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全新制式服裝首次正式亮相,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全新制式服裝
根據報道稱:這次換新的制式服裝為全國統一配備,主色調為藏青色,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的標志,臂章圖案由山水組成,象徵“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整體表達了環保人守護藍天、綠地、凈水的理念,彰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三是改進著裝管理方式。採取按規定的種類、標准統一換發與個人在年度定額內自主選配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嚴格自主選配的管理規定,使之更加符合執法工作實際,避免福利化傾向。
這一次的改革採用兩者相結合的管理,和去年軍隊應用的管理模式一致,能夠較好的提高配發制服的利用、使用率。
四是實行財政全額保障。明確制服和標志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全額負擔,取消此前由個人負擔制服工料費30%的規定。
原來制服還要自費,那可能有的人選擇好幾年都不更新,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執法形象,這次的改革還是很有必要的!
2. 環境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環境監察工作,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察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環境監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教育和懲戒相結合;
(二)嚴格執法和引導自覺守法相結合;
(三)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准確,處理恰當;
(四)公正、公開、高效。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監察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監察工作。
第五條 環境監察機構對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並接受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察機構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為環境監察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徵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局。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也可以分別以環境監察總隊、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察大隊命名。
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分支(派出)機構和鄉鎮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名稱,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中隊或者環境監察所。
第八條 環境監察機構的設置和人員構成,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范圍大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污染源數量和分布
3. 環境監察大隊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89.12.26)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9.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0.9.1)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96.10.29)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施行日期:1996.12.6)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6.28)
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1.1)
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3.6.16)
9、《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3.7.1)
10、《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1998.11.29)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0.3.20)
1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4.7.1)
1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施行日期:2005.12.1)
14、《各省環境保護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15、《各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
16、《各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
17、《各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各省人大常委會 )
18、《成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市人大常委會施行日期:1994.7.1)
19、《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施行日期:2006.3.1)
20、《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1999.10.1)
21、《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4.6.1)
2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1.5.8)
24、《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施行日期:1997.3.25)
25、《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6、《各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各省政府)
27、《各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各省政府)
28、《各地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各地市政府 )
29、《各地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各地市政府 )
等等。
4. 對危險廢物環境監察管理具體措施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審批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並按年度或季度提出轉移申請。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應向省環保廳提出申請,同時向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備案。
(一)危險廢物轉移需要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危險廢物轉移申請表。一式四份;市管單位跨市轉移的由市環境監察支隊出具預審意見,其它單位跨市轉移、市內轉移均需所在地縣(市)區環保局出具預審意見。
2.接收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證明。
3.接收單位同意接收的證明材料。如處置協議。
4.危險廢物運輸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和運輸協議。
5.危險廢物運輸應急防範措施及應急預案。
(二)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程序:
1.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環保窗口統一受理申請材料。
2.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環保窗口分辦。跨市轉移的由市局污染防治處承辦,市內轉移的由市環境監察支隊承辦。
3.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4.跨市轉移的,向接收地設區市環保局徵求意見。
5.做出審批決定,同時抄送移出地所在縣(市)區環保局。
6.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環保窗口統一發放。
(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申領和運行程序: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市環境監察支隊統一編號按月或季度發放並進行管理。危險廢物轉移單位憑轉移審批文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運行並返還聯單,按時返還上次領取的聯單後,才可領取下一次的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縣(市)區環保部門(市管單位報告市環境監察支隊),並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保部門。
(四)危險廢物轉移日常監管
縣(市)區環保局和市環境監察支隊應認真做好危險廢物轉移預審工作,預審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市環境監察支隊、高新區環保分局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承辦的危險廢物轉移審批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發放和收回情況報市局,由市局污染防治處統一匯總並向各縣(市)區環保局進行情況通報。各縣(市)區環保局、市環境監察支隊按照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對未經批准擅自轉移、未按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二、加強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應急預案備案管理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市)區環保局備案(市管單位向市環境監察支隊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可按照年度或季度制定,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市)區環保局、(市管單位向市環境監察支隊備案)。
縣(市)區環保局和市環境監察支隊應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應急預案備案管理,並以此為抓手督促所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落實各項內容,做好意外事故的應急防範工作。
三、認真落實危險廢物三級分級監管
根據要求,產生危險廢物10噸/年以上的企業納入省級監控范圍,產生危險廢物100噸/年以上、涉重金屬(劇毒)產廢量較大的企業納入省級重點監控名單;產生危險廢物1噸/年以上的企業納入市級監控的范圍,產生危險廢物10噸/年以上、涉重金屬(劇毒)產廢量較大的企業納入市級重點監控名單;縣(市)區環保局要把轄區內所有產廢企業納入監控名單。
縣(市)區環保局和市環境監察支隊要認真落實危險廢物三級分級監管制度,定期進行現場檢查,進一步加大危險廢物現場執法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各類危險廢物違法行為。
市環境監察支隊除做好市管企業及市級以上環保部門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的執法檢查外,還應制定全市危險廢物執法檢查計劃,省級重點監控企業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省級監控企業和市級重點監控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市級監控企業至少半年檢查一次,並對1噸/年以下產生單位進行抽查,檢查情況每月進行通報。
四、積極穩妥地開展實驗室廢棄物監管工作
縣(市)區環保局和市環境監察支隊要加強對實驗室廢棄物的日常監管,將實驗室廢棄物納入正常的環境管理范圍。督促實驗室廢棄物產生單位建立實驗室廢棄物收集與貯存設施,建立相應的應急體系,將實驗室產生的感染性廢物委託經市環保部門批準的醫療廢物處置機構收集、處置,化學性廢物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機構收集、處置,確保實驗室廢棄物無害化處置。
5. 環境監察辦法的第二章 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局。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也可以分別以環境監察總隊、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察大隊命名。
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分支(派出)機構和鄉鎮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名稱,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中隊或者環境監察所。
第八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設置和人員構成,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范圍大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污染源數量和分布、生態保護和環境執法任務量等因素科學確定。
第九條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辦公用房、執法業務用房及執法車輛、調查取證器材等執法裝備,應當符合國家環境監察標准化建設及驗收要求。
環境監察機構的執法車輛應當噴塗統一的環境監察執法標識。
第十一條錄用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環境監察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環境監察培訓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分級分類培訓。
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省級以上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其他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
環境監察人員參加培訓的情況,應當作為環境監察人員考核、任職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製作筆錄;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五)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實施現場檢查時,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等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
第十四條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應當持有《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
對參加崗位培訓,並經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環境監察人員,經核准後頒發《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頒發、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落實保密責任,指定專人管理保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環境監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廉政紀律和要求。
第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環境監察人員的考核制度。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環境監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環境監察工作中違法違紀的環境監察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可以暫扣、收回《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 環境監察辦法的介紹
《環境監察辦法》經2012年7月4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環境監察工作、附則4章33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91〕環監字第338號)、《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環監〔1996〕888號)、《環境監理工作程序(試行)》(環監〔1996〕888號)、《環境監理政務公開制度》(環發〔1999〕15號)予以廢止。
7. 環境監察局執法服/環境監察局工作服/環境監察局制服/環境監察局標志服/環境監察局服裝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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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廠多啊,有實力的西服廠基本都能做這種環境監察局的制服.
不過還要看廠家的專業度.如未做過政府部門的制服的廠,對於標志配飾就會搞錯.
成都聖斯龍服飾做得比較專業,是成都市做得比較好的一家政府部門制服生產廠家
8. 應如何規范環境監察執法行為
尊敬的網路用戶您好!
歡迎使用網路知道!很高興為您解答!
環境監察隊伍是環境保護行使現場環境執法監管的唯一一支隊伍,執法隊伍的優劣直接影響環保局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必須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環境監管水平。
一是要繼續按照以往優良的作風工作,嚴格環境監察考核制度、工作制度及報告制度,督促落實各項環境監察任務。
二是加強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學習,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環境監察人員綜合業務水平和廉潔自律意識,適應經濟發展工作需要。
三是加強環境監察執法隊伍半軍事化管理,規范生活制度,規范環境監察中隊內勤內務,建立良好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秩序,培養執法人員嚴明的組織紀律性和吃苦耐勞、不懼困難的工作作風。
四是創新環境監管方式,強化執法服務意識,堅持在服務中執法,在執法中服務,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活動,切實鞏固提高監管型執法向服務型執法轉變成效,解決當前的環境執法難問題。
五是加強環境監察制度建設,規范和細化環境執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強化環境監察行風建設,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和執法用語,著裝整潔、掛牌上崗、執法敬禮,接受被監管對象全過程監督。
六是嚴格執行環境監察人員「六不準」和環境監察「五項承諾」要求,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報」和酒後執法現象發生,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強化環境監察系統行風建設,樹立環境監察執法的清風正氣,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為民、務實、清廉、文明的環保執法隊伍。
本解答由【謝小夫】友情提供! 若有不足之處望諒解, 希望本次解答對您有幫助! 望您能及時【採納】,在此表示謝謝!有緣下次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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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環境監察辦法的第三章 環境監察工作
第十八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污染源數量、類型、管理許可權等,制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
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環境監察機構。
第十九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組織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例行檢查或者重點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對排污者申報的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依法進行核定。
第二十一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數量,負責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對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申請,環境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審核。
第二十二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明確要求,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辦理,並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監督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單位負責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或者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環境監察機構可以約談下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落實整改措施,並可以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對依法受理的案件,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依法處理;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受理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配合和協作,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共同執法。
第二十七條相鄰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環境監察執法信息,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
同一區域、流域內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活動。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統計,並以專題報告、定期報告、統計報表等形式,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報告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監察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監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稽查。
第二十九條對環境監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監察、建設項目檢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徵收、行政處罰等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上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工作進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