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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制服官銜

發布時間:2022-09-17 22:11:51

Ⅰ 商檢局和海關合並了嗎

法律分析:這兩個單位現已合並。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4月14日起,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統一劃入海關總署。4月20日起,在上海關區,原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1家分支機構和直屬單位統一以海關名義對外開展工作,一線旅檢、查驗和窗口崗位實現統一上崗、統一著海關制服、統一佩戴關銜、統一使用海關標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十五條 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沒收侵權貨物,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准予的從業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Ⅱ 中國漁政著裝有法律依據嗎

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部門、行業的著裝范圍一覽表

單位 行業統一著裝范圍 個人負擔費用比例 公 安 部 門 (一)著警服范圍:1.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省轄市、行署和縣(市)公安機關行政單位中屬行政編制的在編幹警;2.目前在政企合一性質單位設立的公安機構的幹警;3.大中城市大型公共場所和少數地處偏遠、城鄉結合部的重要大型工礦企業、科研單位,周圍情況復雜,治安問題較多,內部保衛組織無法管理,當地公安機關又管不到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安派出機構的幹警。 (二)著公用警服范圍:1.公安警察院校的幹部、教師和學生;2.公安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經常到發案現場參與偵破案件的人員;3.公安機關行政單位的在編門衛、傳達人員,駕駛警車、囚車、勘查車、機要通信等公安業務車司機;4.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鄉鎮公安派出所招聘的合同制民警。
(三)著化裝服范圍:各級公安機關從事專職秘密偵察工作的人員,改著化裝服,不配發警服。
(四)企業公安消防隊人員,改著上綠下藍消防制式服裝。
(五)公安機關所屬下列單位和人員不屬著裝范圍:1.科研所、醫院、公司、出版社、印刷廠、招待所、幼兒園、農副業生產基地等單位的幹部、職工;2.離退休幹警;3.各種工勤人員。
(六)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公安機關幹警比照各級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范圍外,其他企事業內部安全保衛人員一律不著警服。 國 家 安 全 部門 各級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單位中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 司 法 部 門 勞改勞教 工作幹警 (一)著裝范圍:1.司法部勞改局、勞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的勞改局、勞教局(處)和地市司法局的勞改處(科)、勞教處(科)機關的在編幹警;2.司法系統的監獄、勞改隊、勞教所、少管所、出入監隊(含收容站、所)、犯人醫院以及強制留場就業場所的在編幹警。 (二)著公用警服范圍:1.勞改、勞教幹警院校的在編幹部、教師和學生;2.勞改勞教單位駕駛囚車、警備車的專職司機和著裝單位的在編門衛、傳達人員。 (三)勞改、勞教機關所屬下列單位和人員不屬著裝范圍:1.勞改、勞教單位的托兒所、幼兒園、招待所、子弟學校、技工學校、科研所、職工醫院、家屬工廠(場、隊)和商店、供應站、各類公司、無勞改犯人或勞教人員的工廠(農場)等機構的工作人員;2.離退休幹警;3.以工代乾的人員;4.中、小學等普通學校教師在特殊學校兼職教學的人員。 法 院 部 門 在全國法院系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的編制比例未正式確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級人民法院經正式任命的在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交通運輸審判庭、告訴申訴審判庭和執行庭工作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含正、副院長,正、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經正式任命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含正、副院長,正、副庭長),穿著統一的人民法院制服。 鐵路、林業、農墾、油田、礦區、海事等法院,比照同級人民法院的著裝范圍著裝。 各級人民法院在編的司法警察,穿著帶法警標志的統一的人民警察制服(按公安部門的供應標准及管理辦法執行)。 30% 檢 察 院 部門 在人民檢察院系統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的編制比例未正式確定之前,暫按如下范圍執行。
(一)縣區人民檢察院經正式任命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
(二)縣、市以上各級人民檢察院經正式任命在刑事、經濟、法紀、監所、控告申訴、鐵路運輸、刑事技術業務廳(處、科)工作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含正、副廳、處、科長);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正、副檢察長。 (四)鐵路運輸、林業、農墾、油田、礦區、勞改勞教等檢察院比照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著裝范圍著裝。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在編的司法警察。 30% (司法警察按公安部門的供應標准及管理辦法執行) 海 關 部 門 凡在國境站、港口、機場、車站、郵局等現場以及對外執行職務的海關工作人員;海關總署需要到地方海關業務場所的幹部;各海關院校畢業班的學生和需要到海關業務場所的教職員,均應穿著海關制服。 30% 商 品 檢 驗 部門 凡經常在國境站、港口、機場、車站、進出口商品檢驗場所執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和對外貿易公證鑒定任務的外勤商檢人員,均穿著商檢制服。 凡既做外勤抽樣工作,又兼做內勤化驗工作的商檢人員也穿著商檢制服,但換發制服和鞋帽的年限比正常著裝人員延長二年。 凡不到現場執行任務的商檢人員一律不著裝。 30% 衛 生 部 門1.衛生檢疫 人員 只限開放口岸對外執行衛生檢疫任務的外勤幹部著裝;不直接參加對外執行衛生檢疫任務的工作人員一律不著裝;門衛和司機製做化纖料的工作服。 30% 2.食品衛生 監督人員 食品衛生監督員專用制服,限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由人民政府發給證書〔鐵路、交通、廠(場)礦的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監督任務時著用。 30% 農 業 部 門1.動植物檢疫 工作人員 凡在港口、機場、車站、郵局等現場執行對外動植物檢疫任務的人員,均應穿著對外動植物檢疫制服,佩帶檢疫標志。 30% 2.沿海和邊境 水域漁政檢察人員 凡在沿海漁場、港口和內陸邊境水域現場執行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均應穿著統一的漁政服裝,佩戴標志。 30% 3.漁船檢驗 人員 凡在對外開放港口現場執行涉外工作的漁船檢驗人員應穿著統一式樣的漁船檢驗服裝,佩戴標志。 30% 4.漁港監督人員 凡在對外開放港口現場執行涉外工作的漁港監督人員應穿著統一式樣的漁港監督服裝,佩戴標志。 30% 5.農業植物 檢疫人員 凡在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行政部門所屬植物檢疫機構內,負責執行國家植物檢疫任務的現任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應穿著統一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著裝。
專職檢疫工作人員是指經省級農業行政部門批准,報農牧漁業部備案後,正式授予「農牧漁業部植物檢疫員證」的專職植物檢疫員。 30% 6.內陸水域漁 政檢察人員 凡在內陸水域現場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均應穿著漁政服裝。非現場執行監督檢查工作的漁政人員和工勤人員,水產企業、生產聯合體、漁業管理委員會等生產管理部門和群眾性管理組織的人員不得制著漁政服裝,必要時可由縣以上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與「中國漁政」相區別的標志。 30% 林 業 部 門 森林植物 檢疫人員 凡在縣級(含縣)以上地方各級林業行政部門所屬的森林植物檢疫(以下簡稱森檢)機構內,負責執行國家森檢疫任務的現任專職森檢工作人員,方可著森檢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得著裝。
專職森檢工作人員是指經省級林業行政部門批准,報林業部備案後,持有「森林植物檢疫證」的人員。 30% 交 通 部 門 1.港務監督 人員 凡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開放港口港務監督部門的外勤工作人員,應穿著港務監督制服,佩戴帽徽和肩章 30% 2.船舶檢驗 工作人員 凡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開放港口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工作人員均應穿著船檢制服,佩戴帽徽的胸章。 30% 3.內河港務監 督工作人員 暫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運(交通)局,長江航政管理局批準的港航監督外勤人員。 30% 國 家 海 洋 部 門 (一)船員、調查隊員、船大隊部經常出海工作的人員、監測中心經常出海的執法工作人員、航空遙感隊上飛機和上船和執法人員、浮標隊員,局(巡航和條法處)和分局機關執法管理人員,第三海洋研究所海監船和執法管理人員。 (二)不符合第一項第一條配發范圍者,凡因工作需要著裝海洋制服者,可以價撥,按成本價格收全費。 30% 工 商 行 政 管理部門 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檢查站(隊)、稽私隊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直轄市,省轄市,縣(含縣級市)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員。 30% 稅 務 部 門 稅務系統著裝范圍僅限於下列人員:基層稅務所、檢查站、稽查隊的國家正式工作人員,在縣(市)稅務局,直轄市及省(區)轄市和市轄區稅務局直接從事征稅的國家正式工作人員。
另外,財政部門從事農稅(指農業稅、耕地佔用稅、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契稅)徵收工作的人員可以著裝,從事其他業務工作的人員不得著裝;
基層財政部門從事農稅徵收的正式工作人員,在縣(市)、直轄市、省轄市和市轄區財政部門負有直接從事農稅徵收管理的專職工作人員可統一著裝;
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基層財政部門的農稅助征員(一年以上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程度配發公用裝。 30% 其 它 一、專職律師、涉外公證人員配發制服,不屬於統一著裝,只是為出庭辨護和涉外公證時衣著整潔,其配發范圍:(一)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下同)和經司法部批准設立的專業法律顧問處專門從事律師工作的現職律師。(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定的市、縣、區從事涉外公證工作的現職公證人員。 50% 二、經濟民警和企事業專職消防人員:(一)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准在編的經濟民警,按規定著裝,其他人員嚴禁著經濟民警服裝。(二)在企、事業單位專門從事消防保衛工作的人員,並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批準的,均按本規定著裝 (同公安) 三、歷史上就著裝的鐵道、郵電、民航、航運等生產經營部門著企業標志服裝。 30%

Ⅲ 河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國家信譽,維護對外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對外開放、對外經濟貿易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監督管理工作和進出口貿易以及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進出口商品的檢驗、鑒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准確、高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依法管理所轄區域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商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和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依法管理和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的檢驗、鑒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三)依法管理並實施對進出口商品和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鑒定評估;
(四)依法對各類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進出口商品認證和質量體系的評審;
(六)為從事進出口貿易以及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是出口商品質量的業務指導和咨詢服務;
(七)查處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須經國家商檢局或者河北商檢局考核合格,取得證件後,方可執行職務。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穿著制服,佩戴標志。第六條商檢機構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依法實施檢驗;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進行抽查檢驗,並實施監督管理。
商檢機構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抽查檢驗,應當制定抽查辦法,並定期公布年度抽查目錄。第七條商檢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內容、項目和標准,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第八條法律、法規規定由商檢機構以外的其他檢驗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和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進口商品的檢驗第九條簽訂進口商品貿易合同,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商品的檢驗內容、標准和索賠等項條款,並將合同副本報到貨地商檢機構備案。第十條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到貨後,收貨人必須持到貨通知單和報關單等有關證單,向卸貨口岸或者到貨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海關憑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第十一條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辦理登記後,收貨人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發票、裝箱單和提單等有關證單,向到貨地商檢機構報驗,由商檢機構實施或者組織實施檢驗。商檢機構應當在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並依法出具有關證單。未經檢驗的,不得銷售、使用。第十二條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口商品,收貨人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向到貨地商檢機構報告到貨情況。收貨人自行檢驗的,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或者有關標准進行檢驗,並及時向商檢機構報告檢驗結果。第十三條進口關系國計民生以及價值較高、技術復雜的重要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以及保留到貨後進行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款;商檢機構應當參與制定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方案,並可以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
對已進口的大型成套設備,商檢機構應當派出檢驗人員駐廠檢驗或者監督檢查。第十四條進口的成套設備及其材料經檢驗不合格的,由商檢機構簽發不準安裝使用的通知。經技術處理並報商檢機構重新檢驗合格的,應當允許安裝使用。第十五條進口的機動車輛到貨後,收貨人須向商檢機構申請登記檢驗。車輛管理機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通知單辦理號牌。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其所有人應當在距質量保證期滿30日前,將質量情況報告商檢機構。第十六條進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或者抽查檢驗不合格需對外提出索賠的,收貨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或者保留樣品;對外貿易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對外辦理索賠,並按期向商檢機構報告索賠結果。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檢驗

Ⅳ 國家規定著裝單位有多少

國家規定著裝的單位共有13家。

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部門及人員有:

1.公安機關所屬人民警察建制並授予警銜的在編人民警察;

2.司法部門所屬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3.法院系統在編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4.檢察院系統在編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5.海關系統所屬海關建制並授予關銜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6.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征稅的工作人員;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

9.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工作人員;

10.農業部門所屬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11.林業部門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12.交通部門所屬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工作人員和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專職人員,內河港務監督工作人員,也包括公路執法人員;

13.國家海洋局所屬海洋調查船隊和從事海監船工作的專職人員、船員。

(4)商檢制服官銜擴展閱讀:

關於著裝的其他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製「99」式警服現象。

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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