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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服

发布时间:2021-07-13 16:58:03

A. 作为大学生我们应当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基础。
2、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
3、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4、加强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组织基础。
5、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

B.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怎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高度,适应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要求,对未来一个时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部署。把这一部署落到实处,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事关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中国的长治久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制度创新的伟大成果

古今中外,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都是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都有赖于实行一定的制度。制度合适不合适,对民族关系、国家命运影响甚大。观之于历史和现实,这样的事例可谓不胜枚举。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在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上,各民族共同开拓了中国的辽阔疆域、共同书写了悠久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成立后,用什么样的制度来很好地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凝聚起各民族智慧和力量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摆在党和人民面前的一大政治课题。

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制定出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确立,后来被明确载入每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C. 要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不断完善的。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对于科学把握党的这一民族纲领政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将会起到巨大的思想保证作用。

在进入21世纪之际,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迅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已经并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机制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新办法。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在新时期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探索和构建一些有利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的经济、政治权利,有利于这些地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政治稳定的制度机制,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政权的根本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质,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一切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60多年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符合实际的做法,都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都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充分认识少数民族的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一条我们必须长期遵循的重要原则。

第三,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一直是一件党非常重视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正如毛主席早就指出的,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是不可能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干部与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的影响和作用是其他干部难以替代的,所以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干部的培养。新时期对干部的要求更高了,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和领导骨干来充实干部队伍。只有不失时机地培养和提高干部素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顺利实现。

第四,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配套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关键。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保障。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关系客观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民族区域自治从党的一项民族政策转变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再到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再到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表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在21世纪,我们仍然要继续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但是经历了丰富实践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新世纪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对于加强我国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加快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的步伐,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D. 有效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途径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内容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
[关键字]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自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和尊重民族自治权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
(一)从历史情况来说,我国在政治制度方面长期存在两大主要特点:一是它的统一性,二是中央集权。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的局面,统一了战乱频繁的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国家分裂则国家衰败、民族分争、人民困苦。我国在解放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从现实情况来说,首先,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第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第四,各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中,不但建立了工人阶级同农民以及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也使我国各民族人民进一步团结起来,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
(一)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的原则。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 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施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俄国并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是采用了联邦制。因此,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还是在中国。
我国国情不同于俄国,俄国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边疆许多民族地区原来大都是独立的国家,是被沙皇政府用武力征服的,有些甚至是在19世纪中叶以来才被征服的。因此,俄国的各民族要求摆脱俄国统治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都是被压迫民族。特别是如前所述,我国从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各民族不仅没有出现过分裂,相反的团结得越来越紧密。因此,我国不需要像俄国一样采用“过渡”形式。我们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把“区域自治”问题明确提出来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而且曾相继在革命根据地的民族聚居区建立过众多的民族自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截至 2003 年底,我国共建立了 155 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 5 个自治区、 30 个自治州、 120 自治县(旗)。根据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 55 个少数民族中,有 44 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 71 %,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 64% 左右。
(二)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
我国不仅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自治的论断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而且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正如周恩来同志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段话精辟的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
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胡锦涛同志从基本经验、基本制度、政治优势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容”的论断。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的丰富与发展。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这方面,中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 2003 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 384 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 68 件。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2003 年底,我国有 22 个少数民族使用 28 种本民族文字。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同时,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
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 2003 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 83726 所,在校学生 2943 万人,比 1952 年增加了5倍。13个少数民族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首先表现为自治机关把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用特殊政策和灵活的措施发展生产,这给了自治地方行使权利、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极大空间。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这是国家经济建设和民族地区或的发展的物质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规划,优先合理的开发利用。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资源开发是,要对该自治地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努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2003 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GDP )完成10381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1994-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年均增速为9.87%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
国家、社会、民族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文化的繁荣。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是民族文化荟萃的地方,所以,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和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之一历史文化典籍,保护民。自治机关负责组织、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2003 年,我国完成了《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 》、《 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 》和《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料丛刊 》等5种少数民族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合计403册,达9000 多万字。现在,中国55个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记载的简史。
(三)民族区域自治有力于协调各民族间关系,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目的
解放前,由于历代统治阶级推行的民族压迫政策,民族之间的歧视、隔阂、斗争十分严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疏通改善民族关系,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同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要保障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同时又保障本地区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要帮助本地区其他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县、自治乡。这些都有利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边疆的稳定对国家的安定和统一至关重要。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有利于打击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
[结束语]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不断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 如何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进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是促进民族自治意志的提升、自治能力的提高的基础性条件。加大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发展力度,缩小与东南沿海发达城市的距离,才能更加有利于的促进各民族的团结。
2、注重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培养
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培养机制,调整人才机构,提高人口素质,是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重中之重。以人才带动经济文明的发展,促进政治文明的进步,还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是一个持久的过程,有关机构要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及时发现矛盾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关专家学者也要做到学有所用,研有所用,将理论与实践做到较好的结合,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与融合,推动各民族的繁荣与发展,逐步完善我国的民族政策。同时也要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F. 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邓小平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发展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当中,提出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四个现代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是解决好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保证。他还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冶.,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冶.就是空的。要显著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显著加快民族地区保障和改善民.生进程,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要保障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民族平等原则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生活方面真正实现。
三是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要让全民意识到自己首先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其次才是中华民族中的藏族、汉族等民族,这样才能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中华民族凝聚力。这将是一个漫长的、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树立这种意识,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是在汉族群众中大力开展民族知识与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许多内地的汉族劳动力来到西部,改变了西部地区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汉族与西部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但是,由于各级政府在汉族民众中开展的民族政策教育工作十分薄弱,许多前往西部地区的汉族企业家、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对西部少数民族的历史、宗教、文化习俗缺乏了解;当地少数民族由于汉语交流能力差及文化差异,其收入明显低于外来汉族流.动.人口。这些现象必然会导致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不满,再加上外部敌对势力的鼓动与支持,一些普通的文化差异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就会上升为民族问题,并使极少数激.进.分子铤而走险。对此,要加强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充分认识各民族间文化上的差异,致力于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共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
五是重点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让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优势,起到带头骨干作用。

G. 怎样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共同发展,消弭所谓的“民族”,和同为一家,不再需要这个过渡性制度,那就是最完善的制度。

H.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内聚居的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
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
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的领
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宪法规定的原
则精神,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
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
治权利;遵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据本民族、本地方的
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具体的方针、政策,管理本民族、本地
方的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充分尊
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精
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
原则。它的主要特点有:(一)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
地方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内,不是脱离祖国的独
立或半独立的行政区域,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
的部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制
定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
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各民族自
治地方都必须遵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执行国家的
政策,履行应尽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国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中央和上级国
家机关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
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各民族自治
地方同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都是地方同中央的关系。
(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
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实行区域自治。它既不
同于脱离一定地域的“民族自治”,也不同于实行地方分
权国家所实行的“地方自治”。脱离一定的地域,就会成为
空中楼阁,无法实行真正的自治,无法行使自治权利;离
开少数民族,就成为“地方自治”,就达不到保证各少数民
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目的。所以,我国的民族
区域自治地方,必须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才能建
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和地方自
治的结合,是不同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
的地方政权。它能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充分发挥他们参
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本地区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项事业。(五)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
行区域自治,并不是说我国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由单
一的民族构成。恰恰相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构成
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其表现为我国建立的民族
区域自治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有的由单一的少数民族
为主实行区域自治,如西藏自治区、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
州、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等。(2)有的以一个较大的少数
民族为主体(其中又包括几个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
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境内又建立昌吉回族自治
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3)有的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
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等。在
上述各民族自治地方内,通常都包括了一定数量的汉族
居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政治形
式,也是我国地方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又是一个具有特
殊性的部分。我国是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宪法要求:“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
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条)根
据宪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有:凡是聚居的
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同时,也只有在少数民
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够实行区域自治。在民族自治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按
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这些原则,宪法
第3章第6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民族区域自
治法》中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
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
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等等。还规定,自治区
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
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
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
和技术工人。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和国家运用马克思列宁主
义关于国家结构的基本原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政权问
题的一项根本政策和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
上,一贯主张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部,无产阶级革命胜
利之后,必须铲除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间的
一律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主
张建立统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
形式,应该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民族的区域自治,认为
这种自治是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时应该遵循的。列宁说:
“自治制是我们建立民主国家的计划。”(《列宁全集》第19
卷第502页)他认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
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列宁全
集》第19卷第239页)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历史发
展和中国革命胜利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
问题和我国关于民族工作的经验总结。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充分显
示出它的优越性。(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维护
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
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又能照
顾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自主
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
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
统一和自治的关系。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
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
利于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繁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
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力、物力
等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国家的建
设服务,而且,统一的国家还可以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
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
化的发展,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状况。总之,实行民
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
平等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少数
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和
民族的繁荣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统
一的感情和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中国共产党
和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
制建设,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
务的权利。历史经验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
过实践考验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制度,它完全符合中
国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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