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衛生監督執法服裝規定
著裝范圍。已取得衛生監督員證及行政執法證的'在職人員。
著裝規范。衛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身著統一衛生監督制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㈡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標准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准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准。
各地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第五條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 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章配發范圍
第七條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派出的執法機構中,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第八條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第三章配發種類
第九條帽類,具體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為卷檐帽);
(二)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涼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絨、皮面直毛皮)。
第十條服裝類,具體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
(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
(四)單褲、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長款)。
第十一條鞋類,具體包括:
(一)單皮鞋;
(二)皮涼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條標志類,具體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軟胸徽);
(五)胸號(硬胸號、軟胸號);
(六)領帶;
(七)腰帶。
㈢ 交通行政執法著裝管理規定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發光指揮棒、警用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工具等裝備,可以選配警務通、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法律依據: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二十五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發光指揮棒、警用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工具等裝備,可以選配警務通、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條執勤警用汽車應當配備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者攝像機)、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等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攔車破胎器、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裝備。
第二十八條執勤警用摩托車應當配備制式頭盔、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等裝備。
第二十九條執勤警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㈣ 漾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有工作服嗎
漾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有工作服。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樹立和維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推進規範文明執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部門符合有關規定的人員,應當穿著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
第三條執法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時應當著裝。著裝時應當保持制服整潔統一,儀容端莊,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標志,不同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化濃妝。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第四條兩名或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同一場所執法,應當穿著相同季節款式的執勤服或常服。執法人員參加宣誓、檢閱、重大會議等活動時,著常服。
第五條執法人員著裝時,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佩戴執法帽。
在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佩戴安全帽等個人防護裝備。
第六條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不宜著裝:
(一)進行暗查暗訪或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執法活動外出的;
(三)女性執法人員懷孕期間;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八條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五一節後著夏裝,國慶節後著秋冬裝,具體換裝時間由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地方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租借。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序申請補發。
第十條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所有標志。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誰配發誰監管原則,制定或細化制式服裝管理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發領用、檔案管理及廢舊制式服裝回收處置等具體事項。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執法人員著裝行為納入執法稽查范圍,並定期開展執法稽查檢查。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執法人員,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的實施有利於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執法人員嚴肅儀容儀表和執法風紀,樹立良好執法形象、維護執法權威。
㈤ 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工作時間須著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志,保持容貌嚴整。非工作時間,一般不著制服。衣著必須整潔、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著便服。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帽徽、領花、肩牌與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帶與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戴帽子時騎車、乘車執行任務或隊列時可使用松緊帶,不使用時,松緊帶應置於帽內,室內可脫帽,並放於固定位置。執勤或集體活動時,應著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腳,穿拖鞋和赤腳穿鞋。季節換裝應當按統一要求整體換裝,保持著裝一致,有明顯傷疾及女同志懷孕後體形發生明顯變化時,應當著便裝。儀表端莊、姿態良好。頭發整潔,不染彩發。男隊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燙卷發、剃光頭和蓄鬍須。著制式服裝時,不濃裝艷抹,不圍圍巾,不佩帶飾品。不在外露的腰帶上系飾物。不紋身、不染指甲、不留長指甲。
法律依據:《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
第三條 工作時間須著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志,保持容貌嚴整。非工作時間,一般不著制服。衣著必須整潔、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著便服。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帽徽、領花、肩牌與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帶與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戴帽子時騎車、乘車執行任務或隊列時可使用松緊帶,不使用時,松緊帶應置於帽內,室內可脫帽,並放於固定位置。執勤或集體活動時,應著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腳,穿拖鞋和赤腳穿鞋。季節換裝應當按統一要求整體換裝,保持著裝一致,有明顯傷疾及女同志懷孕後體形發生明顯變化時,應當著便裝。
第四條 儀表端莊、姿態良好。頭發整潔,不染彩發。男隊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燙卷發、剃光頭和蓄鬍須。著制式服裝時,不濃裝艷抹,不圍圍巾,不佩帶飾品。不在外露的腰帶上系飾物。不紋身、不染指甲、不留長指甲。
第五條 著制式服裝應精神飽滿,舉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場所或其它禁煙場所吸煙;不邊走邊吃東西;不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席地坐卧。在執勤車輛內也應保持良好姿態,精神振作。不遲到、不早退,不擅自離崗,執勤時不到被管理者處歇息、聊天、購物、用餐等。嚴格執行禁酒令。不得參與賭博、打架斗毆,不得參加封建迷信等違法違紀活動。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辦公室、值班室、崗亭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翹腿、聊天、打牌、下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參加集會或其他集體活動時,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有序入場,在指定的位置就坐。嚴格遵守會場秩序。有特殊情況要提前退場的,需經大隊領導批准。散會時,依次退場,不得喧嘩。
㈥ 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規定
法律分析:詳見《法院工作人員著裝管理方法》。
法律依據:《法院工作人員著裝管理方法》
為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 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 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 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 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 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 法袍的穿著按照《人民法院 法官法 袍穿著規定》執行。
第十條 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於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於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紐扣與第二紐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綉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條 穿著審判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范,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擺。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發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後面不過衣領)、蓍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著審判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品行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其他不適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不得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 著裝人員應愛護配發的審判制服及其配飾。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准,予以補發。
㈦ 執法服可以在非執法情況穿著嗎
不能。
根據《行政執法服裝著裝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1.非執行公務的;
2.到經營性場所消費的;
3.女性著裝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4.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接受審查的;
5.辭職、調離相關管理部門過著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6.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況。
㈧ 執法人員執法時必須穿制服嗎
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沒要具體法律規定,必須要穿制服,但是要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㈨ 執法人員的著裝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場合原則、時間原則、地點原則
場合原則:衣著要與場合協調。與顧客會談、參加正式會議等,衣著應莊重考究;聽音樂會或看芭蕾舞,則應按慣例著正裝;出席正式宴會時,則應穿中國的傳統旗袍或西方的長裙晚禮服;而在朋友聚會、郊遊等場合,著裝應輕便舒適。試想一下,如果大家都穿便裝,你卻穿禮服就有欠輕松;同樣的,如果以便裝出席正式宴會,不但是對宴會主人的不尊重,也會令自己頗覺尷尬。
時間原則:不同時段的著裝規則對女士尤其重要。男士有一套質地上乘的深色西裝或中山裝足以包打天下,而女士的著裝則要隨時間而變換。白天工作時,女士應穿著正式套裝,以體現專業性;晚上出席雞尾酒會就須多加一些修飾,如換一雙高跟鞋,戴上有光澤的佩飾,圍一條漂亮的絲巾;服裝的選擇還要適合季節氣候特點,保持與潮流大勢同步。
地點原則:在自己家裡接待客人,可以穿著舒適但整潔的休閑服;如果是去公司或單位拜訪,穿職業套裝會顯得專業;外出時要顧及當地的傳統和風俗習慣,如去教堂或寺廟等場所,不能穿過露或過短的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