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检察院的,现在这两个单位的制服比不多一样,望采纳
② 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差别
法律分析:治是动词,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强调的是依法治国。
制是名词,指的是制服,要通过研究和决策提高制服的科学水平和完善程度,指的是法律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 第一条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③ 各种颜色制服的警察都代表什么蓝色是什么的绿色呢还有黑色呢
1、警察(民警),包括公安警察、司法警察等警服外套是藏青(接近于黑),警督以下衬衣蓝色,警监以上衬衣白色。作训服一般是藏青或黑色。武警部队警服外套是橄榄绿色,衬衣是浅绿色,作训服是多色迷彩服。
2、中国的警察制服,始于1938年5月。警察队队员着黑色布质警察制服,帽子的样式与八路军军帽相同,没有帽徽。后又经历了绿色,天蓝色,白色,草绿色,现在为蓝色。
3、现在中国警察的服装都是99式。99式警服颜色选用国际上警察通用的藏青色或藏蓝色,交、巡警衬衫采用浅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普通民警衬衫采用铁灰色。2005年,公安部又宣传将99式警服的铁灰色衬衫换成浅清蓝色衬衫。
(3)制服上写着法治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着装区分: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除以上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外,任何其他部门、机构、个人不得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和标示有人民警察标志的物品,任何部门、机构、个人不得穿着类似人民警察警服的服装。
上述五个系统的制服、警衔、帽徽样式完全相同,各部门警种通过臂章、胸徽以及警号的排列方法体现区别。
监狱系统警服上佩带“司法”字样的臂章和胸徽(这个“司法”指的是监狱的上级机关的司法部和司法厅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不是指司法警察)、七位数警号。
这和公安不同——地方公安的胸徽是省份名称、公安部和公安部直属单位的胸徽分别是“公安部”和“公直”,行业警察的胸徽是行业名称,即“海侦”(海关缉私警察)、“航空”(民航公安)、“交通”(交通部门警察,不是交警)、“铁道”(铁路公安)、“森林”(林业公安),臂章小字是“公安”,警号是六位数 。
司法警察的胸徽和臂章小字是“法院”和“检察”,警号和公安一样是六位,但排列方法不同——法警的警号前两位是省份代码,而公安的胸徽上已经写了省名、警号不包含省份信息
其他四个系统的胸徽就是系统名称、分别是“国安”(国家安全系统人民警察)、“司法”(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检察”(司法警察)。
另外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除监狱系统人民警察以外的工作人员曾经穿过一种非常类似警服的制服,这种制服的肩章上没有警衔标识、臂章上没有“警察”字样,最重要的是这种制服早已经被取消了。
④ 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下)
司法现在经常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充当中立的裁判,所以它承担着更大的使命,而且这个使命不容易承担。司法操纵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这样巨大的压力承受在一个常人的肩膀上,人们往往觉得心里不塌实,所以需要把这个常人加以包装,包装得和人不一样。头发一定要怪怪的,衣服要不同,这样无论给衣服之内的人还是衣服之外的人都有强烈的警醒,那就是说我做的工作不是一个平常的工作,我所做的工作涉及到人命关天的的事情,我所做的工作涉及到法律准则的统一,这么重要的工作我一定要认真的做。穿上这套衣服以后,其他的人也会对他有强烈的期望。我想这是把法官营造得非常奇特非常不一样的作用。
军警式的制服所营造的气氛,就比较简单了,那是一种工具化的气氛。穿这身衣服的人其实没什么了不起,他不过是个服务的角色,他是完整我们另外某种价值的辅助性的角色。中国的法院一直处在权力的边缘,司法机关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只不过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我是1978年开始学法律的,进学校前还是作为绝密专业招生,一定是苦大仇深出身的人才可以学法律。进去以后就教育我们要做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把一个人磨得锋利,“党指到哪儿就砍到哪儿”“社会主义一块砖,东南西北任党搬”。我们看到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角色,法律人的角色,就是服务者。52年为反右服务,56年为反胡风服务,57年为反右服务,58年为大跃进服务,“三马齐出动,拧成一股绳,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我们现在看当时的报纸很好笑,但都是现实。66年为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服务,服务不长时间,法院就被军管了。我还曾接到一个当事人寄来的当时的判决书,判处他反革命罪,这个判决是山东烟台军分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法委员会作出的。当然文革以后恢复法院,为改革开放服务,后来为商品经济服务,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现在又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法院总是个次要的角色,并不是个神圣化的角色,如此次要的角色当然不需要那样奇特的包装,所以穿了一身军警服。这是我们说的第一个层面的含义,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神圣化的角色还是一个工具化的角色。
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是穿着法袍的人有一种独立感,他是独立的职业,独立的人。司法的角色象征着独立性,法官的最重要的品质是独立。为什么司法要独立?其实每一个法官要独立,是因为法官处理案件,行使权力只在法庭之中。在法庭中行使权力的过程需要一种对人的观察。比如在司法过程中,我们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离不开当面锣对面鼓地观察。证人在作证之前要宣誓,宣誓之后法官会向他反复强调,你已经向上帝宣誓了,现在你说的话如果有假的话,你不只是对我撒谎,你是对上帝撒谎。这对人心理上有警醒感,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是辩证唯物主义,天不怕地不怕,向毛主席宣誓也没有所以我们现在伪证特别多。当伪证率很高的时候,说明一个民族道德,伦理层次的下降。
证人在作证时,法官要观察他有没有作伪证,神色怎么样。我们古代有句话“以五声听狱讼”,为什么他脸红,为什么他口吃,为什么发抖?这时法官必须当面观察当面判断,这样的职业需要长期以来在法庭积累的经验。在西方国家,尤其在美国和英国,对法官的选择是非常讲究的。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法官越老越好,老的才有经验,老了才能对人情世故作出一些判断。我曾经说我人生中最大的灾难就是在大学毕业实习期间去让我去处理离婚案子,我怎么去处理?我还劝大家,“一日夫妻百日恩”。像我这样一个嘴上无毛,从没结婚的人怎么给人家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在英美国家,包括香港,通常不会出现40岁以下的法官,通常从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或者检察官队伍里选任。
一个法官最不好的是容易被迷惑,经常心里拿不准。从前有个法官,听完原告的陈述后对原告说:“你说的对太有道理了。”再听被告说,说完了,对被告说:“你说得对呀,你说得真有道理。”旁边的书记员说:“法官大人,不可能两方面都的对的,因为他们是对立的。”法官说:“哦,搞了半天原来是你说的最对。”法官需要良好的判断力,法官这个角色不需要搞年轻化。当然年老的需要有一个补偿,这个补偿是法官基本上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不能强制退休。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62岁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直干到91岁。他一坐在法庭上,白胡子,白头发,黑法袍,真正给人一种司法的威严,这能带来一种重要的效果。有时候司法处理的问题,不一定有很明确的是与非,没有什么真理不真理的问题,司法所解决的问题不过是一种平衡术,这就是为什么古罗马人给法律下的定义是“一种公正善良的艺术”。这样的艺术需要伟大的艺术家来表演。
说明这个道理的一个经典案例是妇女有没有权力堕胎的问题,女权主义者们的口号是“我的身体我的自由”,老娘要把肚子里的东西做了你管得着吗?法律,什么法律!都是臭男人们制定出来限制我们女人的,两千来的法律历史都是一部男人欺压女人的历史。那天我给我们00级新生开迎新讲座,我一看不得了,这届女生占百分之六十多了吧,相当可怕。我作为一个男教师深感忧虑。将来恐怕法律要变成女人的声音了,现在法律基本上还是男人主导的声音。女同胞认为不允许堕胎的法律是对她们一种不合理的限制。有道理,这种要求一点也不过分。另一方面,保守人士看来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不是杀人吗?当然是杀人。搞法律的人在那里搞了个虚伪的说法,认为人的生命从出生之时开始,这是虚构的东西。真是这样吗?不,人的生命是从受孕开始,没有上半场哪有下半场,没有十月怀胎,那有一朝分娩。那不是生命是什么?你为什么要惩罚在大街上杀人的人,为什么不惩罚在医院杀人的人?有区别吗?我看有区别,区别就是在大街上杀人时对方可以反抗,可以正当防卫,而在医院杀人这个小生命从来不跟你交涉,从来不搞正当防卫。选择更残忍的方式杀人者难道不更应该受到惩罚吗?我想问问大家这里面有道理吗?不。其实法官很难判决这样的案件,这是一个所谓的“艰难案件”。但法官又不能不判,这时唯一可以求助的是法官的崇高威望。实际上这样的判决无法获得人民普遍真正的拥护。现在我最不喜欢法院系统流行的一句口号是: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做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现在法院正在开展这样的所谓的“双满意”的活动,还要评“双满意”标兵。怎么可能是双满意,叫人民都满意,最多只有一半的人满意,那就是胜诉的当事人满意,败诉一方的人觉得不满意,有时甚至胜诉的一方也不见得都满意,因为许多人觉得胜得还不够,胜得不过瘾可见司法常常在一条艰难的路途上跋涉,作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法院必须要有崇高和独立的地位。
在我们国家这种独立还不具备。我们讲司法独立,讲法院独立,基本上讲的是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而基本上不讲法院个人的独立。有一种说法:现在的法官你控制他还这么差,搞司法腐败,什么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我自己正在做个论证,希望人们意识到这种思路可能导致恶性循环,会使我们的法官素质越来越低而不是越来越高。大家想想,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下半年的时候对外招考十名高级法官,我知道那个高级是什么意思,就是处级法官处级审判员。当然从外面招进去就是处级,那对最高法院来说也是破例。然后报纸,电视都来宣传,最高法院招十名高级法官,条件是大学从事法律教学的正教授,研究所里从事法律研究的正研究员。一级律师,国家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正处级以上干部,最后一条是北京户口。上有一篇文章对最后一条做出批评,题目是《北京是谁的首都》。认为最高法院的这种做法有一种地域歧视。这样的招法官的做法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冷落。到报名那一天,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一大早就非常兴奋的摆桌子,摆椅子,新闻媒体的“大炮”都架在门口了,天啊,几天下来就只有几个人报名。(笑声,掌声)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中国最神圣的司法殿堂对这些学者律师毫无吸引力?而在西方国家,被人们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那简直是全国甚至全世界瞩目的事情,是多么光荣而神圣的选择。可是在中国没有人报。我曾经问过我的几个同事为什么不去报,他们说“去哪儿干吗”?真的是这样,我跟同学们讲过,全国最好的一个位置就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比那些高官们好得多,收入比他们高,而且还自由,到最高院干吗?到最高院我可以发表我的文章吗?不,你发表文章要谨慎,因为人家会以为你代表最高法院,所以最好不要写文章了。到最高法院做个审判员,我能够写体现我的个性的判决书吗?我应点语言的追求,引证一点国外的判决注释里有点外文。不行!能不能要求庭长别审我的判决书了,我的判决书是我的判决书,不是庭长的。不行。现行的官僚体系不允许有这样的个性化的行为存在。那我去干吗?我在这儿挺好的,从来不会发表文章还要院长审查通过。在最高法院那个毫无个性的机器里做一个毫无个性的螺丝钉,我不去!
法官的独立性是法官得以公正,得以在社会中展现正义力量的非常重要的保障,而我们现行的法官制度是官僚化,等级化的法官制度,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法官法》修改过程中,草案中有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衔制度”。当时我问法衔制是什么意思,回答是:因为现在法官外表上看不出来什么级别,体现不出等级,所以要借鉴军队的做法,在外表上加以区别,比如一级大法官,一个大星,二级大法官两个星。我说你们现在服饰够别扭的了,还要搞一个法衔制。军队为什么要搞军衔制,因为军队最重要的是服从,军人应该很清楚的知道应该服从谁,应该指挥谁,那不需要两个人认识,只要用军衔来区分级别,以便确立军队里的等级,这是军队胜利的前提条件。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一条: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但是法官需要这个特色吗?我们现在在实行四等十二级的制度,不断暗示法官级别,暗示高级法官可以支配低级法官,低级法官要服从高级法官。司法的行政化非常严重,最重要的表现是等级化。科举制的长期实行使我们今天建立了一个新制度的想象力受了极大的局限,我们设法想象除了官这套评价体系以外还有什么别的评价体系。比如医院有处级,局级,副部级,和尚杭州灵隐寺的主持是局级和尚,是政协常委。大学也是,前一段时间我们的报纸登着“教育部决定北京大学是副部级大学,我校校长党委书记享受副部级待遇”。我说北大真是降尊纡贵,多么有尊贵的学校,历史比国家历史还长,校长地位绝不比国家元首低,何必搞个副部级来当。哈佛大学校长从不把国家总统放在眼里,他也是个“总统”啊,他的名号和总统的名号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他指挥下的“小国家”历史比美国的历史可悠久得多。那才是一个大学的尊严。
法袍的第三个寓意是,在法袍这一古老的服装样式下,法官必须要维护一个职业的完整,维护行业的悠久传统,它提醒着我们这种角色的特色。这就涉及到法治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里你会发现,不同的行业对社会变革的反映不尽相同,有的行业喜欢变革,喜欢进步。比如年轻人喜欢社会进步,社会变革;文学家很喜欢社会动荡,诗人很少有人写歌舞升平的诗写出千古诗名的,伟大的诗人都是写人类的痛苦,社会的动荡,所谓国家不幸诗人幸;当然职业革命家喜欢革命;历史学家喜欢革命,现在社会平和了,我想写当代史的人简直无聊透顶,只能年复一年地写:“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谁看啊!但是法律这个行业偏偏培养一个人保守,稳定,不那么激进,千方百计维护既定价值的习性。可以说,今天所说的“法治”之所以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向往,是因为它最大的好处是让我们受到某种过去的规则的制约。法治有几条黄金定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没有规定的,你尽管去做,没有人会惩罚你。“法不溯及既往”从前我们审判林彪,四人帮,觉得那是国家法制民主的里程碑,今天回过头一看,好象还是存在某些问题。因为审判时用的1979年制定的法律,而他们犯那些有罪的事都是文革期间,这就违反了法治的原则,开了一个相当不好的先例。规则一定是提前存在的,行为是后来发生的,这样的法律才可以遵循。法官每遇到一个案件,他不由自主的就回头看,看过去发生的种种,看有没有法律的规定。这个法律在有些国家能延伸到两百年前,在英国有些法官,现在还在引用14世纪的法律或判例。托克维儿说:“英国人喜欢他们的法律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法律好而是因为他们的法律老,”老的才是好的。《封神演义》里的申公豹脑袋被人砍下来了,后来发现砍错了又给安上去,结果安倒了,脸到后面去了。申公豹走路的时候往前走就是往后走,往后走才往前走。我们今天的语言里也有,说未来的时候我们说“今后”,说过去的时候我们说“从前”我们的文化到底后走还是朝前走搞不清楚。我们的记年方式和西方人不一样,西方公历永远向前走,我们六十年一甲子,是绕着圈子走。
法律家就是不停的朝后看,总是用过去的规则来限制今天的行为。当政治家头脑发热的时候。法律学家总是拽拽他的衣袖或者给他当头棒喝。这种稳健的保守主义在许多社会里创造了重要的价值。加上法官年龄老的特征就使得法律家保守的特征更显露无遗。另外,又加上法官不受民意制约,更使得法官可以深谋远虑。在每个这个民主的国家里,三权之中的司法权,老百姓拿它没办法,总统任命法官,全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八百多人全部由总统任命,这本身就不是一个民主的程序,而且总统一旦任命,法官就变成了断线的风筝,总统没办法控制他,每个法官都保持严格的中立。人民没办法控制他,法官在他的正当行为期间终生任职。我们发现三权分离的制度是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相互妥协的产物,尤其是在司法领域中。总统这边,老百姓不高兴他就当不了,当上了老百姓也不高兴,过四年他就要下来;议会所有成员都是民选产生的,但司法老百姓就无可奈何。而且,宪法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减少法官工资的法令"这是宪法里唯一规定的一个行业工资问题。国会议员是靠不住的,但有一个行业大家都认为是靠得住的那就是法官。为什么法官不是民主产生,不受民意制约,反而是靠得住的?这是我们研究美国民主制度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我们现在法官穿的服饰是新派服饰,不能提醒我们注意这个古老的行业,他谈不上提醒法官决策是保持连续性,要注意与传统的契合。
前不久,我在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中提到,我们现在司法制度的建设有四大矛盾,第一个大矛盾是:这个社会长期以来沿袭下来的中央动员型的治理传统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我们喜欢最上面有核心,中间有一把手,都团结在核心周围,服务中心工作。这种情况下,司法的中立,独立,消极性得不到理解。第二个大矛盾是:“依法治国”要求的法院居于权力的真正核心和现在实际上法院等司法机关处于边缘化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党内政治局委员都不是,只要看这一点就知道他们根本不占决策的核心位置,这种实际的边缘化造成了法院现在的矛盾,一方面想讨好真正的权力核心,但结果是自己越来越卑下,越来越低贱;一方面为了向社会显示他有力量,在社会中穷兵黩武,搞什么“执行会战”。结果愈发边缘化。第三个矛盾是:“依法治国”要求的法律单极化和实际法律的多极化的矛盾。“依法治国”要求法律规定自成体系。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套规则,由最高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判机关来加以解释。而在实际上,有法律效应的东西多极化,我们经常看到法外有法,法上有法。比如现在流行的“双规”,党的纪检部门可以让一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这涉及到人身权利,这样的权力本来只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够行使。法律之外分明有许多规范超越了法律。最后一个矛盾是巨大的改革热情和相关知识积累不足之间的矛盾。我们改革热情很大,不断推出改革新举措,个案监督,错案必纠,对外招考法官,电视直播庭审,但这些措施相互矛盾相互冲突,这就证明了在相关决策者的心目中,什么叫法庭,什么叫法官并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所以我们的目标并不清楚。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具有悠久文明传统的国家,在追求一个更加合理的社会过程中,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我相信,司法改革可能会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也可能是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突破口 。所以我想,在座无论是不是学法律的,都应该背负起一个义务,那就是以各自的方式推进国家的相关制度,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朝向一个民主,自由,开放,多元的方向发展。我总是想,我们国家在奥运会上可以获得金牌的第三名,为什么不能在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上排名世界第三呢?我相信我们中国人是有这个智慧和能力的。
⑤ 公安制服上的治安胸标是什么意思
看衬衣的颜色
现在来说,天蓝色衬衣是一级警督以下,白色衬衣是三级监以上
不过以前只有一级警督以下的交警是天蓝色衬衣,其他警种的一级警督以下的是铁灰色衬衣
无论什么警种三级警监以上都是白色衬衣
衔级——看肩章
国徽外整圈橄榄枝——总警监
国徽外半圈橄榄枝——副总警监
3颗四角星+橄榄叶——一级警监
2颗四角星+橄榄叶——二级警监
1颗四角星+橄榄叶——三级警监
3颗四角星+2杠——一级警督
2颗四角星+2杠——二级警督
1颗四角星+2杠——三级警督
3颗四角星+1杠——一级警司
2颗四角星+1杠——二级警司
1颗四角星+1杠——三级警司
2颗四角星——一级警员
1颗四角星——二级警员
2个人形拐——见习学员
1个人形拐——学员
警种——主要看臂章和胸标
臂章“公安”胸标为省市自治区名——公安部管理的公安警察
臂章“公安”胸标“铁道”“森林”“交通”“海侦”等——国家相关部委管理的公安警察
臂章“司法”胸标“司法”——司法部管理的监狱系统的警察
臂章“法院”“检察”胸标“法院”“检察”——法院检察员系统的司法警察
臂章无字胸标“国安”——国家安全部的国家安全警察
⑥ 袖标上面写着治安的 是公务员吗属于警察系统吗
我国对警察的着装有规定,除执行特殊任务外,警察在工作时间都应该着警服,且携带警察证,袖标上写着治安字样的,若是着警服,则属于警察系统,若没有着警服,则不是属于警察系统,社会治安协管员和社区管理员也可以带治安袖标,不一定是公务员。
⑦ 法治",肩章和胸章写的是",二字的是啥,是什么部门
军衔等级肩章标志应关系尉官(杠)杠星:少尉杠二星:尉杠三星:尉"校官(两杠)两杠星:少校两杠二星:校两杠三星:校两杠四星:校"军没用杠用金色松叶直接加金星颗金星:少二颗金星:三颗金星:、士兵军衔肩章版面底色:陆军棕绿色海军黑色空军蓝色士兵两级列兵(现役第义务兵)等兵(现役第二义务兵)二、士官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其级、二级士官初级士官三级、四级士官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高级士官士官军衔肩章版面缀象征符号折杠象征符号、折杠繁简别表示士官军衔高、、初三等级别三道粗折杠六级士官军衔;两道粗折杠加道细折杠五级士官军衔;两道粗折杠四级士官军衔;道粗折杠加道细折杠三级士官军衔;道粗折杠二级士官军衔;道细折杠级士官军衔士官军衔肩章硬肩章套式软肩章三、兵军衔肩章版面缀折杠象征符号两道折杠等兵军衔;道折杠列兵军衔兵军衔肩章套式软肩章民解放军编制军衔基本实行职编两衔制度1994全委通修《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央军事委员副主席、央军事委员委员、总参谋、总政治部主任职务编制军衔其各职级编制军衔:军区职:、;副军区职:、少;军职少、;副军职:少、校;师职:校、少;副师职(旅职);校、校;团职(副旅职):校、校;副团职:校、少校;营职:少校、校;副营职:尉、少校;连职:尉、尉;副连职:尉、尉;排职:少尉、尉
⑧ 法治是什么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家提倡的“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无论在理论上如何高瞻远瞩印证现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确实存在缺少政府和民众的有效“互动”。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可以表诉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应当说,这种情况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过程中并不少见。行政机关往往借助手中的“立法权”,纷纷行使行政权力扩张法律化,也借助于手中执法权力及对司法权的影响,来扩大其职能和实现其效用。这种片面的、出于“官本位”思想的“依法治理”严重悖离了法治精神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古代法家“垂法而治”的再版。而广大民众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既在客观上不能有效介入国家法治实践,又在主观上无法正确参与和对之加以评价。[5]其深层原因在于人治思想与权力本位思想还在相当的领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先后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号。这种形式主义做法使得依法治国的法治内涵与精神逐步丧失,结果最后演变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观。在他们眼里,仍然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见,认为法律只是专管老百姓的,从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层现象,其真正内涵没有深刻理解并内化为坚实的信念和外化为行动。因此,“依法治国”成为仅仅理解为依据大量出自有据的规章、政策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和人民,这种“叶公好龙”式的法治观是法治非理性的表现形式,是传统专制主义、人治主义和宗法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清算的典型特征。
⑨ 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规定
法律分析:详见《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方法》。
法律依据:《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方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 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 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 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 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 法官法 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 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⑩ 法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区别
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