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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過當

發布時間:2022-09-05 13:28:17

㈠ 事後防衛和防衛過當區別

事前防衛、事後防衛及防衛過當的區別不是正當防衛,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事先防衛就是侵害沒有開始,事後防衛就是侵害已經結束防衛,防衛過當就是防衛過程中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徵:
一、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二、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此規定與
舊刑法相比對公民實施防衛行為加以了擴張,在鼓勵公民更好的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2.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事後防衛就是不法侵害結束之後即: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自動中止、逃離現場等進行的「防衛」。因不具有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以不是正當防衛其行為符合具體的犯罪構成的按犯罪處理。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怎麼區分?
1、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的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借口加害於對方。
3、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准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事後防衛。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
綜上所述,關於事後防衛和防衛過當區別的問題,事後防衛都不是正當防衛。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大家要認真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不要觸犯法律,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做一個合法公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㈡ 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

構成正當防衛要符合以下這些條件: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_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於精神病_所為的侵害_為,_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_針對所有的犯罪_為都可以進_正當防衛,例如貪污
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_般不適_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_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__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_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_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_不法侵害正在進_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_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_般認為以不法侵害_開始著_實施侵害_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_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_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_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__侵_他_住宅的,即使尚未著_殺害_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_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_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_,主動中_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_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
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_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正當防衛要求防衛_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_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_;後者是指防衛_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_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_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_,故意引起對_對__先_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_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_為_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_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_為。相互_毆——雙_都有侵害對__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_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_有可能構成聚眾_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_毆結束後,如果__求饒或者逃_,另__繼續侵害,則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__故意侵害他_的_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_,恰好_正准備對丙實施搶劫,_且甲對_的犯罪_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4、對象條件:針對侵害_防衛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_本_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_本_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_進_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_不法侵害的_進_防衛,_不能對其沒有實_侵害_為的同夥進_防衛。如針對第三_進_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也可以是對侵害_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_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_,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_進_猥褻,_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__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_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_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__安全的暴_犯罪所進_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_實施強奸,_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范圍。
6、因此如果您確定是具備以上要件,那麼您就屬於正當防衛了,法律是不會追究你的責任的,你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以,當然正當防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防衛過當。滿足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換言之也就是構成了防衛過當,此時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㈢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詳細)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

1、認定標准不同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通俗來說,所謂防衛過當就是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

2、處罰原則不同

正當防衛不屬於犯罪行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而防衛過當屬於犯罪行為,需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3、客體不同

正當防衛的客體是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利,而防衛過當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

4、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㈣ 退伍軍人制服街頭行凶男子 ,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退伍軍人制服街頭行凶男子 ,是屬於正當防衛

在生活中,很多人看到不法侵害行為,都害怕自己被傷害,不想惹麻煩而退避一邊,結果就助長了不法行為的更惡劣的情況。我們的社會缺少的就是像這樣的退伍軍人,敢於和不法分子不法行為作斗爭的人。

如果那個退伍軍人不出手制服這個喪心病狂的行凶男子,不知道還有多少無辜的弱勢群體將要遭受到他的傷害,甚至生命可能都要隨時被結束。他值得一面錦旗,把中國軍人的風姿展現得很到位。退伍了,但是卻不退軍人的精神。

什麼情況下算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

正當防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不法侵害發生;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當防衛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

1、正當防衛必須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2、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不構成犯罪,而防衛過當需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㈥ 自我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是如何劃分的

既然要知道他們是怎麼劃分的,那麼首先我們就要知道他們各自的含義。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採取的一種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根據概念我們能夠看出來它首先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行為,如果這個行為停止了,那麼我們也不能再進行傷害侵害人。

那麼他們劃分的依據就是是否造成了侵害人重大的損失,一般都會有認定的依據。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根據行為傷害的大小來確定正當防衛的界限。如果傷害已經停止或者是侵害人已經被制止的情況下,受傷害人不能再以任何的理由來傷害侵害人。

這樣的劃分也是為了保護侵害人和受侵害人雙方的利益,侵害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自然有法律來制裁他,受侵害人要做的就是不讓自己受到傷害。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即可。

㈦ 什麼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會怎樣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1]: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准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因為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關於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本款是對第一款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公民應牢記這個權利,善於運用這個權利,保衛國家、公共利益,保衛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權利。由此可知,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用給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種損害的方法,來保衛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的行為。正當防衛是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一個法律武器,公民應當掌握好這個武器。當遇到搶劫、盜竊、強奸、行凶、殺人、放火等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就要善於運用正當防衛行為來維護合法權利。
怎樣正確運用正當防衛?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第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第三、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第四、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當您准備進行防衛時,如果符合上述四個條件,那麼,您就不必擔心自己會負刑事責任了,而應積極勇敢地進行防衛。
哪些是非正當防衛呢?
既有正當防衛,那麼就有非正當防衛。如果非正當防衛造成了損害,則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非正當防衛主要有以下幾種:
1、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的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2、防衛挑撥。它是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借口加害於對方。
3、防衛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衛。它是指防衛者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實施的侵害行為。
4、假想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5、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准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
6、事後防衛。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依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的實施必須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正在進行」一般理解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是尚未結束。
(一)何謂已經開始,在法律界存在眾多不同見解,如「現場說」「臨近說」「著手說」等。本文選擇幾種有代表性的學說分述如下:
(1)「現場說」強調以不法侵害人進入到現場為標准來作為不法行為的開始標准,但行為人進入了現場到實施犯罪行為,需要一定的時間間隔,而且我們很難判斷行為人究竟是要實施犯罪還是其他,而此時任由防衛人主觀臆斷不法行為人已經進入現場,就實施所謂的正當防衛,很容易引起正當防衛的濫用,似乎不太合適。因此,該說側重保護了防衛人利益,但忽視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權利,有其不合理性。
(2)「臨近說」強調要直接面臨不法侵害人時才可以開始防衛行為,這是不利於保護防衛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臨時,往往會來不及防衛就已經遭受侵害了,此時,在時間要求上過於苛刻,不利於正當防衛的實施。
(3)「著手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時難以認定怎樣才算著手,而且對於一些突發性的犯罪,往往從著手到行為的結束需要的時間很短暫,而此時要求犯罪人開始著手才實施防衛行為,最大的問題就是可能使防衛不到位,不利於對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護,似乎不妥。而且,對於「著手」本身,在刑法學界的爭論甚大,如何認定著手,本身即是一個問題。只有在那些有預謀的,有計劃的故意犯罪中採取著手說比較適宜。
(4)「綜合說」恰好解決了上述觀點的不足之處,即原則上以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作為不法行為開始的標准,但當合法權益面臨被侵犯的緊急危險時,可以採取防衛行為。這既有利於充分保障防衛者的利益,同時也兼顧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應有利益,因此比較合理。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此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就是防衛過當。但在學界和司法實務中對什麼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什麼是造成重大損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這二者的關系如何都存在重大分爭。
如何確定和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有三種不同的學說。「基本必要說」認為,防衛行為同不法行為相比較,在手段、強度、後果、性質等方面要基本相適應,即要求二者完全相適應,方可滿足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否則構成防衛過當,承擔刑事責任。「必需說」認為,防衛行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必要限度,只要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無論對不法行為人造成的損害輕重,均不認為是防衛過當。「需要說」認為,要認定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應該以該行為是否有利於支持和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需要為原則,只要防衛人認為有此需要,無論其實施什麼樣的防衛行為,均可認為是適當的,都成立正當防衛。
依據現行刑法對此問題的規定,我們看出 「必需說」不僅與現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經過司法實踐的長期檢驗也是完全正確的,該說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進行了充分的考量,權衡各方利益,既有利於打擊犯罪,也考慮到了對不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當然在此仍然存在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即判斷認為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標準是:(1)為了避免較輕的不法侵害,不允許防衛行為造成更加嚴重的危害後果;(2)對於沒有明顯危急人身、財產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允許採取造成重傷等手段對不法行為人進行防衛;(3)能夠用較緩和的手段進行有效的防衛之情況下,不允許用激烈手段進行防衛。

防衛對象問題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實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針對無辜的第三人,因為對於不法侵害的發生第三人並無過錯,正當防衛必須是合法對不法,而不是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因防衛人的行為所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防衛人對此要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根據《刑法》規定,採取正當防衛以制止不法侵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這里的損害包括財產的損害,即正當防衛除了直接針對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應當包括其財產,理由如下:
(1)《刑法》有關採取正當防衛以制止不法侵害規定中,並未明確規定只能針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進行,而且只規定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並未規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損害。因此,財產的損害應當包括在內。
(2)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犯罪人所擁有的財產,即財產的權利歸屬應當是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當然處在侵害者本人現實支配之下的財產可能是基於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也可。
正因為此,侵害人在實施不法侵害時,面對防衛人可能會毀壞其財物的情況下,他要面臨一個抉擇,是實施侵害行為呢?還是為了保全得來不易的財產,而放棄侵害呢?當後者的利益大於前者的時候,侵害人可能會選擇放棄侵害行為。因此,利用其財產所進行的防衛有時會起到一定的防衛作用,既然正當防衛是為了維護合法者的利益,防衛應當是允許多樣化的只要行為得當即可。

㈧ 如何分辨防衛過當,故意犯罪,事後防衛

1.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防衛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徵:
一、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二、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此規定與1979年的
舊刑法相比對公民實施防衛行為加以了擴張,在鼓勵公民更好的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2.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 事後防衛就是不法侵害結束之後即: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自動中止、逃離現場等進行的「防衛」。因不具有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以不是正當防衛其行為符合具體的犯罪構成的按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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