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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境监察制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6 14:00:46

1. 全国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将换制式服装,新制服什么特点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全新制式服装首次正式亮相,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全新制式服装

根据报道称:这次换新的制式服装为全国统一配备,主色调为藏青色,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的标志,臂章图案由山水组成,象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整体表达了环保人守护蓝天、绿地、净水的理念,彰显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三是改进着装管理方式。采取按规定的种类、标准统一换发与个人在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严格自主选配的管理规定,使之更加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避免福利化倾向。

这一次的改革采用两者相结合的管理,和去年军队应用的管理模式一致,能够较好的提高配发制服的利用、使用率。

四是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明确制服和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取消此前由个人负担制服工料费30%的规定。

原来制服还要自费,那可能有的人选择好几年都不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执法形象,这次的改革还是很有必要的!

2. 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五条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第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污染源数量和分布

3. 环境监察大队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0.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施行日期:1996.1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6.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1.1)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6.16)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7.1)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1998.11.2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0.3.20)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4.7.1)
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日期:2005.12.1)
14、《各省环境保护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15、《各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6、《各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7、《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各省人大常委会 )
18、《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日期:1994.7.1)
1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2006.3.1)
2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1999.10.1)
2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4.6.1)
2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1.5.8)
2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1997.3.25)
2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6、《各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各省政府)
27、《各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省政府)
28、《各地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各地市政府 )
29、《各地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各地市政府 )
等等。

4. 对危险废物环境监察管理具体措施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年度或季度提出转移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危险废物转移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四份;市管单位跨市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预审意见,其它单位跨市转移、市内转移均需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预审意见。
2.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如处置协议。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运输协议。
5.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1.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分办。跨市转移的由市局污染防治处承办,市内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办。
3.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4.跨市转移的,向接收地设区市环保局征求意见。
5.做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移出地所在县(市)区环保局。
6.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发放。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和运行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编号按月或季度发放并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凭转移审批文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并返还联单,按时返还上次领取的联单后,才可领取下一次的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市管单位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四)危险废物转移日常监管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认真做好危险废物转移预审工作,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承办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放和收回情况报市局,由市局污染防治处统一汇总并向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情况通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备案(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可按照年度或季度制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并以此为抓手督促所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各项内容,做好意外事故的应急防范工作。
三、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三级分级监管
根据要求,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控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省级重点监控名单;产生危险废物1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监控的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市级重点监控名单;县(市)区环保局要把辖区内所有产废企业纳入监控名单。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三级分级监管制度,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现场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市环境监察支队除做好市管企业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执法检查外,还应制定全市危险废物执法检查计划,省级重点监控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省级监控企业和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监控企业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对1吨/年以下产生单位进行抽查,检查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实验室废弃物监管工作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对实验室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将实验室废弃物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范围。督促实验室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实验室废弃物收集与贮存设施,建立相应的应急体系,将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委托经市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收集、处置,化学性废物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收集、处置,确保实验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5. 环境监察办法的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
第八条环境监察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生态保护和环境执法任务量等因素科学确定。
第九条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环境监察机构的办公用房、执法业务用房及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等执法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要求。
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环境监察执法标识。
第十一条录用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环境监察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省级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其他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应当作为环境监察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第十四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对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环境监察人员,经核准后颁发《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颁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落实保密责任,指定专人管理保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纪律和要求。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环境监察人员的考核制度。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环境监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环境监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环境监察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暂扣、收回《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环境监察办法的介绍

《环境监察办法》经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环境监察工作、附则4章3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环发〔1999〕15号)予以废止。

7. 环境监察局执法服/环境监察局工作服/环境监察局制服/环境监察局标志服/环境监察局服装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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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多啊,有实力的西服厂基本都能做这种环境监察局的制服.
不过还要看厂家的专业度.如未做过政府部门的制服的厂,对于标志配饰就会搞错.
成都圣斯龙服饰做得比较专业,是成都市做得比较好的一家政府部门制服生产厂家

8. 应如何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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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使用网络知道!很高兴为您解答!

环境监察队伍是环境保护行使现场环境执法监管的唯一一支队伍,执法队伍的优劣直接影响环保局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必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一是要继续按照以往优良的作风工作,严格环境监察考核制度、工作制度及报告制度,督促落实各项环境监察任务。

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适应经济发展工作需要。

三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半军事化管理,规范生活制度,规范环境监察中队内勤内务,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培养执法人员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不惧困难的工作作风。

四是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强化执法服务意识,坚持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切实巩固提高监管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成效,解决当前的环境执法难问题。

五是加强环境监察制度建设,规范和细化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环境监察行风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和执法用语,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执法敬礼,接受被监管对象全过程监督。

六是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环境监察“五项承诺”要求,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和酒后执法现象发生,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环境监察系统行风建设,树立环境监察执法的清风正气,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为民、务实、清廉、文明的环保执法队伍。


本解答由【谢小夫】友情提供! 若有不足之处望谅解, 希望本次解答对您有帮助! 望您能及时【采纳】,在此表示谢谢!有缘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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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环境监察办法的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负责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申请,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审核。
第二十二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并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受理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协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执法。
第二十七条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同一区域、流域内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并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监察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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