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國的文官制度與中國的科舉制有什麼異同
現代西方政體中的所謂「文官」或「公務員」 主要是指這批職業技術官僚。「考選制」的實質是將「業務標准」引入政治錄用,以利於統治效率的提高。
西方文官制度中公務員的考核錄用,在形式上也與當年中國的科舉制有相似之處。現在西方國家對公務員的考選中的公開競考,多級考試、逐步淘汰等原則和方式都直接繼承了中國的科舉制。
所不同的是:現代西方國家的政治錄用,基本上是將錄用對象分為兩類:政客與官僚,分別依據不同標准進行衡量——政客以政治標准為主,官僚以業務標准為主。
也就是說:西方政體對政治錄用雙重標准統一問題的解決,體現在權力精英的整體上,而不同於科舉制下雙重標準的統一體現於個體。因此,現代西方政體尚不能有效地培養出集政治與業務素質於一身的、德才兼備的權力精英,而只能依靠政客與官僚的相互補充與制衡。
英國文官制度基本信息
英國的文職官員被普遍認為是世界上最優秀的官員隊伍之一,廉潔與高效為其贏得了巨大聲譽,也成為世界各國文官制度建設的樣板與楷模。然而這一切的都源自於其構架良好而又合理的文官制度。
在英國,文官(CivilServance[復數],CivilServant[單數])並不包括組成內閣的大臣,即與內閣共進退的「政務官」,而僅指「事務官」,其職責是執行當時政府的政策,而非對政黨活動的參與。他們構成了政府中所謂的「非政治」的分子,即不參與黨派之爭的人。
在內閣發生經常更迭的情況下,他們的存在保證了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高級文官還時時准備為大臣提供咨詢,向其提供必要的情報、知識以及實踐的經驗。顯然,服務的年限越長,他們的影響也就越大。
這樣,他們不但執行既定的方針、政策和命令,而且對於這些方針、政策和命令的制定還有一定的,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發言權。正是這後一項職能的行使,使文官成為國家機器重要的一部分,成為了「永不更迭的幕後政府」。
前台是兩黨輪流秉政,後台則永不更換,這是英國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徵。
科舉內容
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試帖詩等。八股文題目出自四書五經,略仿宋代的經義,但是措辭要用古人口氣,所謂代聖賢立言。結構有一定的程式,字數有一定的限制,句法要求排偶,又稱為八比文、時文、時藝、制藝。科舉考試的內容主要是八股文。
八股文主要測試的內容是經義,《詩》《書》《禮》《易》《春秋》,五經里選擇一定的題目來進行寫作。題目和寫作的方式都是有一定格式的。八股文中有四個段落,每個段落都要有排比句,有排比的段落,叫四比,後來又叫八股。
八股文在當時是非常重要的,它關繫到一個人能不能陞官,能不能科舉考試中進士陞官。
所以在小說中說:「當今天子重文章,足下何須講漢唐。」「漢」是指漢代的文章,「唐」指的是唐詩,漢代的文章也好,唐代的詩歌也好,都不如當今皇帝所看重的八股文,八股文在當時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當時的人們都一門心思地撲在八股文上,只有八股文章才能敲開科舉考試的大門。
㈡ 英國文官制度的完整的體系
英國文官制度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復雜而又龐大。下面僅就幾個相對重要的部分做一簡明的介紹:
首先,關於文官的選拔制度。在英國,常任文官實行公開競考,擇優錄取的原則,這同時也是西方國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則之一。文官選拔考試的一般形式包括筆試、口試以及實際操作考試等等。考試分兩輪,首輪考試一般多採用筆試,復試則按所招文官的職位、類別的不同,採取相對靈活的錄取方式。文官一經錄用,非經法定事由或辭職,即可任職終身。
其次,關於文官的紀律制度。一切文職官員(即公務人員)須自覺遵守《榮譽法典》中規定的職業道德,像司法人員一樣,給任何人以公正嚴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對公務人員的懷疑,使國家、政府的威信受損。因此,公務人員一律不準經商,或是從事與其公職部門業務有關的任何營利性事業。凡利用國家職權泄露國家機密的,將根據《國家保密法》予以嚴懲。同時,公務人員也不可積極參加政治活動,不得公開發表政見或對政府施政任意批評或使政府為難。
再次,關於文官的監管制度。在英國的文官監管制度中,司法監督的機制比較突出。1921年起,英政府於各部門設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糾紛,以監督文官制度的運作。與此同時,普通法院也有權受理關於行政機關或文官人員違法失職、越權侵權等案件。普通法院對於行政裁判所也實行一定程度的管轄。管轄手段一般採取頒布調查令、訴訟終結令與執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頒發訴訟終結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審判活動。
晉升一般要根據現職年資與服務成績而定。高級人員注重功績,低級人員注重年資,各部未盡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職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級職位。升遷由各部升遷委員會加以處理。升遷委員會是臨時性的組織,其成員因處理晉升職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遷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達「升遷范圍」的人員面試,根據其應付面試的能力以及歷年的考績,來作是否晉升的建議。升遷委員會的建議,系向各部人事處長或常務次官提出,並依各人的年資先後順序列成名單,一旦職位出缺,即依次升遷。
按照目前的規定,每個新進入文職部門的人都有—段試用期(依等級而定,長短不等,在一定情況下延長試用期)。晉級由統考和本部門考績這兩個方面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不過英國的行政學專家一般都不主張用考試的方法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因為實踐證明,服務多年的人,其考核成績—般都不如剛從學校畢業出來人員,而文職人員如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應付升級的考試上,就很難專心從事他們所服務的工作。
㈢ 英國的文官制度起源於什麼與什麼的分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0
㈣ 英國文官制度是怎麼形成的
英國文官制度建立於19世紀中葉。19世紀以前,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於國王,官員的任免實行恩賜制。1688年確立了君主立憲制,重要官員的任免由議會多數黨掌握,盛行任用私人。1700年《吏治澄清法》規定,除各部大臣及國務大臣外,其他官員均不得為議會下院議員。自此,英國官員分政務官與事務官。19世紀初,財政部等機構在大臣之下設政務次官和常務次官。1830年,常務次官在大多數部相繼設立,文官制度有了雛形。
1853年議會組織專門委員會,對政府官制和人事制度進行調查,提出《麥克萊報告》。主張考選標准應注意通才,即一般的教育程度及適應能力,反對以應用技術及專門知識為考選條件;職員任用必須經過公開競爭考試。考試及格後接受訓練兩年,按成績分派工作。這個報告對英國文官制度產生了極大影響。阿伯丁政府委派S.諾斯科特和C.E.杜威廉全面調查官員任用情況。1854年二人提出了諾斯科特-杜威廉報告即《關於建立英國常任文官制度的報告》。它提出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和4項重要建議。從此奠定了英國文官制度的基礎。
1855年 5月政府頒布了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個樞密院令,成立由 3人組成的、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考選事務的文官事務委員會。1870年6月4日政府頒布了關於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個樞密院令,確立了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兩個樞密院令確立了英國文官制度的重要原則,通常把1870年樞密院令的頒布作為英國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標志。此後,政府在1875~1930年間先後成立各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研究有關人事制度的問題,並頒布一些新的命令和規定。1944~1945年政府實行了文官新訓練計劃和新考試方法的兩項改革。1968年富爾頓報告對英國文官制度進行了全面設計,政府採用了其中的一些改革措施。這是英國文官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㈤ 英國文官制度的介紹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文官制度的國家之—。19世紀30年代,英國政府對文官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於1853年制訂了一整套行使至今的制度。
㈥ 英國文官制度是什麼
英國文官制度是英國政府對文職人員進行管理的人事制度。包括文官的分類、考試、任用、薪俸、福利、培訓、考績、晉升、獎懲、退休、撫恤等。
文官制度最早產生於1853年。為了摒除用人徇私、任人唯親、濫施恩寵的舊官吏制度的各種弊端而採取的一種措施。1855年進行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吏制改革,對文官的任用實行考試錄用制度。1870年建立了公開的競爭考試制度。通過考試,統一各部門錄用文官的標准,建立起一個統一的文官制度。
文官制度的意義
1854年,受財政大臣格拉斯頓授意,諾斯科特和屈維廉二人經過調查提出了 《關於建立英國常任文官制度的報告》,報告中包括錄用文官的四原則:
1、建立公開競爭考試制度,擇優錄用官員;
2、根據不同的受教育程度,把文官分成高低級兩等;
3、統一文官體制;
4、根據文官才乾和表現決定提升。
1870年競爭擇優原則以法令形式正式確立,標志著英國文官制度最終形成。100多年來,英國文官系統經過不斷改革和完善,已形成了一整套由法律、法規組成的制度,涉及文官的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監督、升遷、薪金、獎懲、退休、免職等方面。
英國文官制度的形成的四原則,即政治中立、競爭考試、通才和常任,是現代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成果,對於保持政治穩定、高效和政策的連續性有重要作用。
㈦ 英國文官系統的四個等級及其職責是什麼
英國的文職官員被普遍認為是世界上最優秀的官員隊伍之一,廉潔與高效為其贏得了巨大聲譽,也成為世界各國文官制度建設的樣板與楷模。然而這一切的都源自於其構架良好而又合理的文官制度。在英國,文官(Civil Servance[復數],Civil Servant[單數])並不包括組成內閣的大臣,即與內閣共進退的「政務官」,而僅指「事務官」,其職責是執行當時政府的政策,而非對政黨活動的參與。他們構成了政府中所謂的「非政治」的分子,即不參與黨派之爭的人。在內閣發生經常更迭的情況下,他們的存在保證了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高級文官還時時准備為大臣提供咨詢,向其提供必要的情報、知識以及實踐的經驗。顯然,服務的年限越長,他們的影響也就越大。這樣,他們不但執行既定的方針、政策和命令,而且對於這些方針、政策和命令的制定還有一定的,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發言權。正是這後一項職能的行使,使文官成為國家機器重要的一部分,成為了「永不更迭的幕後政府」。前台是兩黨輪流秉政,後台則永不更換,這是英國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徵。
19世紀中葉,工業資產階級開始進入議會,並逐步取得統治地位。此前,由於兩黨輪流執政,使官員也經常的發生變動。官員的任用不僅以黨派為基礎,而且存在著許多暗箱操作的手法,以致賣官鬻爵之事也時有發生,使政府的行政即無效率,又不經濟。1853年,英國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的慘敗,引發了國內對於政府的腐敗和無能的猛烈抨擊,當政的帕累斯頓內閣被迫允諾改革。1854年,由當時的國會議員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和杜維廉(Charles Trevelan)根據廣泛的調查,提出了一項改革文官制度的方案,即著名的「諾斯科特-杜維廉報告」。提出了以下四項建議:一將政府中的行政工作分為智力工作和機械工作兩大類,前者由大學生來擔當,後者由低級人員來充任;二初任人員均應在年輕時通過選拔考試;三各部人員實行統一管理,並可在各部之間互相轉調、提升;四官員的提升以上級的考核報告為依據。這些建議後來均以法令的形式逐一採納並加以實施,這樣英國的近現代文官制度開始逐步建立起來。一個相對獨立於各個黨派的職官團體開始逐步形成,成為了英國政治力量中最為穩定的一部分。
戰後,由於文官隊伍的急劇膨脹,人浮於事、效率低下、福利待遇畸高等問題凸現出來,甚至出現有些文官不聽從大臣的命令的情形,遂令政府萌發改革之心。受政府的委託,1960年以富爾頓(Lord Fulton)教授為首的「富爾頓委員會」在經過大范圍的調查之後,提出了旨在建立新型文官制度的改革方案-「富爾頓報告」,其要點有:①建立文官部,統一文官管理;②各部建立統一的職級結構並向所有人員「開放」,打破原有的部門壟斷;③成立文官學院;④限制高級文官的權力;⑤建立對外開放交流的機制。可以說,報告提出的改革方向的確切中了英國文官制度中的種種弊端,但由於文官隊伍業經成為了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所以改革面臨著既得利益者,特別是權勢深厚的高級文官的強烈反對,使得報告的實施遇到了巨大阻力。後來歷經多方面的調和、讓步,還是有很大一部分得到了貫徹執行,從而使英國的文官制度的發展進入到了一個新的時代。
英國文官制度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復雜而又龐大。下面僅就幾個相對重要的部分做一簡明的介紹:
首先,關於文官的選拔制度。在英國,常任文官實行公開競考,擇優錄取的原則,這同時也是西方國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則之一。文官選拔考試的一般形式包括筆試、口試以及實際操作考試等等。考試分兩輪,首輪考試一般多採用筆試,復試則按所招文官的職位、類別的不同,採取相對靈活的錄取方式。文官一經錄用,非經法定事由或辭職,即可任職終身。
其次,關於文官的紀律制度。一切文職官員(即公務人員)須自覺遵守《榮譽法典》中規定的職業道德,像司法人員一樣,給任何人以公正嚴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對公務人員的懷疑,使國家、政府的威信受損。因此,公務人員一律不準經商,或是從事與其公職部門業務有關的任何營利性事業。凡利用國家職權泄露國家機密的,將根據《國家保密法》予以嚴懲。同時,公務人員也不可積極參加政治活動,不得公開發表政見或對政府施政任意批評或使政府為難。
再次,關於文官的監管制度。在英國的文官監管制度中,司法監督的機制比較突出。1921年起,英政府於各部門設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糾紛,以監督文官制度的運作。與此同時,普通法院也有權受理關於行政機關或文官人員違法失職、越權侵權等案件。普通法院對於行政裁判所也實行一定程度的管轄。管轄手段一般採取頒布調查令、訴訟終結令與執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頒發訴訟終結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審判活動。
晉升一般要根據現職年資與服務成績而定。高級人員注重功績,低級人員注重年資,各部未盡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職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級職位。升遷由各部升遷委員會加以處理。升遷委員會是臨時性的組織,其成員因處理晉升職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遷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達「升遷范圍」的人員面試,根據其應付面試的能力以及歷年的考績,來作是否晉升的建議。升遷委員會的建議,系向各部人事處長或常務次官提出,並依各人的年資先後順序列成名單,一旦職位出缺,即依次升遷。
按照目前的規定,每個新進入文職部門的人都有—段試用期(依等級而定,長短不等,在一定情況下延長試用期)。晉級由統考和本部門考績這兩個方面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不過英國的行政學專家一般都不主張用考試的方法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因為實踐證明,服務多年的人,其考試成績—般都不如剛從學校畢業出來人員,而文職人員如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應付升級的考試上,就很難專心從事他們所服務的工作。
英國文官的工資待遇比較優厚,文官的薪金高於企業職工。其工資制度強調四項原則:
1、比較平衡原則。政府文官的工資要「同文官系統以外的廣泛可比工作的工資有一個公正的比例」,同其他行業或私營企業職工的工資保持大體平衡。
2、適應物價原則。文官的工資必須隨著物價上漲而相應提高,以保證文官的實際收入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
3、同工同酬原則。主要是指婦女同男子在公職崗位上做相同的工作必須給予相同的報酬,不得歧視婦女。
4、定期提薪原則。各級文官每年按照工資等級表逐步提新。在實際執行中,有時政府財政困難,也拖延過提薪原則,為此,英國文官舉行過罷工,表示抗議,以維護定期提新原則,保護他們的生活權利。
如果在調整工資方面不能達成協議,可以提交「文官仲裁法庭」裁決,法庭庭長由就業部指定。法庭成員必須包括公職人員代表。對於高級文官工資待遇的糾紛,由特別組成的復審機構提出意見,政府人事主管部門決定。
英國文官享有幾種工資照發的休假。—是結婚、近親逝世、急迫任務需要可休「特種假」,照發全部工資。二是帶全部工資的病假可休六個月。三是帶全部工資的「年度休假」,假期長短,按工齡和等級決定,最少三周,最多六周。女公職人員可以享受三個月的產假,產假期間可領全部工資。
英國文官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標准辦公時間是41-42小時。工作需要加班,領取相當平時工資的1.5倍加班費。
㈧ 英國 內閣 議會 政府
現代發達國家中,英國政府的權力之大,可能僅次於法國政府。憲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權力愈大,議會對政府的監督就愈應加重。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負責制有著雙重意義。一方面,政府負責制擺明了政府與議會之間的關系,即從與主的關系,或者說,政府必須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繼續執政。這一關系提供議會監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負責制的各項要點又直接構成議會監督制度的內容。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負責制顯示下述特點。第一,集體負責制日見收縮,個人負責製表現活躍。第二,政府負責制多以說明制這一形式呈現出來,而辭職制這一剛性負責形式卻受到抑制。
現代英國崇奉政府統治能力的憲政取向導致政府負責制走向今日式樣。然而,現代式樣的政府負責制對議會監督的能力、效果有著明顯的負面影響。
1.政府執政依賴平民院信任
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現代英國政府安身立命之本。為信任原則指明現代英國政府權力的來源和權威的基礎。現代英國政府權力再大,權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單方面意志的結果,而是獲得議會的認可,來自議會信任。現代英國政府權力的此種來源進而又限定了政府權力的性質,即它是依議會意志而行使的對社會的治理權,而不是專制權力。
信任原則體現了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的從屬關系。從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議會的立法,支配議會的時間,控制議會。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則最終毫不含糊地顯示了政府與議會誰主誰從的關系:政府的執政資格「最終取決於它能否維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屆議會之下必須停止執政。
現代英國政府可否繼續執政,由平民院採取下面兩種明確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種決定。第一種:首相明確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舉行表決。平民院的此種表決以簡單多數形成其態度。第二種:領銜反對黨領袖明確地向平民院提出對政府的譴責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譴責案舉行表決,仍以簡單多數形成其態度。無論採用這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只要表決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繼續執政;只要否決對政府的信任,或通過對政府的譴責案,政府便要麼辭職,要麼提請國王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
2.政府對議會的兩種負責形式
現代英國政府仍然以兩種形式對議會擔負政治責任,即集體負責制和大臣個人負責制。
過去提到集體負責制時說「內閣集體負責制」。以現代英國的情形看,內閣集體負責制已經擴大為政府集體負責制,即不但內閣組成人員,而且政府全體大臣座位集體向議會負責。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擔負的政治責任包含兩方面內容。第一方面,大臣們集體決定政策。在這方面,集體負責制又有四個要點:政府全體成員參與制定政策;政府全體成員在公眾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開支持政府集體決策的大臣應該辭職;內閣討論過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須集體辭職。
現代英國大臣個人對議會承擔政治責任的事項包括:大臣個人行為(含私生活);其所領導的部的各項決策;其所領導的部的管理情況。需要強調的是,就所領導的部的工作對議會負責,這已成為現代英國大臣
不可推委的職責。有人統計,現代英國大臣面前的職責有六項:創制政策、篩選政策建議、為本部爭奪預算經費和立法時間、管理部務、就部里工作對議會負責、在公眾面前代表政府。這六項職責中,唯有就部務對議會負責這一項是大臣必須履行的職責。
對於現代英國議會而言,大臣負責制是它藉以控制政府官員的唯一渠道。英國標準的憲政觀念是:文官對大臣負責;大臣對議會負責。
三、現代英國議會結構
現代英國議會在構成方面的特徵在於:它由國王、平民院和貴族院共同組成。我將其概括為兩院三方。兩院指平民院和貴族院;三方指國王、平民院和貴族院這三方。
在憲法理論上,現代英國國王既是國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腦。17世紀英國憲政革命以前,行政權屬於國王,故國王是政府首腦。憲政革命以來,並沒有一項立法剝奪國王的行政權。實際擔負政府首腦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確定為政府首腦。所以,理論上,國王仍然是政府首腦。但是,在憲政實踐中,國王只是國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腦。首相實際上占據了政府首腦的位置。
英國憲法史上,國王是議會的組成部分。現代英國憲法仍然保留了國王的這個特殊角色。作為議會的組成部分,國王的職責是簽署兩院已經通過的法案。不過,國王的簽署權現在僅僅象徵現代英國立法程序仍然體現兩院三方這個憲政體制。實際上,現代英國國王已經失去運用其簽署權控制、制衡議會兩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決兩院已經通過的法案。
平民院是英國議會的龍頭。議會三大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選民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平民院與國王、貴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並獨享立法的決策權。它與貴族院分享對政府的質詢權,並壟斷對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權力。政府只對平民院負責。
貴族院是英國議會的第三個組成部分。現代英國貴族院成員產生途徑的根本特徵在於:完全否認選舉原則。通過繼承爵位,或者通過國王封爵,這是現代英國貴族院成員產生的兩個途徑。貴族院的貴族分為兩類:宗教貴族和世俗貴族。世俗貴族又包括:繼承的世襲貴族、首代世襲貴族、終身貴族、司法貴族。世襲貴族們的爵位分為五級: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終身貴族相當於男爵。不過,在貴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禮儀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權。
英國國王已經從封建制的憲法機關變成資本主義的憲法機關。同樣,英國貴族院的性質也已實現了這一轉變。
總的看,貴族院依法享有的權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權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後經過修正的《議會法》的規定,貴族院的職權可概括如下:第一,無權否決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第二,對平民院通過的延長議會任期的法案有絕對否決權;第三,對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權力。
四、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的組織結構
一個現代議會的議院內部組織結構的建設既必須服從本國憲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須順應現代民主科學效率的普遍要求。這種服從、順應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積極主動。不過,二十世紀中葉以來,發達國家議會普遍積極、主動地服從本國憲政制度的需要,順應民主科學效率的普遍要求來建設各自的組織結構。
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部的組織結構建設過程表現出一個特點,即人們深切地意識到了憲政制度、民主科學效率要求這兩大力量多麼強烈地支配著平民院的組織結構的形狀。另一個特點則是,英國熔權制下的憲政取向與民主科學效率要求似乎既強烈沖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監督方面)。
1.平民院全院大會的極端重要性
曾任美國總統的威爾遜在其名著《國會制》中這樣指出美國國會兩院各常設委員會的極端重要性:「年會中的國會只是展出的國會,委員會會議室中的國會才是工作中的國會。」
與美國國會恰恰相反,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全院大會的重要性壓倒其它議事單位,全院大會決定一切。就英國議會而言,只有開會中的平民院全院大會才是議會。可以從全院大會承擔的職責、擁有的權力這兩方面來認識全院大會的重要性。
全院大會的廣泛職責
平民院全院大會所擔負的職責分為兩類:一類是與本院其它議事單位分擔的職責;另一類為全院大會的專有職責。
與其它議事單位分擔的職責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會與全院委員會、常任委員會、特別常任委員會相繼審議法案。其中,全院大會決定著平民院對各項法案的原則態度(是接受並予以深入審議,還是否決);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負責對法案進行細節審議。這里,全院大會的重要性無須多說。第二,監督方面。全院大會同與政府部門對口的特設委員會相繼地完成若干監督工作。特設委員會負責具體跟蹤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全院大會就特委的報告予以審議、表決。第三,院務管理方面。平民院設有若干委員會管理該院的助理及服務部門,全院大會根據這些委員會的報告作出決定。
專有職責
平民院的若乾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會獨家承擔。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會發表政策聲明;只與全院大會舉行非立法辯論。平民院對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頭質詢、政府的即席答復已成為現代英國議會最具魅力的監督活動,這一活動只由全院大會進行。
全院大會的權力
一個現代議會的議院內通常存在全院大會、委員會等多種議事單位。
有的議會的議院內,這多種議事單位之間僅僅存在分工關系,議事權力並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個議事單位即全院大會。
有的議會的議院內,這多種議事單位之間不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權。以立法為例,有的議事單位對法案擁有第一級淘汰權、絕對修正權(即對法案從原則到技術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權);另外的議事單位對法案也擁有絕對修正權,並擁有該院內的最終否決權。這樣,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權的各議事單位之間便結成級別關系,從下而上地構成第一級議事單位、第二級議事單位,等等。美國國會眾參兩院內便存在這樣的多級議事結構。
顯而易見,多級議事結構中的全院大會的權力受到分割,而多種議事單位中全院大會則握有全部決策權。故而,多種議事單位中全院大會的權力大於多級議事結構中全院大會的權力。
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只存在多種議事單位而無多級議事結構,全院大會握有全部決策權。以立法為例。常任委、特常委對法案僅有相對修正權,無權淘汰法案。對法案的絕對修正權、絕對否決權全部集中於全院大會。唯全院大會可以對法案作出實質性決定。
在監督方面集權現象也相當明顯。部門特設委員會只能追蹤政府各部門以向全院大會報告情況,全院大會才有權作出決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須在全院大會上提出,在全院大會上辯論,在全院大會上表決。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監督手段也由全院大會壟斷。例如,對大臣和首相的口頭質詢便只能在全院大會上進行。
所以,無論從所擔負的職責,還是從集中的權力看,全院大會在平民院的多種議事單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2.各方對全院大會時間的支配
現代英國政府、反對黨和後座議員必須通過支配全院大會的開會時間,才能具體地享受和行使其憲法權力。
政府的支配辦法
現代英國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會時間的60%左右。那麼,它是依據什麼來支配全院大會的大部分時間的呢?平民院議事規則規定,全院大會必須審議四種「政府事項」,即政府法案、政府動議、政府要求議會批准受權立法的動議、大臣聲明。每年,政府正是借這些事項向全院大會提出法案動議和聲明。
現代英國議會每年審議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進政府的普通議員(俗稱後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簡稱政府法案。財政法案屬於政府法案中的一個重要類別。
政府可以向全院大會提出幾種形式的動議,以引起全院大會就所動議問題進行辯論。第一種為「獨立動議」,即不依附於全院大會的其它議程而獨立提出的動議。此種動議通常表述明確的意見。議會的每次年會上,政府必定提出兩項獨立動議,即就女王演說提出動議、就預算提出動議。每次年會開幕之際女王向議會兩院聯席會議發表演說(即議會開幕辭),宣布政府在本次年會的內外政策和立法規劃。緊接著,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會提出動議,引起全院大會對女王演說舉行為期6天的辯論,實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開辯論,並予以表決。每年政府財政大臣向全院大會提出預算報告後,也必動議全院大會就預算安排舉行4—5天的辯論。除此而外,政府還就某一政策領域動議全院大會圍繞政府的政策舉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