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A類服裝是否規定不含熒光劑
A類服裝沒有規定不含熒光劑。
新國標中,服裝可分為A、B、C三個安全級別,明確只有A類產品可供嬰幼兒穿著。
因為不同級別也意味著對一些有害物指標的限量完全不同,A級最嚴,如對甲醛的要求,A級的標準是≤20mg/公斤,而B類則是≤75mg/公斤,C類為≤300mg/公斤。
A類是能讓3周歲以內嬰幼兒穿的;
B類是能接觸皮膚的產品;
C類是不能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1)旗袍a類往年擴展閱讀
服裝
服裝,是衣服鞋包及裝飾品等的總稱,多指衣服。在國家標准中對服裝的定義為:縫制,穿於人體起保護和裝飾作用的產品,又稱衣服。
服裝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早期就已出現,當時古人將一些材料做成粗陋的「衣服」,穿在身上。人類最初的衣服多用獸皮,而裹身的最早「織物」是用麻和草等纖維製成。對現在社會來說,服裝已經是遮體、裝飾的生活必需品,不僅僅為穿,還是一個身份、一種生活態度、一個展示個人魅力的表現。
功能
服裝有保健、裝飾和工業用途三方面作用:
保健
服裝能保護人體,維持人體的熱平衡,以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服裝在穿著中要使人有舒適感,影響舒適的因素主要是用料中纖維性質、美容規格、坯布組織結構、厚度以及縫制技術等。
裝飾
最開始出現的服裝主要以遮羞為目的,經過時間的發展轉向了功能性(實用性)繼而更注重服裝的美觀性,滿足人們精神上美的享受。影響美觀性的主要因素是紡織品的質地、色彩、花紋圖案、坯布組織、形態保持性、懸垂性、彈性、防皺性、服裝款式等。
工業用途
防靜電服裝是防止衣服的靜電積聚,用防靜電織物為面料而縫制的,適用於對靜電敏感場所或火災或爆炸危險場所穿用。使用的防靜電織物的製作工藝主要是在紡織時,大致等間隔或均勻地混入全部或部分使用金屬或有機物的導電材料製成的防靜電纖維或防靜電合成纖維,或者兩者混合交織而成。
人會為了功能性與/或社會性理由而穿戴衣物。
衣物能夠保護身體,也可以傳遞社會訊息給其他人。
衣物的功能有保護身體來抵抗強烈的日曬、極度的高溫與低溫、沖撞、蚊蟲、有毒化學物、武器、與粗糙物質的接觸——總而言之,就是抵抗任何可能會傷害未經保護的人體的東西。人類在設計衣物以解決某些實際的問題上已經展現了高度的創造力。
衣物與配飾傳達的社會訊息則包含了社會地位、職業、道德與宗教連結、婚姻狀態、以及性暗示等等。人類必須知道這些符碼以辨認出傳遞出來的訊息。如果不同的團體對於同一件衣物或裝飾解讀出不同的涵義,那麼穿衣者可能會激發出一些自己所沒有預期到的反應。
社會階級:在許多社會中,擁有高地位的人會將某些特別的衣物或飾品保留給自己來使用。只有羅馬皇帝可以穿戴染成紫紅色(Tyrian purple)的服裝;只有高地位的夏威夷酋長可以穿戴羽毛大衣與鯨齒雕刻。在許多情況下,有些抑制浪費的法律體系會精細地管理誰可以穿什麼衣物。
在其他的一些社會中,沒有法律會去禁止低地位者去穿戴高地位者的服裝,然而那些服裝的高價位很自然就限制了他人的購買與使用。在當代西方社會里,只有富人能夠負擔得起高級訂制服裝(haute couture)。擔心受到社會排擠也有可能限制了服裝的選擇。
職業:軍人、警察、消防隊員通常會穿著制服,而許多企業中的員工也可能如此。中小學生經常會穿著學校制服,而大學生則穿著學院服裝。宗教成員可能會穿著修道士服或道袍。有時候單是一件衣物或配件就能夠傳達出一個人的職業與/或階級。比如說,主廚頭上所戴的高頂廚師帽。
道德、政治與宗教連結:在世界上許多地區中,民族服裝與衣服風格代表了某個人隸屬於某個村莊、地位、宗教等等。一個蘇格蘭人會用格子花紋(tartan)來宣告他的家世;一個正統猶太人會用側邊發辮(sidelock)來宣告他的信仰;而一個法國鄉村婦女會用她的帽子(cap or coif)來宣告她的村莊。
衣物也可以用來表現一個人對其文化規范與主流價值觀的異議,以及個人的獨立性。在十九世紀的歐洲,藝術家與作家會過著波希米亞式的生活,並且刻意穿著某些衣物來震驚他人:喬治·桑(George Sand)穿著男性的服裝、女性解放運動者穿著短燈籠褲(bloomers)、男性藝術家穿著絲絨馬甲(waistcoat)與俗麗的領巾。波希米亞族、披頭族(beatnik)、嬉皮、哥德族、龐克族繼續在二十世紀的西方進行這個反文化傳統。
婚姻狀態:印度女人一旦結了婚,她們會在發際間點上硃砂痣(sindoor),一旦守寡,她們就要拋棄硃砂痣與珠寶並且穿著樸素的白衣。西方世界的男女可能會戴上結婚戒指來表示他們的婚姻狀態。請參見婚姻狀態的可見標志。
歷史
中國服裝歷史悠久,可追溯到遠古時期。在北京周口店猿人洞穴曾發掘出約 1.8萬年前的骨針。浙江餘姚河姆渡新石器時代遺址中,也有管狀骨針等物出土。可以推斷,這些骨針是當時縫制原始衣服用的。
中國人的祖先最初穿的衣服,是用樹葉或獸皮連在一起製成的圍裙。後來,每個朝代的服飾都有其特點,這和當時農、牧業及紡織生產水平密切相關。春秋戰國時期,男女衣著通用上衣和下衣裳相連的「深衣」式。大麻、薴麻和葛織物是廣大勞動人民的大宗衣著用料。
統治者和貴族大量使用絲織物。部分地區也用毛、羽和木棉纖維紡織織物。漢代,絲、麻纖維的紡績、織造和印染工藝技術已很發達,染織品有紗、綃、絹、錦、布、帛等,服裝用料大大豐富。出土的西漢素紗禪衣僅重49克,可見當時已能用桑蠶絲製成輕薄透明的長衣。隋唐兩代,統治者還對服裝做出嚴格的等級規定,使服裝成為權力的一種標志。
鬧米日常衣料廣泛使用麻布,裙料一般採用絲綢。隨著中外交往增加,服式也互有影響,如團花的服飾是受波斯的影響;僧人則穿著印度式服裝「袈裟」。現今日本的和服仍保留著中國唐代的服裝風格。唐宋到明代服式多是寬衣大袖,外衣多為長袍。清代盛行馬褂、旗袍等滿族服式,體力勞動者則穿短襖長褲。
近代,由於紡織工業的發展,可供製做服裝的織物品種和數量增加,促進了服裝生產。辛亥革命後,特別是五四運動後吸收西方服式特點的中山服、學生服等開始出現。
1950年以後,中山服幾乎已成為全國普遍流行的服裝,袍褂幾近消失。隨著大量優質面料的出現,服裝款式也有發展。現代服裝設計已成為工藝美術的一個分支,而服裝生產已經實現工業化大批量生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服裝
Ⅱ 100%粘膠纖維面料屬於A類嗎
每個A類標準的答案有沒有要求面料成分,主要有甲醛,色牢度,PH值等,以滿足各方面A類的要求回復
Ⅲ 服裝執行標准中GB18401-2010是什麼意思
GB18401-2010的意思是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是包含包括:甲醛含量、異味和ph值的。
1、A類:是指嬰幼兒用品,適用於24個月或身高80cm及以下嬰幼兒所用紡織品和紡織製品。對於嬰幼兒和兒童用品界定困難者,又沒有明確說明不適用於24個月以下嬰幼兒的,一般按A類嬰幼兒用品對待,如兒童毛巾。
2、B類:指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3、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3)旗袍a類往年擴展閱讀:
GB18401-2010全套分類要求:
1、A類:是指嬰幼兒用品,適用於24個月或身高2000px及以下嬰幼兒所用紡織品和紡織製品。對於嬰幼兒和兒童用品界定困難者,又沒有明確說明不適用於24個月以下嬰幼兒的,一般按A類嬰幼兒用品對待,如兒童毛巾。
A類產品一般包括:
(1)嬰幼兒內衣:如寶寶套裝、嬰幼兒套裝、連體裝、嬰幼兒背心、肚兜、內衣、襪子;
(2)嬰幼兒外衣:如各類外衣、開襠褲、褲子、棉服、斗笠(斗篷);
(3)嬰幼兒床上用品:如床單、床罩、被、毛巾被、毛毯、絨毯、線毯、枕套、枕巾;
(4)其他嬰幼兒用品:尿布、尿褲、尿不濕、圍嘴、毛巾、手帕、手套、帽子、布鞋。
2、B類:指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B類一般包括:
(1)貼身內衣:指緊貼皮膚穿著的衣服,通常對身體的覆蓋面積很小,產品幾乎與身體緊密接觸。如文胸、胸衣、腹帶、緊身衣、胸衣襯裙、內褲、背心、汗衫、連褲襪、睡衣、晨衣、浴衣、泳裝等貼身內衣。
(2)中衣:穿在貼身內衣外面,通常外面還要有外衣,或者只在家穿著的衣物,穿著中其絕大部分是貼近皮膚。如:棉毛衫褲、襯衫、女罩衫、襯褲、羊絨衫、毛針織內衣、線衣、保暖內衣、短襯裙、晚禮服、家庭便服等。
(3)可外用中衣:穿在貼身內衣外面,通常外面可以不必再套穿外衣,有的也可以套穿一件外衣,穿著中其絕大部分是貼近皮膚的。如:T恤衫、針織工藝衫、襯衫、女罩衫、連衣裙、旗袍、和服、沙灘裝、休閑裝、背心裙、連衣褲、背帶褲、舞蹈服、體操服、田徑運動服、球類運動服、比賽服等。
(4)單外衣(可不套外衣):套穿在中衣外面,可作一般外衣,很多情況下是直接套穿在內衣外面,其絕大部分也是貼近皮膚的,沒有聲明服裝類別的單服裝,均按此類。如:短褲、西褲、便褲(除粗紡呢絨)、休閑褲、西服裙、長裙、短裙、套裙、裙褲、休閑服裝、免燙服裝、牛仔服裝、單服裝、單便服、中式罩衫、運動裝等。
(5)家用紡織品:直接或可能接觸皮膚使用的用品。如:紗巾、圍巾、脖套、手帕、頭巾、浴巾、地巾、浴簾、沙灘巾、餐巾、沙發(椅)套等、床單、床笠、紡織涼席、兼作床單的床罩(單)、被子、絎縫被、毛巾被、毛毯、線毯、絨毯、被套、枕套等。
(6)其他製品:如擦臉巾、襪子、手套、帽子、護套(護肩、護肘、護腕、護腰、護膝、護腿等)、成人尿不濕、失禁墊布、鞋墊、品罩、護耳套等。
3、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C類一般包括:
(1)中衣:必須穿在其他內衣或中衣外面。
(2)外衣:不直接接觸皮膚,穿在其他中衣或外衣外面。
(3)家用及其他紡織製品:床罩(多層復合)、被芯、圍裙、地毯等。
Ⅳ 服裝執行標准中GB18401-2010是什麼意思
GB18401-2010的意思是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是包含包括:甲醛含量、異味和ph值的啟尺。
1、A類:是指嬰幼兒用品,適用於24個月或身高80cm及以下嬰幼兒所用紡織品和紡織製品。對於嬰幼兒和兒童用品界定困難者,又沒有明確說明不適用於24個月以下嬰幼兒的,一般按A類嬰幼兒用品對待,如兒童毛巾。
2、B類:指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3、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4)旗袍a類往年擴展閱讀:
GB18401-2010全套分滲物類要求:
1、A類:是指嬰幼兒用品,適用於24個月或身高2000px及以下嬰幼兒所用紡織品和紡織製品。對於嬰幼兒和兒童用品界定困難者,又沒有明確說明不適用於24個月以下嬰幼兒的,一般按A類嬰幼兒用品對待,如兒童毛巾。
A類產品一般包括:
(1)嬰幼兒內衣:如寶寶套裝、嬰幼兒套裝、連體裝、嬰幼兒背心、肚兜、內衣、襪子;
(2)嬰幼兒外衣:如各類外衣、開襠褲、褲子、棉服、斗笠(斗篷);
(3)嬰幼兒床上用品:如床單、床罩、被、毛巾被、毛毯、絨毯、線毯、枕套、枕巾;
(4)其他嬰幼兒用品:尿布、尿褲、尿不濕、圍嘴、毛巾、手帕、手套、帽子、布鞋。
2、B類:指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B類一般包括:
(1)貼身內衣:指緊貼皮膚穿著的衣服,通常對身體的覆蓋面積很小,產品幾乎與身體緊密接觸。如文胸、胸衣、腹帶、緊身衣、胸衣襯裙、內褲、背心、汗衫、連褲襪、睡衣、晨衣、浴衣、泳裝等貼身內衣。
(2)中衣:穿在貼身內衣外面,通常外面還要有外衣,或者只在家穿著的衣物,穿著中其絕大部分是貼近皮膚。如:棉毛衫褲、襯衫、女罩衫、襯褲、羊絨衫、毛針織內衣、線衣、保暖內衣、短襯裙、晚禮服、家庭便服等。
(3)可外用中衣:穿在貼身內衣外面,通常外面可以不必再套穿外衣,有的也可以套穿一件外衣,穿著中其絕大部分是貼近皮膚的。如:T恤衫、針織工藝衫、襯衫、女罩衫、連衣裙、旗袍、和服、沙灘裝、休閑裝、背心裙、連衣褲、背帶褲、舞蹈服、體操服、田徑運動服、球類運動服、比賽服等。
(4)單外衣(可不套外衣):套穿在中衣外面,可作一般外衣,很多情況下是直接套穿在內衣外面,其絕大部分也是貼近皮膚的,沒有聲明服裝類別的單服裝,均按此類。如:短褲、西褲、便褲(除粗紡呢絨)、休閑褲、西服裙、長裙、短裙、套裙、裙褲、休閑服裝、免燙服裝、牛仔服裝、單服裝、單便服、中式罩衫、運動裝等。
(5)家用紡織品:直接或可能接觸皮膚使用的用品。如:紗巾、圍巾、脖套、手帕、頭巾、浴巾、地巾、浴簾、沙灘巾、餐巾、沙發(椅)套等、床單、床笠、紡織涼席、兼作床單的床罩(單)、被子、絎縫被、毛巾被、毛毯、線毯、絨毯、被套、枕套等。
(6)其他製品:如擦臉巾、襪子、手套、帽子、護套(護肩、護肘、護腕、護腰、護膝、護腿等)、成人尿不濕、失禁墊布、鞋墊、品罩、護耳套等。
3、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C類一般包括:
(1)中衣:必須穿在其他內衣或中衣外面。
(2)外衣:悄喊高不直接接觸皮膚,穿在其他中衣或外衣外面。
(3)家用及其他紡織製品:床罩(多層復合)、被芯、圍裙、地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