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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制服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16 10:31:05

㈠ 武装部的肩章是怎样

在07式军服中,专武干部穿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服装(按照校尉官装备标准),佩戴专武干部肩章。

根据地区、单位配置要求、装备采购渠道不同分别佩戴“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或“XX军区”臂章;不佩戴资历章;佩戴现役或预备役姓名牌;陆军或专武干部领花。如下图所示:

(1)民兵制服规定有哪些扩展阅读:

一、武装部职责任务

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领导区域内人民武装工作。

2、领导本地区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武器装备管理。

3、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做好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的工作,组织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

4、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防汛、抢险、救灾等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5、负责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登记、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6、负责国防动员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和协助组织人口疏散等工作。

7、加强自身正规化建设,建立良好的战备、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

2、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3、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4、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5、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动员准备工作。

7、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

8、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9、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10、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肩章特点

形状有梯形、剑形、斜角形、矩形等。缀有军衔等级或军兵种专业勤务符号。依佩带时机通常分为常服肩章、礼服肩章、作训服肩章等。各种肩章样式基本相同,礼服肩章以饰物相衬。

肩章的作用,是按肩章的种类、式样、颜色、肩章上的彩色杠(竖条带)和条纹的数量、宽度以及星徽或其他图案的数量、大小,区分军衔等级和勤务的属性。l8世纪初,肩章作为一种识别标志在军队佩带。

㈡ 民兵制度有哪些

完全可以肯定,毛泽东军事思想的全民皆兵的方针是正确的,是对巩固国防和保卫祖国有着重大历史意义的。我拥护这个方针。但是,关于如何贯彻执行这个方针,以及实现这个方针的具体步骤,我有点不成熟的看法,不一定正确。

首先,我国的民兵制度是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起来的,当时叫赤卫队,因那时白匪到处骚扰,所以赤卫队的组织也较普遍;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敌我犬牙交错比土地革命时期更为严重,所以民兵的发展也就更为普遍。这两个时期民兵的主要任务,除必要时配合正规军行动外,主要是镇压反革命和镇压汉奸,保护生产,并在敌军进攻时,掩护广大人民转移。民主革命胜利后,在实行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民兵的基本任务是配合人民解放军剿匪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在土地改革胜利完成后,我国农村实现了合作化,又由初级社发展到了高级社,这个时期民兵的基本任务是捕捉空降特务、保护生产和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总之,民兵的任务是应该随着革命的发展而相应地改变。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就容易引起混乱,在一九五二年冬以前一段时间曾出现过那种混乱现象。

从我国第一个五年社会主义建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逐年感到不够用,而且农业技术还是比较落后。在这样农业生产力还没有相当提高以前,我认为基干民兵是否可以暂时控制在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三的比数上。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国即有二千万名左右的基干民兵(基干民兵每五人发一支枪,即需四百万支,在第二个五年计划内恐怕也只能达到此数)。这个数字看起来是不算小的,对完成各方面的任务说来也是比较适当的。当然普通民兵,在不妨碍生产的情况下可以多些。

民兵是一部分政治觉悟较高的适龄的而又不脱离生产的公民。他们可以直接掌握武器,在各个革命时期有组织地配合政府或军队进行工作。但是,他们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生产,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在组织民兵武装时,不仅要求政治上、成份上都要好,而且在民兵数量上、组织形式和使用上,也都要建筑在发展生产和保障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并且也要适当的照顾到民兵个人的某些利益,这是几十年来发展和组织民兵的一条基本经验。否则,民兵组织是不易巩固或容易流于形式而起不到应有作用的。这条经验,尤其在农村最为适宜。譬如,既然组织了民兵,就需要占有一定的训练和执行任务的时间;既然占时间,民兵就要在生产上误工,而这些误工,就需要国家来补贴一定工分。假若平均每人每年补贴二十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以五角计算,那么总计得补贴二亿元。如果国家不补贴,而规定由公社或生产大队来补贴,当地群众会有不满意情绪的。如果完全不补贴,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上,民兵收入就要比别人少些,这样,除有少数政治觉悟比较高、不讲代价、奋勇工作的民兵同志外,一般说来,民兵本人及其家庭就可能产生不满意情绪。这种不满意,就会给民兵工作带来损失。在矿山、工厂和高等院校组织民兵时,也同样得照顾到他们的工作、学习、收入情况,再加以政治工作,使其自觉地大量地参加,否则也容易流于形式。

鉴于以上这些情况,我认为在具体执行毛泽东同志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民皆兵的军事思想时,首先要从教育入手,要从提高民兵的阶级觉悟上进行组织。我们实行义务兵役制是把全民皆兵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了。但是法律上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上就做到了,还应当进一步普遍地加强义务兵役制的宣传教育,再加上生产力逐步提高和人民生活的进一步得到改善,从而使人民群众都能认识到全民皆兵的重大意义,认识到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利益,也就是保卫自己的利益,也就会使每个人民感觉到全民皆兵是应该的、当民兵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对于贯彻全民皆兵的正确方针以及大量地组织民兵队伍,才是极为有利的。

注 释

* 这是彭德怀给党中央的信的一节,从民兵制度方面说明不同意他实行的是“资产阶级军事路线”的结论。

㈢ 民兵中校军服

根本没有什么民兵中校
与之类似的是预备役中校
与现役制服的主要区别是帽徽、领花、肩章等的金色部分改为银色
戴预备役臂章
姓名牌底色是红色而非蓝色

㈣ 民兵有没有制服

有图才有真相。男民兵

㈤ 遵守部队制服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各式军服 (19张)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四条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军装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㈥ 民兵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由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于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是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第四十二条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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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㈦ 基层专武干部、民兵营(连)长应配备哪几套服装

基层专武干部,是指乡镇专武部长、副部长和武装干事。
至于服装,一般都由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当地政府出钱采购,包括夏常服一套、短袖一套、迷彩服一套、腰带、皮鞋等等。

㈧ 民兵穿什么军装

民兵没有军装,也没有军衔,他们不属于现役军人。但是他们会定期参加军事训练,那时就会发放训练统一服装,通常将迷彩服作为作训服。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长期革命战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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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兵产生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伴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进程不断发展壮大,始终是我党领导的“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兵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和支前,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民兵的编组是将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公民,根据人数,按班、排、连、营、团等建制序列分别编入所在单位的民兵组织之中。

民兵在未来战争中仍具有很重要的战略地位。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都十分重视民兵建设,以各种方式方法武装人民群众。

参考资料:民兵-网络

㈨ 民兵有没有制服啊如果有是什么样子的

你好:还有的。1984年5月31日,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民兵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其任务是: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③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和未到部队服现役而经过基本军事训练的公民,编入基干民兵,成为民兵中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力量。其余18~35岁未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参加基干民兵。民兵编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编有高炮、地炮、通信、侦察、防化等专业分队。

㈩ 民兵政治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兵政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民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民兵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民兵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民兵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民兵绝对领导和民兵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民兵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着眼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保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保证民兵建设的正确方向,保证民兵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民兵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坚持民兵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民兵、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民兵;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民兵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民兵担负的任务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学习借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国的民兵政治工作。

军区政治部主管本区域的民兵政治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有关的民兵政治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警备区,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与同级地方党委共同领导本区域的民兵政治工作。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按照上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指示、要求,领导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未设立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由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做好有关的民兵政治工作。

第八条民兵政治工作经费,列入民兵事业费保障。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落实党委议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党管武装制度,研究解决民兵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与省军区系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四)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配合同级省军区系统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五)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省军区系统做好基层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考核、管理等工作;

(六)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组织落实党委议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党管武装制度;

(三)协调解决民兵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领导民兵动员征召中的政治工作;

(五)根据需要参加并主持本级党委会议。

乡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书记、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会同同级地方有关部门承办本级党管武装工作事项,指导和督促下级落实党管武装制度;

(三)制定本级民兵政治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规定;

(四)会同同级地方有关部门组织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五)组织领导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六)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七)会同同级军地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队伍建设;

(八)会同同级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

(九)协调同级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第十二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民兵工作的指示、要求;

(二)组织实施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落实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任务;

(三)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四)依照规定权限调整配备民兵干部,做好民兵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协调落实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有关待遇和抚恤优待政策规定;

(六)组织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

第十三条民兵团、营、连(含相当等级单位,下同)的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民兵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抓好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三)组织指导做好民兵的经常性思想工作;

(四)教育民兵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五)组织发动民兵立足本职岗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六)提出所属民兵干部、骨干调整配备建议,做好民兵干部、骨干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协调落实所属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有关待遇和抚恤优待政策规定;

(八)组织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

第三章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部署,紧密结合民兵担负的任务和思想实际,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做好民兵的理论武装和思想引导工作,不断增强民兵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和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人民战争思想和民兵光荣传统教育,主要学习人民战争思想,学习民兵的光辉历史,学习民兵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学习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

(三)职能使命和形势战备教育,主要了解国家安全形势,学习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明确民兵担负的任务和职责要求;

(四)战斗精神教育,主要学习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培育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

(五)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主要学习公民道德规范和军人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六)履行国防义务教育,主要学习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

第十六条民兵思想政治教育中属于全民性教育内容的政治理论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等,由地方党委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属于人民战争思想、民兵光荣传统和职能使命、形势战备、战斗精神、国防义务等内容的教育,由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统一部署,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以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为重点,抓好教育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落实。民兵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期间,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时间的10%。

对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在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平时执行任务等时机进行,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6课时。

对普通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结合民兵组织整顿和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开展。

第十八条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课堂教育灌输、随机教育引导、刊授函授辅导、先进典型示范、文化环境熏陶、仪式庆典激励、心理教育疏导等方法,发挥报刊、广播、影视和网络的作用,增强教育效果。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了解掌握民兵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与外出务工民兵保持联系,搞好跟踪教育。

第十九条县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每年对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适时检查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况。对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况检查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

第二十条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教材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编印,辅助教材由军区、军兵种和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需要编印。

军队有关政治机关应当办好民兵刊物;民兵连、营所在的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好“青年民兵之家”等民兵学习活动场所,为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章组织整顿中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加强民兵组织整顿中政治工作,根据年度民兵组织整顿的任务和要求,开展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民兵组织健全、编组合理、队伍纯洁、干部齐备、制度完善。

第二十二条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国防、兵役和民兵的法律法规,开展国防教育,动员适龄公民依法参加民兵组织。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民兵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规定,对拟编入民兵组织的公民和在队民兵进行政治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编入民兵组织或者不再继续留队。

第二十四条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好民兵干部的调整配备工作。

营级以下民兵干部,由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名,报上一级党委(党工委)批准,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团级民兵干部,经省军区或者军分区商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后,由省军区任免。

村、社区建立的普通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政治主官由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普通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或者由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民兵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中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民兵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需要,军政主官可以由省军区系统现役军官兼任。

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做好入队、出队民兵的思想工作,对入队民兵进行民兵性质、宗旨、光荣传统和使命任务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对出队民兵,由民兵连、营召开欢送会,教育其珍惜荣誉、继续关心支持民兵建设。

第二十六条民兵连、营应当组织新入队的民兵宣誓。民兵誓词是:我是中国民兵,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忠实履行国防义务,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刻苦训练,随时响应国家号令,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永不背叛祖国。

民兵连、营应当组织新入队的民兵学唱《中国民兵之歌》。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指导民兵组织在组织整顿中健全民兵政治工作各项制度,促进民兵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军事训练与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以及民兵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民兵军事训练与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激发民兵的训练热情和高昂斗志,巩固和提高民兵战斗力,保证军事训练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九条在民兵军事训练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了解参训民兵的思想情况,分析研究民兵军事训练中可能出现的思想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准备,培训教员队伍;

(三)进行形势战备教育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教育;

(四)教育引导民兵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培育战斗精神和战斗作风;

(五)开展民兵互教互学、评教评学和评比竞赛活动;

(六)教育激励党员和民兵干部在军事训练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略);

(八)开展参战支前和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完善政治工作预案;

(九)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参训民兵的待遇;

(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评选表彰先进,做好奖励、处分等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应当根据民兵年度军事训练计划,制定下发民兵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指示。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上级指示,认真组织实施民兵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在民兵平时执行任务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动员;

(二)教育民兵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

(三)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搞好随机教育;

(四)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

(五)教育党员和民兵干部发挥模范作用,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

(六)做好防间保密工作;

(七)做好心理服务和法律服务工作;

(八)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民兵的待遇,做好抚恤优待工作,帮助民兵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九)总结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评比表彰先进,做好奖励、处分等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应当做好民兵平时执行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教育引导民兵发扬劳武结合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组织发动城市民兵立足本职岗位作贡献;

(三)组织发动农村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创业致富和扶贫帮困;

(四)组织发动民兵参加当地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教育引导民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学科技、用科技,带头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六)组织发动民兵参加平安创建活动,协助政法机关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应当加强对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根据本区域、本单位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民兵组织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或者成建制执行任务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委、临时党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兵哨所,设立临时党支部。民兵临时党组织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并报同级地方党委备案。民兵临时党组织对所属人员和各项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

民兵组织需要设立临时团支部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确定民兵临时团支部的设立、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并及时将设立民兵临时团支部的情况通报同级地方党委和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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