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政監察制服合法嗎
水政監察大隊是行政執法單,在執法時,一般要穿水政監察制服,是合法的。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貳』 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的第四章 水政監察制度
第十九條水政監察隊伍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第二十條水政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分解制度、水政監察巡查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統計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執法案件的登記、立案、審批、審核及目標管理等水政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每年年底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水政監察隊伍負責對水政監察隊伍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水行政執法機關對在水政監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隊伍和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勘察、音像等專用執法裝備,改善辦公條件,給予水政監察人員與執法任務相適應的執法津貼,投人身傷害保險等。
水政監察工作的裝備標准由水利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保證水政監察經費。水政監察經費從水利事業費中核撥,不足部分在依法徵收的行政事業性規費中列支,並應嚴格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不得徇私舞弊。對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水政監察人員,由水行政執法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叄』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水政監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規,加強對水資源、水土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強化依法治水、管水、規范水政監察活動,根據水利部《水政監察組織暨工秦章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水政監察,包括全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監察、水文監察、河道監察、水工程監察、水土保持監督。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委託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第四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政工作機構是水利法制建設的綜合機構,負責依法行政、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水政監察工作接水利部的規定組建水政監察專職執法隊伍,按執法管理目標化、執法行為合法化、執法文書標准化、考核培訓制度化、執法統計規范化、執法裝備系列化、檢查監察經常化的目標進行規范化建設和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實施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執法力度。
水政監察工作受同級水政機構領導。第五條水政監察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實行公正、高效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規定程序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的行政措施,也作為水行政執法的依據。第六條水行政監察的基本任務和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水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規;
(二)依法管理和保護水資源、水土資源,保護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關設施,維護正常水事秩序,頒發許可證;
(三)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水事糾紛或者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承辦行政復議、應訴、理賠等具體工作;
(五)依法實施行政性收費;
(六)對水政監察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七)配合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第七條水政監察人員職務序列按水利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是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代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授權范圍,實施直接的水政監察活動。
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水利事業,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業務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培訓和考核,熟悉水法規;
(三)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第九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實施監察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現場檢查、取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為,並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置措施;
(五)對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第十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佩帶水政監察的統一標志,主動向被檢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行使職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部門、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水政監察工作制度,對所需水政監察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對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考核不合格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撤銷其水政監察職務;對失職、瀆職的違法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送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水政監察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器材等專用執法裝備,提供必要的執法基礎設施,改善辦公條件,為水政監察人員投入人身傷害保險。水政監察活動經費可根據財政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994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從水利事業費中調劑、核撥水政管理費,或從依法徵收的行政事業性費用中列支。第十四條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漁業、地方電力的執法工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參照本細則執行。第十五條本細則由重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肆』 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的第三章 水政監察人員
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是實施水政監察的執法人員。
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水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監察總隊、支隊、大隊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應按規定經過資格培訓,並考核合格。
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的資格培訓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
第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任免。地方水政監察隊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需徵得上一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
水政監察人員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連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調離工作,任期自動中止,由任免機關免除任命,收回執法證件和標志。
第十六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測和取證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錄音或錄像等;
(四)責令有違反水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必要時,可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水政監察制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證」或「中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佩戴「中國水政」或「中國水保監督」胸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或「中國水保監督」臂章。
水政監察的證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負責監制。水政監察制服式樣由水利部規定。
第十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每年應當接受法律知識培訓。
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執法水平。
『伍』 水利部關於修改《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的決定(2004)
水利部關於修改《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的決定
(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經審議,水利部決定對《水政監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條修改為:「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並按規定出示水政監察證件。水政監察證件的製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陸』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水政監察工作章程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政監察隊伍
第三章水政監察人員
第四章水政監察制度
第五章附則
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強化水行政執法,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前款所稱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水利部組織、指導全國的水政監察工作。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第四條水政監察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作為水政監察的依據。
第五條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水政監察的領導和監督,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素質,建設廉潔、文明、高效的水政監察隊伍。
2第二章水政監察隊伍
編輯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總隊;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支隊;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大隊。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水政監察總隊、水政監察支隊、水政監察大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政監察隊伍內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督、水資源管理、河道監理等自行確定設置相應的內部機構(支隊、大隊、中隊)。
第七條地方各級水政監察隊伍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屬的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水政監察隊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機構所屬的管理單位水政監察隊伍由流域機構批准成立。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執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設置派駐的水政監察隊伍。
第九條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
2、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
3、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協助公安和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
6、受水行政執法機關委託,辦理行政許可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第十條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管理同級水政監察隊伍。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負責人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兼任。
3第三章水政監察人員
編輯
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是實施水政監察的執法人員。
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水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監察總隊、支隊、大隊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應按規定經過資格培訓,並考核合格。
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的資格培訓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
第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任免。地方水政監察隊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需徵得上一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
水政監察人員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連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調離工作,任期自動中止,由任免機關免除任命,收回執法證件和標志。
第十六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測和取證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錄音或錄像等;
(四)責令有違反水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必要時,可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水政監察制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證」或「中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佩戴「中國水政」或「中國水保監督」胸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或「中國水保監督」臂章。
水政監察的證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負責監制。水政監察制服式樣由水利部規定。
第十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每年應當接受法律知識培訓。
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執法水平。
4第四章水政監察制度
編輯
第十九條水政監察隊伍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第二十條水政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分解制度、水政監察巡查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統計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執法案件的登記、立案、審批、審核及目標管理等水政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每年年底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水政監察隊伍負責對水政監察隊伍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水行政執法機關對在水政監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隊伍和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勘察、音像等專用執法裝備,改善辦公條件,給予水政監察人員與執法任務相適應的執法津貼,投人身傷害保險等。
水政監察工作的裝備標准由水利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保證水政監察經費。水政監察經費從水利事業費中核撥,不足部分在依法徵收的行政事業性規費中列支,並應嚴格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不得循私舞弊。對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水政監察人員,由水行政執法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第五章附則
編輯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發布的水利部令第1號《水政監察組織暨工作章程(試行)》同時廢止。
『柒』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青海省水政監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水法規(以下簡稱水法規),加強對水資源、水土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強化依法治水、管水力度,規范水政監察的管理活動,根據水利部《水政監察組織暨工作章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水政監察,包括全省區域內的水資源監察、水土保持監察、河道監察、水利工程監察、防汛和水文等設施的監察。第三條省、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工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隊伍。省、州(地、市)、縣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根據隸屬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委託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第四條水政監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水政監察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也作為水政監察的依據。第五條水政監察的基本任務和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水法規;
(二)依法保護水、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和其他有關設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提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對水政監察人員進行培訓、考核,提高執法水平;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水行政主管部門名義,依法實施行政性收費;
(六)配合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七)承辦各級政府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政工作機構是水利行政法制體系建設的綜合職能部門,負責依法行政,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領導同級水政監察工作,實施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工作。第七條水政監察隊伍由現有的水政水資源機構、水土保持預防監督機構和河道管理等機構的執法人員組成,具體行使水政監察職權。其組織形式為:省設水政監察總隊;州(地、市)設水政監察支隊,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行政管理需要,設水政監察大隊或設置水政監察員。
各級水政監察隊,受同級水政監察工作機構領導,業務上受上一級水政監察隊指導,或者實行行政和業務雙重領導。
水政監察隊人員編制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第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是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代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授權范圍,實施直接的水政監察活動。
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水利事業,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業務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培訓和考核,熟悉水法規,並經考試合格後上崗;
(三)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第九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實施監察過程中,具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現場檢查、取證;
(二)要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為,並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置措施;
(五)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第十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引發的後果區別處理。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持證、佩戴水政監察標志。
水政監察證件和標志按水利部規定,由省水利廳統一核發。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部門、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不得徇私舞弊。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水政監察工作制度和培訓制度,加強水政監察隊伍的內部管理,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政治、業務水平。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政監察隊伍和水政監察人員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對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隊伍和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失職、瀆職和違法亂紀的人員,應當根據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捌』 浙江省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人員穿制服嗎
水政監察工作章程中第十七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水政監察制服,水政監察制服樣式由水利部規定。
『玖』 水政監察著裝取消了嗎
沒有。
水政監察制服式樣由水利部規定,很多部門的執法人員都有統一著裝、裝備,這樣使執法人員有光榮感,與使執法更有權威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