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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見義勇為制服兇手

發布時間:2022-06-24 00:32:40

① 歹徒入室搶劫被受害人制服是不是見義勇為歹徒是殺人潛逃犯。這樣受害人有沒有什麼獎勵

不是見義勇為,而是自救、正當防衛的行為。
沒有獎勵,至少法律上沒有規定有獎勵,也許公安機關會出於鼓勵或是感謝各種原因給予獎勵,但那不是法律規定的。
見義勇為是指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的去做(看到的是他人)。被害人面對搶劫,自己就是當事人,奮力將歹徒制服是自救行為。若是看到別人正在遭到搶劫,奮力去救,那才是見義勇為。
歹徒是潛逃犯,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 越獄逃跑的 4 正在被追捕的。這是法律賦予公民同刑事犯罪作斗爭的一種手段與權力,是沒有獎勵的。

② 退伍軍人制服街頭行凶醉酒男子 ,這是怎麼回事

簡單來說這是一起醉酒傷人事件,在這起事件中醉酒男子用刀攻擊路過行人,隨後被一名退伍軍人出身的店主用棍子給打倒了的事件

接下來將為大家詳細梳理這一切事件。

三、網友看法

在網路上目睹這一事件的網友,也紛紛表示救人者真爺們,鄰居和店主都很棒,等他們點贊的行為。

對於這一起事件大家如何看待?歡迎留言探討。

③ 男子當街持刀傷人路邊店主挺身而出,他是如何制服對方的

就在前幾日,山東省濱州市發生了一起性質嚴重的持刀襲擊案件,據媒體所爆料出的視頻內容來看,一位女子在人行道上行走時突然被人持刀襲擊,場面可謂是十分危險。而就在女子生命受到嚴重威脅之際,一位店主便挺身而出,隨手抄起了路邊的棍子便上去與兇手進行交鋒,先是用棍子將其與受傷女子分開,再將木棍直捅而出,這一捅便讓兇手的重心不穩,睡在了地上。最後店主的鄰居搬來一輛電動車壓在了歹徒身上,兩人成功將其制服。

這個案件也告訴我們在今後遇到類似事件時,要在保證自身生命安全的條件下進行施救。並且在店主王磊的施救視頻曝出之後,山東省濱州市的當地部門立馬找到了王磊,為其爭取了見義勇為的獎勵,終究是好人有好報。

④ 見義勇為的法律分析

對一起見義勇為糾紛案件的法律分析
摘要:發生在湖南長沙一起見義勇為糾紛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呼喊抓賊者要不要賠償、受益人劉先生是不是應該賠償,許多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理由,爭論的焦點是對被害人潘登峰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和處理本案法律依據。本文試對各種觀點進行評析,以探求潘登峰義勇為行為的性質和本案的正確處理。
關鍵詞: 見義勇為 無因管理 契約 公平責任
一 問題的提出
2002年3月6日法制日報第六版報道了這么一起發生在湖南省的真實案件:一天凌晨,住在長沙市星沙鎮長瀏飯店的劉先生發現有人行竊,便大喊「抓賊嘍!」睡在劉先生隔壁的該飯店老闆薛定基聞聲後,立即跑到劉先生房間,問明情況後,便跑到樓下去,大喊「抓賊」。這一喊,立即引起周圍許多人的注意。在星沙鎮二區夜宵一條街上的攤主、來自瀏陽市杜港鎮的潘紹峰、潘登峰兩兄弟驚醒後,也一起跑了出來。 薛定基和潘登峰跑在前面,他們在後門口發現一提著長刀的青年人,薛大喊一聲:「誰,干什麼的?」那青年人一愣,拔腿便跑。在追的過程中,追上來的潘登峰不幸被刺中胸部,在送到醫院時死亡。 兇手最終被眾人擒獲。後來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賠償死者父母60850元。然而,死者父母卻將薛定基告上法庭,理由是雖然法院判決賠償,但至今未拿到賠償金。另外,案發時,薛定基親自喊潘紹峰兩兄弟去抓賊,兒子的死與薛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薛定基認為,自己是見義勇為,又是第一個受傷者,自己也沒有得到任何經濟賠償。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下面筆者就斗膽對各種觀點進行粗淺的分析,並提出筆者對潘登峰義勇為行為的性質和本案的正確處理的不太成熟的理解和看法。
二 各種觀點評析
(一)無因管理說---認為林先生有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說根據其法律依據和傾向,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潘登峰見義勇為的行為其性質在民法上是一種無因管理行為。那麼管理人所受損失和費用,應當由受益人賠償,而本案中受益人是住店的劉先生,而不是呼喊抓賊者薛定基。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①。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受益人劉先生對見義勇為受害人潘登峰的有適當的補償義務,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適當的補償」 以及《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二條「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②。
評析:《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及《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二條確立的與《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及《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見在法律適用上是否矛盾,兩者關系如何理解?我認為都是規定無因管理行為的,只不過前者規定側重的是一般的無因管理關系,即不存在第三侵害人而使管理人受損或支出必要費用的無因管理關系,後者規定側重的是存在第三侵害人而使管理人受損的無因管理關系。我認為本案應適用後兩條法律規定。
有學者認為,見義勇為者所受到的損害,如果因侵權因素造成損害賠償,屬於規范競合,見義勇為者不能同時行使,只能選擇其一。否則會過分加重同樣作為被害人的無過錯的被救助者的民事責任,有礙公平。主張見義勇為者應依侵權法的規定,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對於被救助者則不得提起賠償之訴。③
我認為,因侵權因素造成損害賠償,不屬於法條競合或規范競合。後兩條法律規定確定了受益人對特定受害人(主要是指見義勇為者)的補償義務,是為見義勇為受損者特別設立的損失雙重救濟制度,事實上賦予見義勇為受損者對受益人的一種補充的補償請求權,而不是選擇請求權。但行使補充的補償請求權有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一方須是見義勇為受害人(2)須他方為受益人(3)須義勇為受害人不能從侵害人獲得充足的補救。④
(二) 契約說⑤---認為林先生有賠償責任
這種觀點認為,潘登峰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不是 「無因管理」而是合同行為。薛定基喊的「抓賊」是一種要約,而潘登峰應聲趕來是承諾。但薛定基「簽」訂的這個合同是為保護住處被竊劉先生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而訂立的,而且劉先生對薛定基的喊話事後也沒有持否定態度。因此薛定基喊話的是一種合法的代理行為,即代替劉先生與潘登峰「簽」訂了一個口頭雙務合同,即劉先生有請求潘登峰維護他利益的權利和賠償潘登峰因維護其利益而帶來損失的義務,同時潘登峰有獲得因維護他人利益而給自己帶來損失的賠償的權利和維護他人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
據此,潘登峰的家屬向呼喊抓賊者薛定基索賠無法律依據。如果歹徒無力賠償,潘登峰家屬應依據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劉先生賠償損失60850元現金。
評析:契約說存在許多疑點和錯誤。且不說薛某的代理權和所謂的「要約」、「承諾」含糊和不確定性,有牽強附會難以成立之嫌。更為重要的是潘登峰的抓賊行為是不以和林先生設立、變更、終止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而是一種鄰里守望的幫助行為,更是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行為。這種行為與契約或合同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潘登峰響應薛定基的呼喊與其一起抓賊的行為,更多的是出於為了保護社會安定、有序等公共利益和為目的,體現良好的品行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而不是出於訂立合同的目的。其直接動機是為了抓捕竊犯,不是保護侵犯宋先生的財產,當然在客觀上潘登峰等的追捕行為有利於宋先生的財產進一步受損,但絕對不是為了獲得損失補償而去抓賊。被害人潘登峰具有理性控制和選擇自己行為的能力,雖然他並沒有追趕或抓捕竊賊的義務而且面臨危險,卻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奮勇抓賊這一選擇,這是值得高度贊揚和肯定的見義勇為之舉,不屬於合同行為。
(三) 公平責任說⑥---認為薛定基有賠償責任
這種觀點認為,薛定基的呼喊抓賊與潘登峰見義勇為而死雖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薛定基、潘登峰在一起抓賊過程中利益是共同的,即將兇手制服同時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盡管薛定基本人對於潘登峰的死是完全沒有過錯的,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死者父母起訴薛定基要求索賠是有法律依據的。
評析:公平責任原則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但是根據民法原理,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都無過錯,根本不存在有過錯侵權人,即對當事人的損害不存在侵權人或侵害人。本案中傷害潘登峰的歹徒是具有過錯的侵權者。所以本案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不能要求收益人或共同利益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所謂「共同利益」的理解也缺乏說服力,我認為抓賊過程中的把兇手制服利益是既屬於林先生也屬於薛定基、潘登峰但更屬於全社會。如果一起抓捕違法犯罪分子的人如果要對被違法犯罪分子傷害的其他人負責,那麼以後誰還加入抓賊過程中?誰還願意去協助抓捕違法犯罪分子?我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立法本意也是不希望這樣的。
(四)因果聯系說⑦---認為薛定基沒有賠償責任
這種觀點認為,被害人的死與呼喊抓賊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指某一損害行為與相應的損害結果之間特定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因此,薛某呼喊抓賊的行為不可能產生被害人潘登峰的受傷以至死亡損害結果,潘登峰的死是犯罪人行凶的結果。本案家屬向呼喊抓賊者索賠是難以找到法律依據的。
評析:這種觀點從因果聯系的角度說明了薛某沒有賠償責任,但理由不全面,也沒有進一步分析本案的解決。
(五)「一事不再理」說⑧—認為薛定基和林先生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觀點認為,作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受到的損失已經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中附帶判決,並審理完畢。死者家屬因為「雖然法院判決賠償,但沒有拿到賠償金」,而再起訴呼喊抓賊者,實際上是同一案件的重復起訴,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不應再予以審理。至於死者家屬沒有拿到賠償金,那是生效判決的執行問題,死者家屬沒有拿到賠償金,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評析:「一事不再理」說看到了首先應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實現侵害人的主要責任,但忽視了我國民法對見義勇為受損人受益人的補充的損失補償請求權的規定和受益人的適當補償責任。
三 本案潘登峰行為性質及解決建議
潘登峰的抓賊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民事上其性質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險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為。從刑事上來說,本案潘登峰的抓賊的見義勇為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行為,而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協助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潘登峰在英勇抓賊中遭遇不測,人們都為之痛惜和欽佩,其家屬理應受到物質補償和精神安慰。但是,我們不能以情代法,混淆法律關系和是非對錯,造成無辜者受到人為的傷害、社會正義的破壞。我認為本案存在著三種法律關系,即見義勇為者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侵權法律關系,其中侵權人對見義勇為被害人負有首要賠償責任;在見義勇為者與被救助者之間形成無因管理法律關系,其中受益人在一定范圍內對見義勇為被害人負有適當的補償責任,另外呼喊抓賊的薛定基與潘登峰,兩人是共同見義勇為者。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我認為案件處理應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呼喊抓賊的薛定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它同樣是見義勇為者,不是受益人也不是侵害人,而且他與兇手沒有連帶責任關系,薛某呼喊抓賊的行為構成侵權損害行為也不可能產生損害結果。另外在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公平責任不能適用。這也是社會正義、大眾感情和行為導向等方面的要求。如果認定一個同樣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並也遭受一定損失的見義勇為者有賠償責任不利於鼓勵見義勇為。
其次,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的執行力度應加大,必須查清判決不執行的事由,考察犯罪人的所負擔的賠償金是無力清償還是故意不清償、逃避執行。若是後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是前者根據其能力可以分期執行或採取延期執行、部分先予執行等等措施。
再次,判決的執行確實不能使本案家屬從侵害人那裡獲得充足的賠償補救的,則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判決劉先生適當負擔必要的補償責任,其數額大小應綜合考察各種因素,如宋先生的經濟能力、收益大小、罪犯已經或可以執行部分數額的大小等等。
最後,考慮到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社會利益、對社會的積極貢獻的特殊性質,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政府部門或見義勇為基金會既要進行必要的表彰和獎勵,同時要做好有關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工作。在見義勇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不到及時充足的賠償時,可先行墊付並取得對侵權人、受益人的追償權。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先行向其家屬發放一定數額的社會撫恤性質的救濟。

⑤ 退伍軍人制服街頭行凶男子 ,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退伍軍人制服街頭行凶男子 ,是屬於正當防衛

在生活中,很多人看到不法侵害行為,都害怕自己被傷害,不想惹麻煩而退避一邊,結果就助長了不法行為的更惡劣的情況。我們的社會缺少的就是像這樣的退伍軍人,敢於和不法分子不法行為作斗爭的人。

如果那個退伍軍人不出手制服這個喪心病狂的行凶男子,不知道還有多少無辜的弱勢群體將要遭受到他的傷害,甚至生命可能都要隨時被結束。他值得一面錦旗,把中國軍人的風姿展現得很到位。退伍了,但是卻不退軍人的精神。

⑥ 夢見歹徒入室我溜出來鄰居幫我結果被刺一刀,最後鄰居幫忙制服了歹徒

這個夢說明你平時一定喜歡看電影。而且善於想像自己見義勇為幫助他人的一些事跡。所以你產生了這種夢境。

⑦ 見義勇為,如果我見某犯罪分子正在對受害人施暴,我將犯罪分子制服或致死,怎麼判

對重大犯罪行為的現行犯予以制止,不受防衛程度的限制,即使將犯罪嫌疑人致死您亦無罪,且是英雄。
祝好。

⑧ 一人行凶殺人,另一人路過見義勇為,警察趕到互相指認對方是兇手,如何定罪

可以根據二人到場動機和外貌衣著等信息來判斷。比如
1,審訊二人為何在案發現場,有何人可以證明
2,如果凶器是刀具,兇手身上應該會有被害人的血液,或者檢查被害人指甲內有無人體組織和衣物組織
3,根據二人身材體格判斷是否具有行凶可能
4,根據凶器購買來源
5,運用高科技手段,比如測謊儀和現場以及沿途視頻監控

在這個年代,殺了人只有跑路的下場,誰會傻到等警察過來,不要小看刑偵人員,任何犯罪行為都會留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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