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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借用制服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02 14:17:33

Ⅰ 进入工作现场,工作人员着装有何规定

进入工作现场着装问题,要根据工作性质,场所确定,不是统一的,本着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身体健康、方便操作、安全卫生,以及对所进入的环境不产生危害为主要目的所制定的服装面料、款式等等,必要时,要佩戴安全防护设备。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1)外来人员借用制服规定扩展阅读:

施工现场的注意事项:

正确穿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

正确着装进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不要去特种操作区、危险区,不要去触碰电箱等,不要踩钢管、钢管堆。防止打滑摔跤。

穿雨鞋走泥坑时走路不要走实,先看看会不会陷下去,会不会拔不出来或者泥坑太深超过鞋子的鞋帮。

Ⅱ 关于借调人员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

企业员工借调(有时候也叫企业借用)是指用人单位、借用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借用单位实际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这种情形多出现在存在关联关系或合作关系的公司之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此种用工形式,还针对此种用工形式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主体。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那么借调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呢?

如劳动者工资由谁来支付?

劳动者虽然被借调至外单位工作,但其劳动关系仍在原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工资支付的主体问题作出变更,那么仍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在借调期间的社保由谁承担。

该问题同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虽然被借调至外单位工作,但其劳动关系仍在原用人单位。并且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

综上,在借调关系产生期间,并未就“借调关系”代替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保、工资及其他问题原则上仍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Ⅲ 员工服装管理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要做好员工管理,做好员工着装管理工作也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为了方便各位管理者,以下列出一则员工着装管理制度范本,供各位参考借鉴。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关于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发放的规定

(一)公司制服的发放,必须是本公司的正式调入职工和已正式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合同制职工。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含试用)的制服发放,先公司垫付,然后以在本公司服务的实际工作年限折旧报销。

(二)各类人员工作服装

1.公司的干部、职工(含借调、聘用和临时工)按其所从事的工种发放工作服装。

2.凡是从事工种工作的职工,按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发给工作服装。

(三)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的制作(购买)和管理。

1.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由公司总务部统一加工制作(购买)和发放。

2.对于公司制服和工作服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3.对于调离公司的人员(含借、聘、临工),要求收回服装不足使用年限部分的成本费。成本费的计算公式:每年摊销费=服装价格÷使用年限

4.制服要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妥善保管,遗失自费补做。

(四)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有关细则由公司人培部负责解释。

(五)员工制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表附后。

Ⅳ 关于外来人员的管理制度规定

首先一定要做好登记工作,包括身份证和住址及其固定电话的登记
其次做好员工的保险,没上保险的企业要给上保险

Ⅳ 管理制度 汇编

一,建筑施工工地消防保卫制度汇编

A:工地消防保卫制度
一、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工地各项管理制度。

二、非公务外来人员未经工地领导批准,门岗有权拒绝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出入必须佩戴胸卡。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存放,符合安全规定,并有专人保管、发放、回收。

四、施工现场禁火区未经工地领导批准不得动用明火。

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焊割十不准”规定。

六、电气线路、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非电工严禁安、拆、检修电气设备。

七、木工车间、库房、生活区有火源的地方,均需配备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应急措施。

八、施工区域和高层建筑作业场所消防设施应齐全有效,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或随意拆除,要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B:工地消防保卫制度

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项目经理为该工地的消防负责人,并逐级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1、在项目部中设立消防安全小组,指定防火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逐级负责制,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2、工程开工前,由消防安全小组组织全体参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
3、施工中,在消防安全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施工现场消防队,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检查并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对重大隐患提出纠正措施,并及时予以消除。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
4、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随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特别是在库房和油库等重要防火场所要增加临时消防人员和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要随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做到标志明显,取用方便,任何人不允许对消防器材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5、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并定期检查,做到:
(1)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2)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经安全消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作业。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专库储存,并远离厂区。施工完成后,将所有施工材料清理干净。
(4)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必须在风力较小的情况下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5)冬施用保温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6)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6、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消火栓处昼夜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7、施工现场从事电焊、气焊工作的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的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证。
8、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指导思想,加强施工现场的物资、器材和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物资被哄抢、盗窃或破坏。
9、开展法制宣传和“四防”教育,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的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健全现场保卫机构,统一领导治安保卫工作。

二,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正式被本公司聘用,并已签定劳动合同被派往各驻勤单位执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合同维护客户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一方平安。
第四条 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服务单位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五条 保安员应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员负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第二章 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安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保安员按照合同依法维护客户单位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2、 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3、 对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工作,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保安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客户单位的治安秩序。
2、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服务合同。
3、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讲究风纪、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乱扣乱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保护执勤区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5、 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管理工作既是行政工作,又是重要的政治思想工作。它贯穿于保安员执勤训练,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加强保安队伍革命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管理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把对保安员的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第九条 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干部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赏罚分明,保证规章制度具体贯彻落实。培养优良作风,防止事故,巩固提高保安人员的战斗力。
第十条 各值勤点班(队)长每月定期向公司汇报各保安班(队)的勤务完成情况,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经常分析干部的尽职尽责情况,并发动广大保安员经常开展“三查一订”活动(查思想、查制度、查尽职、订措施)。实行保安人员互管,共同搞好管理教育,加强基层建设。
第十一条 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激发保安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增强凝聚力。提高政治觉悟,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法律、法令,认真执行保安人员守则,增强法制观念,大力提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教育干部和保安人员,认真熟记和履行职责,精通本职业务。干部要熟悉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动群众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干部要严于律己,为人表率。做到热爱保安工作,关心保安队员,处处以身作则,要“从我做起”,以“思想在队、责任在胸、表率在前”的模范行动带好队伍。
第十四条 经常保持一支强有力的骨干队伍,要认真搞好班、队长的选择和培养,使各班队经常保持一支“六会”(会组织执勤训练和管理;会讲道理;会做示范;会纠正错误;会做思想工作;会处理各种问题)的骨干队伍。
第十五条 树立良好的内部关系。干部必须从尊重保安员这一根本态度出发,坚持干群一致,上下一致。广泛开展互助友爱活动,切忌管理方法简单、粗暴,以势压人,更不许随意巧立名目克扣队员。要关心和爱护保安队员,与他们打成一片。保安员应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可以用正当方法向上级领导反映任何情况,但应事实求是。
第十六条 各大、中队要适时经常检查尊干爱兵情况,表扬先进,树立典型,批评和纠正影响上下级关系的言谈举止;达到增强团结的目的,以保证队伍的稳定和旺盛的斗志。
第十七条 讲究领导艺术,注意管理方法,坚持疏导方针。因人施教,因势利导,待人平等,处事公道,严格管理。循循善诱,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八条 抓好批评教育,定期进行作风整顿;坚持训管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把纪律作风贯穿到教育训练、日常生活和完成各项任务中去。从大处着眼,点滴入手,常抓不懈。使保安队伍养成令行禁止、整齐划一、遵章守纪、奋发向上的优良作风。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监督各大队的管理工作。各大队要把管理教育列入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考评内容,各班、队要按照公司和大队的要求切实抓好管理,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每季或一年、半年评比一次,调动全体保安人员的积极因素。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对在保安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保安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包括通报表扬、提前晋级、发给奖金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如违反本规定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可视情节轻重经常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扣发奖金、留用查看、开除等处罚,并记入本人档案;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精神,总公司制定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解释。

Ⅵ 公安警察把制服借给他人穿违法了吗

穿警服的人是否是警察,如果不是,穿警服的属于假冒警察,当然是违法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给他警服的警察会被处分。

Ⅶ 长期借用人员有何规定

法律分析:借调的相关规定:为了整肃人事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对借调做了严格规定,已经都有文件清理以往的借调人员。如果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确需借调,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借调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借调期限的借调人员,原单位不得继续发放工资,不得进行考核。对于以往动辄借调四五年甚至八九年的工作人员,只有事业单位组织遴选,还有可能解决身份问题,其他部门只有退回原单位一条路。即使组织遴选,也有公开原则。因此,在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凡进必考后,借调人员要想像过去一样,借调几年后正式调动,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Ⅷ 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http://www.cin.gov.cn/law/main/2005042003.htm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部)
http://www.cr15g.com/oldweb/cr15eb/laozi/%D5%FE%B2%DF%B7%A8%B9%E6/%C0%CD%B6%AF%B1%A3%BB%A4/8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yz148.com/law_ruler_detail.php?law_ruler_id=395

这些是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自己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与其相抵触,有关企业文件,我找来一个范本给你参考参考: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序号
护品名称
使用年限
备 注

1
单胶鞋
一年

2
单皮鞋
三年
皮面鞋可二年

3
棉皮鞋
五年

4
防静电夏服
二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5
防静电秋服
三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6
防静电棉服
五年

7
雨衣
七年

8
雨靴
五年

9
单安全帽
三年

10
棉安全帽
五年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Ⅸ 关于人员借用的问题

借用劳动是指一个单位的员工派出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在法律上没有借用劳动一说,只规定可以派出人员工作但劳动关系还与原单位之间形成,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劳动 者可 以要求连续计算工作时间,要求在原单位享受合法劳动待遇。这种借用一般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因没有关联借用就形成劳动派遣关系,而劳动派遣是必须有合法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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