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促進學校校風建設和教育行風建設,切實保障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按照以人為本、教育需要、成本服務、的原則,根據《清鎮市中小學校校服管理暫行辦法》(清教字[2006]150號)文件精神。對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學校校服訂購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規范管理
全市各中小學校應從有利於加強學校管理,有利於學生教育,有利於青少年身體健康的原則出發,結合各校實際,對本校學生是否統一著裝以及學生著裝管理進行自主決策。各校應加強對學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教育;學生著裝應符合《中小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的要求。
學校校服的訂購工作應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按照市場規則和規定程序進行。
二、訂購校服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操作:
1、訂購校服需經學校教職工大會民主討論後,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再向教育局遞交定購校服申請書;
2、經教育局批准後,學校發放競標通知書,邀請三家以上有資質的校服生產企業到學校參與競標,並提供校服式樣及面料,教育局紀委全過程參與監督;
3、學校與中標企業簽定訂購合同,明確校服的生產數量、使用面料、服裝款式、訂購價格、售後服務等事項以及各自承擔的責任。學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報教育局紀委備案。
三、學校校服管理要建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准、校服款式、校服價格等重大事項應向社會公示。逐步建立校服管理工作的社會監督機制,在操作過程中須接受市政府采購辦或教育局紀委的監督,可聘請學生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為監督員,參與企業招投標、質量價格監督、款式展示會等工作;物價、質量技術監督、服裝行業管理等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對校服管理進行監督。
四、實行校服訂購責任追究制
學校校服的訂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因違反《合同法》及有關政策規定、違反操作程序先斬後奏或瞞報、擅自提高校服收費標准等行為造成不良後果,影響教育形象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學校校長及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五、本實施意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貳』 請根據以下信息,以校長辦公室的名義擬一則通知:班主任帶隊,統一穿校服,禁止攜帶手機。保持衛生,5月
通知 5月20日上午8點在校體育館召開全校精神文明標兵表彰大會,各班學生統一著裝校服由班主任帶隊按時就位,會上禁止攜帶手機,注意保持衛生。 校長辦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叄』 教育局訂校服誰說了算
各學校的校長辦公會決定
『肆』 向校長申請買校服怎麼寫
如果就只有你一個人的話,一般都不會專門替你訂購的。如果是你們整個班,或是整個年級才有可能。一般通過班主任去跟校長提會比較好。
『伍』 職代會通過的決議校長辦公會有權更改嗎
這是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校長一個人是改變不了的。
『陸』 校服生產是否需要竟標是否有相關文件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校服訂購工作的實施意見
清教字〔2007〕137號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促進學校校風建設和教育行風建設,切實保障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按照以人為本、教育需要、成本服務、的原則,根據《清鎮市中小學校校服管理暫行辦法》(清教字[2006]150號)文件精神。對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學校校服訂購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規范管理
全市各中小學校應從有利於加強學校管理,有利於學生教育,有利於青少年身體健康的原則出發,結合各校實際,對本校學生是否統一著裝以及學生著裝管理進行自主決策。各校應加強對學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教育;學生著裝應符合《中小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的要求。
學校校服的訂購工作應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按照市場規則和規定程序進行。
二、訂購校服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操作:
1、訂購校服需經學校教職工大會民主討論後,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再向教育局遞交定購校服申請書;
2、經教育局批准後,學校發放競標通知書,邀請三家以上有資質的校服生產企業到學校參與競標,並提供校服式樣及面料,教育局紀委全過程參與監督;
3、學校與中標企業簽定訂購合同,明確校服的生產數量、使用面料、服裝款式、訂購價格、售後服務等事項以及各自承擔的責任。學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報教育局紀委備案。
三、學校校服管理要建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准、校服款式、校服價格等重大事項應向社會公示。逐步建立校服管理工作的社會監督機制,在操作過程中須接受市政府采購辦或教育局紀委的監督,可聘請學生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為監督員,參與企業招投標、質量價格監督、款式展示會等工作;物價、質量技術監督、服裝行業管理等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對校服管理進行監督。
四、實行校服訂購責任追究制
學校校服的訂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因違反《合同法》及有關政策規定、違反操作程序先斬後奏或瞞報、擅自提高校服收費標准等行為造成不良後果,影響教育形象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學校校長及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五、本實施意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