的作用難以奏效。
公民作為人數最多、無所不在的監督力量,作用卻極其微弱,監督渠道不暢,積極性不大,很難形成合力。
(五)法律監督——規則的欠缺
1.法律監督實體規則的欠缺 。我國現行法律監督實體規則存在諸多欠缺,主要體現在對於法律監督權各項權能的完備和細化、監督客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存在空白和模糊。原因在於憲法、法律雖然對法律監督主體的基本職權作了的規定,但由於根本法和基本法受其原則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做出具體明細的規定;而對於法律監督客體的義務和責任,一方面由於法律監督主體許可權的不完備和不具體,法律監督客體的相應義務和責任隨之也出現欠缺,另一方面,法律雖然賦予了法律監督主體某項監督權力,但出於各種各樣的考慮,而未規定法律監督客體的相應義務和責任,導致監督缺乏剛性和權威。
2.法律監督程序規則的欠缺。法律監督程序完備是現代法治的重要標志。而在我國法律監督程序規則的欠缺問題尤為突出,比如,至今人大法律監督程序仍無專門立法,即使1993年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也只作了原則性規定,並未作系統化的、步驟性的程序安排,也沒有明確參與者的程序權利及義務,人大法律監督的在程序上基本上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正是程序的缺失導致各項監督權或難以啟動,或難以行使,或行使以後也被人為地轉換掉。
(六)監督對象——缺乏制衡性
1.行政法制監督對象缺乏均衡性。從法理上說,行政法制監督應當均衡地作用於對象,但在我國往往對行政工作人員監督多,對行政工作機關監督少;對一般公務員監督多,對中高級領導幹部監督少,把監督的著力點放在「糾偏於既遂」上,漠視甚至放棄了「防範於未然」的工作。其結果是使監督主體陷入「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窘境,監督的路子越走越窄。監督濫用權力者多,監督失職不作為者少;自上而下監督多,自下而上監督少;內部監督多,外部監督少,尤其對「第一把手」的監督幾乎出現「漏監」,沒有形成以領導幹部為監督重點的監督機制。
2.在監督手段和監督方式上效果差。許多監督沒深入到內部去,做表面文章,走過場甚至是做秀的監督,令人失望。等待有人上門反映問題多,主動出擊進行監督少。在查閱手段、控制手段上,未能採取先進科學手段;在監督方式上,經常採用定期監督,而專項監督、全面監督、臨時監督等方式沒被充分使用;在監督過程中,監督部門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調查取樣工具、強制執行手段、檔案管理設施相對比較落後,其結果便是難以開展監督工作。
3.監督程序缺乏透明度,不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監督部門對行政的監督在立法上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體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規范如《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監督法》、《人民監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二是既有的一些監督規則措辭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標准和可供操作的細則,使監督主體難以准確裁量和及時查糾被監督對象的越軌、違法行為。公開監督的程度也低,往往習慣採用「暗箱操作」。
四、完善我國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具體設想
(一)重新配置法律監督權的構想
造成我國法律監督機制中存在上述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律監督權的配置不科學,由此入手,通過對法律監督權的重新配置,來構建一個主體明確、許可權清晰、整體協調的法律監督機制,從而克服現有法律監督機制存在的缺陷。筆者贊同有的學者提出的法律監督權進行重新配置方案:設置法監院,專司法律監督權 。法監院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平行國家機關,共同向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其法律監督權授予法監院專司,法監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大監督的重點定在工作監督,而由法監院具體對其他國家機關進行法律監督。
(二)整體協調法律監督機制。科學合理的法律監督運行機制不僅需要制度上的合理設計,理順各種關系,達到良性運行,同時,也需要在操作層面上構建與之相關的措施,互相配合,形成一個動態體系。
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需要從體制上重新進行調整設計,具體做法: 1.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監督作用。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權力機關對行政的監督是根本的監督,鑒於我國目前權力機關的監督缺乏具體操作手段,而且權力機關監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顯,借鑒國外成功的監察專員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設立人大監察專員制度,設立行政監督委員會。
權力機關監督專員制度起源於瑞典,隨後,芬蘭、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挪威等國家相繼效仿,並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多數國家的議會專員,除了議會指令外,專員獨立於議會,自主行使職權,作為議會代錶行事,如挪威制定的《挪威議會行政監察專員法》第一條規定,議會可以就專員的職責發布一般性指令,除了議會的指令外,專員獨立於議會,自主履行職責,以此確定其與議會關系和獨立至高的地位,並在工作方法、專員產生、專員的待遇、退休保障上予以切實充分的保障。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行政機關產生於人大,受人大監督,對人大負責。人大進行聽取政府報告、質詢、評議等監督,但效果不盡人意。如從1998年開始,國務院向百家大型國有企業派出稽查特派員,可以作為專員制度的一個雛形。我國是否應嘗試在人大設立監察專員,以實現有效的監督,更加體現憲法確立的精神和政治體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監察專員的職能范圍包括:第一專員是行政監察專員;第二專員是公檢法司監察專員;第三專員是武裝部隊監察專員;第四專員是企事業單位監察專員。分別對不同領域的公共權力進行監督。其中第一專員應是這一制度中的最為重要的內容。專員的產生、權力范圍、監督程序、監督責任、專員的權利保障等應在立法上進行明確規定。在我國,人大的監察專員應歸屬於人大常委會的日常工作監督,但只對人大負責、報告。人大監察專員,只設一個等級及派出機構,不設中央與地方兩套體系。人大監察專員的監督重點主要是行政系統。應加強人大監察專員的監察裁判力度和所擁有的處理案件的權力,使其權威性和嚴肅性大大加強。人大監察專員的監督權力起碼應包括通報權、建議權、處置權,以至於送交司法機關提起公訴及送人大會議討論。人大監督專員制度作為一種較高地位的權威監督而存在,有助於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其它權力對監督工作的干預,也能體現精簡高效的監督原則,是對監督制度的一種重要補充。
(三) 擴大監督范圍。逐步將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處於全方位的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擴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時,還要加強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著重加強對行政工作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第一把手」、對失職行政、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同級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公務員互相監督制度,對監督機制進行調整,盡可能在突出重點的同時達到監督均衡。
(四)建立廣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監督。一般行政監督,即上下級政府的法制監督。政府的法制監督是一種對全部行政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是具有行政強制性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為增強監督責任心,可設立政務公開制、重大事項報告制、行政失察責任制等,在監督中有過錯的應予行政處理。
(五)完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但其監督地位還有待於提高。目前把這兩個部門置於政府內部,其人、財、物、權歸同級政府控制,故很難有效的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案件作出強有力的監督,對於所屬地區的首長更是無法實施監督,無法真正處於監督的地位。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鑒於我國的情況,可以將審計機關移交人大設立,借鑒香港廉政公署的體制設置,只對人大負責,才能真正做到審計獨立,充分發揮審計在防止官員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同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應明確監督權責,建立監督責任制。而且也應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監督的程序。監督工作的實施應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越權監督,越出職權范圍監督。
(六)新聞監督的立法應提上議程。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廣泛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厲性、渠道暢通等優點,是一種有極大影響力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公正性應作監控,以保證新聞的有法可依,大膽的客觀公正的監督。
(七)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的信訪、舉報、檢舉等制度應及時完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難以切實行使。與以上監督機制相配套,在具體運作上,我們針對監督機制,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遴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監督人員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推薦產生,專職地實施監督,不得實行其它職務。同時,在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應予以切實保障。
總之,健全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還要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必將進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潔的政府也一定會實現。
Ⅵ 完善我國行政監督制度有哪些途徑
一、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都由同級人大選舉或者決定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虛心聽取人民代表的建議和批評,對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要按時辦理,做到件件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要積極配合人大常委會做好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他們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是制約行政權的重要方式。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在法律規定的各自許可權范圍內活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是互相配合、互相協助的並列機關。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進行審查、監督的權力,是來自於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司法權的效力高於行政權,行政裁決服從司法裁判,從而達到司法監督和制約行政權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十分重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監督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和守法;二是,對因違法的行政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公民提供救濟;三是,對行政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制衡;四是,人民法院不直接行使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權,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由人民法院裁判行政訴訟案件能夠有效地監督行政機關的活動。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
三、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
各級政府不僅負有組織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職責,同時對其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動承擔著不可推卸的層級監督責任。實踐證明,相對於外部監督而言,政府層級監督機制對規范和制約行政行為更直接、更有效。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切實加強政府層級監督。
(一)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監督。保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合法適當,是從源頭上防止行政行為違法的重要舉措。國務院發布了《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各地方也制定了一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的規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報送備案。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健全有關備案審查程序,抓緊完善受理和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建議的制度,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監督作用。要加大備案審查工作力度。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切實解決法律規范之間沖突、「打架」問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的,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
(二)要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是在總結我國長期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成功做法基礎上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依法、快捷地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條有效法律途徑。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規范行政權力的行使。新一屆國務院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通過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加強對省部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規范行政權力的行使,強化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依法行政觀念。2003年全年,國務院共收到各類行政復議申請471件,到年底已辦結443件。行政復議機關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要重依據、重證據、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堅決糾正違法、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全國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明確要求各地方、各部門認真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加強對行政復議活動的監督,切實解決對行政復議申請該受理的不受理、該作決定的不作決定等問題。
(三)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要按照國家賠償法實施行政賠償。嚴格執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關於賠償費用核撥的規定,依法從財政支取賠償費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賠償。要探索在行政賠償程序中引入聽證、協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四、加強專門監督
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我們各級政府都設立了審計、監察部門,專司監督職責。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拒不履行監督決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同時,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與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
審計監督作為行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分重要。《憲法》確立了審計監督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近年來,審計監督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一是在財經領域打假治亂,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二是揭露和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動了反腐敗斗爭和廉政建設;三是圍繞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的審計,加強金融審計;四是認真進行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地促進了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在依法行政方面擔負著非常重要的責任,要依法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嚴格執法。
五、強化社會監督
強化社會監督,是堅持執政為民、堅持依法行政、做好政府工作的根本保證。只有人民群眾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懈怠,政府工作人員才不會濫用手中的權力。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政府才能更好地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減少和防止工作失誤,也才能保證行政機關的清正廉潔。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首先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一把手」,都必須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為人民群眾監督行政機關創造條件,切實保障他們的舉報、投訴的權利,及時依法查處和糾正各類違法行為。對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政府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違者要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必須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府立法活動和各項決策的公開,不僅是方便人民群眾對我們監督,也是向人民群眾加強宣傳,贏得他們對政府工作支持的重要基礎。要處理好依法保密和政務公開的關系。凡是需要人民群眾遵守和執行的事項,都要向社會公開;不是直接要求人民群眾遵守和執行,但需要他們配合、了解的事項,也要及時向社會公開。
Ⅶ 如何完善我國行政監督體系
完善我國行政監督體系,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一、借鑒西方行政監督的價值取向,完善我國的行政監督的法律體系;
二、提高行政監督人員素質和監督手段,加強專門監督和行政復議工作。
三、提高行政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加強政務信息公開。
四、強化輿論監督。
Ⅷ 談談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
摘要: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但仍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和不足: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在監督范圍上過窄、監督對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監督手段和監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針對這些問題,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設我國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若干對策。
關鍵詞:行政法制 監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已經寫入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成為全國人民為之奮斗和追求的目標。要實現以法治國這一宏偉目標,關鍵在依法行政,重點在依法行政,難點也在依法行政。這是因為:一方面,行政機關擔負著依法管理國家事物、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物的繁重任務,是國家權利中最活躍、最普遍的權利。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擁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難以控制的權利。因此,要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加強對行政機關的法制監督,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
一、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第一、監督機構之間尚未形成有序的關聯結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的權力配置整體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間缺乏應有的配合溝通和有機協調,或推諉謙讓或重復監督,使監督工作難以真正落實,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權利機關監督、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比不合理,不協調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監督合力,在體制設計上有所欠缺。無論是人大監督、政黨監督,還是監察、審計監督等,由於分散的監督,主體在隸屬關繫上自然是受多重領導的制約。權力機關監督停留在形式上,沒有切實可行的配套監督制,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
第二,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權力機關的監督表面看獨立性
雖然很強,但實際上還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獨立行使監督權力,僅能靠人大會議及人大常委會的事後監督。對行政機關的真正的彈劾,罷免、質詢等權力行使不夠,由於實行的集體領導制,因而監督工作不能落實到人而切實可行。司法監督還需完善,雖然憲法和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機,不受任何干涉。但實際上司法獨立未真正實現,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沒有獨立於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為社會最後的救濟權力和公平正義象徵的司法權也未得到人們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監督程序上,缺乏應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會的知情權。監督部門對行政的監督在立法上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體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規范如《國家公務員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監督法》、《人民監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監督活動缺乏法律依據,無所適從;二是既有的一些監督規則措辭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標准和可供操作的細則,使監督主體難以准確裁量和及時查糾被監督對象的越軌、違法行為。而且公開的程度也不夠,往往採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一)構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
法制化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權力的確立及行使,都應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這也是行政法制監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個重要前提。
第二,
公開性原則。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監督是可笑的。歷史經驗昭示我們,沒有公開性或者公開性不強,只能給專制政治和干擾監督活動者有隙可乘。盡快完善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和稽核制度,強制規定公職人員定期將財產向指定的國家機關申報,如有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給予相應的制裁;強化對政府重點部門、重點行業的監督,實行招標公開、項目公開、決策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採取切實措施,大力推進社會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開化進程等等。
第三,
科學高效原則。行政法制監督的機制設施應體現科學原則,具體表現在機制合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統一協調,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動態連貫,機制精簡節約。同時,行政法制監督也應體現高效原則,既是說監督主體要根據得到的有關信息,及時組織調查研究,發現並查明可能導致或已經導致違法失職行為產生的原因和條件,不失時機地實施監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條件,避免和糾正因此而產生的違法失職行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
首先,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需要從體制上重新進行調整設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要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在監督體制中的領頭羊作用,根據我國憲法,權力機關對行政的監督是根本的監督,應該在人大內部設立一個專門行使監督職能的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社會各監督主體的工作。鑒於我國目前權力機關的監督缺乏具體操作手段,而且權力機關監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顯,借鑒國外成功的監察專員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設立人大監察專員制度。
第二,實行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基本含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在美國還獨立於立法機關)而存在,並自主地開展工作;二是司法機關極其司法官員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活動中所發表的言論及其所作出的行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權的行使。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基本法侓准則。可以說,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司法機關在行使監督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時,更需要司法的獨立。當然,這有待於我國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監督主體在人、財、物等方面相對獨立於行政系統。
第三,擴大監督范圍。有必要將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處於全方位的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擴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時,還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著重創制對行政工作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第一把手」、對失職行政、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同級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公務員互相監督制度,對監督機制進行調整,盡可能達到監督均衡。當然這只是個相對的概念,不可能有絕對的均衡,在不同的時期也應突出監督重點,不能平均用力,但與此同時也不能忽視非重點對象的日常監督。
第四、建立廣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監督。為了加強上級政府的監督,應加強一般行政監督,即上下級政府的法制監督。政府的法制監督是一種對全部行政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為增強監督責任心,可設立行政失察責任制,在監督中有過錯的,應予行政處理。
第五、完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發展,但其監督地位還有待於提高。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把這兩個部門置於政府內部,其人、財、物、權歸同級政府控制,故很難有效的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案件作出強有力的監督,對於所屬地區的首長更是無法實施監督,無法真正處於監督的地位。鑒於我國的情況,可以將審計機關移交人大設立,只對人大負責,才能真正做到審計獨立,充分發揮審計在防止官員為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應明確監督權責,建立監督責任制。這是監督主體內部自我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對監督主體,我們在賦予其權力時,應明確其應有的職責,使權責統一。而且也應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監督的程序。監督工作的實施應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越權監督,越出職權范圍監督。監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依法進行,但並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驟相連的做法。
第六,新聞監督的立法應提上議程,社會對新聞立法早有提議,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廣泛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厲性、渠道暢通等優點,是一種有極大影響力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公正性應作監控,以保證新聞的有法可依,大膽的客觀公正的監督。
第七,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的信訪、舉報、檢舉等制度應及時完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難以切實行使。與以上監督機制相配套,在具體運作上,我們針對監督機制,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遴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監督人員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推薦產生,專職地實施監督,不得實行其它職務。同時,在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應予以切實保障。
總之,健全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還要通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監督工作極為重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已出台了《黨內監督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正在制定實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監督法以及行政監督法規。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必將進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潔的政府也一定會實現。
參考文獻:
(1) 孔祥林著《對完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思考》,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年版。
(2) 應松年著《行政法學教程》,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年版。
(3) 石東坡著《論行政法制監督機制的完善》、《行政與法》,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