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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員借用制服規定

發布時間:2022-07-02 14:17:33

Ⅰ 進入工作現場,工作人員著裝有何規定

進入工作現場著裝問題,要根據工作性質,場所確定,不是統一的,本著對進入現場的人員身體健康、方便操作、安全衛生,以及對所進入的環境不產生危害為主要目的所制定的服裝面料、款式等等,必要時,要佩戴安全防護設備。

工作人員的工作服不應有可能被轉動的機器絞住的部分;工作時必須穿著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須扣好;禁止戴圍巾和穿長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龍、化纖或棉、化纖混紡的衣料製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拖鞋、涼鞋,女工作人員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辮子、長發必須盤在工作帽內。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時,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


(1)外來人員借用制服規定擴展閱讀:

施工現場的注意事項:

正確穿戴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帶。

正確著裝進入現場:穿拖鞋、高跟鞋、赤腳或赤膊不準進入施工現場,穿硬底鞋不得進行登高作業。

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不要去特種操作區、危險區,不要去觸碰電箱等,不要踩鋼管、鋼管堆。防止打滑摔跤。

穿雨鞋走泥坑時走路不要走實,先看看會不會陷下去,會不會拔不出來或者泥坑太深超過鞋子的鞋幫。

Ⅱ 關於借調人員我國有哪些法律規定

企業員工借調(有時候也叫企業借用)是指用人單位、借用單位與勞動者三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借用單位實際提供勞動並領取報酬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這種情形多出現在存在關聯關系或合作關系的公司之間。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此種用工形式,還針對此種用工形式規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主體。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那麼借調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哪些法律問題呢?

如勞動者工資由誰來支付?

勞動者雖然被借調至外單位工作,但其勞動關系仍在原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工資支付的主體問題作出變更,那麼仍應當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者在借調期間的社保由誰承擔。

該問題同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雖然被借調至外單位工作,但其勞動關系仍在原用人單位。並且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綜上,在借調關系產生期間,並未就「借調關系」代替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者的社保、工資及其他問題原則上仍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

Ⅲ 員工服裝管理制度

對於企業而言,不僅要做好員工管理,做好員工著裝管理工作也是一件相當重要的事。為了方便各位管理者,以下列出一則員工著裝管理制度範本,供各位參考借鑒。

第一條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進一步規范行政管理,本公司員工應按本規定的要求著裝。

第二條 員工在上班時間內,要注意儀容儀表,總體要求是:得體、大方整潔。

第三條 男職員的著裝要求:夏天著襯衣、系領帶;著襯衣時,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著西裝時,要佩戴公司徽。不準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類(包括皮涼鞋)。

第四條 女職員上班不得穿牛仔服、運動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礙觀瞻的奇裝異服,並一律穿肉色絲襪。

第五條 女職員上班必須佩戴公司徽;男職員穿西裝時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應佩戴在左胸前適當位置上。

第六條 部門副經理以上的員工,辦公室一定要備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動或重要業務洽談時穿用。

第七條 員工上班應注意將頭發梳理整齊。男職員發不過耳,並一般不準留鬍子;女職員上班提倡化淡妝,金銀或其他飾物的佩戴應得當。

第八條 員工違反本規定的,除通報批評外,每次罰款50元;一個月連續違反三次以上的,扣發當月獎金。

第九條 各部門、各線負責人應認真配合、督促屬下員工遵守本規定。一月累計員工違反本規定人次超過三人次或該部室員工總數20%的,該負責人亦應罰100元。

關於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發放的規定

(一)公司制服的發放,必須是本公司的正式調入職工和已正式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合同制職工。借調人員、聘用人員和臨時工(含試用)的制服發放,先公司墊付,然後以在本公司服務的實際工作年限折舊報銷。

(二)各類人員工作服裝

1.公司的幹部、職工(含借調、聘用和臨時工)按其所從事的工種發放工作服裝。

2.凡是從事工種工作的職工,按工作時間最長的工種發給工作服裝。

(三)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的製作(購買)和管理。

1.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由公司總務部統一加工製作(購買)和發放。

2.對於公司制服和工作服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3.對於調離公司的人員(含借、聘、臨工),要求收回服裝不足使用年限部分的成本費。成本費的計算公式:每年攤銷費=服裝價格÷使用年限

4.制服要按公司要求統一著裝,妥善保管,遺失自費補做。

(四)本規定從下文之日起執行,具體有關細則由公司人培部負責解釋。

(五)員工制服、勞保用品使用年限表附後。

Ⅳ 關於外來人員的管理制度規定

首先一定要做好登記工作,包括身份證和住址及其固定電話的登記
其次做好員工的保險,沒上保險的企業要給上保險

Ⅳ 管理制度 匯編

一,建築施工工地消防保衛制度匯編

A:工地消防保衛制度
一、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必須服從管理,聽從指揮,遵守工地各項管理制度。

二、非公務外來人員未經工地領導批准,門崗有權拒絕進入工地,現場人員出入必須佩戴胸卡。

三、易燃易爆物品應妥善存放,符合安全規定,並有專人保管、發放、回收。

四、施工現場禁火區未經工地領導批准不得動用明火。

五、焊割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焊割十不準」規定。

六、電氣線路、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非電工嚴禁安、拆、檢修電氣設備。

七、木工車間、庫房、生活區有火源的地方,均需配備滅火器材,制定滅火應急措施。

八、施工區域和高層建築作業場所消防設施應齊全有效,消防器材不準挪作他用或隨意拆除,要保持消防道路暢通。

B:工地消防保衛制度

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項目經理為該工地的消防負責人,並逐級建立防火責任制,落實責任,確保施工安全。
1、在項目部中設立消防安全小組,指定防火負責人,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實行逐級負責制,做到責任到人,層層落實。
2、工程開工前,由消防安全小組組織全體參戰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學習消防法規、規章和防火技術規范。
3、施工中,在消防安全小組的領導下,組織施工現場消防隊,負責日常消防工作,檢查並糾正違反消防法規、規章的行為,對重大隱患提出糾正措施,並及時予以消除。配備、管理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業務學習和訓練。
4、施工駐地及施工現場隨時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特別是在庫房和油庫等重要防火場所要增加臨時消防人員和消防器材。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要隨時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做到標志明顯,取用方便,任何人不允許對消防器材埋壓、圈佔或挪作他用。
5、施工現場嚴格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進行施工,並定期檢查,做到:
(1)因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築,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2)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防火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禁止違章作業。施工作業用火經安全消防部門審查批准,領取用火證後,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內進行作業。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專庫儲存,並遠離廠區。施工完成後,將所有施工材料清理干凈。
(4)安裝電氣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必須在風力較小的情況下由合格的焊工、電工等專業技術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5)冬施用保溫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6)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6、施工現場進水干管直徑不小於100mm,消火栓處晝夜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3米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7、施工現場從事電焊、氣焊工作的人員均應受過消防知識的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證。
8、保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指導思想,加強施工現場的物資、器材和機械設備的管理,防止物資被哄搶、盜竊或破壞。
9、開展法制宣傳和「四防」教育,定期開展以防火防盜為主的安全大檢查,堵塞漏洞,防患於未然,健全現場保衛機構,統一領導治安保衛工作。

二,保安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安員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務質量,促進保安工作的建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公安部《關於組建保安服務公司的報告》以及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保安服務公司的意見》規定精神,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正式被本公司聘用,並已簽定勞動合同被派往各駐勤單位執行保安服務的保安員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保安員的職責和任務是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保安服務合同維護客戶單位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協助公安機關維護一方平安。
第四條 保安員不能行使國家行政、司法部門的職權,不能在服務單位以外的范圍執勤。
第五條 保安員應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在其指導下開展工作。保安服務公司對保安員負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責任。
第二章 保安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保安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 保安員按照合同依法維護客戶單位治安秩序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
2、 執行任務的保安員發現現行違法犯罪分子,有權利制止、抓獲並扭送公安機關。在遇有暴力反抗並危及保安人員安全時,保安員依法有權使用規定的防衛器械進行自衛,但應以制服對方為限。
3、 對保安服務總公司的工作,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4、 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七條 保安人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維護客戶單位的治安秩序。
2、 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嚴格履行保安服務合同。
3、 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講究風紀、文明執勤,嚴格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包庇縱容壞人,不得濫用職權,亂扣亂罰,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4、 保護執勤區內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現場,維護發案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5、 法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管理工作既是行政工作,又是重要的政治思想工作。它貫穿於保安員執勤訓練,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是加強保安隊伍革命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基礎,各級領導必須加強對管理教育工作的領導,提高認識,切實把對保安員的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第九條 堅持從嚴治隊的方針。認真貫徹各項規章制度,各級幹部要大膽管理,嚴格要求賞罰分明,保證規章制度具體貫徹落實。培養優良作風,防止事故,鞏固提高保安人員的戰鬥力。
第十條 各值勤點班(隊)長每月定期向公司匯報各保安班(隊)的勤務完成情況,做到有規劃、有措施、有檢查、有總結。經常分析幹部的盡職盡責情況,並發動廣大保安員經常開展「三查一訂」活動(查思想、查制度、查盡職、訂措施)。實行保安人員互管,共同搞好管理教育,加強基層建設。
第十一條 認真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以激發保安員的光榮感和責任感,增強凝聚力。提高政治覺悟,堅持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守國家法律、法令,認真執行保安人員守則,增強法制觀念,大力提倡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二條 教育幹部和保安人員,認真熟記和履行職責,精通本職業務。幹部要熟悉所屬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其思想動態,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發動群眾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幹部要嚴於律己,為人表率。做到熱愛保安工作,關心保安隊員,處處以身作則,要「從我做起」,以「思想在隊、責任在胸、表率在前」的模範行動帶好隊伍。
第十四條 經常保持一支強有力的骨幹隊伍,要認真搞好班、隊長的選擇和培養,使各班隊經常保持一支「六會」(會組織執勤訓練和管理;會講道理;會做示範;會糾正錯誤;會做思想工作;會處理各種問題)的骨幹隊伍。
第十五條 樹立良好的內部關系。幹部必須從尊重保安員這一根本態度出發,堅持干群一致,上下一致。廣泛開展互助友愛活動,切忌管理方法簡單、粗暴,以勢壓人,更不許隨意巧立名目剋扣隊員。要關心和愛護保安隊員,與他們打成一片。保安員應尊重領導,服從管理,聽從指揮,可以用正當方法向上級領導反映任何情況,但應事實求是。
第十六條 各大、中隊要適時經常檢查尊干愛兵情況,表揚先進,樹立典型,批評和糾正影響上下級關系的言談舉止;達到增強團結的目的,以保證隊伍的穩定和旺盛的鬥志。
第十七條 講究領導藝術,注意管理方法,堅持疏導方針。因人施教,因勢利導,待人平等,處事公道,嚴格管理。循循善誘,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實施科學管理。
第十八條 抓好批評教育,定期進行作風整頓;堅持訓管結合,理論聯系實際,把紀律作風貫穿到教育訓練、日常生活和完成各項任務中去。從大處著眼,點滴入手,常抓不懈。使保安隊伍養成令行禁止、整齊劃一、遵章守紀、奮發向上的優良作風。
第十九條 建立檢查評比制度。公司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檢查指導,監督各大隊的管理工作。各大隊要把管理教育列入隊伍正規化建設的考評內容,各班、隊要按照公司和大隊的要求切實抓好管理,檢查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每季或一年、半年評比一次,調動全體保安人員的積極因素。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 公司對在保安服務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保安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包括通報表揚、提前晉級、發給獎金和精神鼓勵。
第二十一條 保安員如違反本規定給客戶或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可視情節輕重經常批評教育、口頭警告、扣發獎金、留用查看、開除等處罰,並記入本人檔案;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規定精神,總公司制定其它有關的規章制度,並負責解釋。

Ⅵ 公安警察把制服借給他人穿違法了嗎

穿警服的人是否是警察,如果不是,穿警服的屬於假冒警察,當然是違法了。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借給他警服的警察會被處分。

Ⅶ 長期借用人員有何規定

法律分析:借調的相關規定:為了整肅人事管理,組織人事部門對借調做了嚴格規定,已經都有文件清理以往的借調人員。如果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確需借調,必須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事部門申請,借調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超過借調期限的借調人員,原單位不得繼續發放工資,不得進行考核。對於以往動輒借調四五年甚至八九年的工作人員,只有事業單位組織遴選,還有可能解決身份問題,其他部門只有退回原單位一條路。即使組織遴選,也有公開原則。因此,在實行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凡進必考後,借調人員要想像過去一樣,借調幾年後正式調動,已經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Ⅷ 正確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http://www.cin.gov.cn/law/main/2005042003.htm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動部)
http://www.cr15g.com/oldweb/cr15eb/laozi/%D5%FE%B2%DF%B7%A8%B9%E6/%C0%CD%B6%AF%B1%A3%BB%A4/86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http://www.yz148.com/law_ruler_detail.php?law_ruler_id=395

這些是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自己企業的內部規定不能與其相抵觸,有關企業文件,我找來一個範本給你參考參考: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勞動法》及國家勞動及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和遼寧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撫順石化分公司洗化廠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發放和使用

第三條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預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設備的安全防護和對塵毒物質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第五條 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撫順石化分公司洗化廠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 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得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現場臨時使用的安全帽由聯系單位負責借用,特殊情況需由安全部門無償或有償借用或發放。

第八條 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在規定期限(一般為一年內)恢復原崗位工作的人員,可經安全部門批准補發部分大件勞動防護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勞動防護用品不再補發。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有責任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因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第三章 管理、采購和監督

第十條 質量安全環保處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在主管廠長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考核。物資采辦中心、財務資產處、審計監察處、工會參與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1、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審核和監督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並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選擇、采購、入庫、保管和發放工作,並協助質量安全環保處做好入庫前的質量驗收工作。

3、財務資產處對未經各級安全部門批准而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不與撥款和報銷。

4、工會應監督檢查勞動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不定期徵求員工代表的意見,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5、審計監察處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價格、渠道等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違紀行為、經濟犯罪及因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當造成事故等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護保養、更換、報廢等有關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有權下令禁發、禁用。由此造成配備不及時引發後果的,追究采購部門的責任。

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著裝標准由質量安全環保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准決定。質量安全環保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選用原則》(GB11651-89),除勞動防護用品外,按國家規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備規定。

第十三條 采購計劃由質量安全環保處提出,交由物資采辦中心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執行原撫順石化的「內內外」政策,凡是在原撫順石化系統內能夠生產的合格產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統采購。

2、質量符合國家標准,價格合理公道。

3、特種防護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溫防火服、各類呼吸設備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購必須經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核定點采購。

第十五條 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

1、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

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

3、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准,有售後服務能力。

第四章 配備和著裝標准

第十六條 配備標准

嚴格執行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必備防護用品如下:

序號
護品名稱
使用年限
備 注

1
單膠鞋
一年

2
單皮鞋
三年
皮面鞋可二年

3
棉皮鞋
五年

4
防靜電夏服
二年
一次發兩套年限加倍

5
防靜電秋服
三年
一次發兩套年限加倍

6
防靜電棉服
五年

7
雨衣
七年

8
雨靴
五年

9
單安全帽
三年

10
棉安全帽
五年

第十七條 著裝標准

1、進入裝置、現場著裝必須穿工作服(長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辦公室、值班室內可不戴安全帽。巡檢(包括在機泵房內巡檢)和室內現場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須系緊帽帶,長袖工作服不得捲袖。

2、進入現場必須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網眼鞋、釘子鞋、涼鞋、拖鞋等進入現場。

3、特殊工種、特殊作業必須按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正確著裝。易燃易爆場所禁穿化纖服裝。酸鹼作業必須帶面罩。

4、在有機械轉動環境中工作的人員不許戴手套、系領帶和圍巾。

5、陪同國內外檢查、視察、參觀人員可穿禮服或其他服裝,但必須是長袖衣和長褲,並配戴安全帽。外單位人員不穿長袖衣和長褲、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帶其進入各裝置和現場。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條 洗理用品原則上不屬必備的防護用品,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提出計劃,批准後進行采購和發放,其管理和監督辦法與勞動防護用品相同。

第十九條 發放標准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塊(條),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條。每半年可適當調劑發放洗發香波或浴液、護手霜等,但必須適當減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發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廠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如有與上級規定違背之處,執行上級規定。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中國石油撫順石化分公司關於對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責任人實行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Ⅸ 關於人員借用的問題

借用勞動是指一個單位的員工派出到另一個單位工作,在法律上沒有借用勞動一說,只規定可以派出人員工作但勞動關系還與原單位之間形成,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勞動 者可 以要求連續計算工作時間,要求在原單位享受合法勞動待遇。這種借用一般是關聯企業之間的,因沒有關聯借用就形成勞動派遣關系,而勞動派遣是必須有合法資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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