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怎麼理解
建築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託,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建築工程的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建築工程合同,對建築工程實施的監督管理。
由於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起步晚,舊的建設工程管理體制還在運行並束縛著監理制度的發展;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與質量監督的關系模糊。
關於工程建設監理的法規制度不完善,監督引導機制不健全;對工程監理的作用、意義和監理人員的條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國的工程建設監理還存在許多問題,還有一些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工程監理的起源
「工程監理」一詞源於日本1939年制定的《建築士會會員業務規程》和1950年制定的《日本建築士法》。工程監理作為一種專門的工程管理和咨詢行業,早期是為僱主提供工程設計、材料采購、施工組織、施工管理以及工程量測與計量服務的建築師和測量師。
最早可以追溯到歐洲產業革命發生以前的16世紀。1830年,英國政府以法律手段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總包制度。1910年,美國成立咨詢工程師協會。
1913年,總部設在瑞士洛桑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成立。在此後的近百年來,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工程建築業的繁榮和市場競爭的激烈,工程項目管理科學不斷得到發展。
2. 我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是哪一年
我國工程建設的歷史已有幾千年,但現代意義上的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的建立則是從1988年開始的.回答完畢
3. 中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發展有哪些
2、創新深化工程監理行業發展
隨著「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在全國的試點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各地區積極探索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後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設單位自營模式、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監理)、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管理模式、購買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模式。
建設單位自營模式
在自營模式下,由建設單位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內部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實際履行監理職責的相應人員,屬於建設單位的內部員工,而非單獨的一方責任主體,其只需對建設單位(業主)負責,不承擔政府賦予的責任。原有的法定監理職責由建設單位承擔。
這符合近年來,國家不斷壓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政策意見,能夠倒逼建設單位主動重視項目監理工作的規范性與合理性,改變過往「五方責任」制度下責任邊界不清晰,質量安全事故多由監理單位「買單」的情況,有利於促進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
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後,建設單位還可以通過委託外部監理單位的方式對項目工程進行監理服務。目前這種方式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監理,即地方住建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若幹家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如需聘請外部監理單位,需通過政府網站申請,從上述監理單位中進行選擇。
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即是避免了過往工程監理投標中的不健康低價中標問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統籌安排,確保監理單位的資質能力,規范監理執行。同時,由於監理服務費用經由住建部門按程序向財政部門提請支付,避免過往建設單位以監理費「挾制」監理單位的不規范市場現象發生。在這種監理模式下,工程監理人員有著較好的監理環境,能夠有效保證監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與合理性,有利於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保險
除了建設單位自營模式與外部聘請模式外,部分地區還提出以「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代替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進行有效控制。
從形式上來看,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我國接軌國際慣例,在建設工程領域創新應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與工程監理制度是代替與被代替的關系。但從監理行業發展來看,無論全過程工程咨詢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都是國內新興的工程管理行業,客觀上極為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這就為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發展機遇。
以全過程工程咨詢為例
工程監理的本質即為一種工程咨詢管理服務,理論上的監理職能更是覆蓋項目建設全生命周期的咨詢管理,但礙於國內監理制度發展定位模糊,監理職能的發揮往往局限於施工階段,並未完全體現出監理行業的原本價值。
監理行業向全過程工程咨詢轉型升級,能夠重新塑造監理行業價值,真正發揮工程監理在項目建設全過程中的咨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監理的縱向業務延伸。
此外,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中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同樣具有覆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特徵,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質量管理服務機構有著良好的質監環境條件,不受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影響,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監理原有的質量安全監管功能。
近年來,國家對於工程監理制度的改革動作不斷,引發了部分行業人員的危機與恐慌,但危機之中同樣孕育著生機。目前,工程監理行業發展逐漸趨向市場化運作,各地在取消強制監理後創新探索的各項代替模式,有利於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促進著監理行業的全新轉型升級。
4. 我國什麼時候開始工程監理制度的
從1988年起步,於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到1996年起開始了全面發展。
5. 我國什麼時候開始工程監理制度的
【建設工程監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歷程
(1)試點階段(1988~1992)。1988 年 7 月 25 日,建設部發布《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同年 11 月 28 日,建設部又發出了《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決定建設監理制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電與公路系統進行試點。1991 年 12 月 16 日,建設部侯捷部長在全國建設工作會上指出,建設監理試點工作已在全國 25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 15 個工業、交通部門開展,實施監理的工程在提高質量、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2)穩步發展階段(1993~1995 年)。1992 年,我國為工程監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關於發布建設工程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到 1992 年底,全國有 28 個省、市、自治區及國務院的 20 個工業、交通等部門先後開展了建設監理工作,累計對 1636 項、投資額 2396 億元的工程項目實施監理。1993 年,在全國第五次建設監理工作會議上,建設部全面總結了監理試點的成功經驗,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和全國監理工作的現狀,部署了結束試點、轉向穩步發展階段的各項工作。1995 年 10 月,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同年 12 月,建設部、國家計委頒發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3)全面推行階段(1996年開始至今)。從1996 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1997 年 11月 1 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工程監理作出規定。2000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 號),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 號),對工程監理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作出了規定。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全國共有監理企業 5867 多家,其中綜合資質 55 家,甲級 2050 家,乙級及以下 3762 家,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 11 萬餘人,監理從業人員超過 56 萬人。監理工作覆蓋了房屋建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石油化工、水利水電、電力、公路、港航、通信等等眾多類別的工程項目。
6. 什麼是工程建設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也叫工程建設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項目管理的范疇。
建設工程監理即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並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其特性主要表現為監理的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
影響建設工程進度的人為因素有:
1、建設單位因素:如建設單位因使用要求改變而進行的設計變更;不能及時提供建設場地而滿足施工需要;不能及時向承包單位、材料供應單位付款;
2、勘察設計因素:如勘察資料不準確,特別是地質資料有錯誤或遺漏;設計有缺陷或錯誤;設計對施工考慮不周,施工圖供應不及時等;
3、施工技術因素:如施工工藝錯誤;施工方案不合理等;
4、組織管理因素:如計劃安排不周密,組織協調不利等。
7.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原因是什麼
2、創新深化工程監理行業發展
隨著「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在全國的試點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各地區積極探索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後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設單位自營模式、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監理)、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管理模式、購買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模式。
建設單位自營模式
在自營模式下,由建設單位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內部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實際履行監理職責的相應人員,屬於建設單位的內部員工,而非單獨的一方責任主體,其只需對建設單位(業主)負責,不承擔政府賦予的責任。原有的法定監理職責由建設單位承擔。
這符合近年來,國家不斷壓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政策意見,能夠倒逼建設單位主動重視項目監理工作的規范性與合理性,改變過往「五方責任」制度下責任邊界不清晰,質量安全事故多由監理單位「買單」的情況,有利於促進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
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後,建設單位還可以通過委託外部監理單位的方式對項目工程進行監理服務。目前這種方式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監理,即地方住建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若幹家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如需聘請外部監理單位,需通過政府網站申請,從上述監理單位中進行選擇。
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即是避免了過往工程監理投標中的不健康低價中標問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統籌安排,確保監理單位的資質能力,規范監理執行。同時,由於監理服務費用經由住建部門按程序向財政部門提請支付,避免過往建設單位以監理費「挾制」監理單位的不規范市場現象發生。在這種監理模式下,工程監理人員有著較好的監理環境,能夠有效保證監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與合理性,有利於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保險
除了建設單位自營模式與外部聘請模式外,部分地區還提出以「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代替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進行有效控制。
從形式上來看,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我國接軌國際慣例,在建設工程領域創新應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與工程監理制度是代替與被代替的關系。但從監理行業發展來看,無論全過程工程咨詢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都是國內新興的工程管理行業,客觀上極為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這就為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發展機遇。
以全過程工程咨詢為例
工程監理的本質即為一種工程咨詢管理服務,理論上的監理職能更是覆蓋項目建設全生命周期的咨詢管理,但礙於國內監理制度發展定位模糊,監理職能的發揮往往局限於施工階段,並未完全體現出監理行業的原本價值。
監理行業向全過程工程咨詢轉型升級,能夠重新塑造監理行業價值,真正發揮工程監理在項目建設全過程中的咨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監理的縱向業務延伸。
此外,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中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同樣具有覆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特徵,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質量管理服務機構有著良好的質監環境條件,不受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影響,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監理原有的質量安全監管功能。
近年來,國家對於工程監理制度的改革動作不斷,引發了部分行業人員的危機與恐慌,但危機之中同樣孕育著生機。目前,工程監理行業發展逐漸趨向市場化運作,各地在取消強制監理後創新探索的各項代替模式,有利於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促進著監理行業的全新轉型升級。
8. 工程監理的發展歷程
建設監理制度穩健起步
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北京召開建設監理試點工作會議(即第一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研究落實《通知》的要求,商討監理試點工作的目的、要求,確定監理試點單位的條件等事宜。
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第二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進一步商討選擇哪些城市作為建設監理制度的試點,經討論後確定了作為試點的8市2部,即將北京、天津、上海、哈爾濱、沈陽、南京、寧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電系統、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統作為監理試點。根據會議精神,原建設部於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發了《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據此,試點地區和部門開始組建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監理單位選擇監理工程項目,逐步開始實施建設監理制度。
原交通部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制的試點單位,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先後修建了很多基礎交通設施,如陝西省西安至三原一級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和天津港東突堤工程。在以上工程修建中,承包方按照國際通行的FIDIC(菲迪克)合同條款要求,都實行了國際招標及工程監理制,從而逐步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理模式。從第一批交通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的20年來,交通建設的工程監理制度,經過開始試點、穩步發展、全面推行三個階段,逐步成熟完善。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交通事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監理制度已成為中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
著名經濟學家胡鞍鋼教授認為,交通建設是中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先行領域之一,幾代交通系統的領導同志、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和建設監理人員為引進、消化和吸收FIDIC(菲迪克)條款,為中國特色的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創新,為建設工程的監理制度,付出了畢生心血。
中國監理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為了完善中國的監理體制,在工程監理方面積累更多的經驗,1989年1月9日至17日,原建設部首次組織建設監理考察團赴新加坡考察。新加坡先進的建設監理制度,特別是完整的法規體系給了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同年9月8日至16日,原建設部、原冶金部和江蘇省南京市建委組成中國建設監理考察團前往法國進行考察。法國於1929年開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幾十年來,他們在工程質量監理方面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上述兩次考察都為中國的建設監理制度的創新與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989年5月10日至17日,原建設部建設監理司在安徽合肥舉辦建設監理研討班,就建設監理試點各階段的理論、政策和工作中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研究和論證,尤其是對監理單位的組織模式、監理人員的稱謂和監理方法,跨地區承攬監理任務的管理,以及與質量監督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地探討,從而初步理清了建設監理工作的思路。
1989年7月28日,原建設部頒發了《建設監理試行規定》。這是中國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第一個法規性文件,它全面地規范了參與建設監理各方的行為。
為了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指導建設監理試點工作健康發展,1989年10月23日至26日,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了第三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總結了8市2部監理試點的經驗。試點經驗歸納為:實行監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質量、造價等方面與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試點工作充分證明,實行這項改革,有助於完善中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有助於促進中國工程的整體水平和投資效益;要組建一支高水準的工程建設監理隊伍,把工程監理制度穩定下來。 建設監理制度穩步發展
1993年5月,第五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召開,標志著中國建設監理制度走向穩步發展的新階段。
第五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總結了中國4年多來監理試點的工作經驗,宣布結束試點工作,進入穩步發展的新階段。會議提出新的發展的目標:從1993年起,用3年左右的時間完成穩步發展階段的各項任務;從1996年開始,建設監理制度走向全面實施階段;到20世紀末,中國的建設監理事業爭取達到產業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程度。會議同時提出穩步發展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健全監理法規和行政管理制度;大中型工程項目和重點工程項目都要實行監理制;監理隊伍的規模要和基本建設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滿足監理市場的需要;要有相當一部分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獲得國際同行的認可,並進入國際建築市場。
會後,國內各地區、各部門立即著手部署工作,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原水電部和原煤炭部等地區和部門,已決定由試點階段進入全面推行階段,所有新開工程項目都實行監理制度。深圳市更進一步作出規定:凡總投資額超過100萬元的工程項目,都必需實行監理制度。原機械部、原煤炭部、有色金屬總公司等也向本系統發出通知,今後新建項目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工程指揮部或組建新的籌建班子,一律委託系統內具有相當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1993年,全國已注冊的監理單位達886家,從業者約4.2萬人。在監理隊伍中,還涌現出一批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根據原建設部1993年第16號部長令——《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原建設部首次認定了59家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此後,兼職承擔監理業務的單位逐漸減少,專職承擔監理業務的單位不斷增多。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原建設部也對1989年頒發試行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進行了多次討論與修改。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提供的資料顯示,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經原建設部、民政部批准,於1993年上半年正式成立,並於同年7月在北京召開成立大會。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建設監理行業基本成形,並走上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道路。
到1994年底,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所屬的36個工業交通原材料等部門在推行監理制度。其中北京、天津、上海3市及遼寧、湖北、河南、海南、江蘇等省的地級以上城市全部推行了監理制度。全國推行監理制度的地級以上城市153個,佔全國196個地級城市的76%。全國大中型水電工程、大部分國道和高等級公路工程都實行了工程監理,建築市場初步形成了由業主、監理和承建三方組成的三元主體結構。 建設監理制度全面推行
1995年12月15日,原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印發《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原建設部1989年7月28日發布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制於1988年開始試點,5年後逐步推行。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進入全面推行階段。
截至1995年底,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所屬的39個工業、交通等部門推行了建設監理制度。已成立監理單位1500多家,監理工作的從業人員達8萬餘人。全國大中型水電工程、鐵路工程、大部分國道和高等級公路工程都實行了工程監理制度。全國實行監理制度的工程投資規模達5000多億元,覆蓋率平均約為20%。
截至1996年底,全國共有工程建設監理單位2100多家,比1995年增加了27%,其中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123家。全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共10.2萬餘人,比1995年增加了23.5%,其中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有7.54萬餘人;全國約4.3萬人參加了原建設部指定院校的監理培訓。當時,取得原建設部、原人事部確認資格的監理工程師的人數達2963人,經過注冊的監理工程師也有1865人。加上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培訓,監理工作人員基本能持證上崗。在一些外資、合資項目的監理工作中,中國監理人員已經成為主力。
1996年,國內多數地區都有了自己的工程監理規章。北京、湖北、海南、黑龍江、重慶、河北等6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工程監理法規;廣東、山西、山東、廈門等5省市以政府文件發布了工程監理規定;其餘地區多數以建委(建設廳)名義印發了工程監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深圳市還以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名義頒布了工程監理條例。
1996年全國開展監理工作的地級市達到238個,佔全國269個地級市的88.4%,地級城市已經普遍推行建設監理制。
1997年度中國工程建設的總投資額為2.46萬億元,實行監理制度的項目投資超過1.02萬億元,監理制度覆蓋面達41.7%。北京、黑龍江、山西、河北、湖北、廣東、海南、山東等8省市和水電、水利、石化、煤炭、鐵道、交通、電子等6個部門規定,新開工的相應規模工程項目要全部實行監理制度。
1999年,中國的建設監理部門圍繞著貫徹《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落實朱鎔基總理關於監理工作的指示,狠抓了監理隊伍的建設,強調監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監理人員水平的提高。
1999年5月13至14日,原建設部與人事部舉行了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這是繼1997年首次全國監理工程師考試以來的第三次全國性監理考試,共有3萬多人報名參加考試,約有6000多人通過考試取得了監理執業資格,使全國具有監理執業資格的人達到3.06萬多人。
2000年7月,原建設部與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共同組織召開了監理企業改制工作研討會,與監理企業及各方人士共同研討了監理企業改制的有關問題,還著手修改了《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建設監理制度逐步完善
雖然建設監理制度已經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但業主、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對實行工程監理的意義及其重要性還是缺乏認識,對監理人員的地位及與各方的關系也不甚了解。有些業主認為監理人員是自己的雇員,必須為自己的利益著想,按自己的要求辦事。質量監督機構認為監理人員代替了自己的職能,因而忽視了對工程質量的監管。由於對監理人員工作的模糊認識,使工程建設各方在關系的協調上不順暢,監理人員的決定不能實施,監理效果不夠理想,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出現漏洞。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還容易出現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從1992年2月1日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開始,到2008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政府及相關部門也相繼出台了許多與建設工程監理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如《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等。
上述法律法規各有其作用,其中,《建築法》的實施,為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建築工程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工程質量提供了詳盡的規范,彌補了以往一些質量管理規定因籠統而產生的漏洞,可操作性得到極大提高。《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了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合法程序。《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工程監理的定義,解決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信息不對稱和專業化監督管理缺失的問題。《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旁站監理人員的職責和獎罰辦法,使其在旁站的監理過程中及時發現並處理問題,進一步細化了監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上述法律、法規、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規范了中國的建設工程的的監理市場,進一步明確了監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業主與監理之間是通過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建立起來的一種委託與被委託的關系,雙方都要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各自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取得從業資格的監理人員接受業主的委託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理,但監理人員不是業主在項目上的利益代表,必須依據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設計文件、相關規范、規定及相關法律對項目實施獨立、科學、公正的監理。業主有權要求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或解除監理合同,但不得干預和影響監理人員的正常工作,不得隨意變更監理人員的指令。監理人員接受業主的委託,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與管理,要對業主負責。監理人員的一切監理行為必須以監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為依據,以實現三個控制為目標,以監理人員的名義獨立進行,在業主與承包商之間要做到不偏不倚、獨立、客觀、公正。
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是中國建設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中國對外開放、國際交往日益擴大的結果。通過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中國建設工程的管理體制開始向社會化、專業化、規范化的先進管理模式轉變。這種管理模式,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之間引入了建設監理單位作為中介服務的第三方,進而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之間形成了以經濟合同為紐帶,以提高工程質量和建設水平為目的的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一種新的建設項目管理運行機制。這種機制為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節約建築工程的投資、縮短建築工程的工期創造了有利條件。
經過20年的發展歷程,監理制度已逐步走向成熟,在中國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勇於創新的監理人正以嶄新的面貌積極開拓國際工程服務市場,加快推進中國工程監理事業的國際化進程,為建設事業美好的明天作出貢獻.
9. 建設工程監理制的由來
我國的上世紀80年代中期,由於投資過熱,經濟發展速度過快,造成了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頻繁發生,隨後採取的政府對建設工程在投資、質量、市場等行為上的直接監督和管理,又暴露出在時間上的滯後性和方法上的片面性(只能進行宏觀管理)。出於對西方建設工程管理方式上的借鑒和保護國家利益的需要,我國於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在政府重點投資工程中試點施行了建設工程監理制,由此產生了我國自己的監理行業,體現出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創立過程的三大特徵:①政府推動;②補充國家建設主管機構的職能;③主要分管工程質量。現在監理的職責中又增加了安全監理的內容。
10. 我國為什麼要推行建設監理制
1、實行建設監理,已經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項新制度把原來工程建設管理由業主和承建單位承擔的體制,變為業主、監理單位和承建單位三家共同承擔的新的管理體制。在一個工程項目上,投資的使用和建設的重大問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監理單位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工程設計、施工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監理單位作為市場主體之一,對規范建築市場的交易行為,對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對發展建築業的生產能力等,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巨大作用。
2、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事業從1988年開始,經過試點和穩步發展兩個階段後,從1996年開始進入全面推行階段。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優選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工期和造價,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等。
3、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監督管理。
4、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1年1月17日發布的第86號令《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指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和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其他基礎設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