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給員工發放服裝,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錦州市商業銀行發放行服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遼地稅函〔2001〕64號)文件的規定:「一、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勞動保護范圍和標准給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屬於勞動保護范圍但超過標准給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標准扣除,對其差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不屬於勞動保護范圍的各類服裝,均應並入個人的當月工資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行政執法機關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規定的時間和標准發給執法人員的制服,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扣除,對其差額並入當月工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行政機關發放的不屬於執法過程中必須穿用的服裝,應並入領用人的當月工資中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任何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服裝費,均應並入職工的當月工資中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