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爱的女人不理我,如果我扒光她衣服裤子,会怎么样拘留十五天吗
这属于猥亵,违反治安管理,公众场所要从重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但给女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会判刑坐牢。
⑵ 女子洗浴中心熟睡遭男子扒光衣服侵犯,男子被抓了吗
女子及其闺蜜发现这一事件之后,立即通知了洗浴中心并报警,警方根据当晚的监控等信息已经将该名男子抓获。这一事情带了极度不好的社会影响,不仅仅对该洗浴中心,对这一行业也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首先,洗浴中心在公共睡觉区域没有安排24小时的轮班人员,来保障客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次,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该洗浴中心的监控管理人员可能在夜晚没有全程在观看监控,而是打瞌睡去了,这也导致了该事件发展的初期,没有及时通知保安制止该男子;最后,该洗浴中心没有披露良好的后续处理办法,该如何赔偿这位女客人,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洗浴中心没有做出回复,可见该洗浴中心的管理层没有积极的反省管理不当产生的错误。
三、预后措施不明确这一事件发生之后,洗浴中心并没有及时的给出相应的赔偿以及改进的措施,说明管理层对于这一事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殊不知如果不加强管理,类似的男子就会认为该洗浴中心有漏洞可钻,该类事件恐怕还会上演。
对此,大家出门在外一定要注重保护自己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⑶ 男朋友扒女朋友衣服犯法吗
在男女生存在暧昧关系的时候,男生产生了各种错误的幻想,认为两个人关系已经非常亲密,亲密到可以发生性关系的那种。然后有一天,男生就突然闯进女生的房间,强行亲吻女生的身体,此时,男生的行为是强奸吗?是强制猥亵吗?还是无罪呢?
一、真实案例:案情介绍
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波来到位于本市海淀区X村X号X公寓X房间,在被害人王某1(女,27岁)的拒绝下,仍多次踢踹房门后进入被害人王某1的宿舍,入室后强行亲吻被害人王某1的身体等方式猥亵被害人王某1。
事后,被害女生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将男生抓获归案,由此案发。被告男生归案后,认为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真实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焦点问题
在该案中,男生在女生拒绝的情况下,仍然闯进女生,然后强行亲吻女生的身体,女生在整个过程中都是不同意的、抗拒的。此时,男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构成什么罪呢?
三、案例分析
(一)强行亲吻女生的身体,是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男生没有经过女生的同意,强制抚摸女生、亲吻女生的身体,则是犯罪。
在本案中,如果指控的事实成立,那么,在女生不同意的情况下,男生强行亲吻了女生的身体,这种情况已经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追究其强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完全不为过。
(二)辩护策略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自己开门的,他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算踹开门,这种暴力手段与强制猥亵行为之间也是明显不同的。两个人关系暧昧,发生亲密行为时女生也没有明显反抗,因此,被告人始终认为被害女生是自愿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等情况,对其宽大处理。
其实,本案暴力行为比较明显,强制猥亵行为证据也比较扎实。被告人认为他认识错误,误以为女生自愿、同意,所以才实施这样的行为。其实,男生是否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即使认识错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小结
在该案中,裁判者认为,综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全案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被告人违背被害女生的意志,采用了暴力手段,强行猥亵了被害女生。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
最终,裁判者判决男生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后话
其实,在女生明显拒绝的情况下,男生还硬来,确实不应该,而且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这样一个小小的举动,招惹来刑事责任、牢狱之灾,非常不划算。
⑷ 女子醉酒后在火车上自行脱衣,男子猥亵后反被告强奸,警察如何处理的
广东东莞发出的一辆列车上发生了一起奇葩的猥亵案。年轻貌美的黄女士与姐妹们狂欢后醉醺醺地上了火车,找到自己的卧铺后倒头就睡。可黄女士睡下没多久,居然将自己裙子拉起,脱下内裤后随手扔在了卧铺上,所幸当时包厢内只有她一个人。
最后,我们要提醒各位女士,尤其是经常参加聚会的女士,尽量不要深夜去喝酒,更不能醉酒,最好是能带个朋友一起。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各位男士,即便女性醉酒,不是你的就不要乱碰,否则会碰出事。你们对黄女士的行为有什么看法?
⑸ 我们老板强行把我的内裤扒掉这算强奸吗事
属于性侵,可以报警!
性侵,根据行为的不同,有多种情况。其中,猥亵行为情节较重的,涉嫌猥亵罪;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则涉嫌强奸罪。
《刑法》对强奸罪、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