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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警棍制服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2022-07-20 05:02:04

⑴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警械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武器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⑵ 在医院看押犯人配警棍的是什么警察

也可能是警察也可能是辅警,区分警察和辅警要看他们制服上的标志和肩章,除了审讯嫌疑人等执法行为,其他任何场合辅警都是可以参与警务活动的,目的是弥补警察警力的不足。

⑶ 警察装备中的八大件分别是什么

1、电台

别看这个小小的电台,它可是我们的顺风耳,是我们第一时间上传下达、及时通报情况的利器。它小巧便捷,安全可靠,功能强大,作用可是手机等点对点通讯设备远远不能及的。出警、执勤一定要带上它,千万不能离手,关键时刻它可是群众和兄弟们的生命线......

2、手铐

作为约束犯罪嫌疑人的常用警用装备,大家对手铐的使用都再熟悉不过了。制服犯罪嫌疑人后,第一件事要做的就是“咔咔”上铐!特别是便衣民警当街抓捕扒手和小偷的时候,上铐那一瞬间,常常引来围观群众的热烈掌声......

3、警用甩棍

伸缩警棍作用广泛,攻击性强,既可有效制止暴力行为,也可用来挡护、防砍、防棍击,并由此形成了各种伸缩警棍防卫术。平时要注意保养,勤擦勤练,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基本功扎实了,关键时刻才能大显身手.....

4、催泪喷射器

俗称辣椒水,是近距离制服嫌疑人的利器,属于微型特种警用器材,“杀伤力”极强,无人能够抵挡......使用时一定要避开战友,看准风向,一招制敌。

5、警用强光手电

这个手电可不是简单的手电,它具有强光、弱光、爆闪功能。强光突然照射人的眼睛,可使人暂时性瞬间失明,利用爆闪照射人的眼睛,可使其连续性失明。夜晚出警时一定要记得带上它,并且一定要确保电量充足哦。

6、防割手套

用高强金属丝复合纱、高分子纤维等材料制成的,戴上它与歹徒搏斗,可以防止匕首、刮刀等刃器切割。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蜀黍们空手夺白刃靠的就是它了。

防割手套虽然不是每时每刻都能用得到,毕竟空手夺白刃的机会并不多见,但是还是要随身携带,万一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的人。

7、警用水壶

又称不锈钢真空警用保温水壶,挤压不变形,体积小、重量轻,是蜀黍们执勤巡逻的必备工具。警察日常工作很辛苦,一定要多喝热水,身体健康是革命的本钱嘛。

8、急救包

用于紧急救护,装有硝酸甘油片、酒精消毒片、绷带、创口贴等一些急救用品。平时要注意学习积累急救知识,遇到战友或者群众受伤、晕厥等特殊情况,及时恰当的急救措施能够体现我们的专业素质。

⑷ 陈伟强的人物事迹

血写忠诚,丹心正气铸警魂
2007年10月以来,大连金州区龙王庙村饮牛湾果园路段连续发生多起专门针对女性出租车司机的抢劫案,影响极为恶劣。龙王庙边防派出所成立了专案组,陈伟强主动请缨参战,被分配到抓捕组,和全所其他参战官兵一道,冒着严寒,夙兴夜寐,连续蹲守了一个多月。
2008年1月4日下午15时许,陈伟强等二人蹲守在饮牛湾果园一处洼地内,发现一辆出租车从远处驶来,突然急停并调转了车头。一中年男子迅速下车,持刀威胁女司机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上,自己坐到了驾驶员位置上。劫匪出现了!陈伟强等迅速追扑上前,拽开车门。犯罪嫌疑人正在威逼女司机交出钱物,发现事情败露,猛踩油门迅速开动了未熄火的出租车。陈伟强拽着车门被出租车拖出30多米后摔倒,险些被带进车底。由于犯罪嫌疑人高度紧张,加上女司机的撕扯,出租车在驶出100多米后熄火,犯罪嫌疑人跳下出租车,向附近的山上疯狂逃窜。
陈伟强和另外一名民警郭兴舟紧紧盯住犯罪嫌疑人展开了追捕。在绕着山崖跑了近8公里的山路后,陈伟强等将犯罪嫌疑人逼到一个山坡梯田上。见逃生无路,已经丧失理智的犯罪嫌疑人掏出一把尖刀,大喊“别逼我,谁上来,咱就一起死”,并向站位靠前的郭兴舟连刺过去。见歹徒注意力全部集中在郭兴舟身上,陈伟强从另一侧冲了上去,猛挥警棍击中犯罪嫌疑人手腕,但并没有将刀打掉,随即3人又形成对峙。对峙中,看到又有几名警官包抄过来,急红了眼的犯罪嫌疑人嚎叫着再次向两人发起攻击。郭兴舟躲闪中脚一滑摔倒在一低洼坑地中,犯罪嫌疑人举刀就扑向郭兴舟。危急时刻,陈伟强用警棍猛击犯罪嫌疑人,在近身搏斗闪躲的过程中,陈伟强被一棵果树挡住了视线,犯罪嫌疑人手中的尖刀刺中了他的左胸,鲜血瞬间浸透了他的警服,但陈伟强却不管不顾,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他终因失血过多晕倒,随后赶到的战友将犯罪嫌疑人制服。经审讯,此前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罪嫌疑人王文武,供述了在过去半年时间里,抢劫女出租车司机13起、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陈伟强左胸被深深地刺开了一道口子,失血400多毫升,创口距心脏最近处仅有3厘米。主治医师感叹,“若不是你们冬季的警服厚实,他就没命了”。经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数小时的紧急抢救,陈伟强于次日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扎根辖区,化解纠纷促和谐
面对尖刀的陈伟强不怕流血牺牲,扎根社区的他更是不畏艰辛、甘于流汗。2008年3月,陈伟强伤病初愈,就投身到兴民村社区工作中。在2个月的时间里,他制作完成了辖区电子地图,不到3个月的时间,就将辖区居民全部走访了一遍,并且做到了“提人知名、提名知人”,特别是对辖区内的“伤病残和困难群众等特殊、弱势群体,陈伟强全部走访了两遍以上,对他们的情况做到了然于胸。
兴民村位于城乡结合部,人口密度大,商业网点多,社会治安状况极为复杂。陈伟强结合辖区特点,广泛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治安防控。他主动与街道综治办、兴民村村委会和辖区企业联系,构建了治安防控人防网络,在民居和企业相对集中地创建了科技防范区,动员协助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流、物流集中的区域设置了警示牌,完善了“治安预报”制度。2009年,他又提出了“分级管理”的理念,尝试创建了以民警为主体,巡防队员和保安队员为辅助的治安巡防体系,极大提高了辖区的防控水平。
针对邻里之间利益纠纷引发的各种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陈伟强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化解矛盾纠纷新举措,相继创建了“矛盾纠纷调解室”、“四级联动调解平台”等旨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窗口平台,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凭借着“矛盾纠纷调解室”、“四级联动调解平台”这两张“王牌”,陈伟强在工作中做到了了解情况有助手,化解纠纷有帮手。2009年3月19日,因对征地不满的张家屯村村民带着铁锹、镐头等工具围聚在某施工工地,现场情况十分紧张。陈伟强耐心为村民讲解政策法规,缓解群众激动情绪,同时将当事双方请到矛盾纠纷调解室,邀请街道、土地管理局、村领导共同参与调解,经反复5次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2009年5月,辖区一外资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发放工资,400多名工人高举着“还我们血汗钱”的条幅在厂区前聚集。陈伟强立即赶到现场,经过耐心劝导和多方调解,工人们如愿以偿地领到了200多万元的工资。2010年1月17日,陈伟强在处理一起劳资纠纷时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张宝平因为企业拒绝提前发放工资,导致妻子产后没钱入院检查,未满月的女儿也无法按时接种疫苗。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他主动斡旋化解了双方矛盾,并使张宝平一家享受到了每年免费体检和到社区医院就诊买药费用减半的待遇。
3年来,陈伟强先后化解矛盾纠纷130起,无一起民转刑案件发生,辖区连续4年未发生一起因动迁改造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兴民村因治安状况好,文明程度高,被评为“国家级文明村”。
一心为民 民警村官大作为
从2009年3月起,陈伟强正式担任辖区兴民村的党委副书记。他忠实履行民警村官的职责,在维护辖区的安全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辖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难、维权难、就医难、子女入学难”问题突出的实际,陈伟强多方听取意见,通过2个多月的努力,协调成立了由街道劳动、卫生、教育、民政部门人员参与,村委会、社区民警及流动人口代表共同组成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会”。作为协会副会长,陈伟强主动跟进管理,靠前服务,以协会为平台,为500余名外来务工人员找到了工作,为1000余名农民工讨回工资700余万元,帮助120名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了医保,辖区60余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全部实现了免费入学。
在工作中陈伟强发现,农民工当中有一部分党员,但他们长期流动在外,同党组织缺少联系,无法正常过组织生活,但他们仍不失党员本色,时刻发挥着模范带头作用。陈伟强积极与友谊街道办事处协调,办事处党委特批成立了全省第一个“流动人口党支部”。经过选举,陈伟强成了首位穿警服的农民工党支部书记。他把解决农民工关心的小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一次党课、一次座谈会的工作制度,使长期流动在外的农民工党员有了家的感觉,产生了强烈的归属感,许多不愿意亮出身份的“隐性党员”又重新表明了身份并加入到党支部中。他把工作目标确定为“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农民工生病,党支部派专人照顾;发生矛盾纠纷,党支部出面解决;节假日,党支部组织大家开展娱乐活动。农民工无论遇到什么事都愿意找支部,把陈伟强当成了贴心人。

⑸ 追捕犯罪嫌疑人群众可否使用武力

所谓“武力”是一个笼统的说法,从拳头到子弹都可以算是武力;但被橡胶警棍当头棒喝与被手枪迎面来一发,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对警察而言,该如何选择用不同程度的武力呢?一个总的原则是:将武力控制在“必要”的程度之内,即:以完成执法任务为限,避免过度使用武力。具体而言,各州与执法机构,都会把警用的武力分级,然后遵循“行为-反应”的模式来进行选择。比如,以新泽西州的规定为例,程度从低到高,警官可以选择的武力有:显示权威(高喊“我是警察”、大声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甚至拔枪指着嫌疑人);肢体接触(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铐将其铐住);肢体攻击(用格斗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将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头或肘部击打嫌疑人身体);物理攻击(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比如用辣椒水喷雾器或警棍、泰瑟枪攻击嫌疑人的面部等);致命攻击(使用致命性武器向嫌疑人开火,比如用手枪或霰弹枪对准嫌疑人射击)。相应的,这5个级别的武力,当然就对应了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反抗,大致可以用下表来说明:也就是说,当嫌疑人的反抗程度越激烈,或者其举动的危险性越大,警察就可以选择更高级别的武力。

⑹ 刑事案件办案时可以使用警用武器吗

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可以使用警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⑺ 持刀凶徒在干警追逃下窜入法院,警方是如何将其制服的

持刀凶徒在干警追逃下窜入法院,警方凭着过硬的胆识和反应极快的手脚徒手制服了歹徒。

小编在视频网站刷到了一条视频,这种视频只有在电视上才敢演的,没想到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具体的情况是一位持刀的凶徒后面有一群干警在追着他,而他逃入了法院,最后被法院的法警给制服了。

原来这两名法警正好结束了实战化训练,在驾车回法院的路上看到警方在抓捕这位犯人,而这位犯人手里拿着一把大约40厘米的刀,一边逃跑一边砍路边的车,于是他们下车立马也加入了围捕,他们从警方那里借了两根警棍,快速的跑到了歹徒的后方,阻止歹徒逃入法庭因为法庭当时可能还有在庭审,如果歹徒进去就很有可能会劫持人质。他们把歹徒逼停在台阶前面,然后跟歹徒谈判,而这两名在歹徒后方的法警趁歹徒不注意的时候就扑向了他,然后把他抓获了。

⑻ 制度性警械是什么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警械分类: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2、约束性警械:手铐、脚镣、警绳等。
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时能够产生高强度的声、光、电能或强刺激气体,导致局部环境恶化,使闹事、骚乱群体难以承受,从而达到驱逐的目的;或发射有限动能,给目标人员造成疼痛或轻微伤害,达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约束性警械主要用于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约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杀、自伤及其他危险行为。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⑼ 使用警械武器的首要条件是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强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可以致使人员死亡或伤残。 因此,使用武器规定,必须适应于特别严惩的暴力侵害活动。

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可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况主要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主要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时能够产生高强度的声、光、电能或强刺激气体,导致局部环境恶化,使闹事、骚乱群体难以承受,从而达到驱逐的目的。

或发射有限动能,给目标人员造成疼痛或轻微伤害,达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约束性警械主要用于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约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杀、自伤及其他危险行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使用警械时,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⑽ 公安对当事人用手铐🈶️啥规定

手铐属于戒具,关于戒具的使用除了公安部对看守所使用规定外,其他没有专门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戒具的规定如下:
一、拘传和传唤时关于戒具的使用规定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二、拘留时关于戒具的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三、逮捕时关于戒具的使用规定
逮捕,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戒具的规定,在拘传、拘留、逮捕等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执法人员的行为,可以使用戒具,以保证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但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规定,在一些公开场合审判时不得使用戒具,以免有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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