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1)安全生產許可證制服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②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有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有礦山企業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具體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2、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③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共計24條。
1)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③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④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⑤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⑥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⑧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業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⑨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事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注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⑩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⑪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⑫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算、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其他規定
①條例第13條規定,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②條例第14條規定,企業取得安全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③條例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進行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條例第21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④ 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法律法規是
法律分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⑤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以下8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國務院令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5、《國務院令第302號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6、《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
7、《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8、《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安全生產許可證制服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安全法制要求:
1、應加強國家立法標准和政策,變成強制性法規;
2、加強與國際接軌的認證標准,規范行業標准。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必須堅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領導和員工的安全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產法制秩序。
3、堅持「以法治安」,必須「立法」、「懂法」、「守法」、「執法」:
(1)「立法」,一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訂、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為強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2)「懂法」,要實現安全生產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礎。只有使全體幹部、員工學法、懂法、知法,才能為「以法治安」打好基礎。
(3)「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實到安全管理全過程,必須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到生產管理全過程。全體幹部、員工都必須自覺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為目標,才能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
(4)「執法」,要堅持「以法治安」,離不開監督檢查和嚴格執法。為此,要依法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監督,維護安全法規的權威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生產
⑥ 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有哪幾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是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6)安全生產許可證制服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強化安全生產依法治理:
1、完善法律法規標准體系。
加強安全生產立法頂層設計,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立法規劃,增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系統性。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改廢釋並舉的工作協調機制,實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效果評估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解讀、公眾互動交流信息平台,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
2、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完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的制度規范,確定執法的主體、方式、程序、頻次和覆蓋面。統一安全生產執法標志標識和制式服裝。健全執法標准,規范執法文書。建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建立定區域、定人員、定責任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機制。
3.健全審批許可制度。
深化行政審批和安全准入改革,簡化程序,嚴格標准。編制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制定審查工作細則,規范行政審批的程序、標准和內容,及時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進展情況和結果。推動安全生產同類審批事項合並審查。
4.提高監管監察執法效能。
制定安全監管監察能力建設標准,實施安全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完善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執法工作條件,加快形成與監督檢查、取證聽證、調查處理全過程相配套的執法能力。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企業數量、安全形勢相適應的執法力量配備以及工作經費和條件保障機制。
⑦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一)基本概念:
所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就是調整和規范人
們安全生產行為的有關法律法規的總和。它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歸屬於行政法的范疇。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基本形成了以《憲法》為基本依據,以《安全生產法》為基本法律規范,以《礦山安全法》、《消防法》 、《煤炭法》、《電力法》 、《鐵路法》 、《海 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 、《民航法》 、《建築法》等專業法律為補充,以《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等行政法規,有關地方性法規和部門、政府規章為支撐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