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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一方被制服

發布時間:2022-09-05 19:06:01

Ⅰ 打架把對方的臉打破縫了5針怎麼判刑

打架把對方的臉打破縫了5針怎麼判刑 這個只能算是一個輕傷,一般性的話,派出所會協商解決的,如果對方願意原諒的話,也就是賠償一下就可以了,但如果說要追究的話,正常的,也就是拘留,判刑的話,這個不會的,畢竟沒有到達這樣的程度,因為只縫了五針的話,這只能算是一個輕傷,只要沒有內傷,沒有什麼損害的話,是不會判刑的,但是最好的話還是要通過諒解,這樣的話,只要賠償一下就可以了,能夠避免拘留,畢竟拘留以後是會有檔案的,所以協商解決的話都可以解決

Ⅱ 打架斗毆的處罰規定

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處罰程序:

<1>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聽證。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的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處罰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①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②公安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④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指定專人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3>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4>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當事人宣布。裁決書應交給被裁決人。治安處罰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可採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將結果通知被侵害人。

<5>執行。

(2)打架一方被制服擴展閱讀:

一、認定結伙斗毆行為,要注意區分和聚眾斗毆罪的區別。

1、聚眾斗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 聚眾斗毆是必須要有組織者、策劃者,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召集人,並且斗毆的成員必須還有一定的固定性。

Ⅲ 有人過來鬧事,我們把對方制服住.能算成打架斗毆嗎

算,但你們那方屬於自衛行為。

Ⅳ 如果被人群毆,對方手中沒有武器!然後慌亂之中抓起一把刀,致群毆者中一人受輕傷,可以算正當防衛嗎

算,但是看那人家有後台沒】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表示「對於現實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力所為之行為」。其與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正當防衛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衛性的統一。
目的正當性是指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防衛性是指正當防衛是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同不法侵害作斗爭的行為。他既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又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義務,是一種正義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目的正當性與行為的防衛性具有密切的聯系。首先,目的的正當性制約著行為的防衛性。其次,行為的防衛性體現著目的的正當性,是目的正當性的客觀表現。
2、正當防衛是主觀的防衛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行為的統一。
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正當防衛在客觀上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觀。但是,正當防衛與犯罪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們只有看到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國家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本質,才能真正把握住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依據。
3、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性質。因此,正當防衛沒有法益侵害性,這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肯定的社會政治評價;正當防衛不具備犯罪構成,沒有刑事違法性,因此,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肯定的法律評價。在這個意義上說,正當防衛是排除社會危害性和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

德國1871年刑法典第53條規定:「由正當防衛而為之行為,不罰之。所謂正當防衛者,謂因排斥對自己或他人現在不正之侵害。所不可缺之防禦。雖超於正當防衛之程度,而因行為者之狼狽、恐怖、警愕。至於遂脫防禦之范圍時,不罰之。」 現行刑法典第32條規定:「(一)、正當防衛不違法。(二)、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必要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第33條規定:「防衛人由於惶恐、害怕、驚嚇而防衛過當者,不負刑事責任。」
奧地利刑法典第3條規定:「(一)對現在直接急迫之不法侵害,為保護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健康、身體、自由或財產,而為必要之防禦者,其行為不違法。但被侵害者所受之危害不大,且其防禦與引起防禦之侵害者之侵害,顯不相當者,不視為正當防衛。(二)逾越正當程度之防衛,或顯不相當之防衛,如純系由於慌亂、恐懼或驚愕者,以其因過失而逾越,且對其過失行為有處罰之規定者為限,罰之。」第34條將「於類似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事由之情況下而為之」的犯罪行為作為量刑時的特別減輕事由。
法國1994年刑法典第122-5條規定:「在本人或他人面臨不法侵害之當時,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正當防衛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為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所採取的防衛手段與侵害之嚴重程度之間不相適應之情況除外。為制止侵害某項財產的重罪而完成除故意殺人之外的防衛行為,在此種行為系實現目的所絕對必要,所採取的防衛手段與犯罪行為之嚴重程度相一致時,完成該防衛行為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第122-6條規定:「完成下列行為的人,推定其進行了正當防衛:1.夜間擊退破門撬鎖、暴力或詭計進入其居住場所之行為者;2.對盜竊犯或暴力搶劫進行自我防衛者。」
瑞士刑法典第33條規定:「遭受非法之攻擊,或可能遭受直接攻擊之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權採用與該情況相當之方式,對此攻擊加以防禦。防衛過當者,法官依自由裁量減輕其刑,因過於激奮或驚慌失措而防衛過當者不罰。」
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條規定:「(一)、 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對於急迫的不正當侵害而採取的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處罰。(二)、 超過防衛限度的行為,根據情節,可以減免或免除其刑罰。」
中國現行刑法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比較上述各國立法可以引起我們如下思考:第一,德國、奧地利、法國、瑞士、中國的刑法均規定正當防衛不為罪,而日本、義大利的刑法卻規定正當防衛不處罰,這其中的分別體現了什麼?第二,中國明確規定防衛的范圍包括國家利益,而其餘幾國沒有強調這一點。另外對作為防衛范圍的權利之界定上,只有中國和奧地利明確規定,而且奧地利僅限於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中國是否失之寬泛?第三,上述各國基本上用不同的方式都規定了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奧地利和日本更進一步規定了侵害的急迫性,瑞士則把侵害局限於直接攻擊,中國是否也應進一步界定侵害的性質?第四,對於防衛行為的限度上述各國多數都明確規定「必要」、「相當」,而日本則強調不得已,中國是否應當借鑒日本的規定?第五,德奧瑞幾國對防衛人由於惶恐、害怕、驚嚇而防衛過當者有特殊處理,但又有不負刑事責任和不罰的區別,頗值得思考。這與中國的「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規定是否有相通之處?帶著這些思考我們進一步研究正當防衛的正當化根據及成立要件,冀以有所得。[1]
編輯本段意義
1、保障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2、震懾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輕舉妄動。
3、鼓勵公民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特別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客觀上存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防衛權的前提條件;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第三,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對象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因防衛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損害的,仍為正當防衛而不屬於防衛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因為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別如此規定,有利於鼓勵公民同那些極端犯罪分子作斗爭,使廣大公民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編輯本段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編輯本段相關法條
[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防衛過當概念、特徵及罪過形式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以下特徵: 防衛過當
1.防衛過當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衛過當,應當依據其罪過形式和客觀行為的性質,按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2.防衛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免除處罰。
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然有罪過。這種罪過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觀心理態度。
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二)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防衛過當
一是防衛過當的定罪;二是防衛過當的處罰。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衛過當應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為了表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註明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因為正當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關於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
本款是對第三款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編輯本段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
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2]: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
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像的防衛而非真正的防衛,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並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衛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衛之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對象錯誤以及防衛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
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於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並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於防衛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並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衛。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衛,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於防衛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衛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為視為假想防衛,而只能作為對象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
由於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衛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後果的產生。假想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誤認不法侵害存在並且實施了錯誤的防衛行為,但並未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則假想防衛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4)假想防衛成立應負的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為,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衛,也是提前防衛,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 巴黎「紅燈籠」茶館血案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斗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難。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奸,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范圍。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准。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的法律武器。正確認識正當防衛,了解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爭。


完了

Ⅳ 夢見與人打架後面那人被我制服了

夢見自己挨打,生活會富裕,將會有吉利的事情發生在你身上,家中的病人會很快痊癒。 夢見陌生人挨打,會遇到困難。 夢見家人被打死了,家裡要增添人口。 夢見打動物,要發財。 囚犯夢見被打,很快會被釋放。 夢見與人打架,必有禍事。

Ⅵ 被人打的過程中我全程在制服對方公安局說我們是打架斗毆 這事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一般會認為屬於互毆行為,都會做出治安處罰。你說的情況,如果對方沒有傷,可能有說服力。如果對方有傷,就不好說了。
如果對公安機關處罰不服,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訴訟。採納謝謝

Ⅶ 昨天晚上打架,還沒進屋,剛一開門對方就捅我一刀,然後我哥在一旁將對方制服,我的傷勢也被醫院判定為...

這種情況應該是報警的,如果給你造成重傷的話,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坐牢;同時你們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你醫療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不過因為你們不是事發當時報警,很多證據就很難認定。

Ⅷ 打架斗毆時一方被人制止時另一方仍然進行傷害行為如何處理

首先可以肯定一點,導致受害人輕傷,是一種犯罪行為,是可以被處刑事處罰即判刑的,至於你所講的過程只是情節上的問題,你的這件事上對量刑的影響不大。關鍵在於對方的傷勢程度

Ⅸ 打架被打一方會被拘留嗎

法律分析:這個要看被打的一方是否也給打人的一方造成了傷害,分以下幾種情況:1. 打人方沒有任何傷情,則被打方不會被拘留,只有打人方會被處理。2. 打人方有輕微傷,則被打方可能面臨10日以內的行政拘留。但如果經公安機關調解和對方和解,則被打一方不會被處理。3. 打人方有輕傷或者輕傷以上的傷情,那麼被打一方要面臨刑事處罰,先刑事拘留,再等判決。刑拘階段,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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