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肅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和林業部《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省林業廳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省林木病蟲防治檢疫站負責執行全省森林植物檢疫任務。各地(州、市)和縣(市、區)的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分別由同級林業局(處) 主管,其執行機構是林木病蟲防治檢疫站。第三條省、地、縣各級要建立和健全森林植物檢疫機構,設置檢疫實驗室或檢驗室,配備專職檢疫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及交通工具。第四條各級林木病蟲防治檢疫站有權派遣專職檢疫人員進入轄區車站、機場、倉庫、農貿市場以及其他有關場所執行檢疫任務,有權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按規定收取檢疫費。第五條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員在執行檢疫任務時,應穿著檢疫制服,佩戴檢疫標志,攜帶省林業廳簽發的「森林植物檢疫員證」。有關部門應為檢疫人員執行任務提供方便。
林業企、事業局(總場)、林木種子公司(站)、林場、苗圃、種子園、母樹林基地和林業院校、科研單位,可設兼職檢疫員或特邀檢疫員,協助進行檢疫工作,但不得簽發檢疫證書。兼職和特邀檢疫員由所在單位推薦,分別由所屬地、縣林業局(處)審核,省屬單位由所在地區林業局(處)審核,報省林業廳備案。第二章檢疫對象的劃定、控制和撲滅第六條林業部制定的《國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和我省制定的《甘肅省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補充名單》,由省林業廳制定,並公布執行。是各級林木病蟲防治檢疫站執行檢疫時的依據。各地(州、市)和縣(市、區)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調運、引種之前,可根據本地區情況,提出應檢對象要求。第七條各地(州、市)和縣(市、區)林木病蟲防治檢疫站對轄區內的森林植物檢疫對象,每隔五年普查一次,並編制檢疫對象分布資料,報省林木病蟲防治檢疫站。第八條對局部地區發生檢疫對象的,應劃為疫區,採取封鎖、撲滅措施,嚴防檢疫對象傳出;發生地區如較普遍,應將尚未發生的地區和已徹底撲滅的地區劃為保護區,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檢疫對象傳入。
(一)疫區和保護區的劃定,由地(州、市)和縣(市、區)林業局(處)提出,經省林業廳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執行;其改變和撤銷的程序與劃定時同。
(二)疫區和保護區的范圍涉及鄰近省、區的,由省林業廳與有關省、區林業行政部門共同提出,報林業部批准後劃定。
(三)疫區和保護區是用行政手段強制實施檢疫措施的區域。各級檢疫機構可根據情況在實施區域范圍的交通要道設檢疫哨卡;交通、工商行政、林業管理部門所屬的檢查機構和有關單位應密切配合。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檢疫對象(活體)帶入非疫區進行試驗研究,確因教學、科研特殊需要在非疫區進行研究的,屬於國家規定的,需經林業部批准;屬於省補充規定的,需經省林業廳批准,並應採取嚴密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擴散。第九條各級檢疫機構對新傳入的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的森林病蟲,應及時查清情況,採取封鎖和撲滅措施,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廳、局(處)。第十條對疫情調查及檢疫對象封鎖撲滅工作所需的葯劑、人工和處理受感染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及其他物資的防治費、補助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在每年的林業事業費中安排。第三章產地檢疫第十一條各級檢疫機構應對本轄區的苗圃、種子園、母樹林及其他種苗繁育基地實施產地檢疫,無論是國營、集體或專業戶,所繁殖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事先向當地檢疫機構申請檢疫,由專職或兼職檢疫員進行檢疫,填寫《產地檢疫記錄》,經確認合格並換發《植物檢疫證書》後,方可調出。未經產地檢疫或室內尚難以檢驗的(如病毒、細菌病),不準調出。第十二條各級種苗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檢疫對象的苗圃和種子繁育基地。規劃和新建種苗繁育基地時,有關部門必須徵求當地檢疫機構的意見,慎重選擇無檢疫對象分布的地點,嚴格選用無檢疫對象的繁殖材料。
種苗基地一旦發生檢疫對象,應立即採取控制和撲滅措施。在檢疫對象撲滅以前,所有的繁殖材料不得調出。
2. 河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止危險性森林病蟲傳播蔓延,保障林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和林業部《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省林業廳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各市、地、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第二章檢疫機構與職責第四條省、市、地、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職責范圍。
一、省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以下簡稱省森檢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擬定本省的實施計劃和措施;
(二)組織調查危險性森林病蟲,擬定疫區、保護區方案和封鎖、撲滅檢疫對象的措施;
(三)研究檢疫對象的發生、發展規律,搞好潛在性森林病蟲的預測;
(四)執行出省、入省檢疫任務,承辦國外引種檢疫審批手續,監督檢查種苗隔離試種。
二、市、地、縣檢疫機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擬定本地區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計劃;
(二)組織調查危險性森林病蟲,編制本地區檢疫對象分布資料,負責檢疫對象的封鎖、撲滅工作;
(三)執行轄區內的檢疫任務;
(四)指導種苗生產單位建立無檢疫對象的種苗繁殖基地,並執行產地檢疫。第五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的專職檢疫員,應根據《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名,逐級簽署意見,上報省林業廳批准,發給《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專職檢疫人員工作調動時,應收回檢疫員證書,並報省林業廳備案。
專職檢疫員執行檢疫任務時,必須穿著檢疫制服,佩戴檢疫標志。第六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可在科研單位、林業院校、重點林場和種苗繁殖基地聘請兼職檢疫員(或特邀檢疫員),協助開展產地檢疫工作,兼職檢疫員須由中等林業專業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或連續從事森保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業務的職工擔任,並經所在單位同意,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聘書。第三章檢疫對象的劃定、控制與撲滅第七條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應施檢疫的范圍包括: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乾果的種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可能帶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木材、竹材。第八條林業部、省林業廳制定公布的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以及補充的對象、名單,是全省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執行檢疫時的依據。
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每隔三至五年對轄區內檢疫對象普查一次,及時調整我省補充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第九條局部發生檢疫對象的地區應劃為疫區,並及時採取封鎖、控制、撲滅措施,嚴防檢疫對象傳出,已比較普遍發生檢疫對象的,則應將尚未發生的地區劃為保護區,同時採取各種保護措施,防止檢疫對象傳入。
疫區、保護區的劃定、改變、撤銷,由省林業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省林業廳報林業部備案。第十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對轄區內傳入的檢疫對象和危險性森林病蟲,應及時查明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採取緊急措施予以封鎖、撲滅。第十一條因採取消滅措施而使用的葯劑、人力、物力所需緊急防治費、補助費以及對檢疫對象的調查、推廣防治措施所需費用,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五條、《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將檢疫對象(活體)帶入非疫區。因教學、科研確需帶入的,應經省森檢站批准或由省林業廳報林業部批准,並採取嚴密控制措施,防止擴散。第十三條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按照《國內植物檢疫收費辦法》收取檢疫費。檢疫費用於發展森林植物檢疫事業,不準挪作他用。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同級林業、財政部門確定。第四章調運檢疫第十四條從外省調進森林植物、林產品,貨主應在調運前向我省森檢站申請,填寫《河南省森林植物檢疫申請書》,向調出省的省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後調入。我省森檢站查核檢疫證書,必要時進行復檢。第十五條調往外省的,貨主應在調出前一個月向省森檢站或受其委託的檢疫機構報檢,檢疫機構按照國內檢疫對象和調入省的補充檢疫對象以及調入單位的要求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的,簽發檢疫證書。調入單位未提出要求的,按國內檢疫對象及調入省的補充檢疫對象檢疫簽證。
省森檢站可以委託市、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執行出省檢疫任務,並簽發檢疫證書(證書應加蓋「 河南省森林植物檢疫專用章」)。
3.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全國對內森林植物檢疫(簡稱檢疫)工作,由林業部林政保護司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疫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的森林植物檢疫站或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執行。
省轄市、地區、自治州及縣(市)、自治區、市轄區的檢疫工作,由省轄市、地區、自治州及縣(市)、自治縣、市轄區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執行。未設檢疫機構的,由同級林業局指定的單位執行。第二章檢疫人員及檢疫機構職責第三條檢疫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林業、森保助理工程師,或中等林業專業學校畢業生、連續從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業務的技術員;
二、工作認真負責,大公無私,能嚴格貫徹執行檢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體健康。第四條地方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的檢疫人員,經同級林業行政部門,按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審查批准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統一發給森林植物檢疫員證(見附件一)。第五條省級(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植物檢疫條例》及有關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
二、擬訂本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三、補充本省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名單;
四、對危險性森林病蟲組織調查,劃定疫區、保護區,提出封鎖、撲滅檢疫對象的措施;
五、檢查指導本省各森林植物檢疫站的檢疫工作,必要時執行現場檢疫任務;
六、統一簽發出省的森林植物檢疫證書(即《植物檢疫證書》,見附件二),但邊遠地區出省檢疫證書的簽發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基層森林植物檢疫機構辦理;
七、培訓檢疫人員,組織交流檢疫經驗,匯編檢疫技術資料;
八、辦理本省從國外引種的檢疫審批手續;
九、對可能帶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試種單位,進行隔離試種觀察。第六條省以下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植物檢疫條例》及有關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
二、在種苗繁殖基地執行產地檢疫;
三、指導種苗生產單位或種苗專業戶,建立無檢疫對象的種苗繁殖基地;
四、在指定的車站、港口、機場、倉庫等場所,執行檢疫任務,簽發省內調運檢疫證書;
五、對危險性森林病蟲進行調查,編制當地檢疫對象分布資料;負責檢疫對象的封鎖、撲滅工作;
六、對引進種苗的隔離試種情況,進行調查、觀察、記載。第七條省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建立檢疫實驗室,負責調查研究檢疫對象的發生發展規律、檢疫技術、除害方法及潛在性病蟲的預測。第八條森林植物檢疫人員在現場執行檢疫任務時,必須穿著檢疫制服和佩戴檢疫標志。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在種子或苗木產地,由所在縣聘請兼職檢疫員,協助進行檢疫工作,兼職檢疫員不得簽發檢疫證書。第三章檢疫對象的劃定、控制和撲滅第十條林業部制定的《國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附件五),及本省根據危險性病蟲傳播方式、為害情況和分布區域,提出的補充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都是本省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執行檢疫時的依據。未列入上述兩個名單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是否需要檢疫,由調入省的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決定。
林業部根據各地疫情變化,定期修訂《國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各省根據本地疫情變化,定期修訂本省提出的補充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第十一條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乾果的種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懷疑帶有危險病蟲的木材、竹材。第十二條各省對局部地區發生檢疫對象的,應及時劃為疫區,採取封鎖、撲滅措施,嚴防檢疫對象傳出;對已比較普遍發生檢疫對象的,則將未發生的局部地區劃為保護區,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檢疫對象傳入。疫區和保護區的劃定、改變和撤銷許可權,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4. 農牧漁業部、財政部關於農業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制服供應辦法的通知
一、著裝范圍
凡在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行政部門所屬植物檢疫機構內,負責執行國家植物檢疫任務的現任專職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應穿著統一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著裝。
專職檢疫工作人員是指經省級農業行政部門批准,報農牧漁業部備案後,正式授予「農牧漁業部植物檢疫員證」的專職植物檢疫員。二、制服式樣、標志及用料
男服
冬季罩服:深藏青色中長纖維華達呢,中山服式樣,四個口袋正中加一豎條。
夏服:藍灰色中長纖維華達呢,上裝為小翻領單排三粒扣制服式樣,四個口袋正中加豎條。下裝為制服褲。
短袖衫:白的確良府綢小翻領單排三粒扣,胸貼袋兩個,翻邊袖口,制服式樣。
女服
冬季罩服:深藏青色中長纖維華達呢,女軍干服式樣。
夏服:藍灰色中長纖維華達呢,西服式樣。下裝為制服褲或制服裙。
短袖衫:白的確良府綢小翻領制服式樣,翻邊袖口。
男女大衣:面料為深藏青色中長纖維華達呢,軍大衣式樣,分皮、棉兩種。
男女帽子:大沿帽、帽罩顏色、布料均同制服,冬季軍式棉帽、帽面顏色、布料與制服同,分皮帽、栽絨帽兩種。
紐扣:塑料扣,顏色為金黃色和白色。
標志
帽徽:鋁合金國徽圖案。
肩徽:鋁合金,金黃色底上鑄墨綠色「+」字樣。
肩章:長方形(加硬襯),底色、料質同制服,硬襯長邊鑲金黃色帶、外端四分之一處綴肩徽一枚,內端四分之一處綴紐扣一枚。
胸章:鋁合金,長方形,金黃色底上鑄墨綠色「植物檢疫」字樣。三、制裝標准
冬季罩服、夏服、短袖衫第一次著裝每人各發二套(件)。從第四年起開始換裝,冬季罩服或夏服選換一套,短抽衫一件。以後每二年選換冬季罩服或夏服一套,短袖衫一件。
大衣:第一次寒區、溫區每人一件。寒區皮大衣使用年限八年,溫區棉大衣使用十年。
帽子:第一次發大沿帽每人一頂,帽罩隨冬服、夏服第一年各發二頂,以後隨制服換發一頂,帽架以壞換新。冬帽每人一頂,寒區發皮帽,溫區發栽絨帽,使用年限為五年。熱區不發冬帽。
帽徽:每人二枚。
肩徽:每人二副。
肩章:隨服裝製做。
胸章:每人一枚。四、服裝製做發放辦法:
制服用料由全國植保總站按規定選定並發給各省植檢機關樣服各一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製做並分發本地區的檢疫制服。男女大衣栽絨領也由各省統一購買、分發。
大沿帽、紐扣分別由全國植保總站指定廠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疫部門直接與廠家聯系,簽訂訂貨合同。帽徽、肩徽、胸章由全國植保總站統一製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規定購領。五、經費
凡著裝人員,個人負擔制裝工料費的30%,從1986年4月19日國辦發[1986]29號文件下達之日起執行。自負的工料費在本人工資中分月扣還,扣還時間不超過半年。制裝工料費除著裝人員自負部分外,由檢疫收入和預算包干結余中解決,不足部分再由地方財政在農業事業費中列支。六、服裝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檢疫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編制制裝的專職檢疫人員名單,建立著裝人員卡片,詳細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和服裝種類、數量、發領時間、交費比例、交費時間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漁業廳(局)審定後,報農牧漁業部全國植保總站備案。
檢疫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必須交回帽徽、肩徽、胸章和證件:借調到外單位,脫產學習、病休或其他脫離檢疫工作崗位半年以上者,暫不做新裝。著裝後任職不滿一年調離檢疫崗位的,應加收著裝工料費20%,或者收回服裝(但按規定上交的個人自負工料費不退)。七、氣候區域劃分
寒區:內蒙、吉林、黑龍江、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溫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四川、貴州、陝西、湖南。
熱區:福建、廣東、廣西、雲南。
附件二:1984年著裝人員著、換裝標准一覽表(略)
5. 四川為什麼沒有林業植物檢疫制服
四川為什麼沒有林業植物檢疫制服
沒有交錢的就沒有制服了
各市、州林業局,成都市、廣元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
根據《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業植物檢疫人員著裝事宜的通知》(林造發〔2005〕221號)規定,我省自2006年以來加強了對全省林業植物檢疫人員著裝管理,嚴格按國家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統一製作了新式檢疫制服,嚴格著裝執法,樹立了林業植物檢疫隊伍的良好形象。根據《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業植物檢疫人員著裝事宜的通知》(林造發〔2005〕22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現需對經培訓上崗未著裝的新增及在崗專職檢疫員及已著、換裝滿二年(含二年)的專職檢疫員統一進行著、換裝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植物檢疫條例》規定,檢疫員執行檢疫任務必須按規定著裝,凡經省級培訓上崗的專職檢疫員都應製作檢疫制服。其中,新著裝人員及著裝滿5年人員應全套著、換裝;著裝滿2年人員部分換裝:夏裝長、短袖襯衣各一件或工裝一件(任選),夏褲一條(女同志裙、褲任選一條),領帶二條,標志二付。兼職檢疫員不著制服,不得擅自擴大著裝范圍。
二、林業廳采購辦在國家林業局經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定點生產廠中,選定了湖南派意特服飾有限公司為我省檢疫制服的生產廠家。服裝各項具體價格見附件1表。
三、請各市、州切實做好新增及在崗專職檢疫人員著、換裝情況的統計清理工作,填報新增及在崗專職檢疫人員著、換裝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並將此次應該著、換裝的人員名單,著、換裝內容以及服裝款項等情況於11月底以之前上報省森防檢疫總站,服裝款匯至總站財務室。收款單位:四川省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總站;開戶行:成都市農行錦城支行城北分理處; 賬號:910201040000039。
四、服裝製作合同由省森防檢疫總站負責與生產廠家統一簽訂。著裝尺寸由廠家統一採集。服裝製作經費由當地財政或所收檢疫費中列支。逾期未收到匯款的,將不予製作制服
6.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要更換制服嗎
不會的,執法部門著裝要由國務院批准,目前只有8個系統。
林業行政執法可以掛靠林業公安,不過很難協調關系。
7.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94修正)
第一條根據《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林業部主管全國森林植物檢疫(以下簡稱森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檢機構,由其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森檢任務。
國有林業局所屬的森檢機構負責執行本單位的森檢任務,但是,須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確認。第三條森檢員應當由具有林業專業、森保專業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中等專業學校畢業、連續從事森保工作兩年以上的技術員擔任。
森檢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森檢培訓班培訓並取得成績合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發給《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森檢員執行森檢任務時,必須穿著森檢制服、佩帶森檢標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檢疫員證》。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森檢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林業工作站、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貯木場、自然保護區、木材檢查站及有關車站、機場、港口、倉庫等單位,聘請兼職森檢員協助森檢機構開展工作。
兼職森檢員應當經過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森檢培訓班培訓並取得成績合格證書,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發給兼職森檢員證。
兼職森檢員不得簽發《植物檢疫證書》。第五條森檢人員在執行森檢任務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照規定實施現場檢疫或者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測調查;
(二)依法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採取封鎖、消滅等措施;
(三)依法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森檢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證據。第六條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
(一)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產品。第七條確定森檢對象及補充森檢對象,按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確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補充森檢對象名單應當報林業部備案,同時通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第八條疫區、保護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改變或者撤銷,並採取嚴格的封鎖、消滅等措施,防止森檢對象傳出或者傳入。
在發生疫情的地區,森檢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森檢檢查站,開展森檢工作。第九條地方各級森檢機構應當每隔三至五年進行一次森檢對象普查。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檢機構編制森檢對象分布至縣的資料,報林業部備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檢機構編制森檢對象分布至鄉的資料,報上一級森檢機構備查。
危險性森林病、蟲疫情數據由林業部指定的單位編制印發。第十條屬於森檢對象,國外新傳入或者國內突發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特大疫情由林業部發布;其他疫情由林業部授權的單位公布。第十一條森檢機構對新發現的森檢對象和其它危險性森林病、蟲,應當及時查清情況,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採取措施,徹底消滅,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向林業部報告。第十二條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地森檢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由森檢員或者兼職森檢員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對檢疫不合格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
產地檢疫的技術要求按照《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森檢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第十四條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以及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經過檢疫,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植物檢疫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按規定格式統一印製。
《植物檢疫證書》按一車(即同一運輸工具)一證核發。
8. 植物檢疫服裝領章怎麼戴
應該參考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業植物檢疫人員著裝事宜。
根據規定,標志類著裝包括:帽徽每人兩枚、肩徽每人兩副、領花每人兩副、肩章隨制服製做、胸牌每人兩個、帶有森林植物檢疫標志的金屬夾每人兩個。其他著裝要求還有比如:帽子:第一次發大沿帽每人一頂,帽罩隨冬服、夏服第一年每人各發兩頂,以後隨制服換發一頂,帽架以壞換新。冬帽每人一頂,寒區發皮帽、溫區發栽絨帽,使用年限為五年。熱區不發冬帽,男女工裝便帽使用年限均為四年等。
9. 林業執法人員什麼時候換統一制服
國家已經取消了林政執法服有。但森林植物檢疫和森林公安可以穿制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