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保安制服管理制度/規定
1.保安人員在門崗值勤、小區巡邏、大廈檢查、軍訓及參加如表彰大會等重要會議時,必須按規定穿著公司統一制式的保安服裝、戴大蓋帽、系領帶、戴白色手套、穿黑色皮鞋、佩戴帽徽、胸卡等。
2.制服要保持整齊、挺刮、清潔;衣領、袖口洗滌干凈;穿襯衫要將下擺塞在褲腰內,袖口和褲管不得捲起來;帽徽、肩章要保持端正;胸卡別在左胸前、左上口袋的中間;不準赤腳穿涼鞋或拖鞋立崗、巡邏。
3.保安人員著裝要保持整潔,制服袋扣、領扣、襯衫袖扣必須扣好。穿大衣不準披在肩上,穿春秋套裝內穿白襯衫,系好領帶。注意儀容風紀,嚴禁制服、便服混穿或將制服穿離保安區域。
4.內外衣口袋內不準放過多東西,如香煙、打火機、火柴等;腰間皮帶上不準掛鑰匙及其他掛件;佩肩章的外套或襯衫須將肩章戴正。
5.大蓋帽要戴端正,對講機佩在腰間皮帶右後側,耳機塞在右耳,話筒別在襯衫左領上。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鏡。
② 工裝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營造企業文化氛圍,實現規范化管理,制定本規定,希望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第二條、職員著裝、掛工牌管理辦法:
1、員工在上班時間內要注意儀容儀表,要求得體、大方、整潔。
2、男員工著裝要求:夏天穿襯衣,系領帶,襯衣不得挽起袖口。不得穿皮鞋以外的其它鞋類,襯衣原則上每天清洗,領、袖口不能有污跡;女員工著裝要求:上班穿著公司配發的制服,不得穿牛仔服、超短裙、低胸衫。
3、所有員工上班都必須戴掛工牌。如有損壞,重做費由個人承擔,如丟失,按所造成後果的輕重處以製做費5倍以下的罰款。
4、制服在使用期限內如有損壞或遺失,由使用者個人按月折價從工資中扣回制服款,並由辦公室統一補做制服。
5. 員工如有離職,按規定的使用期限,折價扣回制服款,不收回制服。
6. 新員工入職,試用期滿後,方可配備制服,如有特殊情況需在試用期間著制服的,制服的使用期限從試用期滿之日算起。
7.員工上班,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未按規定著裝者,一經發現違反規定員工5元/人次、部門經理10元/人次。
8.所有員工大型集會或有關活動按通知要求著裝。
第三條、工服折舊
1、工服的折舊定為兩年,兩年後將不再計折舊。
2、如員工因個人原因工作未滿一年離職,按80%扣除服裝折舊,(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工作服歸個人所有。
3、如員工因工作能力有限被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按70%交納服裝折舊,工服歸個人所有(不包括因違反公司制度而被開除者)。
4、試用期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按服裝價值全額交納。因公司內部調整或試用人員工作能力有限被公司解僱者,將從其工資中扣除80%的服裝折舊,工服歸個人所有。
第四條、除清洗、修補外,工作服不得帶出公司。
第五條、員工午休、外出會客或辦事,都須穿工作服。
第六條、工作服應保持清潔,有損壞時,應及時修補,如損壞嚴重,則員工必須自己付錢重新訂做。
第七條、員工不得隨意改動工作服的樣式,不得穿著跟工作服顏色相同或式樣不同的服裝。
第八條、員工領取工服一律填寫工服申領表,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
第十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③ 城建局穿的是什麼衣服 單位有自己的制服嗎
城建局穿的是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是2017年2月住建部、財政部正式公布統一的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單位是沒有自己的制服的,都是全國統一的。
2017版城管執法人員制服樣式:
1、配色
藏青色和天空藍,藏青色顏色深邃,給人以威嚴、正義的感覺,天空藍給人以明朗的感覺,兩種顏色結合起來,層次分明,塑造一種清爽的職業形象。
2、服裝
分為春秋(冬)常服、春秋執勤服、冬執勤服、短袖制式襯衣、長袖制式襯衣、襯衣、防寒大衣。
3、帽
分為男性大檐帽和大檐涼帽,女性卷檐帽和卷檐涼帽,布面裁絨防寒帽,皮面裁絨防寒帽,皮面直毛防寒帽。
4、裝具
分為雨衣、高靿雨鞋、低靿雨鞋、反光背心。
5、帽徽
為金色標志標識。
6、肩章
為金色牡丹花和金色橄欖葉,分為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
7、領花
為金色橄欖葉中間鑲嵌金色牡丹花。
8、臂章
為盾型,上1/3處為金色宋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金色黑體的「城市管理執法」字樣(協管為「城市協助管理」),下2/3處為金色橄欖葉半環繞的紅色牡丹花。
9、胸牌
由長城、盾牌、牡丹花、橄欖葉組成,盾牌中央上半部為省級行政區名稱,下半部為牡丹花。分為軟硬兩種。
10、胸號
為金色邊框內嵌8位阿拉伯數字。前2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協管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拼音首字母),中2位為地級市、較大市、設區的市編號(協管為地級市、較大市、設區的市拼音首字母),後4位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自行編訂。
11、鞋
分為男女單皮鞋、男女皮涼鞋、男女棉(毛)皮靴。
(3)國家住建部制服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志標識是由國徽、飄帶、盾牌、牡丹花和橄欖枝組成,國徽象徵國家,以飄帶組成「人」字代表人民,體現了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
盾牌象徵依法行政,牡丹花和橄欖枝組成裝飾圖案,表示城市讓生活更美好,五朵牡丹花表示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
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統一著裝,絕不僅僅是「換個形式」,更不是福利待遇。其根本目的是要通過統一服裝制式,進一步推進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建設一支管理精細化、執法規范化、服務人性化的城管隊伍,更好地為城市發展和民生服務。
④ 國家住建部工作職責
國家住建部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作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住房保障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
⑤ 住建部制度並頒布的規范是行政法規嗎
住建部制度並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規。
⑥ 國家建立了行政復議制服和什麼制度
《行政復議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了行政復議所要達到的三項目的,即:
(1)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是行政復議所要實現的直接目的。復議活動是一種依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不合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加以撤銷和糾正。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通過復議、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我們的行政機關是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動都應該是為了人民,行政復議制度作為一種防止和糾正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的救濟制度,目的當然在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機關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行政權是一種法定權力,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為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建立對行政管理權進行監督的各種制度。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敗。行政復議制度正是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種。 發展和完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復議方式范圍,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規范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
⑦ 工作服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