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態環境制服配發范圍
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的通知》
環執法〔202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我部制定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1年2月21日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樹立和維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推進規範文明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符合《財政部司法部關於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20〕299號)有關規定的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穿著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以下簡稱著裝)。
第三條 執法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時應當著裝。著裝時應當保持制服整潔統一,儀容端莊,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絕賣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標志,不同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 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化濃妝。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第四條 兩名或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同一場所執法,應當穿著相同季節款式的執勤服或常服。執法人員參加宣誓、檢閱、重大會議等活動時,著常服。
第五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佩戴執法帽。
在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佩戴安全帽等個人防護裝備。
第六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不宜著裝:
(一)進行暗查暗訪或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執法活動外出的;
(三)女性執法人員懷孕期間;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八條 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五一節後著夏裝,國慶節後著秋冬裝,具體換裝時間由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地方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並雹逗定。
第九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租借。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序申請補發。
第十條 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所有標志。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肆鬧「誰配發誰監管」原則,制定或細化制式服裝管理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發領用、檔案管理及廢舊制式服裝回收處置等具體事項。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執法人員著裝行為納入執法稽查范圍,並定期開展執法稽查檢查。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執法人員,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 哪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穿制服
1. 執法和行政服務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需要穿著制服,以展現其專業形象和提高公眾的識別度。例如,公安、工商、稅務、環保、國土、城管、漁政、水政、海關等機構的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穿著規定的制服。
2. 制服的統一穿著有助於公眾認識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威,促進公眾對其工作的尊重和理解。特別是對於執法人員來說,合適的制服能夠增強其執行公務的嚴肅性和震懾力。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統一穿著制服,還能使他們更加專注於工作,減少對於日常著裝的考慮,從而節約個人日常開支。
4. 制服的統一穿著還有助於提升公務員的職業認同感,激發他們對於職責的尊重和珍惜,增強服務人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進而提高工作效率和主動性。
5. 根據相關規定,需要統一著裝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警、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國家安全部門執行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的管教在編幹警、法院系統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檢察院系統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監督、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食品衛生監督員、植物檢疫工作幹部、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監督、檢查工作幹部以及稅務部門的征稅工作幹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