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自主招标能否指定唯一品牌
就算是自筹资金 也不可以指定品牌 这是国家禁止的 你可以在招标条件上下下功夫
Ⅱ 现在政府采购是否可以指定品牌,例如说,才招标文件中列出三个品牌,说本次采购只能在此三个品牌中选购
不可以。
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拓展资料:
1,罗列备选品牌违法。一位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告诉记者,没有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这种行为明显具有品牌歧视,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该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像案例中这样的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的情况确实不少见,
2,不可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
4,这个认定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前证书有效,那没有问题,如果是题中情形,12月份为开标时间,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在12月份,该证书11月份就过期了,那证书就是无效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了,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Ⅲ 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品牌、型号吗
除唯一的供应商才拥有的产品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可以指定品牌、型号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指定厂家、品牌和型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Ⅳ 招投标管理条例中是否规定公告有不能指定品牌
是的。指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制服招标可以指定品牌吗扩展阅读:
面对“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投标人保障自身的权利方法:
(一)提出异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此,招标公告指定品牌,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于招标代理公司是招标人的代理人,投标人也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二)提出投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