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何時配發新式制服發放標准
新式制服發放標准:
1各季執法制服首次發放兩套,每兩年換發一套。2帽子首次發放夏冬帽各一頂,每兩年換發一次。3市場監督管理標志標識首次發放兩套,每兩年換發一次。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根據《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價格壟斷行為查處職責,省商務廳的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職責,省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加掛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知識產權局牌子。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❷ 2018年市場監管局制服規定什麼時候發的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2018年4月份發放監管局春秋制服和夏服制服,9月發放冬季制服。市場監管局規定每季度首次發放兩套執法制服,每兩年發放一套,夏季將首次發布一個上限,並每兩年更新一次。
❸ 空乘制服一年發幾套
尊敬的用戶您好,關於空乘制服一年發幾套的問題,一般來說,航空公司都會根據不同的政策和要求來制定製服的更換周期。一些航空公司可能會每年發放兩套制服,而另一些則可能會每兩年發放一套制服。此外,一些航空公司還會根據員工的工作性質和工作場所來制定製服的更換周期。例如,機組人員的制服可能會比地勤人員的制服更加容易磨損,因此需要更頻繁地更換。
無論是哪種情況,航空公司都會確保員工的制服在整潔、干凈、整齊的狀態下使用。這不僅有助於提高員工哪穗的形象和信譽,同時也能夠提高乘客對航空消緩公司的信任和滿意度。因此,航空公司會定期檢查員工的制服,並根據需要進行更換或修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了解更多關於空乘制服更換周期的信息。拿緩模
❹ 交通運輸部門什麼時候發新制服
交通運輸執法制服發放如下:
以入職時間為准,三個月內發放,三年為一個周期。2008年12月30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關於印發交通行政執法風紀等5個規范的通知》(交體法發〔2008〕562號),《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中明確了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著裝風紀。2011年7月22日,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形象建設指導方案的通知》(廳政法字〔2011〕160號)提出:按照部有關執法形象建設規范的要求,以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港航行政等行政執法領域為重點,對外實現行政執法形象的「四個統一」:統一執法標志,統一執法證件,統一工作服裝,統一執法場所外觀。做到標志標識一致、醒目,人員服裝、場所外觀統一。
❺ 制服單位多長時間發一次制服
這種小事,各個單位自行規定,國家又不做統一規定的。
比如我廠,一般是一年,但不是發的,是壞了,可以去換新的。不壞,不給換。
❻ 城管制服幾年換發一次
城管制服,夏季服裝三年換一次,春,秋,冬四年換發一次,斜視兩年,帽子三年一換。
❼ 鐵路制服幾年一發
鐵路路服四年發一次。鐵路的路服規定是四年發一次,這個規定一直都是這樣的。早先我們國家除了鐵路之爛褲外,沒有幾個企業有自己的服裝,當時人們看到鐵路的服裝、大沿棚歷模帽、路徽都是非常羨慕的,甚至於男鐵路鏈緩職工找對象都很容易。不過現在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制服。
❽ 綜合執法制服什麼時候配發
綜合執法制服每年3月份配發。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施行,《農業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87〕農(農)字第32號)、《沿海和內陸邊境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和《內陸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農漁發〔1996〕5號)、《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制服管理和發放辦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供應辦法》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式樣標准》(食葯監財〔2014〕15號)同時廢止。
資料拓展: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標准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准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准。
各地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第五條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❾ 法院制服一年發幾套
法院制服一年發六套。
為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 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 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 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 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 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 法袍的穿著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執行。
第十條 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於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於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鈕扣與第二鈕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綉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條 穿著審判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范,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擺。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發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後面不過衣領)、蓍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著審判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品行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其他不適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不得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 著裝人員應愛護配發的審判制服及其配飾。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准,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關條款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