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穿警服開警車辦案時必須亮證件嗎
是的,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公安部97號令)第四條明確規定
第四條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貳』 交警執法要出示證件嗎
問題一:交警察執法出示證件嗎 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鏈敗知,正常情況下,執勤的交警身著制服、佩帶袖標、警銜、警號,表明自己身份即可,不需要出示證件。
二、以下以一個發生在江蘇南通的實際案例,加以說明:
1、案情:2009年7月,江蘇南通交警陳警官身著制服、佩帶袖標、警銜、警號執勤過程中,發現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行駛異常,遂攔下檢查。陳警官向王某敬禮並表明自己身份後,要求王某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
經檢查發現,王某駕駛證至2009年4月24日已到期。陳警官遂告知王某駕駛證過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罰款200元。
王某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陳警官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給王某。王某於7月27日繳納了200元的罰款,補換了駕駛證,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本案爭議焦點是民警執法時未出示執法證件,是否違法?
相關法律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34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人民警察法》第2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
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3、原被告雙方的觀點:
(1)原告王某認為行政處罰法系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其效力高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人民警察法,所以應適用行政處罰法之規定。況且,人民警察法第9條枯搭和第13條同樣要求警察執法時應出示相應的證件,主張被告執法程序違法。
(2)被告認為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陳警官執勤時佩帶警察標志,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處罰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不違法。
4、法院判決及依據
法院認為,出示證件的目的是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者的具體身份,涉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系法律,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針對一般的人或事,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依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本案就警察執行公務時是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應適用特別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由於人民警察法第9條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時適用的規定;第13條是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為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遇交通阻塞時,優先通行時適用的規定,與本案交警正常維持交通秩序的情形不一致,故原告要求適用此兩條規定,不予採信,本案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第23條之規定。
本案陳警官在執勤過程中身著警服、佩帶警銜、警號,警號對應著相應的警察,便於行政相對人的辯認與記憶,原告王某可以知悉處警人員系公安民警的身份,故陳警官已向原告王某表明了執法身份。被告的執法程序合法,原告王某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請求。
問題二:交警執法時是否可以只穿警服,看警號不需要出示相關證件? 必須穿警服佩戴證件,你可以向公安督察投訴
問題三:交警執法要什麼證件 交警執法時只要穿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的可以不出示證件。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棚消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警官執勤時佩帶警察標志,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處罰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不違法。
問題四:交警在執法時我們可以看他們的證件嗎? 當然可以看他們的證件了,編輯在案的警察都有執法證,上面清楚的標明姓名,編號,所屬大隊等等信息。而且各個地市還標有不同的英文字母,就像車牌號碼打頭的ABCD一樣,鼎能跨區行使執法權。但是現在有些地市自主招聘的部分警察也有執法證,和編輯在案的警察也就是正規的公務員的執法證沒有什麼分別,他們雖然沒有在公安部備案,但也默認有執法權。要求看他們的證件是我們的權利。
問題五:交警執法需要出示執法證件嗎 必須的,向被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是交警的義務,而且還是必須主動出示。未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簡易程序: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本條是對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所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的規定。一、表明執法身份。即通常所說的「亮證」處罰。了解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是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當其對當事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其合法的執法證件,表明其執法身份。執法證件中,應當載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該執法人員所任職務等內容。
一般程序(調查程序):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在行使調查或者檢查的職權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且,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表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在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還應當依法製作筆錄。
問題六:公安網官網交警扣車需要出示執法證嗎 交警執法肯定是著裝的,這種情況下,警服就是執法資格的標志,不需要出示警官證;但是如果執法對象要求民警出示警官證的,民警應出示警官證。
但是,請你注意!是出示「警官證」,不是所謂「執法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來就沒有「執法證」這一說!!!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來就沒有「執法證」這一說!!!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來就沒有「執法證」這一說!!!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行政處罰法為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上面的情況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警察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而在執法過程中,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公民如果想行使監督權,可以記下民警的警號,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對。
至於你所謂的「執法證」,全稱為「公安機關執法資格證書」,公安機關的執法資格證書只限公安內部使用,並不作為對外證件。公安機關本身就是執法機關,出示工作證,完全可以示明執法主體身份,不存在所謂「執法證」一說。
問題七:警察執法,需要出示執法資格證嗎 《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均規定出示工作證件
問題八:交警執法時,駕駛員有權看交警的證件嗎? 當然有權叫他出示警察證,這是合理合法的。
問題九:交警上路執法應該帶幾證?公民有權查看嗎? 執法證,有權
問題十:交警執法需不需要出示警官證 1、依據《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2、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的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叄』 對於某些國家機關人員來說制服意味著什麼為什麼他們在履職時必須穿制服
對於某些國家機關人員來說制服意味對工作人員進行規范著裝管理,樹立良好對外形象,他們在履職時必須穿制服是法律的規定。以人民警察為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下列民警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一)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轄市公安局、省轄市(地)公安局(處)直接從事督察、戶政、治安、巡邏、防暴、監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區公安廳直屬直接從事監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的民警;
(五)各級公安機關直接從事信訪工作的民警。
(3)警察穿制服即為亮證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五條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執行偵查、警衛等特殊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或者被禁閉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