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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警棍制服犯罪嫌疑人

發布時間:2022-07-20 05:02:04

⑴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後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警械使用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武器使用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條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將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的傷亡情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附則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時使用警械和武器,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同時廢止

⑵ 在醫院看押犯人配警棍的是什麼警察

也可能是警察也可能是輔警,區分警察和輔警要看他們制服上的標志和肩章,除了審訊嫌疑人等執法行為,其他任何場合輔警都是可以參與警務活動的,目的是彌補警察警力的不足。

⑶ 警察裝備中的八大件分別是什麼

1、電台

別看這個小小的電台,它可是我們的順風耳,是我們第一時間上傳下達、及時通報情況的利器。它小巧便捷,安全可靠,功能強大,作用可是手機等點對點通訊設備遠遠不能及的。出警、執勤一定要帶上它,千萬不能離手,關鍵時刻它可是群眾和兄弟們的生命線......

2、手銬

作為約束犯罪嫌疑人的常用警用裝備,大家對手銬的使用都再熟悉不過了。制服犯罪嫌疑人後,第一件事要做的就是「咔咔」上銬!特別是便衣民警當街抓捕扒手和小偷的時候,上銬那一瞬間,常常引來圍觀群眾的熱烈掌聲......

3、警用甩棍

伸縮警棍作用廣泛,攻擊性強,既可有效制止暴力行為,也可用來擋護、防砍、防棍擊,並由此形成了各種伸縮警棍防衛術。平時要注意保養,勤擦勤練,所謂養兵千日,用兵一時,基本功扎實了,關鍵時刻才能大顯身手.....

4、催淚噴射器

俗稱辣椒水,是近距離制服嫌疑人的利器,屬於微型特種警用器材,「殺傷力」極強,無人能夠抵擋......使用時一定要避開戰友,看準風向,一招制敵。

5、警用強光手電筒

這個手電筒可不是簡單的手電筒,它具有強光、弱光、爆閃功能。強光突然照射人的眼睛,可使人暫時性瞬間失明,利用爆閃照射人的眼睛,可使其連續性失明。夜晚出警時一定要記得帶上它,並且一定要確保電量充足哦。

6、防割手套

用高強金屬絲復合紗、高分子纖維等材料製成的,戴上它與歹徒搏鬥,可以防止匕首、刮刀等刃器切割。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蜀黍們空手奪白刃靠的就是它了。

防割手套雖然不是每時每刻都能用得到,畢竟空手奪白刃的機會並不多見,但是還是要隨身攜帶,萬一遇到暴力抗拒執法的人。

7、警用水壺

又稱不銹鋼真空警用保溫水壺,擠壓不變形,體積小、重量輕,是蜀黍們執勤巡邏的必備工具。警察日常工作很辛苦,一定要多喝熱水,身體健康是革命的本錢嘛。

8、急救包

用於緊急救護,裝有硝酸甘油片、酒精消毒片、綳帶、創口貼等一些急救用品。平時要注意學習積累急救知識,遇到戰友或者群眾受傷、暈厥等特殊情況,及時恰當的急救措施能夠體現我們的專業素質。

⑷ 陳偉強的人物事跡

血寫忠誠,丹心正氣鑄警魂
2007年10月以來,大連金州區龍王廟村飲牛灣果園路段連續發生多起專門針對女性計程車司機的搶劫案,影響極為惡劣。龍王廟邊防派出所成立了專案組,陳偉強主動請纓參戰,被分配到抓捕組,和全所其他參戰官兵一道,冒著嚴寒,夙興夜寐,連續蹲守了一個多月。
2008年1月4日下午15時許,陳偉強等二人蹲守在飲牛灣果園一處窪地內,發現一輛計程車從遠處駛來,突然急停並調轉了車頭。一中年男子迅速下車,持刀威脅女司機坐到了副駕駛的位置上,自己坐到了駕駛員位置上。劫匪出現了!陳偉強等迅速追撲上前,拽開車門。犯罪嫌疑人正在威逼女司機交出錢物,發現事情敗露,猛踩油門迅速開動了未熄火的計程車。陳偉強拽著車門被計程車拖出30多米後摔倒,險些被帶進車底。由於犯罪嫌疑人高度緊張,加上女司機的撕扯,計程車在駛出100多米後熄火,犯罪嫌疑人跳下計程車,向附近的山上瘋狂逃竄。
陳偉強和另外一名民警郭興舟緊緊盯住犯罪嫌疑人展開了追捕。在繞著山崖跑了近8公里的山路後,陳偉強等將犯罪嫌疑人逼到一個山坡梯田上。見逃生無路,已經喪失理智的犯罪嫌疑人掏出一把尖刀,大喊「別逼我,誰上來,咱就一起死」,並向站位靠前的郭興舟連刺過去。見歹徒注意力全部集中在郭興舟身上,陳偉強從另一側沖了上去,猛揮警棍擊中犯罪嫌疑人手腕,但並沒有將刀打掉,隨即3人又形成對峙。對峙中,看到又有幾名警官包抄過來,急紅了眼的犯罪嫌疑人嚎叫著再次向兩人發起攻擊。郭興舟躲閃中腳一滑摔倒在一低窪坑地中,犯罪嫌疑人舉刀就撲向郭興舟。危急時刻,陳偉強用警棍猛擊犯罪嫌疑人,在近身搏鬥閃躲的過程中,陳偉強被一棵果樹擋住了視線,犯罪嫌疑人手中的尖刀刺中了他的左胸,鮮血瞬間浸透了他的警服,但陳偉強卻不管不顧,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過程中,他終因失血過多暈倒,隨後趕到的戰友將犯罪嫌疑人制服。經審訊,此前曾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罪嫌疑人王文武,供述了在過去半年時間里,搶劫女計程車司機13起、涉案金額達2萬余元的犯罪事實。
陳偉強左胸被深深地刺開了一道口子,失血400多毫升,創口距心臟最近處僅有3厘米。主治醫師感嘆,「若不是你們冬季的警服厚實,他就沒命了」。經金州區第一人民醫院數小時的緊急搶救,陳偉強於次日才脫離了生命危險。
紮根轄區,化解糾紛促和諧
面對尖刀的陳偉強不怕流血犧牲,紮根社區的他更是不畏艱辛、甘於流汗。2008年3月,陳偉強傷病初愈,就投身到興民村社區工作中。在2個月的時間里,他製作完成了轄區電子地圖,不到3個月的時間,就將轄區居民全部走訪了一遍,並且做到了「提人知名、提名知人」,特別是對轄區內的「傷病殘和困難群眾等特殊、弱勢群體,陳偉強全部走訪了兩遍以上,對他們的情況做到瞭然於胸。
興民村位於城鄉結合部,人口密度大,商業網點多,社會治安狀況極為復雜。陳偉強結合轄區特點,廣泛調動各方力量參與治安防控。他主動與街道綜治辦、興民村村委會和轄區企業聯系,構建了治安防控人防網路,在民居和企業相對集中地創建了科技防範區,動員協助村委會和企事業單位在人流、物流集中的區域設置了警示牌,完善了「治安預報」制度。2009年,他又提出了「分級管理」的理念,嘗試創建了以民警為主體,巡防隊員和保安隊員為輔助的治安巡防體系,極大提高了轄區的防控水平。
針對鄰里之間利益糾紛引發的各種矛盾比較突出的實際情況,陳偉強在實踐中不斷創新化解矛盾糾紛新舉措,相繼創建了「矛盾糾紛調解室」、「四級聯動調解平台」等旨在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窗口平台,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憑借著「矛盾糾紛調解室」、「四級聯動調解平台」這兩張「王牌」,陳偉強在工作中做到了了解情況有助手,化解糾紛有幫手。2009年3月19日,因對征地不滿的張家屯村村民帶著鐵鍬、鎬頭等工具圍聚在某施工工地,現場情況十分緊張。陳偉強耐心為村民講解政策法規,緩解群眾激動情緒,同時將當事雙方請到矛盾糾紛調解室,邀請街道、土地管理局、村領導共同參與調解,經反復5次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2009年5月,轄區一外資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按時發放工資,400多名工人高舉著「還我們血汗錢」的條幅在廠區前聚集。陳偉強立即趕到現場,經過耐心勸導和多方調解,工人們如願以償地領到了200多萬元的工資。2010年1月17日,陳偉強在處理一起勞資糾紛時發現,外來務工人員張寶平因為企業拒絕提前發放工資,導致妻子產後沒錢入院檢查,未滿月的女兒也無法按時接種疫苗。了解到這些情況後,他主動斡旋化解了雙方矛盾,並使張寶平一家享受到了每年免費體檢和到社區醫院就診買葯費用減半的待遇。
3年來,陳偉強先後化解矛盾糾紛130起,無一起民轉刑案件發生,轄區連續4年未發生一起因動遷改造引發的群眾上訪案件。興民村因治安狀況好,文明程度高,被評為「國家級文明村」。
一心為民 民警村官大作為
從2009年3月起,陳偉強正式擔任轄區興民村的黨委副書記。他忠實履行民警村官的職責,在維護轄區的安全穩定、鞏固基層政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針對轄區外來務工人員「就業難、維權難、就醫難、子女入學難」問題突出的實際,陳偉強多方聽取意見,通過2個多月的努力,協調成立了由街道勞動、衛生、教育、民政部門人員參與,村委會、社區民警及流動人口代表共同組成的「外來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協會」。作為協會副會長,陳偉強主動跟進管理,靠前服務,以協會為平台,為500餘名外來務工人員找到了工作,為1000餘名農民工討回工資700餘萬元,幫助120名外來務工人員辦理了醫保,轄區60餘名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全部實現了免費入學。
在工作中陳偉強發現,農民工當中有一部分黨員,但他們長期流動在外,同黨組織缺少聯系,無法正常過組織生活,但他們仍不失黨員本色,時刻發揮著模範帶頭作用。陳偉強積極與友誼街道辦事處協調,辦事處黨委特批成立了全省第一個「流動人口黨支部」。經過選舉,陳偉強成了首位穿警服的農民工黨支部書記。他把解決農民工關心的小事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每月召開一次組織生活會、一次黨課、一次座談會的工作制度,使長期流動在外的農民工黨員有了家的感覺,產生了強烈的歸屬感,許多不願意亮出身份的「隱性黨員」又重新表明了身份並加入到黨支部中。他把工作目標確定為「為農民工排憂解難」,農民工生病,黨支部派專人照顧;發生矛盾糾紛,黨支部出面解決;節假日,黨支部組織大家開展娛樂活動。農民工無論遇到什麼事都願意找支部,把陳偉強當成了貼心人。

⑸ 追捕犯罪嫌疑人群眾可否使用武力

所謂「武力」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從拳頭到子彈都可以算是武力;但被橡膠警棍當頭棒喝與被手槍迎面來一發,結果顯然是不同的。對警察而言,該如何選擇用不同程度的武力呢?一個總的原則是:將武力控制在「必要」的程度之內,即:以完成執法任務為限,避免過度使用武力。具體而言,各州與執法機構,都會把警用的武力分級,然後遵循「行為-反應」的模式來進行選擇。比如,以新澤西州的規定為例,程度從低到高,警官可以選擇的武力有:顯示權威(高喊「我是警察」、大聲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甚至拔槍指著嫌疑人);肢體接觸(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銬將其銬住);肢體攻擊(用格鬥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將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頭或肘部擊打嫌疑人身體);物理攻擊(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比如用辣椒水噴霧器或警棍、泰瑟槍攻擊嫌疑人的面部等);致命攻擊(使用致命性武器向嫌疑人開火,比如用手槍或霰彈槍對准嫌疑人射擊)。相應的,這5個級別的武力,當然就對應了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反抗,大致可以用下表來說明:也就是說,當嫌疑人的反抗程度越激烈,或者其舉動的危險性越大,警察就可以選擇更高級別的武力。

⑹ 刑事案件辦案時可以使用警用武器嗎

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可以使用警用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⑺ 持刀凶徒在幹警追逃下竄入法院,警方是如何將其制服的

持刀凶徒在幹警追逃下竄入法院,警方憑著過硬的膽識和反應極快的手腳徒手制服了歹徒。

小編在視頻網站刷到了一條視頻,這種視頻只有在電視上才敢演的,沒想到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具體的情況是一位持刀的凶徒後面有一群幹警在追著他,而他逃入了法院,最後被法院的法警給制服了。

原來這兩名法警正好結束了實戰化訓練,在駕車回法院的路上看到警方在抓捕這位犯人,而這位犯人手裡拿著一把大約40厘米的刀,一邊逃跑一邊砍路邊的車,於是他們下車立馬也加入了圍捕,他們從警方那裡借了兩根警棍,快速的跑到了歹徒的後方,阻止歹徒逃入法庭因為法庭當時可能還有在庭審,如果歹徒進去就很有可能會劫持人質。他們把歹徒逼停在台階前面,然後跟歹徒談判,而這兩名在歹徒後方的法警趁歹徒不注意的時候就撲向了他,然後把他抓獲了。

⑻ 制度性警械是什麼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警械分類:1、驅逐性、制服性警械: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
2、約束性警械:手銬、腳鐐、警繩等。
警械是警察履行職責時依法所使用的專門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職責的一種基本裝備。
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時能夠產生高強度的聲、光、電能或強刺激氣體,導致局部環境惡化,使鬧事、騷亂群體難以承受,從而達到驅逐的目的;或發射有限動能,給目標人員造成疼痛或輕微傷害,達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約束性警械主要用於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約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殺、自傷及其他危險行為。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⑼ 使用警械武器的首要條件是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強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殺傷性,可以致使人員死亡或傷殘。 因此,使用武器規定,必須適應於特別嚴懲的暴力侵害活動。

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可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況主要有: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主要包括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和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時能夠產生高強度的聲、光、電能或強刺激氣體,導致局部環境惡化,使鬧事、騷亂群體難以承受,從而達到驅逐的目的。

或發射有限動能,給目標人員造成疼痛或輕微傷害,達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約束性警械主要用於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約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殺、自傷及其他危險行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使用警械時,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

⑽ 公安對當事人用手銬🈶️啥規定

手銬屬於戒具,關於戒具的使用除了公安部對看守所使用規定外,其他沒有專門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戒具的規定如下:
一、拘傳和傳喚時關於戒具的使用規定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不是強制措施,適用於所有當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二、拘留時關於戒具的使用規定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持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的人出示,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拒絕簽名和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三、逮捕時關於戒具的使用規定
逮捕,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依法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用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刑事訴訟法戒具的規定,在拘傳、拘留、逮捕等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執法人員的行為,可以使用戒具,以保證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但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規定,在一些公開場合審判時不得使用戒具,以免有不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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