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1.監督抽查的組織: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2.抽查時間:對各產品抽查間隔不得低於六個月3.實行抽檢分離制度
法律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年度計劃,並通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並報送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
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在抽樣前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託抽樣機構抽樣,並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隨機選派抽樣人員。
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標准等規定。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抽樣人員身份證明。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復印件。
抽樣人員應當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抽查產品范圍、抽樣方法等。
② 教育部規定一定要買校服嗎
教育部:購買校服遵循自願原則。
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這是第一個國家層面系統構建校服治理體系的指導性文件。
《意見》提出了具體措施:強化學校選用管理。學校要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選用學校要建立家長、學生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購買校服遵循自願原則。立足生態環保探索校服回收利用機制。
(2)校服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教育部等四部門出台校服管理意見
一是嚴格執行國家標准。要求校服生產和采購均應嚴格執行國家標准,各項指標均應達到標准要求。
二是有效規范校服市場。嚴格依法進行校服企業登記注冊。加強對采購單位指導,不得違反市場原則干涉交易。嚴查對本地校服生產企業進行地方保護的行為。
三是加強校服質量檢查。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采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抽檢。
③ 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為了促進醫葯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證人民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家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的若干規定》,結合醫葯產品的特點,特製定實施細則。 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進行一次。醫葯產品抽查對象主要是量大面廣、重要的產品。以及對用戶、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影響較大和群眾反映質量有問題的產品。抽查的依據,中、西葯品按現行的中國葯典標准或部頒標准,醫療器械產品按國家標准或專業標准(部標)。對被抽查產品應進行綜合判定。標准和有關規定中缺乏綜合判定要求的,在抽樣前應做出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的若干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醫葯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證人民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家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的若干規定》,結合醫葯產品的特點,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醫葯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行業醫葯產品的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審核抽查結果,並報送國家標准局;定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葯管理局(總公司)轉發國家監督抽查醫葯產品質量情況的通報。
④ 校服管理辦法
校服管理辦法範文(精選6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能無誤進行,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方面進行安排的書面計劃。怎樣寫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校服管理辦法方案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校服是一個學校對師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穿校服,有利於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培養團隊意識,規范行為舉止,加強自我約束,有利於抵觸相互攀比和穿著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也有利於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有利於推進校園文化建設。
為進一步推動我校精神文明建設,更好的加強內部管理,塑造建寧學子良好的精神面貌,經校委會決定,為規范校服著裝,特製訂如下管理制度:
一、著裝要求:
1、學生在學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校服必須成套著裝。季節更替或者有重大活動安排時,根據學校通知著裝。
2、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參加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組織者嚴格要求,禁止不穿校服者參加活動。
3、穿著校服要整潔,上衣拉鏈位置不得低於領口以下15厘米。
4、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班主任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經年級組長審查無誤後上報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不穿。
5、各年級不穿校服者須報政教處登記備案。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的好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者塗鴉。
3、校服損毀不能穿或者丟失時,學生應及時補增。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的穿著校服。政教處負責全校、年級組負責本年級的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教育工作。
2、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日常行為規范評比項目,對不符合服飾要求的,按人次扣減相應的考核分。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文明管理,規范學生的儀容儀表,塑造學校和學生的良好形象,學校政教處特製定校服安全管理規定製度。
一、穿著校服的時間規定
1、高一年級學生自周日住校生返校到周六放學回家,全程統一穿校服;
2、高二、高三年級因校服數量限制不能每天穿校服,但學生在下列時間須穿校服:
(1)舉行升旗儀式的周一、周三、周五要求穿校服;
(2)學校要求重要節日、紀念日、活動日、開放日、重要集體活動時穿著校服;
(3)學校師生參加集體外出活動,需按照學校要求統一穿著校服。
二、校服穿著規定
1、穿著校服要整齊大方,外套拉鏈要求拉至三分之二以上,平整地翻折好衣領,不得敞開衣襟、豎直衣領;
2、校服穿著要保持協調,上衣和褲子要統一,提倡穿運動鞋;
3、及時換洗不潔或有污穢的校服,保持校服干凈、整潔。
三、校服保管規定
1、為方便辨認和防止遺失,要求在校服里側商標上標注學生的班級和姓名;
2、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洗護、疊放的.習慣,科學洗滌晾曬,保持校服的整潔、完好。不可在校服上亂塗亂畫。高一年級若發現在校服上有亂塗亂畫,每人次扣除所在班級百分競賽2分,並須到年級部重新購買一套新校服;
3、校服如丟失或破損不能穿時,高一年級學生應及時報告班主任或直接到高一年級部補辦。高一年級凡是後轉入的學生必須及時到高一年級部補辦校服。
四、校服穿著評價和處理規定
1、高一年級學生穿著校服的情況列入班級考核,由高一學生分會負責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除所在班級1分;且由班主任、年級部對未穿校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2、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穿著校服情況進行檢查和教育,必要時取得家長的配合。對執行校服制度不好的學生,要給予嚴肅批評。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穿著奇裝異服,有損學校形象除按規定扣分外,學校將依照規定作出紀律處分;
3、班主任根據學生穿校服情況,結合學生日常行為表現,每月評選一次「儀容儀表規范標兵」,年級部每月可評選一次「儀容儀表優秀班級」,報政教處表彰。
為了展示中加學校的風采,體現中加學校的辦學特色,規范學生著裝,在校期間必須統一穿著學校校服,特擬訂以下校服管理制度。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按學校的統一安排穿好整套校服,未按要求穿校服,將以違紀處理。
2、老師發放學生校服時,必須在校服規定的地方寫上學生姓名,並及時登記造冊,學生簽名。
3、西裝校禮服穿著必須規范,領子翻好,領帶戴正,鈕扣全鈕,袋沿翻出。
4、校服裡面所穿的上裝,若長於校服,下擺必須塞入褲內。
5、學生離開宿舍進入教學區,指導老師必須提醒學生穿好校服,由值班老師在學生宿舍門口督促檢查,除特殊情況外,未穿校服的,勒令穿好校服後方可離舍。
6、校服發放後,要保持整潔,不得故意污損。若有污損,必須及時清洗。
7、學生要妥善保管校服,因自己管理不善導致校服遺失或被盜的,必須及時向學校重新購買,補齊所缺校服。
8、體質較弱的學生可在校服內多穿其它衣服,其它要求不變。
9、學生在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
11、學校重大活動,學生必須穿著校禮服套裝。
12、此規定自20XX年9月開始施行。
校服是學生身份的象徵,是一個學校學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著裝,對培養團隊精神、平等意識、抵制相互攀比的不良習慣、規范行為舉止、增強自我約束力、提升自信心和保持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都有積極作用,為使校服穿著規范化、日常化,學校特製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著裝要求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學校根據季節氣候的變化決定統一穿著哪款校服。
2.規范穿著各套校服。佩戴校徽,團員須佩戴團徽。
3.升旗儀式、重大主題教育活動等須統一規范穿著正裝校服。
4.學生以學校名義集體外出參加的各類教育教學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組織者要嚴格管理。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保持校服整潔,不得更改校服樣式。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塗畫。
3.校服損毀或丟失,應馬上上報學生處要求補辦。若要更換尺碼,學期初經學生上報班主任後,由總務處統一處理。
4.嚴禁轉借校服給校外人員穿著。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校服穿著。
2.年級組長負責本年級學生校服穿著的檢查、教育工作。
3.學生處對班主任和年級的工作進行監督,納入班主任、年級組管理考核體系。
四、檢查考評
1.學生穿著校服情況納入學生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2.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年級與班級值周檢查項目。
3.值周班和值勤教師重點檢查升旗、兩操等集體活動時校服穿著情況。
校服是一個學校學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著裝,對培養團隊精神、平等意識、抵制相互攀比、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規范行為舉止、增強自我約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都有積極作用,為使校服穿著規范化,日常化,學校特製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著裝要求:
1、星期一至星期五,學生在學校期間上必須穿著校服。
2、集體活動,學生必須穿著統一校服。組織者要嚴格管理,禁止不穿校服者參加活動。
3、穿著校服要整潔,干凈。
4、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班主任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經批准後方可不穿,同時須報請教育處登記備案。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塗畫。
3、校服損毀或丟失,應馬上上報財務處要求補辦;若要更換尺碼,於第一學期初經學生上報後由總務處向廠家購買。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穿著校服,負責校服的發放和穿著管理。教育處負責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教育工作。
2、管理程序:對未經批准而不穿校服的學生,按違反校紀校規處理。
3、教育處對班主任工作進行監督。在不定期的檢查中,發現學生無故不穿校服較多,則追究班主任責任,按《合興中學班主任管理辦法(試行)》處理。
四、檢查考評:
1、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班主任班級「儀容服飾」項目。
2、重點檢查升旗、課間操等集體活動。
3、對管理完善的班級給於公開表揚和適當的獎勵。
為進一步推動我校精神文明建設,更好的加強內部管理,塑造港中學生的良好形象,我校於20xx年9月起,學生統一穿著校服。為此,對於規范校服穿著特作如下規定:
一、著裝要求:
1、學生在學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考慮到高三年級秋季校服只有一套,因此高三年級學生在學校重大場合、升旗儀式時必須穿校服,其他時間提倡穿校服,但高三走讀生必須每天穿校服。)
2、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外出參加的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
3、穿著校服要整潔,上衣拉鏈位置不得低於領口以下15厘米處。
4、學生將校服披在身上,拿在手裡一律視為未穿校服。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塗畫。
3、校服損毀不能穿或丟失時,學生應及時到文化超市購買並報告班主任。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穿著校服,負責校服的發放和穿著管理。年級部負責本年級學生校服穿著的檢查、教育工作。
2、管理程序:對未經批准而不穿校服的學生,按違反校紀校規處理。第一次,班主任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年級分管主任請其家長共同對該生進行批評教育,要求該生寫出「保證書」;第三次,政教處請其家長共同對該生進行批評教育,給予紀律處分。
3、政教處對班主任和年級部的工作進行監督。在不定期的檢查中,發現學生無故不穿校服較多,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按管理事故處理。
四、檢查考評:
1、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常規考核項目。
2、學校將不定時抽查校服穿著情況,對不按規定穿著校服者及班級進行通報批評,並扣除班級考核分。
考核總分為10分
①對不穿校服者(含褲子),每人扣1分。
②校服穿著不規范者,如不拉上拉鏈或者不扣扣子,每人次扣0.5分。
③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穿著奇裝異服,有損學校形象除按規定扣分外,將作出紀律處分。
五、本規定自20xx年9月9日起執行。
⑤ 德育處如何檢查學生校服
由老師或學生成員檢查。
校服穿著情況由值班領導及學生成員每天至少檢查兩次,同時學校還將對各班級校服穿著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學校檢查時由各班主任配合德育處檢查,檢查結果有本班班長簽字。
校服是學校規定的統一樣式的學生服裝,中小學學生普遍穿著。校服最早起源於歐洲。學校為了規范管理,統一的著裝。一般在學校的重大活動中會要求學生統一著裝,一般學校校服有該校校徽,也直接影響到學校形象。
⑥ 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公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⑦ 校服未標明尺碼,市場監管局要對生產企業進行處罰,有什麼規定
根據對服裝行業的要求;成品服裝必須有尺碼、成分含量、洗滌要求等,你沒有標明尺碼是違反規定的。
⑧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並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第三條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第四條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原則。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劃、管理全國監督抽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並通報全國監督抽查信息。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監督抽查工作;負責匯總、分析並通報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負責本行政區域國家和地方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的處理及其他相關工作;按要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監督抽查信息。第六條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第七條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第八條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企業予以應當配合、協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工作。第九條凡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的,自抽樣之日起6個月內,下級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抽查,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第十條組織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負責發布監督抽查信息。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監督抽查信息發布辦法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第二章監督抽查的組織第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年度國家監督抽查計劃,並通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第十二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委託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與被委託的檢驗機構簽訂行政委託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被委託的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所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科學、公正、准確,如實上報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並對檢驗工作負責,不得分包檢驗任務,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批准,不得租賃或者借用他人檢測設備。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抽樣人員和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監督抽查實施過程及相關機構和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檢驗機構,必要時可暫停其3年承擔監督抽查任務資格,並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標准、國家相關規定等制定並公告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以下簡稱實施規范),作為實施監督抽查的工作規范。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可以根據監管工作需要,依據實施規范確定具體抽樣檢驗項目和判定要求。
對尚未制定實施規范的產品,需要組織實施監督抽查時,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將監督抽查任務下達所指定的部門或者委託的檢驗機構。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的實施規范或者制定的實施細則;
(二)抽查產品范圍和檢驗項目;
(三)擬抽查企業名單或者范圍。第三章監督抽查的實施第一節抽 樣第十五條抽樣人員應當是承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和有關規定,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抽樣工作。第十六條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名。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企業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和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抽查企業告知監督抽查性質、抽查產品范圍、實施規范或者實施細則等相關信息後,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當核實被抽查企業的營業執照信息,確定企業持照經營。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市場准入和相關資質管理的產品,還應當核實被抽查企業的相關法定資質,確認抽查產品在企業法定資質允許范圍內後,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抽查企業存在無證無照生產等不需檢驗即可判定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抽查,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抽樣人員抽樣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⑨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進行處理的活動。第四條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國監督抽查信息。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第六條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復查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七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第八條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六個月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准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九條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第十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監督抽查結果。第二章監督抽查的組織第十一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年度計劃,並通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並報送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
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在抽樣前向社會公開。第十三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並簽訂委託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法律、行政法規對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資質有規定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第十四條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在委託范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託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