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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文官制服属于哪个体系

发布时间:2022-07-25 16:02:46

㈠ 英国的文官制度与中国的科举制有什么异同

现代西方政体中的所谓“文官”或“公务员” 主要是指这批职业技术官僚。“考选制”的实质是将“业务标准”引入政治录用,以利于统治效率的提高。

西方文官制度中公务员的考核录用,在形式上也与当年中国的科举制有相似之处。现在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考选中的公开竞考,多级考试、逐步淘汰等原则和方式都直接继承了中国的科举制。

所不同的是: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录用,基本上是将录用对象分为两类:政客与官僚,分别依据不同标准进行衡量——政客以政治标准为主,官僚以业务标准为主。

也就是说:西方政体对政治录用双重标准统一问题的解决,体现在权力精英的整体上,而不同于科举制下双重标准的统一体现于个体。因此,现代西方政体尚不能有效地培养出集政治与业务素质于一身的、德才兼备的权力精英,而只能依靠政客与官僚的相互补充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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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文官制度基本信息

英国的文职官员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官员队伍之一,廉洁与高效为其赢得了巨大声誉,也成为世界各国文官制度建设的样板与楷模。然而这一切的都源自于其构架良好而又合理的文官制度。

在英国,文官(CivilServance[复数],CivilServant[单数])并不包括组成内阁的大臣,即与内阁共进退的“政务官”,而仅指“事务官”,其职责是执行当时政府的政策,而非对政党活动的参与。他们构成了政府中所谓的“非政治”的分子,即不参与党派之争的人。

在内阁发生经常更迭的情况下,他们的存在保证了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高级文官还时时准备为大臣提供咨询,向其提供必要的情报、知识以及实践的经验。显然,服务的年限越长,他们的影响也就越大。

这样,他们不但执行既定的方针、政策和命令,而且对于这些方针、政策和命令的制定还有一定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发言权。正是这后一项职能的行使,使文官成为国家机器重要的一部分,成为了“永不更迭的幕后政府”。

前台是两党轮流秉政,后台则永不更换,这是英国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征。

科举内容

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试帖诗等。八股文题目出自四书五经,略仿宋代的经义,但是措辞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结构有一定的程式,字数有一定的限制,句法要求排偶,又称为八比文、时文、时艺、制艺。科举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八股文。

八股文主要测试的内容是经义,《诗》《书》《礼》《易》《春秋》,五经里选择一定的题目来进行写作。题目和写作的方式都是有一定格式的。八股文中有四个段落,每个段落都要有排比句,有排比的段落,叫四比,后来又叫八股。

八股文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一个人能不能升官,能不能科举考试中进士升官。

所以在小说中说:“当今天子重文章,足下何须讲汉唐。”“汉”是指汉代的文章,“唐”指的是唐诗,汉代的文章也好,唐代的诗歌也好,都不如当今皇帝所看重的八股文,八股文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当时的人们都一门心思地扑在八股文上,只有八股文章才能敲开科举考试的大门。

㈡ 英国文官制度的完整的体系

英国文官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复杂而又庞大。下面仅就几个相对重要的部分做一简明的介绍:
首先,关于文官的选拔制度。在英国,常任文官实行公开竞考,择优录取的原则,这同时也是西方国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则之一。文官选拔考试的一般形式包括笔试、口试以及实际操作考试等等。考试分两轮,首轮考试一般多采用笔试,复试则按所招文官的职位、类别的不同,采取相对灵活的录取方式。文官一经录用,非经法定事由或辞职,即可任职终身。
其次,关于文官的纪律制度。一切文职官员(即公务人员)须自觉遵守《荣誉法典》中规定的职业道德,像司法人员一样,给任何人以公正严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对公务人员的怀疑,使国家、政府的威信受损。因此,公务人员一律不准经商,或是从事与其公职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性事业。凡利用国家职权泄露国家机密的,将根据《国家保密法》予以严惩。同时,公务人员也不可积极参加政治活动,不得公开发表政见或对政府施政任意批评或使政府为难。
再次,关于文官的监管制度。在英国的文官监管制度中,司法监督的机制比较突出。1921年起,英政府于各部门设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纠纷,以监督文官制度的运作。与此同时,普通法院也有权受理关于行政机关或文官人员违法失职、越权侵权等案件。普通法院对于行政裁判所也实行一定程度的管辖。管辖手段一般采取颁布调查令、诉讼终结令与执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颁发诉讼终结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审判活动。
晋升一般要根据现职年资与服务成绩而定。高级人员注重功绩,低级人员注重年资,各部未尽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职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级职位。升迁由各部升迁委员会加以处理。升迁委员会是临时性的组织,其成员因处理晋升职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迁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达“升迁范围”的人员面试,根据其应付面试的能力以及历年的考绩,来作是否晋升的建议。升迁委员会的建议,系向各部人事处长或常务次官提出,并依各人的年资先后顺序列成名单,一旦职位出缺,即依次升迁。
按照目前的规定,每个新进入文职部门的人都有—段试用期(依等级而定,长短不等,在一定情况下延长试用期)。晋级由统考和本部门考绩这两个方面来决定文职人员的升迁。不过英国的行政学专家一般都不主张用考试的方法来决定文职人员的升迁。因为实践证明,服务多年的人,其考核成绩—般都不如刚从学校毕业出来人员,而文职人员如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应付升级的考试上,就很难专心从事他们所服务的工作。

㈢ 英国的文官制度起源于什么与什么的分离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0

㈣ 英国文官制度是怎么形成的

英国文官制度建立于19世纪中叶。19世纪以前,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国王,官员的任免实行恩赐制。1688年确立了君主立宪制,重要官员的任免由议会多数党掌握,盛行任用私人。1700年《吏治澄清法》规定,除各部大臣及国务大臣外,其他官员均不得为议会下院议员。自此,英国官员分政务官与事务官。19世纪初,财政部等机构在大臣之下设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1830年,常务次官在大多数部相继设立,文官制度有了雏形。
1853年议会组织专门委员会,对政府官制和人事制度进行调查,提出《麦克莱报告》。主张考选标准应注意通才,即一般的教育程度及适应能力,反对以应用技术及专门知识为考选条件;职员任用必须经过公开竞争考试。考试及格后接受训练两年,按成绩分派工作。这个报告对英国文官制度产生了极大影响。阿伯丁政府委派S.诺斯科特和C.E.杜威廉全面调查官员任用情况。1854年二人提出了诺斯科特-杜威廉报告即《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它提出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和4项重要建议。从此奠定了英国文官制度的基础。
1855年 5月政府颁布了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个枢密院令,成立由 3人组成的、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考选事务的文官事务委员会。1870年6月4日政府颁布了关于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枢密院令,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两个枢密院令确立了英国文官制度的重要原则,通常把1870年枢密院令的颁布作为英国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此后,政府在1875~1930年间先后成立各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有关人事制度的问题,并颁布一些新的命令和规定。1944~1945年政府实行了文官新训练计划和新考试方法的两项改革。1968年富尔顿报告对英国文官制度进行了全面设计,政府采用了其中的一些改革措施。这是英国文官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㈤ 英国文官制度的介绍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文官制度的国家之—。19世纪30年代,英国政府对文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于1853年制订了一整套行使至今的制度。

㈥ 英国文官制度是什么

英国文官制度是英国政府对文职人员进行管理的人事制度。包括文官的分类、考试、任用、薪俸、福利、培训、考绩、晋升、奖惩、退休、抚恤等。

文官制度最早产生于1853年。为了摒除用人徇私、任人唯亲、滥施恩宠的旧官吏制度的各种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措施。1855年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吏制改革,对文官的任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1870年建立了公开的竞争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统一各部门录用文官的标准,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文官制度。

文官制度的意义

1854年,受财政大臣格拉斯顿授意,诺斯科特和屈维廉二人经过调查提出了 《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报告中包括录用文官的四原则:

1、建立公开竞争考试制度,择优录用官员;

2、根据不同的受教育程度,把文官分成高低级两等;

3、统一文官体制;

4、根据文官才干和表现决定提升。

1870年竞争择优原则以法令形式正式确立,标志着英国文官制度最终形成。100多年来,英国文官系统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已形成了一整套由法律、法规组成的制度,涉及文官的分类、考试、录用、考核、监督、升迁、薪金、奖惩、退休、免职等方面。

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的四原则,即政治中立、竞争考试、通才和常任,是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保持政治稳定、高效和政策的连续性有重要作用。

㈦ 英国文官系统的四个等级及其职责是什么

英国的文职官员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官员队伍之一,廉洁与高效为其赢得了巨大声誉,也成为世界各国文官制度建设的样板与楷模。然而这一切的都源自于其构架良好而又合理的文官制度。在英国,文官(Civil Servance[复数],Civil Servant[单数])并不包括组成内阁的大臣,即与内阁共进退的“政务官”,而仅指“事务官”,其职责是执行当时政府的政策,而非对政党活动的参与。他们构成了政府中所谓的“非政治”的分子,即不参与党派之争的人。在内阁发生经常更迭的情况下,他们的存在保证了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高级文官还时时准备为大臣提供咨询,向其提供必要的情报、知识以及实践的经验。显然,服务的年限越长,他们的影响也就越大。这样,他们不但执行既定的方针、政策和命令,而且对于这些方针、政策和命令的制定还有一定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发言权。正是这后一项职能的行使,使文官成为国家机器重要的一部分,成为了“永不更迭的幕后政府”。前台是两党轮流秉政,后台则永不更换,这是英国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征。
19世纪中叶,工业资产阶级开始进入议会,并逐步取得统治地位。此前,由于两党轮流执政,使官员也经常的发生变动。官员的任用不仅以党派为基础,而且存在着许多暗箱操作的手法,以致卖官鬻爵之事也时有发生,使政府的行政即无效率,又不经济。1853年,英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惨败,引发了国内对于政府的腐败和无能的猛烈抨击,当政的帕累斯顿内阁被迫允诺改革。1854年,由当时的国会议员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和杜维廉(Charles Trevelan)根据广泛的调查,提出了一项改革文官制度的方案,即著名的“诺斯科特-杜维廉报告”。提出了以下四项建议:一将政府中的行政工作分为智力工作和机械工作两大类,前者由大学生来担当,后者由低级人员来充任;二初任人员均应在年轻时通过选拔考试;三各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并可在各部之间互相转调、提升;四官员的提升以上级的考核报告为依据。这些建议后来均以法令的形式逐一采纳并加以实施,这样英国的近现代文官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一个相对独立于各个党派的职官团体开始逐步形成,成为了英国政治力量中最为稳定的一部分。
战后,由于文官队伍的急剧膨胀,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福利待遇畸高等问题凸现出来,甚至出现有些文官不听从大臣的命令的情形,遂令政府萌发改革之心。受政府的委托,1960年以富尔顿(Lord Fulton)教授为首的“富尔顿委员会”在经过大范围的调查之后,提出了旨在建立新型文官制度的改革方案-“富尔顿报告”,其要点有:①建立文官部,统一文官管理;②各部建立统一的职级结构并向所有人员“开放”,打破原有的部门垄断;③成立文官学院;④限制高级文官的权力;⑤建立对外开放交流的机制。可以说,报告提出的改革方向的确切中了英国文官制度中的种种弊端,但由于文官队伍业经成为了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所以改革面临着既得利益者,特别是权势深厚的高级文官的强烈反对,使得报告的实施遇到了巨大阻力。后来历经多方面的调和、让步,还是有很大一部分得到了贯彻执行,从而使英国的文官制度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代。
英国文官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复杂而又庞大。下面仅就几个相对重要的部分做一简明的介绍:
首先,关于文官的选拔制度。在英国,常任文官实行公开竞考,择优录取的原则,这同时也是西方国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则之一。文官选拔考试的一般形式包括笔试、口试以及实际操作考试等等。考试分两轮,首轮考试一般多采用笔试,复试则按所招文官的职位、类别的不同,采取相对灵活的录取方式。文官一经录用,非经法定事由或辞职,即可任职终身。
其次,关于文官的纪律制度。一切文职官员(即公务人员)须自觉遵守《荣誉法典》中规定的职业道德,像司法人员一样,给任何人以公正严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对公务人员的怀疑,使国家、政府的威信受损。因此,公务人员一律不准经商,或是从事与其公职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性事业。凡利用国家职权泄露国家机密的,将根据《国家保密法》予以严惩。同时,公务人员也不可积极参加政治活动,不得公开发表政见或对政府施政任意批评或使政府为难。
再次,关于文官的监管制度。在英国的文官监管制度中,司法监督的机制比较突出。1921年起,英政府于各部门设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纠纷,以监督文官制度的运作。与此同时,普通法院也有权受理关于行政机关或文官人员违法失职、越权侵权等案件。普通法院对于行政裁判所也实行一定程度的管辖。管辖手段一般采取颁布调查令、诉讼终结令与执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颁发诉讼终结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审判活动。
晋升一般要根据现职年资与服务成绩而定。高级人员注重功绩,低级人员注重年资,各部未尽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职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级职位。升迁由各部升迁委员会加以处理。升迁委员会是临时性的组织,其成员因处理晋升职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迁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达“升迁范围”的人员面试,根据其应付面试的能力以及历年的考绩,来作是否晋升的建议。升迁委员会的建议,系向各部人事处长或常务次官提出,并依各人的年资先后顺序列成名单,一旦职位出缺,即依次升迁。
按照目前的规定,每个新进入文职部门的人都有—段试用期(依等级而定,长短不等,在一定情况下延长试用期)。晋级由统考和本部门考绩这两个方面来决定文职人员的升迁。不过英国的行政学专家一般都不主张用考试的方法来决定文职人员的升迁。因为实践证明,服务多年的人,其考试成绩—般都不如刚从学校毕业出来人员,而文职人员如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应付升级的考试上,就很难专心从事他们所服务的工作。
英国文官的工资待遇比较优厚,文官的薪金高于企业职工。其工资制度强调四项原则:
1、比较平衡原则。政府文官的工资要“同文官系统以外的广泛可比工作的工资有一个公正的比例”,同其他行业或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保持大体平衡。
2、适应物价原则。文官的工资必须随着物价上涨而相应提高,以保证文官的实际收入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3、同工同酬原则。主要是指妇女同男子在公职岗位上做相同的工作必须给予相同的报酬,不得歧视妇女。
4、定期提薪原则。各级文官每年按照工资等级表逐步提新。在实际执行中,有时政府财政困难,也拖延过提薪原则,为此,英国文官举行过罢工,表示抗议,以维护定期提新原则,保护他们的生活权利。
如果在调整工资方面不能达成协议,可以提交“文官仲裁法庭”裁决,法庭庭长由就业部指定。法庭成员必须包括公职人员代表。对于高级文官工资待遇的纠纷,由特别组成的复审机构提出意见,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决定。
英国文官享有几种工资照发的休假。—是结婚、近亲逝世、急迫任务需要可休“特种假”,照发全部工资。二是带全部工资的病假可休六个月。三是带全部工资的“年度休假”,假期长短,按工龄和等级决定,最少三周,最多六周。女公职人员可以享受三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可领全部工资。
英国文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标准办公时间是41-42小时。工作需要加班,领取相当平时工资的1.5倍加班费。

㈧ 英国 内阁 议会 政府

现代发达国家中,英国政府的权力之大,可能仅次于法国政府。宪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权力愈大,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就愈应加重。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政府负责制摆明了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即从与主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必须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继续执政。这一关系提供议会监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负责制的各项要点又直接构成议会监督制度的内容。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显示下述特点。第一,集体负责制日见收缩,个人负责制表现活跃。第二,政府负责制多以说明制这一形式呈现出来,而辞职制这一刚性负责形式却受到抑制。

现代英国崇奉政府统治能力的宪政取向导致政府负责制走向今日式样。然而,现代式样的政府负责制对议会监督的能力、效果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1.政府执政依赖平民院信任

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现代英国政府安身立命之本。为信任原则指明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权威的基础。现代英国政府权力再大,权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单方面意志的结果,而是获得议会的认可,来自议会信任。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此种来源进而又限定了政府权力的性质,即它是依议会意志而行使的对社会的治理权,而不是专制权力。

信任原则体现了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的从属关系。从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支配议会的时间,控制议会。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则最终毫不含糊地显示了政府与议会谁主谁从的关系:政府的执政资格“最终取决于它能否维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届议会之下必须停止执政。

现代英国政府可否继续执政,由平民院采取下面两种明确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种决定。第一种:首相明确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举行表决。平民院的此种表决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第二种:领衔反对党领袖明确地向平民院提出对政府的谴责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谴责案举行表决,仍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无论采用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表决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继续执政;只要否决对政府的信任,或通过对政府的谴责案,政府便要么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

2.政府对议会的两种负责形式

现代英国政府仍然以两种形式对议会担负政治责任,即集体负责制和大臣个人负责制。

过去提到集体负责制时说“内阁集体负责制”。以现代英国的情形看,内阁集体负责制已经扩大为政府集体负责制,即不但内阁组成人员,而且政府全体大臣座位集体向议会负责。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担负的政治责任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大臣们集体决定政策。在这方面,集体负责制又有四个要点:政府全体成员参与制定政策;政府全体成员在公众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开支持政府集体决策的大臣应该辞职;内阁讨论过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须集体辞职。

现代英国大臣个人对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事项包括:大臣个人行为(含私生活);其所领导的部的各项决策;其所领导的部的管理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就所领导的部的工作对议会负责,这已成为现代英国大臣

不可推委的职责。有人统计,现代英国大臣面前的职责有六项:创制政策、筛选政策建议、为本部争夺预算经费和立法时间、管理部务、就部里工作对议会负责、在公众面前代表政府。这六项职责中,唯有就部务对议会负责这一项是大臣必须履行的职责。

对于现代英国议会而言,大臣负责制是它借以控制政府官员的唯一渠道。英国标准的宪政观念是:文官对大臣负责;大臣对议会负责。

三、现代英国议会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在构成方面的特征在于:它由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共同组成。我将其概括为两院三方。两院指平民院和贵族院;三方指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这三方。

在宪法理论上,现代英国国王既是国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脑。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以前,行政权属于国王,故国王是政府首脑。宪政革命以来,并没有一项立法剥夺国王的行政权。实际担负政府首脑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确定为政府首脑。所以,理论上,国王仍然是政府首脑。但是,在宪政实践中,国王只是国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脑。首相实际上占据了政府首脑的位置。

英国宪法史上,国王是议会的组成部分。现代英国宪法仍然保留了国王的这个特殊角色。作为议会的组成部分,国王的职责是签署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不过,国王的签署权现在仅仅象征现代英国立法程序仍然体现两院三方这个宪政体制。实际上,现代英国国王已经失去运用其签署权控制、制衡议会两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决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

平民院是英国议会的龙头。议会三大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平民院与国王、贵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并独享立法的决策权。它与贵族院分享对政府的质询权,并垄断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权力。政府只对平民院负责。

贵族院是英国议会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途径的根本特征在于:完全否认选举原则。通过继承爵位,或者通过国王封爵,这是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的两个途径。贵族院的贵族分为两类: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世俗贵族又包括:继承的世袭贵族、首代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司法贵族。世袭贵族们的爵位分为五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终身贵族相当于男爵。不过,在贵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礼仪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权。

英国国王已经从封建制的宪法机关变成资本主义的宪法机关。同样,英国贵族院的性质也已实现了这一转变。

总的看,贵族院依法享有的权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权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后经过修正的《议会法》的规定,贵族院的职权可概括如下:第一,无权否决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第二,对平民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第三,对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权力。

四、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的组织结构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部组织结构的建设既必须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须顺应现代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这种服从、顺应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积极主动。不过,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议会普遍积极、主动地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顺应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来建设各自的组织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建设过程表现出一个特点,即人们深切地意识到了宪政制度、民主科学效率要求这两大力量多么强烈地支配着平民院的组织结构的形状。另一个特点则是,英国熔权制下的宪政取向与民主科学效率要求似乎既强烈冲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监督方面)。

1.平民院全院大会的极端重要性

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尔逊在其名著《国会制》中这样指出美国国会两院各常设委员会的极端重要性:“年会中的国会只是展出的国会,委员会会议室中的国会才是工作中的国会。”

与美国国会恰恰相反,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全院大会的重要性压倒其它议事单位,全院大会决定一切。就英国议会而言,只有开会中的平民院全院大会才是议会。可以从全院大会承担的职责、拥有的权力这两方面来认识全院大会的重要性。

全院大会的广泛职责

平民院全院大会所担负的职责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院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另一类为全院大会的专有职责。

与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会与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常任委员会相继审议法案。其中,全院大会决定着平民院对各项法案的原则态度(是接受并予以深入审议,还是否决);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负责对法案进行细节审议。这里,全院大会的重要性无须多说。第二,监督方面。全院大会同与政府部门对口的特设委员会相继地完成若干监督工作。特设委员会负责具体跟踪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全院大会就特委的报告予以审议、表决。第三,院务管理方面。平民院设有若干委员会管理该院的助理及服务部门,全院大会根据这些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

专有职责

平民院的若干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会独家承担。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发表政策声明;只与全院大会举行非立法辩论。平民院对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头质询、政府的即席答复已成为现代英国议会最具魅力的监督活动,这一活动只由全院大会进行。

全院大会的权力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通常存在全院大会、委员会等多种议事单位。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仅仅存在分工关系,议事权力并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个议事单位即全院大会。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不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权。以立法为例,有的议事单位对法案拥有第一级淘汰权、绝对修正权(即对法案从原则到技术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权);另外的议事单位对法案也拥有绝对修正权,并拥有该院内的最终否决权。这样,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权的各议事单位之间便结成级别关系,从下而上地构成第一级议事单位、第二级议事单位,等等。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内便存在这样的多级议事结构。

显而易见,多级议事结构中的全院大会的权力受到分割,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则握有全部决策权。故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的权力大于多级议事结构中全院大会的权力。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只存在多种议事单位而无多级议事结构,全院大会握有全部决策权。以立法为例。常任委、特常委对法案仅有相对修正权,无权淘汰法案。对法案的绝对修正权、绝对否决权全部集中于全院大会。唯全院大会可以对法案作出实质性决定。

在监督方面集权现象也相当明显。部门特设委员会只能追踪政府各部门以向全院大会报告情况,全院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须在全院大会上提出,在全院大会上辩论,在全院大会上表决。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监督手段也由全院大会垄断。例如,对大臣和首相的口头质询便只能在全院大会上进行。

所以,无论从所担负的职责,还是从集中的权力看,全院大会在平民院的多种议事单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2.各方对全院大会时间的支配

现代英国政府、反对党和后座议员必须通过支配全院大会的开会时间,才能具体地享受和行使其宪法权力。

政府的支配办法

现代英国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会时间的60%左右。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来支配全院大会的大部分时间的呢?平民院议事规则规定,全院大会必须审议四种“政府事项”,即政府法案、政府动议、政府要求议会批准受权立法的动议、大臣声明。每年,政府正是借这些事项向全院大会提出法案动议和声明。

现代英国议会每年审议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进政府的普通议员(俗称后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简称政府法案。财政法案属于政府法案中的一个重要类别。

政府可以向全院大会提出几种形式的动议,以引起全院大会就所动议问题进行辩论。第一种为“独立动议”,即不依附于全院大会的其它议程而独立提出的动议。此种动议通常表述明确的意见。议会的每次年会上,政府必定提出两项独立动议,即就女王演说提出动议、就预算提出动议。每次年会开幕之际女王向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说(即议会开幕辞),宣布政府在本次年会的内外政策和立法规划。紧接着,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提出动议,引起全院大会对女王演说举行为期6天的辩论,实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开辩论,并予以表决。每年政府财政大臣向全院大会提出预算报告后,也必动议全院大会就预算安排举行4—5天的辩论。除此而外,政府还就某一政策领域动议全院大会围绕政府的政策举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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