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民法院標志及制服
人民法院標志由麥穗、齒輪、華表、天平、紅旗組成。麥穗和齒輪象徵著我們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華表是中華民族的象徵;天平象徵著公平與正義;紅旗象徵著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法袍喻義與著裝。
法官袍為黑色散袖口式長袍,黑色代表莊重和嚴肅,紅色前襟配有裝飾性金黃色領扣,與國旗的配色一致,體現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法官穿著法袍應在開庭審判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時穿著。在出席重大外事活動,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等場合時,法官也可以穿著法官袍。
法服喻義與著裝
法官穿著西式制服,既體現法官是文職官員的職業特點,也體現了我國法治的文明特徵。
法官西式制服,分為夏服和春秋服兩種款式,是執行開庭以外的公務時的著裝。
Ⅱ 法官的儀式裝束
法官服是法官的工作制服,法官服樣式有:男式風衣、女式風衣、男式夏裝、女式夏裝、法官袍(男女一致),上班時間和外出執行任務時,夏季時穿夏裝,冬季時穿風衣,開庭一律穿法官袍。
2000式審判服,完全取消了帶有軍事化的裝飾,突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文職政法官員的特色;法官袍的設計思想,完全源於中國五千年的文明。
2000年3月10日,在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身著2000型新式法官服,向人大代表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肖揚的著裝,一下子引起了人們的注意,當天,國內外各媒體紛紛給予報道:中國法官要換新服裝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設計指導思想,2000式審判服的設計力求突出有中國特色的法官形象。大連碧海企業集團公司首席設計師於澤正參與了2000式審判服的設計工作。他告訴記者,接到設計要求後,他們設計出兩套方案:中山裝與中山裝式袍;西服與寬松式散袖口袍。
於澤正強調說,法官袍的設計思想完全源於中國五千年的文明。古代中國男人穿長袍,女人穿旗袍,西方不少知名服裝設計師總是有意無意地「取用」中國袍的創意。法官袍具有顯著的中式服裝特點。旗袍的兩邊開襟運用到了法官袍上,保證了穿著者坐堂問案時,衣服莊重整齊。法官袍散袖口、立翻領上綉有本色服飾「麥穗、齒輪、華表」圖案,運用的是中國傳統刺綉工藝。帶亮的絲線綉在黑色面料上,產生一種浮雕藝術效果,更具感染力。胸前門襟那濃烈的中國紅撞擊著人的視角,居袍上三分之一處的黃金分割,紅彤彤的中國傳統固有色,給人以極大的藝術享受。 在英美法律傳統里,宗教與法律具有天然的親緣關系,因此司法儀式具有宗教般的神聖色彩。舉法庭裝束為例,在英國,法官至今仍然保留著出庭穿長袍戴假發的傳統,「在歐洲大陸國家人士的心目中,關於英國的法官,常常有這樣一幅浪漫的圖像:他們身著緋紅色的長袍,頭戴巨大的假發,在一所鑲嵌華麗的法庭上進行審判」。在美國,也繼承了英國法官出庭穿法袍的傳統,但進行了一些改革,法官出庭一般都穿黑色長袍,但不戴假發。
Ⅲ 法院開庭的時候法官要不要穿制服和帶微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Ⅳ 法院制服一年發幾套
法院制服一年發六套。
為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 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 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 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 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 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 法袍的穿著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執行。
第十條 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於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於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鈕扣與第二鈕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綉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條 穿著審判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范,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擺。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發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後面不過衣領)、蓍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著審判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品行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其他不適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不得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 著裝人員應愛護配發的審判制服及其配飾。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准,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關條款不再執行。
Ⅳ 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規定法官穿著法袍或法官服時,應配戴法徽作為其身份標志。審判人員(含書記員)在法庭內執行職務時,應佩戴5公分徽章。審判人員(含書記員)在其它場合執行職務需要證明其身份時,佩戴2.5公分徽章。在非審判活動時如需佩戴徽章,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並作出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
第一條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Ⅵ 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哪裡有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備法官袍。
第二條: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
(一)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
第三條: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
第四條:法官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之外的其他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其他人員在任何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
第五條:暫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可以不穿著法官袍,具體辦法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
第六條:法官袍應當妥善保管,保持整潔。
第七條:有關法官袍穿著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6)法官審判制服著裝規范擴展閱讀: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Ⅶ 人民法院著裝管理辦法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為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Ⅷ 法官開庭著裝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備法官袍。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出席重大外事活動;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備法官袍。
第二條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一)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
第三條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動;(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
Ⅸ 法院行政人員穿制服嗎
法律分析:法院行政人員需要穿制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第十條 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Ⅹ 法官什麼時候佩戴5公分法徽的相關規定
開庭審理案件必須佩戴5公分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5公分法徽。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第十條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2.5公分)法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