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規范行政執法隊伍著裝,督促執法人員嚴肅儀容儀表和執法風紀,樹立良好執法形象,維護執法權威。其中明確,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配發、著裝和標志佩戴規范等監督管理,省級層面具體由省綜合執法辦負責;財政部門負責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政府采購、經費使用、預算定額標准執行等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貳』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對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的總體要求,配發范圍、種類、標准,以及預算定額、氣候區域等進行了規范。《辦法》的實施有利於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執法人員嚴肅儀容儀表和執法風紀,樹立良好執法形象、維護執法權威。
法律依據: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會同司法部制定印發了《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於2020年12月9日印發實施。(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6章28條,對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的總體要求,配發范圍、種類、標准,以及預算定額、氣候區域等進行了規范。《辦法》的實施有利於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執法人員嚴肅儀容儀表和執法風紀,樹立良好執法形象、維護執法權威。
『叄』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製定。由財政部、司法部於2020年12月9日印發實施。
法律依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肆』 鐵路職工制服監察管理辦法
第一條鐵路職工著裝統一制服,是標志鮮明的履行職務的需要,有利於運輸生產集中統一指揮和嚴肅紀律,有利於國內外觀瞻。第二條凡按規定穿著鐵路制服的職工,在履行職務中,必須衣帽徽章整齊,保持鐵路制服的嚴肅性。第三條鐵路著裝監察是鐵路制服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實行著裝監察有利於鐵路制服的嚴格管理,有利於增強鐵路職工的榮譽感。第四條鐵路制服監察人員的設置:
1.鐵路制服著裝監察不設專職人員,由鐵道部、鐵路局、工程局生活處主管路服工作的人員組成,亦可吸收分局生活部門人員。
2.名額:部勞資司、運輸局各1~2名,各鐵路局2名,工程局1名,各大公司1名,分局1名。第五條鐵路制服監察人員的職責:
1.按部規定的著裝范圍,深入各單位檢查、監督路服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2.有權聽取各單位(包括站、車)鐵路制服著裝情況的匯報。
3.發現違背部規定的「四統一」的著裝原則,有權制止和通報處理。
4.對擅自擴大著裝范圍和改變職務標志,提高面料質地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並責成其糾正。第六條鐵路制服監察人員的義務:
1.各級鐵路制服監察人員要有較強的思想和政治素質,認真鑽研業務,熟悉制服管理知識及有關規定。
2.秉公辦事,執法嚴明,勤奮工作,不以權徇私。
3.堅持鐵路制服「統一式樣、統一顏色、統一標志、統一補貼」的原則。認真檢查,敢於負責。第七條工作條件:
1.憑監察證可在有鐵路電報所單位拍發電報。
2.憑監察證及有關證件進站上車進行監察。第八條鐵路制服監察工作制度:
1.執行任務時,必須攜帶監察證。
2.可採取聽、查、訪等方法,亦可不通知進行抽查。第九條監察證的管理:
1.各局根據本辦法,提出申請,報部批准領證。
2.監察證遺失後,應立即聲明登報作廢,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報部申請補發。
3.監察人員工作變動或調離本崗位工作時,應及時繳部,予以注銷。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鐵道部勞資司。
『伍』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
帽類,具體包括:(一)大檐帽(女士為卷檐帽);(二)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涼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絨、皮面直毛皮)。
服裝類,具體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四)單褲、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長款)。
鞋類,具體包括:(一)單皮鞋;(二)皮涼鞋;(三)棉皮鞋、毛皮靴。
標志類,具體包括:(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二)臂章;(三)肩章(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四)胸徽(硬胸徽、軟胸徽);(五)胸號(硬胸號、軟胸號);(六)領帶;(七)腰帶。
法律依據:根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帽類,具體包括:(一)大檐帽(女士為卷檐帽);(二)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涼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絨、皮面直毛皮)。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服裝類,具體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四)單褲、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長款)。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鞋類,具體包括:(一)單皮鞋;(二)皮涼鞋;(三)棉皮鞋、毛皮靴。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志類,具體包括:(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二)臂章;(三)肩章(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四)胸徽(硬胸徽、軟胸徽);(五)胸號(硬胸號、軟胸號);(六)領帶;(七)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