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古代建立監察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我國政府的監督體系與古代的監察制度最本質的區別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古代監察體系基於所統屬的上官發出的指令來監視敵對陣營的.不是服務於平民百姓的,而現在的監督體系是服務於廣大人民的.不受任何人或單位的壓制的.一個為大眾服務的機構.監督對象不光是機關,單位,任何事務都在此監督范圍內,現今監督體系是處於社會主義制度之下的,古代監察體系是處於封建主義制度下的。
(一)中國古代御使監察權都是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而我國現今檢察體制下的檢察官的地位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一樣,沒有特殊的保障措施,這就使得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顧慮重重。
(二)古代御使監察機構都是垂直管理,有效排除了上級、同級行政長官的干擾。而現今檢察機關實行的是與司法規律格格不入的雙重領導體制,而且在實踐中更偏重受制於橫向的權力體系,地方化和行政化傾向嚴重。
(三)古代御使監察制度比較重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御使監察機構的設置也往往與行政機構的設置不一致。這就對加強中央集權,制約地方權力起到了有效作用。現行檢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按行政區劃,設立不同級別的檢察機關,為地方保護主義滋生製造了條件。造成了就國家而言,檢察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檢察官只知服從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從憲法和法律這個大局。
(四)縱觀整個封建社會的御使監察制度,御使監察官的選任有一套極其嚴格和完備的制度,監察官員必須具備很高執法能力和綜合素質。而現今檢察機關人員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很好地適應檢察工作的發展,很有必要參酌這一制度,建立一套檢察官職業准入和選任制度。進一步提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
(五)古代御使監察官有著廣泛的監督權,甚至還有先斬後奏的權力。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但在實踐中,由於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有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現行檢察機關管理體制不科學,致使檢察監督職能不能很好發揮,與憲法定位要求極不相稱。檢察機關的監督基本局限在訴訟監督狹窄領域內,並且基本上事後的監督,不能有效發揮監督作用。
(六)古代御使監察機構內部監督相對比較完善,而現今檢察體制,上下級之間的業務領導比較薄弱,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上命下從的縱向指揮有力、橫向協作緊密的一體化工作機制。
B. 概括古代中國和古代雅典監督制度的基本特徵
既然是要根據材料做題,那麼一般把材料概括即可,(1)中國古代政府重視監察制度(2)監察制度可以起到傳達民意,輔助政事的作用(3)但檢查制度並未真正起到監督皇帝,限制皇權的效果
C. 古代中國和古代雅典監督制度的影響
1、古代中國
中國古代御史監察都是依附於皇權,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充分的身份保障。君主專制下,監察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是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封建統治,監察官不過是皇帝的耳目,只對皇帝負責。因此監察制度作用的大小又以皇帝的開明與昏聵為轉移。一般說來,在皇帝賢明、重視法治的情況下,監察作用往往能得到較好的發揮,對抑制官吏的貪贓枉法、澄清吏治、行使調節職能、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2、古代雅典
古典時期,雅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官員監督機制,任期前的任職資格審查和任期內的信任投票和告發程序,以及卸任前的賬目審計,從選人、用人、問責和追責環節遏制官員的權力濫用和腐敗,一定程度上實現制度反腐,並維護了雅典的民主制度。雅典主要通過民眾和陪審法庭實現對官員的有效監督。
D. 古代雅典對官員監察的目的是什麼
古代雅典為加強對官員的監督採取了以下三個措施:
1、公民大會,是權力機關,公民通過這一機構對官員進行監督;
2、五百人會議,監督公民大會通過的法律的執行;
3、陪審法庭(或民眾法庭),具有監察職能。
E. 古代雅典公民如何行使監督權
在雅典,公民握有國家的最高監督權,在公民大會上每位公民都有權聽取負責人的報告;在十將軍委員會中各個將軍要想公民大會匯報工作並接受其監督;公民大會還需審查陪審法庭的訟事等等,同時, 獨具特色的陶片放逐法,即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寫上那些不受歡迎人的名字,並通過投票表決將企圖威脅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這一制度使雅典公民可以制服任何聲望和權勢都很大的領袖人物, 使政治領袖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成為特殊公民, 其偉大意義在於: 公民不僅不能因為畏懼而屈服於強權, 讓僭主乃至專制剝奪公民的權利~
F. 古雅典民主政治的作用
它的形成是在原始社會解體,奴隸制度形成過程中,氏族貴族與平民斗爭和奴隸制經濟發展的產物。早在公元前7世紀末,雅典氏族貴族與平民的矛盾已發展到十分尖銳的程度。貴族制與君主制不同,貴族制是一種集體領導的制度,實行平等協商,少數服從多數的法治原則。
公元前594年由雙方共同選出的仲裁人梭倫實行改革,廢除了債務奴役制(即以城邦公民人身抵押的所有債務),以財產多寡為標准重新劃分城邦公民的等級,提高了公民大會的權力且設立了四百人會議和陪審法庭作為最高行政和司法機關,調整了公民集體內不同階層間的利益關系,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礎;庇西特拉圖(約公元前7世紀末---公元前527年)及其後裔的僭主統治(公元前560年---公元前510年,中有兩次間斷)客觀上打擊了氏族貴族,改善了作為公民主體的小農的經濟地位,促進了雅典經濟、文化的發展。公元前509年的克利斯提尼改革,以地域組織取代血緣組織作為國家的行政單位,以五百人會議取代了四百人會議且許可權有所擴大,創設五十人團處理日常行政事務,創立十將軍委員會,這次改革促進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發展,徹底掃除了氏族制度的障礙,標志著雅典民主政治的最終確立。克里斯提尼的一項重要舉措就是確立了「陶片放逐法」。
在波希戰爭中的勝利,大大促進了雅典奴隸佔有制經濟的發展,引起雅典公民內部不同階層力量對比的變化,導致公元前462年(或公元前441年)的厄菲阿爾特和公元前443年伯里克利的改革。這些改革剝奪了由御任的執政官組成的貴族會議的權力,將其權力分別交給公民大會、民眾法庭和五百人議事會,從而使民主政治的發展上了一個新台階。軍事殖民制度、各種社會公益捐獻和對公民發放津貼以及大興土木,使占公民多數的小生產者享有得到一定保障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在伯里克利當政期間(公元前443年---公元前429年)雅典在經濟、政治和文化方面都達到極盛,成為左右希臘世界局勢的霸國和主要的文化中心。
伯里克利當政期間的雅典民主政治特點:
1、各級官職(除十將軍外)以抽簽方式向國民開放;
2、五百人會議由民眾陪審團掌權,貴族會議喪失一切政治權利;
3、為擔任公職或城邦活動的公民發放工資或補貼。(以前貴族執政無工資,平民很難在有收入的情況下擔任公職。
4、擴大陪審法庭的規模及許可權,使之成為最高司法和監察機關。
制度特點
雅典民主制的基本特點是人民主權和輪番而治。[2]
公民大會,五百人議事會和民眾法庭是民主政治特徵的充分體現。
公民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議且決定一切國家大事。所有合法公民均有參與權、知情權、發言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大會最重要的程序是就某項議案展開辯論。雄辯的演說有賴於豐厚的學養,激烈的辯論促進了對知識的崇尚與演述說的發展。
五百人議事會是公民大會的附屬機構,負責為大會准備提案並主持大會,在公民大會休息期間,議事會是大會最高權力的代表,負責監督行政官員落實大會決議。
民眾法庭是日常司法機關,高級公職人員的任職資格,也是民眾法庭終審。
雅典人民主權的特徵也體現在眾多規模不大的行政和軍事機關上。
G. 古代中國和古代希臘監督權力機制不同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中國古代是中央集權統治,一切機構都對皇帝負責;古代雅典是民主政治,國家機構對民眾負責;
中國古代是地域廣闊的大國,需要通過有效的監察來維護政治統治;古代雅典是小國寡民,能夠實行全體公民的監察體制。
H. 古代雅典陶片放逐制度反映了什麼,有什麼積極的意義,你認為雅典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么說明你的理由
「陶片放逐」之制度,古代雅典之民主
「陶片放逐」制度是指,公元前5世紀雅典等若干古希臘城邦所實施的一項獨特的政治法律制度。每年雅典城邦公民大會第6次常務委員會(亦稱為主席團,為公民大會五百人議事會的常設機構)會議期間(12月),常務委員會會詢問公民大會是否需要進行陶片放逐投票,以使城邦擺脫影響力太大的人士(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放逐有恢復僭(jiàn,)主野心的雅典政治家,所謂僭主是指那些未經過當時合法的政治推選程序而進行統治的人。如果大會表決通過該提案,則於翌年的2月或3月間實施放逐投票,地點在雅典的阿哥拉(Agora)。但放逐投票會議的召開並不意味著一定有人被放逐,因為雅典法律規定放逐投票須達到6000人的法定人數。投票當日,阿哥拉中央用木板圍出一個一個圓形場地,並留出10個入口,與雅典的10個部落相對應,以便同一部落的公民從同一入口進場。投票者在選票——陶罐碎片較為平坦處,刻上他認為應該被放逐者的名字,投入本部落的投票箱。如果選票總數未達到6000,此次投票即宣告無效;如果超過6000,再按票上的名字將票分類,得票最多的人士即為當年放逐的人選,放逐期限為10年(一說為5年,但都可以為城邦的需要而隨時被召回)。被放逐者無權為自己辯護,須在10天內處理好自己的事務,然後離開城邦。放逐期間,被放逐者的公民權和財產權被保留,回到城邦後自動恢復。
陶片放逐法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兩個月時間空檔所出現的變數、被放逐者無權申訴等。
考古資料印證了文獻記載:放逐的對象絕大多數是雅典城邦的領導者,這對那些試圖破壞民主制度和城邦安全的人來說,的確起到了一種巨大的威懾作用。
像地米斯托克利這樣一位對雅典有功的將軍,因其之過,也不能逃避懲罰。說明陶片放逐法具備了制度的基本特點,即公平、公正、強制性等。
阿里斯提德與這位公民的對話表明,在雅典有相當多的公民不識字,也不大了解城邦內部的政治斗爭。同時,也存在著這次公民投票被人操縱的可能。
陶片放逐法的弊端已暴露無遺,它已成了雅典城邦某些人政治斗爭的工具,「不僅陶片放逐制遭到了褻瀆,就連公民的民主權利也被玩弄了」。如果繼續執行陶片放逐法必將使雅典城邦付出更大的代價。至此,陶片放逐法的運行已經違背了制訂者的初衷,最終被廢除。
I. 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有什麼優點
1、實行直接民主制
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權利,其權力通過公民直接參與和管理城邦事務的方式來實現.公民參政的最高民主機構是公民大會.公民大會每月召開3次~4次,凡20歲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權參加,平等享有立法權、選舉權、監督權.公民大會上,公民對城邦大事的議案自由發言或展開激烈的辯論,最後採取投票或舉手的方式,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決議一旦形成,不能隨意更改.這種簡朴的參政方式鮮明地表現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1]
2、主權在民、輪番為治
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質是主權在民.伯里克里著名的《喪禮演說詞》宣稱:「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城邦政權在「全體公民手中」這是對「主權在民」的十分明確的表述.公民大會對國家事務擁有最高的決策僅是「主權在民」的集中表現.公民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權是選舉政府官員.決定宣戰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決定財政開支等等,包攬了邦內一切政事.「一切政事」的決策不以某個人或某些人的意志為轉移,而由參加公民大會的公民群體的意志所左右,這表明城邦的最高權力掌握在公民手中.「主權在民」不但體現在公民的決策權,而且體現公民的管理權.凡雅典公民都可以通過民主選舉成為城邦的公職者,如執政官、將軍、議員、陪審員等,參與城邦事務的管理.公職的取得有賴於公民權利的賦予,而非君王之類權勢者的任命和恩賜.[1]
3、崇尚法治、絕禁人治
雅典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的國家政治,其產生、發展、繁榮的過程中無不充滿法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運行的基本政治原則.「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情形在雅典是不存在的.伯里克里宣稱:「解決私人爭執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官員必須依法行事,一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位高權重的伯里克里在首席將軍任上就曾被控瀆職而受到法庭審判,並被處以罰金.雅典公民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法律的格式均以『會議與民眾決定』的字樣開頭」,以顯示其威嚴和莊重.每位公民被授予公民權或公職者就職的時候,都要宣誓「保護法律,忠於法律」.這反映了法律在雅典公民心中神聖的地位.法律是不可隨意更改的,若新法有害於民主,有害於城邦,任何公民可依「不法申述權」對新法提案人進行控告.控告成立的話,提案人要受到罰金處分,甚至有生命之虞.陪審法庭還有一項權力,對違憲新法可宣布將其撤消,所以雅典的法律是相對穩定的,不存在「朝令夕改」的任意性.[1]
4、許可權交叉的制約機制
雅典國家權力的運行中存在著民主權力的制約,這種制約以國家機構許可權的交叉為特色.雅典權力制約機制自梭倫改革始,為使各階層在城邦中協調地生活,梭倫以「仲裁者」的姿態力主對立的雙方以一定權力范圍為「界限」,實行權力相互制約,以圖達到「權力和諧」.為此梭倫開始賦予公民大會以立法權,陪審法庭以司法權,五百人會議以行政權,並使之互相制約.
J. 古代雅典監督制度的特點和目的
特點:公民監督(自下而上);定期投票;預防為主。(4分,答出其中兩點即可)
目的:維護民主政治。(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