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检察院的制服问题,懂行的说,无聊的免进!
这不是法律问题,你直接找个里面的职员问问就行了呗!里面会发统一着装!
B. 检察官官佩戴的是什么徽章
检察官官佩戴的是检徽。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C. 进入检察院后上班什么时候发制服呢
进了检察院,一般会在一年内给你发服装。
服装的发放,是有季节性的,分为春秋装、冬装和夏装,一般一年发三次,也有一年一起发放的,这要看你地检察院是怎样规定的了。
工勤人员,依规定是不领服装的。
D. 检察院和法院制式着装有什么不同从外观如何分辨检察院和法院的大楼
着装还是很明显的。庭审期间,法官着法袍,夏季是夏装制服(上面俩口袋)。检察院就是西服正装,夏天衬衣短袖。女士下身裙装,冬还有外套大衣。在衣服右上会佩戴相应的徽章。办公大楼外观各地风格不一,没什么区别,还是看牌子。
E. 检察院的着装问题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表日期: 2004-6-18 |点击数:1629|评论数:0]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海政办〔2004〕第 30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2004年9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统一着装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节减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按照“谁着装、谁纠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切实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指导,成立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组织、部署、处理、报告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具体方案的拟订、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上报材料的收集汇总、举报受理、检查抽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328833。
为便于人民群众举报及反映情况,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举报电话为87253792。
三、着装要求、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无权批准。为便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名单列示于后(见附件1)。各地、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控制统一着装。
根据以上精神,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为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四、整顿方式、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统一由区政府负责。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清理整顿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 实施步骤。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5月25日以前
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准备和部署工作,发放自查表格。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将本单位整顿方案、具体组织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及时上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2、自查阶段:2004年6月20日以前
各部门、各单位对统一着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自查违规着装问题,填好自查表,并将有关情况于6月25日前一并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3、整顿检查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
(1)各部门、各单位要在7月30日前纠正本部门、本单位中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并于8月5日前向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有关情况。
在整顿纠正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已发放的制式服装,已向着装人员收取过工料费的可不予收回;对未收取工料费或工料费收取不足的,原则上应予以收回,或按自愿原则折价给个人。对已经制成尚未发放的库存服装,由各部门、各单位集中上缴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折价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对已发放和库存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予以统一收缴和销毁。
第二、对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若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已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可不再收回,对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收回或足额补收,但制式标志一律由各着装部门自行收缴、销毁。
第三、对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足额补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一律停止着装,由配发单位进行整改。
(2)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在8月30日前派出检查小组赴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督查或抽查。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报区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4 、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
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我区整顿统一着装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将经协调小组通过的工作总结报有关部门。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清理整顿着装工作,要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绝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对2004年8月底前,通过整顿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部门,要及时督促,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要求,对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或者是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抵制清理整顿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区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 、 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 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一)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二)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三)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一)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二)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