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校服質保期
校服質保期各地都不一樣,一般都是1年,即12個月,范圍是從學生購買校服之日起至少一年,最多的也有3年。
校服的基本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GB31701《嬰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校服的質量必須符合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明示的產品標准。校服的面料及輔料質量應高於學校現有校服的質量。
如果校服質保期為1年(自驗收之日起),則1年內,成交人承諾在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等要求。
校服質檢要求
生產校服的布料、輔料等原材料以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送檢,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每一款式校服密封留存8件檢驗樣品交學校後勤處統一保管,用於校服抽樣質量檢測,檢測費用由中標供應商承擔。
中標人應負責將檢驗合格後的服裝,每件(套)均要求用標准塑料袋包裝,在校服外包裝上必須註明班級、姓名、編號、服裝號碼等相關信息,並按班級進行裝箱,同時,紙箱外側兩端面還需列表註明箱內貨物所屬班級、姓名、編號、服裝號碼、數量等相關信息。
2. 選校服的注意事項
查標識、看面料。
首先要查看其標識上的信息是否完整,各項內容是否清晰明確。在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中對標識有明確要求:每個包裝單元應附使用說明,至少包含下列內容——服裝型號及配飾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維護方法,產品名稱,本標准編號,安全技術類別,製造商名稱和地址。其中,每件校服上都應有包括前三項內容的耐久性標簽,一般放在側縫處,後幾項內容應採用吊牌、資料或包裝袋等形式提供。
其次要看校服面料。家長可以通過校服面料成分含量來判斷優劣。GB/T 31888-2015中要求,校服直接接觸皮膚的部分(特別是夏季校服),其含棉量需達到35%以上。
提醒:
如果所選購校服的含棉量低於35%,請謹慎選購。
如果校服無標識或標識不全,產品的吊牌、耐久性標簽與外包裝標注的內容不一致,包裝粗糙、印刷模糊不清,這樣的產品可能是不合格產品,請謹慎選購。
查外觀、看做工。
GB/T 31888標准分別從色差、布面疵點、接縫強力、接縫處紗線滑移、繩帶附件等方面對校服外觀質量及縫制質量作出了明確要求。家長可從以下方面觀察:
(1)查看校服表面有無明顯疵點、色差;
(2)查看縫線是否有脫縫、漏縫、歪斜現象;
(3)輕拉側縫處,查看是否存在縫線斷裂現象;
(4)關注繩帶的存在形式和伸出的長度,未固定或伸出長度過長的繩帶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
提醒:
請謹慎選購有繩帶或繩圈的校服產品,以免孩子們玩耍時被勾掛住,造成勒傷、絆倒、窒息等危險。
聞氣味、看質地。
購買的校服開袋後,應撫摸校服質地,輕輕嗅聞產品是否有異味,如有霉味、汽油或煤油味、魚腥味或芳香烴味,則說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提醒:
建議校服在穿著前先進行洗滌,去除織物在製作加工過程中的殘留物,以防對皮膚造成刺激,引起不良反應。
二
我們為校服質量提供把關服務
一直以來,青島質檢院國家生態紡織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堅持「科學、公正、服務、進取」的質量方針,按照國家相關「雙送檢」制度的要求,承擔著青島市校服的「雙送檢」檢測工作,嚴格依據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等標准進行檢驗檢測,嚴把校服質量關,不斷推動校服產品質量安全的提升,為祖國的未來保駕護航。
名詞解釋:
「雙送檢」制度是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實施的《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校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校服使用單位應當驗明並留存校服出廠的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同時,為了防止個別生產企業將送檢之外的校服以次充好,校服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校服進行二次檢驗。
「雙送檢」制度就像是給校服質量加上了「雙保險」。家長通過查看校服的兩份檢驗報告,能清楚地了解校服的質量情況。採取「雙送檢」制度,是有關部門加強監管,保障校服質量和安全的有力手段,從而進一步減少校服質量安全隱患問題。
3. 《辦法》規定的學生服使用單位的質量義務務有哪些
第一條為加強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纖維製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調整的纖維製品指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以及對纖維製品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纖維製品的質量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沒有設立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的,應當對纖維製品質量負責,並履行本辦法關於原輔材料質量、標注標識、檢查驗收記錄等質量義務。
第五條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質量義務
第六條纖維製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七條禁止生產、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下列纖維製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四)偽造、冒用質量標志或者其他質量證明文件的;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第八條禁止將下列物質用於加工製作絮用纖維製品:
(一)醫用纖維性廢棄物;
(二)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製品;
(三)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製品;
(四)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製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製品等物質;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九條不得將下列物質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填充物: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製品或其再加工纖維;
(三)二、三類棉短絨;
(四)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製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五)未洗凈的動物纖維;
(六)發霉變質的絮用纖維;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十條不得將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輔材料用於生產紡織面料;織造、印染、整理等過程,不得使用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染料、整理劑。
第十一條纖維製品生產者應當對用於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記錄保存時限不少於2年。
第十二條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生產者應當對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原輔材料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
第十三條學生服原輔材料驗收記錄內容應當包括:
(一)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等;
(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纖維製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准編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應當標注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要求的標識;其中以纖維製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說明。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除依法標注標識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加註「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條學生服、紡織面料標識還應當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紡織面料不能確定安全類別的,應當標注國家標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異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屬含量等理化檢驗指標。
第十七條學生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纖維製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學生服。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驗明並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學生服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並保證產品合格。
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還應當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製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章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對生產企業生產學生服、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等加強監督檢查。
對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纖維製品生產銷售相對集中地區,根據業戶數量、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和質量狀況,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和檢查項目,加強重點區域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纖維製品的整體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
第二十四條中國纖維檢驗局統一組織建立纖維製品生產企業的質量檔案。
第二十五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質量信用評價並依法公開。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質量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調整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實行分級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檢驗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標准、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纖維製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九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在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在經營性服務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在公益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纖維製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未按有關規定標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學生服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託送檢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一定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絮用纖維製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製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
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日常生活中與人體密切接觸的絮用纖維製品。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以外的絮用纖維製品。如建築用保溫材料、農用保溫材料、運輸用包裝材料、建築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纖維是指纖維製品或纖維製品下腳經開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纖維。
纖維下腳是指纖維或纖維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剝離的單纖維或束狀纖維。
纖維製品下腳是指纖維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纖維下腳以外的線頭及織物、絮片、墊氈等的邊角碎料。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服是指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組織購置統一要求穿著的服裝。
上款中的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統稱為學生服使用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紡織面料是指可用來製作紡織品、服裝的織物。
第三十九條纖維製品的監督抽查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2006年6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9號發布的《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