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行政人員穿制服嗎
法院行政人員穿制服。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製「99」式警服現象。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三、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著裝范圍、著裝標准和自費比例。
四、整頓統一著裝,對於糾正不正之風,規范執法,樹立行政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減輕財政負擔,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整頓統一著裝,涉及到部分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做好乾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此次清理整頓工作如期完成。
B. 中國人民法院標志及制服
人民法院標志由麥穗、齒輪、華表、天平、紅旗組成。麥穗和齒輪象徵著我們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華表是中華民族的象徵;天平象徵著公平與正義;紅旗象徵著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法袍喻義與著裝。
法官袍為黑色散袖口式長袍,黑色代表莊重和嚴肅,紅色前襟配有裝飾性金黃色領扣,與國旗的配色一致,體現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法官穿著法袍應在開庭審判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時穿著。在出席重大外事活動,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等場合時,法官也可以穿著法官袍。
法服喻義與著裝
法官穿著西式制服,既體現法官是文職官員的職業特點,也體現了我國法治的文明特徵。
法官西式制服,分為夏服和春秋服兩種款式,是執行開庭以外的公務時的著裝。
C. 法律為什麼要穿制服
制服是身份的標志,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工商城關稅務等執法機關執行職務時必須穿制服,既是規定要求,同時也為顯示身份便於執法。
從一名普法人的著裝就能感知他的工作面貌。整潔而經過熨燙的襯衣,精緻端正的領帶,嶄新光亮的臂章,第一眼就能感知由內而外地散發出的專業氣質。
普法工作是一份特殊的職業,需要穩重精細的職業素養,嚴謹細致的行為習慣,敏銳專注的工作態度,沉著冷靜的心理素質以及恪守誠信、堅守正義的職責。所有這些品質,都通過氣質沉澱在我們那一身英氣干練的制服上。
穿制服的意義,在於讓自己進入不一樣的角色,用行為去詮釋角色的含義。從我們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我們的角色就是一名光榮的普法先鋒,我們的狀態也從平凡切換到莊重,舉手投足間演繹和散發著普法人的光輝氣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穿制服是對工作的一種尊重,也是制度的允許和要求,並且能顯示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威嚴。
D. 法官開庭必須穿法袍嗎
是的
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
(一)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
第三條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
為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法袍的穿著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執行。
第十條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於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於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紐扣與第二紐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綉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為增強法官的職業責任感,進一步樹立法官公正審判形象,現就法官袍穿著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備法官袍。
第二條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
(一)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
第三條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
第四條法官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之外的其他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其他人員在任何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
第五條暫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可以不穿著法官袍,具體辦法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
第六條法官袍應當妥善保管,保持整潔。
第七條有關法官袍穿著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條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備法官袍。
第二條法官在下列場合應當穿著法官袍:
(一)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
第三條法官在下列場合可以穿著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
第四條法官在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之外的其他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其他人員在任何場合不得穿著法官袍。
第五條暫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可以不穿著法官袍,具體辦法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
第六條法官袍應當妥善保管,保持整潔。
第七條有關法官袍穿著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 法院行政人員穿制服嗎
法律分析:法院行政人員需要穿制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准許可權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第十條 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